1、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关注热点 院所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 根据中央部委和院校要求,院所于6月份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工作。本次检查工作旨在进一步规范单位财经秩序,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杜绝违法违规问题。检查重点是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以及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金额。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将追溯到以前年度。 此次“小金库”专项治理和财务检查采取院所自查和上级部门重点检查的方式。先由各处、科室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2、工作,填写自查自纠报表,并对存在问题写出书面意见和整改措施,上报计划财务处。然后由此次负责专项治理和检查的工作组进行检查,了解情况,给予核实,并写出院所自查自纠书面总结报告报送院校“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办公室。院所将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在整改过程中还将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链 接 四部门:治理“小金库”锁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明确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小金库”专
3、项治理范围是全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此次治理工作将持续至今年底基本结束。 根据《实施办法》,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中,党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 ------------------------------------------------------------------- 1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4、 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主要是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包括境外机构)。 《实施办法》指出,凡是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此次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 1. 包括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 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 以会议费、劳务费、
5、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 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实施办法》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重点检查对象范围包括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教育、卫生、交通、 民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以前检查发现存在
6、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以及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实施办法》提出,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至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2 ------------------------------------------------------------------- 纪检之窗
7、 2009年6月(总第2期) 政策法规 4月10日,院所召开2009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会议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反贪污贿赂总局业务指导处詹复亮处长作了《治理商业贿赂若干问题》讲座,詹处长结合国家政策法规,对治理商业贿赂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讲座内容摘登如下: 治理商业贿赂若干问题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处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詹复亮 一、商业贿赂的含义 所谓商业贿赂,就是经营者在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行为。给予的是行贿,收受的是受贿。 二、《刑法》对商业贿
8、赂犯罪及其种类的界定 第163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385条 受贿罪 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 第389条 行贿罪 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三、全国检察机关治理商业贿赂基本情况 2005年8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完善有关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惩治腐败行为。 ---------------------------------------------
9、 3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四、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主要特点 1.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大案比例高,有的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2.医药购销领域涉案人员以部门负责人居多。 3.发生在医药购销领域行贿犯罪,案值大、时间长、次数多。 4.涉及面广,窝案串案多。 5.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渗透到医药购销领域各个环节。 五、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规律 1.个体药商挂靠一家医药公司,以医药公司名义向医院供药;医药公司按照销售额的10%提
10、取管理费。个体药商采用贿赂手段打通药品进入医院和销售到患者手中两个关键环节。 2.药品进入医院环节,个体药商一般先找医院药剂科科长或其他负责人员,由药剂科申请购买指定药品,报医院药事委员会审批。 3.药品进入医院后,药商找用药科室的主任和有处方权的医生,商定药品回扣比例和数额。 4.一个地区不同药品的回扣,一般有一定的数量或比例。 六、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主要环节 1.药品审批环节 2.药品流通环节 3.医疗器械采购环节 4.定点医疗和体检业务环节 5.其他医药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环节 4 --------------------------------
11、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七、产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要原因 1.医疗机构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制度不落实 2.“医药不分,以药养医”体制影响 3.少数医务人员医德缺失 4.药品及医疗器械销售商主要依靠不正当竞争手段发展业务 八、检察机关查办商业贿赂犯罪的政策界限 1.坚持“依法打击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工作方针,突出办案重点,避免扩大打击面。重点查办三类受贿案件:一是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医药审批
12、生产等监管活动中利用职权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二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三是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卫生防疫等单位的领导、科室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医药、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采购活动中利用医务管理权索取收、受商业贿赂的犯罪案件。 2.加强对医药购销领域行贿犯罪的查处,重点查办三类行贿案件:一是行贿范围广、涉及人员众多的行贿案件;二是行贿金额巨大并从中获取暴利,特别是通过商业贿赂手段推销假劣医药产品的行贿案件;三是单位行贿案件。 3.坚持以人为本,讲究办案方式方法:注重人权的保护,注重群众利益的保护,防止解决“看病贵”的同时造成“看病难
13、 4.结合查办案件开展预防工作,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九、关于治理医药购销等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涉及立法和司法解释 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8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8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2.执业医师法(1999年) 第27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
14、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5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第37条第(十)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关于刑法修正案(六) 修正
15、案第7条。该条将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以下三处修改:一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二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是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5条、第386条(国家工作人
16、员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修正案第8条。该条将刑法第164条第1款(贿赂公司、企业人员罪)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关于刑法修正案(七) 修正案第13条第一款:受贿主体;影响力交易;索取或收受数额。 修正案第13条第二款:受贿主体;原职务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影响力通过其他人谋利;索取或收受数额。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
17、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 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罪种(8种罪名): 一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二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三是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6 ------------------------------------------------------------------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四是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 五是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六是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条); 七是介绍
18、贿赂罪(刑法第392条); 八是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2) 扩大了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 ① 具体解释了“其他单位”的范围。 《意见》第2条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② 明确了主体范围及其构罪要件和刑事责任。 第一:明确了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意见》第3条规定,刑法第163条、第164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
19、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第二:明确了医药购销领域的构罪要件及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医务人员开处方活动的构罪要件及其刑事责任。一是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二是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三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此外还明确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构罪要件及其刑事责任;明确了中介组织尤其是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构罪要件及其刑事责任。 ③ 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对象及其数额的认定。 《意见》将贿赂的范围由财物扩大至财产性利益。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金钱和实物。关于金钱中涉及
20、收受银行卡的数额认定。一种是全额认定。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另一种是关于银行卡透支数额的认定。对于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意见》第8条)。二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对于这些财产性利益,在认定具体数额时,以实际支付的 ------------------------------------------------------------------- 7纪检之窗
21、 2009年6月(总第2期) 资费为准(《意见》第7条)。 ④ 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中不正当利益的认定界限。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谋取不当利益;二是违法违规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三是谋取竞争优势。 ⑤ 明确对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区分方法 对商业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要从四个因素的结合上加以区分:一是发 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二是往来财物的价值大小。三是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四是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⑥ 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
22、人员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 《意见》第11条明确了区分责任的认定处理原则:“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构成受贿罪。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三是罪从主犯。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从重处罚。对于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7.《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医药购销领域不正当
23、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指导意见》(卫办发[2006]290号) 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对策建议 1.加强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增强医务人员拒腐防变能力; 2.加大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力度; 3.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4.积极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一是要加强过程监督,建立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二是加强管理,严格执法,提高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能力;三是加快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建设,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强化卫生综合执法力度,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 8-------------------------------------------------
24、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纪委委员谈 修 德 以 求 真 王明荣 科学研究是不断揭示未知、追求真理的过程。然而,真理并非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而是存在于客观世界。在探知真理的过程中,对事实的尊重显得尤其重要;换言之,没有对事实的尊重,科学研究就会背离它最基本的出发点。而且,科学研究只有建立在严格的道德标准之上,才可能实现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因此,坚持科学真理、尊重科学规律、崇尚严谨求实、勇于探索创新、维护科学诚信是科技工作者必须要树立的职业道德
25、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学术不端行为仍然不断出现。远的如黄禹锡干细胞事件,近的如陈进“汉芯”造假,林林总总的学术不端见诸报端,引发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也引起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教育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制定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处理不端行为暂行办法》(2004年)、协和医大制定了《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试行)》(2006年)和《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科学研究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2006年)。 作为研究型的肿瘤专科医院和国家级癌症防治中心,我们将学术道德建设列入党风廉政建设的范围之中。20
26、09年4月院所成立了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肿瘤研究所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评估院所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及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制定了院所科学研究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细则,使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有据可依。同时,开展了学术不端行为的自查和抽查。对今后发生在院所的学术不端行为,将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严肃处理。 无论是伪造篡改、抄袭剽窃、不当署名、滥用学术信誉,还是其它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都会给当事人的学术生涯留下污点,或可能导致学术生涯的中 --------------------------------------------------
27、 9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止;并且危害科学的核心精神,污染学术环境,甚至影响整个科研的创新和发展。希望每一个珍爱自己职业和信誉的人,希望每一个以科学研究为荣的人,坚守学术道德,维护科学诚信,修德以求真。 作风与学风 遵守学术规范 树立良好学风 科研处 钟梅 为了贯彻《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科学科学研究学术道德规范(试行)》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学院科学研究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作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院所在鼓
28、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促进学术繁荣的同时,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维护院所科学研究工作的公正性,保障科学工作者权益,院所成立了学术道德委员会,制定了《科学研究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细则》。 同时,为切实提高广大师生和科技人员的学术自律意识,查找和纠正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院所于4月-5月在全院所范围开展了学术规范的检查工作。 4月15日至4月30日,组织开展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学习、教育和自查自纠。临床科室由科主任负责,基础研究组由研究组组长负责,学生由导师负责。 5月27日,由教育处、科研处、人事处、纪检监察处联合组织,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及回避保密原则,对院所学术方面的
29、重点问题进行了抽查。根据学术规范抽查方案要求,本次抽查工作随机抽取24名工作人员和学生,由抽查人员按照抽查方案对被检查人员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现场检查和个人询问。 通过检查,发现在学术规范的落实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包括对《著作权法》、《专利法》、《院校科研学术道德规范》和院所相关规定了解不够;有的研究生无固定的实验记录本,记录内容比较简单且不完整,缺乏实验结果及分析,或仅有病例摘抄记录;有些动物实验、临床前药效学、毒理学实验欠规范,实验记录不全或有修改;对一稿两投认识不清,对中文发表后又以英文发表的要求了解不够, --------------------------------------
30、10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在已发表的病例结果的基础上仅增加少量新病例再次发表;有的论文引用自己的文章(自引)较多;有的论文中有大段或整段翻译他人已发表的英文文章,有的综述有大段或大篇幅翻译他人已发表的英文文章;有的引用他人结果、结论、图或表而不标注引文;有的投稿、课题申报、成果申报时未经授权代替他人签名等等。 就上述发现的问题,参与抽查的专家提出了几点建议:第一,加强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第二,重视原始记录的规范和保存
31、所有研究生须使用统一的实验记录本;第三,同一工作中英文发表要十分慎重。 延伸阅读——学术不端行为问答 1. 问:什么是学术不端行为? 答: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提议、执行和评审科研时或在报道科研结果时有伪造(fabrication)、不忠实(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行为。伪造(fabrication)就是无中生有地伪造实验结果,并记录或报导这些结果。不忠实行为(falsification)就是操纵科研材料、仪器或实验程序,或改变、省略数据或结果,使得科研结果不能准确地表现在科研记录里。科研记录指描述与科研探索的事实真相有
32、关的数据或结果,例如:实验室记录本(包括实物或电子形式)。剽窃行为(plagiarism)就是以未适当说明来源的方式,掠取别人的想法、程序、结果、或文字。包括在评审有保密性的科研建议书或论文文稿时获取的,但是对公识的引用不在此列。同时,要注意一点,科研不端行为不包括无意识的过错(honest error),或者个人意见上的不同(differences of opinion)。 2. 问:如何判定某一事件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答:当一个事件发生以后,要判决这一事件是否属于科研不端行为,必需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 该行为与科学界公认的行为准则有足够的差异;(2) 该行为是有意识的违反公
33、认的科学行为准则;(3) 该行为是可被占优势的证据所证实的。 学术不端行为与无意识行为或不良训练造成的过失是有区别的。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 犯错者应 ---------------------------------------------------------
34、 11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3. 问:为什么原始记录十分重要? 答: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
35、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 4. 问:处理数据应该注意什么? 答: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
36、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进行修饰。 近年来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 5. 问:什么是剽窃? 答: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许多人对剽窃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
37、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第二个误区是,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 12
38、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 6. 问:哪些行为不属于剽窃? 答: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三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
39、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很短、很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同一实验室相同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可以相同,但是每个撰写论文的作者最好还是用自己的语言描述。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
40、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7. 问:什么人可以列为论文的作者? 答:一般认为,作者是对发表的论文具有实质性智力贡献的人。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推荐采用以下标准确定作者署名资格:1)负责研究课题的构思和设计,资料的收集、分析和解释;2) 撰写初稿或对文章的主要学术性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3) 对付印稿的最后确认。作为作者必须满足以上3项要求。署名顺序应由合作作者共同商榷决定。作者有义务对署名顺序做出解释。对由多中心协作组完成的大规模研究,应由协作组确定对论文内容的直接负责者。直接负责者应完全符合以上3 项署名要求,编
41、辑将要求其填写“ 作者信息表” 及“ 利益冲突公开声明”。对集体作者署名的文章,通讯作者应确定作者排序,核实作者和课题组的名字,对不符合作者署名条件者,可将其名字列在志谢部分。美国国立医学图书馆(NLM) 联机检索系统会用课题组和对文章直接负责者的名字编制索引。 8. 问:确定论文作者时应该注意什么? 答: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做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做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
42、该是对论文工作做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 -------------------------------------------------------------------------- 13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应该在论文的志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 9. 问
43、对那些不符合署名条件但对研究有贡献的人怎么办? 答:所有不符合以上作者署名条件者,但对研究有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作为志谢对象将其名字列在志谢部分。研究论文应对提供下列帮助者志谢:单纯技术支持者,帮助写作者,或进行一般性支持的部门领导。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者也应予以志谢。 对研究论文具有重大贡献,但尚达不到作者资格的群体,可在志谢中将他们的姓名列在诸如“ 临床研究者” 或“ 研究参加者” 等标题下,并描述其作用或贡献,如“学术指导”、“对研究方案的重要审阅”、“资料收集”、“提供或看护研究病例”。读者可能由此推断被志谢者对数据和结论的认可。为此,必须征得所有被志谢者的书面同意。 10.
44、 问:是不是每篇论文发表时都应该由全体参与作者亲自签名确认? 答: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 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一旦在论文上署名,就被认为该作者对论文的全部内容是认可的。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作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
45、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 每位共同作者尽可能亲自签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签名而请他人代签名时,必须有书面授权,而且该书面授权须同论文原始记录一并保存。 11. 问:为什么会出现并列作者? 答: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一般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 12. 问:如何看待论文引用? 答:论文引用情况是评价论文影响
46、力的重要指标之一,但强调是他人、正面的引用。作者自我引用(自引)与论文的影响力毫无关系,有极少数作者故意频繁自引,制造论文被引次数高的假象。例如有一篇论文已被引用了24次,但是仔细核查后发现,绝大多数(20次!)都是没有价值的作者本人自引。计算论文14----------------------------------------------------------------------------------------------------------- 纪检之窗 2009年6月(总第2期) 被引
47、用情况时,自引次数须全部去除,因此本篇论文实际他引仅为4次。 13. 问:什么是一稿两投? 答: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为了节省时间同时投送两个杂志的行为也属于“一稿两投”。 14. 问:一组数据撰写两篇文章发表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答: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作为新数据来使用。在已发表的病例(或数据)的基础
48、上仅增加少量新病例(或少量新数据)作为新文章发表,被视为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 一项完整的研究“系列”发表许多论文,其中第一篇论文之后的其它论文很少或毫无新意,这种为了增加论文数量将一篇完整的论文拆成好几篇小论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15. 问:如果一篇论文分别以中英文发表,是否算是一稿两投? 答:由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制定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指出,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特别是在其他国家再次发表,是正当的,对于不同的读者群可能是有益的。但是,再次发表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作者已经征
49、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并向再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 2)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双方编辑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除外); 3)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可能更好; 4)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 5)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应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 (科研处摘编) -------------------------------------------------------------------------- 15 纪检之窗
50、 2009年6月(总第2期) 颁奖台 2009年上半年各科室表扬情况汇总 科 室 表扬信表扬人次 锦旗表扬人次 退款人次 总人次 内科 146 9 155 放疗科 176 17 11 204 头外 22 10 9 41 胸外 18 17 10 45 腹外 116 48 18 182 泌外 8 1 29 38 妇科 38 25 26 89 ICU病房 2 2 VIP病房 12 12 麻醉科 7 2 2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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