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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docx

1、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2、主任法医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

3、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1、具有医(药、护)学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乡或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和法医工作,取得中级任职资格7年; 2、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25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正高级任职资格: 具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工作满30年,取得副高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

4、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一、申报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专业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相应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 二、申报护理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必须具备护士执业资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医疗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 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相关专 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知

5、识,了解国内外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发展趋势,并对本专业领域内的疑难问题有一定研究能力。 二、 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4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较丰富的本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高的技术操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申报人员

6、具备第1条即可): 1、参与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能够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参与完成过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前五名),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三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 (二)学术成果

7、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正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能分析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内有独创的见解。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二)有丰富的本

8、专业疾病诊治经验或较强的业务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问题,对本专业业务工作有全面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四)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独立完成或组织疑难病诊断、治疗、检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规范书写实际专业技术工作有关的医学文书及资料(如病历、诊断报告、治疗方案、健康管理档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处理报告、分析或讨论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 2、主持完

9、成市(地)、厅(局)级本专业科研课题1项,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3、获市(地)、厅(局)级科技二等奖(包括新技术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奖项内容应与本专业有关; 4、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学科专业相符,其中至少一项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医学专业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的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5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等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2011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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