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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行动通信基地台射频设备型式认证技术规范(1).docx

1、 電信技術規範 檢驗規範 C-IS2034-0 ( IS2034-0 ) 訂定日期:91年 月 日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 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草案) 交通部電信總局 06/27/2002 電信技術規範 檢驗規範 C-IS2034-0 ( IS2034-0 ) 訂定日期:91年 月 日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 射頻設備型式認證技術規範 (草案) 1.本規範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四十三

2、條規定訂定之。 2.主管機關: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本局) 檢測單位:(1)受本局認可或經本局認可之實驗室認證機構所認可之測試實驗室。 (2)經我國與他國、區域組織或國際組織簽定雙邊或多邊電信設備相互承 認協定或協約者之驗證機構測試實驗室。 3.適用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IMT-2000之WCDMA FDD及cdma2000 FDD無線電基地臺射頻設備之型式認證。 4.申請審驗步驟: 4.1申請人應先將送審設備送請測試實驗室辦理樣品測試,並取得設備測試報告,測試報告須經測試實驗室相關人員簽署,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及第5點所要

3、求之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 (1) 送審樣品名稱、廠牌及型號。 (2) 測試接續圖及說明。 (3) 測試儀器名稱、廠牌及型號。 (4) 測試儀器校正有效日期。 (5) 適用標準與測試項目。 (6) 測試數據及判定結果。 (7) 測試受理及完成日期。 4.2申請人應備妥第6點所定之證件、資料,向本局或經本局認可並委託之驗證機(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型式認證證明。 4.3型式認證審驗作業流程如附件一。 5.送審設備基本測試項目及技術規範: 5.1IMT-2000基地臺射頻設備: (1) WCDMA FDD基地臺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如附件二。

4、2) cdma2000 FDD基地臺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如附件三。 5.2若申請人送審之設備係採用IMT-2000最新之技術標準,如附件二、附件三未列出該設備之基本測試項目或經測試後結果不符本技術規範時,得檢具IMT-2000所訂定之相關標準技術規範併同第4.1點之測試報告送請驗證機關(構)評估是否接受。 5.3測試實驗室均無法依據本規範提供電信管制器材測試服務時,申請人得提出他國政府立案量測機構符合規定之中文或英文測試報告,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審驗及認證。 6.申請基地臺射頻設備型式認證審驗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如下: 6.1型式認證審驗申請表如附件四之一。 6.2申

5、請人相關證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2)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經銷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一份)。 6.3送審設備相關資料: (1)設備測試報告正本或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正本審驗後須退還者,應另檢附影本一份。 (2)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一份。 (3)設備型錄及4×6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彩色照片各一份(產品正面、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正、反面)。 (4)電路方塊圖(BL

6、OCK DIAGRAM)一份。 (5)光碟片四份(包含6.3(1)-(4)電子檔),光碟片檢附說明如附件四之二。 7.審驗費用: 審驗費用應依交通部訂定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應收各項費用收費標準收取。申請人於向驗證機關(構) 申請審驗,驗證機關(構)開具繳費通知單後,向本局秘書室財務科繳納費用。該項費用繳交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8.型式認證審定證明之核發: 申請人之射頻設備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型式認證審定證明如附件五。 註:本型式認證審定證明僅對基本檢測項目審驗,不做設備功能、設備品質及其他檢測項目之保證。 9.有關本規範所定射頻設備型式認證

7、審定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或其他管理事項,應依「電信管制器材審驗及認證辦法」與「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10.其他: 10.1不同機型、性能之設備應分別提出審驗申請。 10.2驗證機關(構)於必要時得命申請人提出送審設備或同一型號之設備供檢查。 10.3經審驗合格之設備,申請人須依審定證明內之審定標籤式樣,自行印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設備明顯處。 10.4審驗合格之設備經變更其設計時,應重新申請審驗,但僅設備之外觀(如顏色等)變更,其型號、性能不變時,並經驗證機關(構)同意者,不在此限。 10.5審驗合格之設備其製造輸入、販賣、設置、持有等均須遵守電信相關法規之規定

8、 10.6申請人公司地址變更時應立即通知本局。 11.施行日期: 本規範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許可執照影本)。 1.申請書。 2.電路方塊圖一份。 3.產品型錄及送審樣品4x6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 彩色照片(產品正面、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正、 反面)各一份。 4.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 一份。 5.樣品測試報告一份。 6.光碟片四份(包含第二至五款之電子檔) 。 7.公司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8.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一份(經銷 商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 第

9、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 供販賣用電信管制器材審驗認證作業流程___ 附表ㄧ 否 否 是 符合 不符合 否 否 是 是 否 型式蓋證證明____ 核 發 駁回申請 複審是否符合 申請複審 限期內 資料審核 複審 知,於二個月內申請 申請人收到不符合通 駁回申請 齊全完備 補正是否 提出補正 限期內 知,於一個月內補正 申請人收到補正通 否齊全完備 申請資料是 驗、蓋證費__ 收件並收取審 測試報告 技術檢測 待審樣品 申請者 驗證機關(構) 測試實驗室 射頻設備附件二 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 第三代行動通

10、信基地臺(WCDMA FDD) 項次 基本測試項目 規範值 備註 1 工作頻段 (Frequency bands) 1920-1980MHz;2110-2170 MHz 提供 佐證資料 2 頻道間隔 (Channel spacing) 標稱頻寬(nominal channel spacing) 5MHz 提供 佐證資料 3 最大輸出功率 (maximum output power) 正常條件(normal condition): 維持在額定輸出功率(Rated output power) +2dB至-2dB內 提供 測試報告 4 頻率誤差

11、Frequency error) ≦±0.05ppm 提供 測試報告 5 功率控制 (Power control) 調整間隔(step):1dB或0.5dB 提供 測試報告 6 頻譜波罩 (Spectrum emission mask) 頻譜波罩圖如附圖 1,頻譜波罩規範值如附表 2-1 提供 測試報告 7 相鄰通道洩漏 功率比(ACLR) 相鄰通道偏移(BS adjacent channel offset) 5 MHz : 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ACLR limit)45 dB; 相鄰通道偏移(BS adjacent channel offset

12、) 10 MHz : 相鄰通道洩漏功率限制(ACLR limit) 50 dB; 提供 測試報告 8 混附波輻射 (Spurious emissions) 須符合A類或B類規範值如附表2-2 提供 測試報告 與其他系統運作同一涵蓋區及基地臺共站規範值如附表 2-3 提供 測試報告 9 傳送互調變 (Transmit intermodulation) 傳送互調變位準不得超過項次8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低於主信號30dB位準之調變干擾信號加入天線連接端,該干擾信號頻率應與主信號偏移±5MHz, ±10MHz, ±15MHz。) 提供 測試報告 10 電磁相容

13、 (EMC) 符合CNS13438規範或3GPP TS25.113規範 提供 證明文件 11 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CNS14336規範或IEC/EN 60 950規範 提供 證明文件 註:1、工作頻帶之測試頻道至少應於前、後頻段中各選一個頻道量測。 2、本測試項目之規範值,係遵循並參考IMT-2000 3GPP之相關規定,其測試程序(包含量測誤差值部分)亦應依3GPP 之相關規定辦理。 附圖 1 頻譜波罩圖

14、 附表 2-1 頻譜波罩規範值 最大輸出功率 (BS maximum output power P) 量測濾波器-3dB點頻率偏移( Frequency offset of measurement filter-3dB point, Df ) 量測濾波器中心頻率偏移( Frequency offset of measurement filter centre frequency, f_offset ) 最大位準 ( Maximum level ) 量

15、測頻寬 ( Measurement bandwidth ) P ³ 43 dBm 2.5 £ Df < 2.7 MHz 2.515 MHz £ f_offset < 2.715 MHz -14 dBm 30 kHz 2.7 £ Df < 3.5 MHz 2.715 MHz £ f_offset < 3.515 MHz - 14-15×(f_offset-2.715)dBm 30 kHz 3.515 MHz £ f_offset < 4.0 MHz -26 dBm 30 kHz 3.5 £ Df £ Dfmax MHz 4.0 MHz £ f_offset <

16、f_offsetmax -13 dBm 1 MHz 39 £ P < 43 dBm 2.5 £ Df < 2.7 MHz 2.515 MHz £ f_offset < 2.715 MHz -14 dBm 30 kHz 2.7 £ Df < 3.5 MHz 2.715 MHz £ f_offset < 3.515 MHz -14 - 15×( f_offset - 2.715)dBm 30 kHz 3.515 MHz £ f_offset < 4.0 MHz -26 dBm 30 kHz 3.5 £ Df < 7.5 MHz 4.0 MHz £ f_offse

17、t < 8.0 MHz -13 dBm 1 MHz 7.5 £ Df £ Dfmax MHz 8.0MHz £ f_offset < f_offsetmax P - 56 dBm 1 MHz 31 £ P < 39 dBm 2.5 £ Df < 2.7 MHz 2.515 MHz £ f_offset < 2.715 MHz P - 53 dBm 30 kHz 2.7 £ Df < 3.5 MHz 2.715 MHz £ f_offset < 3.515 MHz P - 53-15×(f_offset- 2.715)dBm 30 kHz 3.515 MHz

18、£ f_offset < 4.0 MHz P - 65 dBm 30 kHz 3.5 £ Df < 7.5 MHz 4.0 MHz £ f_offset < 8.0 MHz P - 52 dBm 1 MHz 7.5 £ Df £ Dfmax MHz 8.0MHz £ f_offset < f_offsetmax P - 56 dBm 1 MHz P < 31 dBm 2.5 £ Df < 2.7 MHz 2.515 MHz £ f_offset < 2.715 MHz -22 dBm 30 kHz 2.7 £ Df < 3.5 MHz 2.715 MHz £

19、f_offset < 3.515 MHz -22 -15×( f_offset - 2.715) dBm 30 kHz 3.515 MHz £ f_offset < 4.0 MHz -34 dBm 30 kHz 3.5 £ Df < 7.5 MHz 4.0 MHz £ f_offset < 8.0 MHz -21 dBm 1 MHz 7.5 £ Df £ Dfmax MHz 8.0MHz £ f_offset < f_offsetmax -25 dBm 1 MHz 附表 2-2 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20、 類別 頻帶 (Band) 最大位準(Maximum level) 量測頻寬(Measurement Bandwidth) 備註 A 類(Category A) 9kHz – 150kHz -13 dBm 1 kHz 150kHz – 30MHz 10 kHz 30MHz – 1GHz 100 kHz 1GHz – 12.75 GHz 1 MHz B類 (Category B) 9kHz « 150kHz - 36 dBm 1 kHz 150kHz « 30MHz - 36

21、 dBm 10 kHz 30MHz « 1GHz -36 dBm 100 kHz 1GHz «Fc1 - 60 MHz 或 2100 MHz採較高者 -30 dBm 1 MHz Fc1 - 60 MHz 或 2100 MHz採較高者 « Fc1 - 50 MHz 或 2100 MHz採較高者 -25 dBm 1 MHz Fc1 - 50 MHz 或 2100 MHz採較高者 « Fc2 + 50 MHz 或 2180 MHz採較低者 -15 dBm 1 MHz Fc2 + 50 MHz 或 2180 MHz採較低者 « Fc2 +

22、 60 MHz 或 2180 MHz採較低者 -25 dBm 1 MHz Fc2 + 60 MHz 或 2180 MHz採較低者 « 12.75 GHz -30 dBm 1 MHz 註:Fc1:為第一個發射載波中心頻率 ; Fc2:為最後一個發射載波中心頻率。 附表 2-3 與其他系統運作同一涵蓋區及基地臺共站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系統 運作同一涵蓋區(Operation in the same geographic area) 基地臺共站 (Co-located base stations) 頻帶 (Band) 最大位準(Ma

23、ximum Level) 量測頻寬(Measurement Bandwidth) 備註 GSM900 Ú 921-960MHz -57dBm 100KHz Ú 876-915MHz -98dBm 100KHz DCS1800 Ú 1805-1880MHz -47dBm 100KHz Ú 1710-1785MHz -98dBm 100KHz PHS Ú 1893.5-1919.6MHz -41dBm 300KHz UTRA-TDD Ú 1900-1920MHz 2010-2025MHz -52

24、dBm 1MHz Ú 1900-1920MHz 2010-2025MHz -86dBm 1MHz 附件三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cdma2000 FDD) 射頻設備基本測試項目及規範值 項 次 基本測試項目 規 範 值 備註 1 工作頻段(Frequency bands) 825~845MHz;870~890MHz 提供 佐證資料 2 頻道間隔 (Channel spacing) 1.23MHz ( for band class 0 ) 提供 佐證資料

25、 3 最大輸出功率 (maximum output power) 維持在額定輸出功率(Rated output power) +2dB至-4dB內 提供 測試報告 4 頻率穩定度 (Frrequency Tolerance) ≦±0.05ppm 提供 測試報告 5 功率控制 (Power control) 調整間隔(step):1dB或0.5dB 提供 測試報告 6 混附波輻射 (Conducted Spurious Emissions) 須符合A類或B類規範值如附表3-1 提供 測試報告 7 電磁相容 (EMC) 符合CNS13438規

26、範或FCC PART 15 Subpart B ,Class B 或CISPR22 Class B規範 提供 證明文件 8 電氣安全 (Safety) 符合CNS14336規範或UL standards 1950規範 提供 證明文件 註:1.工作頻帶之測試頻道至少應於前、後頻段中各選一個頻道量測。 2.本測試項目之規範值,係遵循並參考IMT-2000 3GPP2之相關規定,其測試程序(包含量測誤差值部分)亦應依3GPP2相關規定辦理。 附表3-1

27、 混附波輻射規範值 |Δf | 適用多載波 規範值 750kHz - 1.98MHz 否 -45dBc/30kHz 1.98MHz - 4.00 MHz 否 -60 dBc/30kHz;  Pout >33 dBm -27 dBm/30kHz;  28 dBm≦Pout<33 dBm -55 dBc/30kHz;  Pout<28 dBm A 類 ( Category A ) >4.00 MHz 是 -13 dBm/1 kHz; 9kHz

28、100kHz; 30MHz4.00 MHz 是 -36dBm/1kHz; 9kHz

29、uency) 供販賣用電信管制器材審驗認證申請書 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 附件四之一 供販賣用電信管制器材審驗認證申請書 申請人 (公司、商號名稱) □ 製造商 □ 進口商 □ 經銷商 地 址 負責人 連 絡 人 電 話 器 材 名 稱 廠 牌、型 號 廠牌及型號 射頻單體型號

30、 製造廠商及國家 檢附證件及資料: 1. 電路方塊圖一份。…………………………………………………… ( ) 2. 產品型錄及送審樣品4X6吋以上清晰可辨識之彩色照片(產品正面、背面、兩側及射頻單體正、反面)各一份。…………………………… ( ) 3. 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及規格資料各一份。………………… ( ) 4. 樣品測試報告正本或影本(須加蓋公司大、小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字樣)一份。………………………………………………………… ( ) 5. 第一款至第四款之電子

31、檔(文書檔案格式為.doc或.pdf,影像檔案格式為.bmp、.jpg或.pdf)光碟片四份。………………………………… ( ) 6. 公司設立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 ) 7.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一份(經銷商須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 )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或公司)簽章︰ 負責人簽章︰ .............................................

32、 (以下由驗證機關(構)填註) 審查費 : 審查結果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承辦人員: 附件四之二 申請供販賣用電信管制器材審驗及認證檢附光碟片說明 一、 光碟片內容應包括產品型錄、中文或英文使用手冊、規格

33、資料、電路方塊圖及樣品測試報告。 二、 檔案格式:文書檔為.doc或.pdf,影像檔為.bmp、.jpg或.pdf。 三、光碟片應貼上註明申請人名稱、器材名稱廠牌型號及申請日期之標籤,註明“內容與檢附文件相符”。 附件五 交通部電信總局 第三代行動通信 基地臺射頻設備審定證明 1. 送 審 廠 商: 2. 製 造 廠 商︰ 3. 廠 牌 型 號︰ 4. 審 定 號 碼︰ 5. 審 定 日 期︰ 6. 審定標籤式樣︰ 交通部電信總局審驗(認證)標籤 器材名稱:第三代行動通信基地臺射頻設備 送審廠商: 製造廠商: 廠牌型號: 審定號碼: 使用頻率: 注意︰ 1.請依上列標籤式樣自製標籤,黏貼或印鑄於每部機器適當位置。 2.本設備變更設計時應重新送審。 3.本設備之製造進口、販售、裝設、使用等均需遵守相關電信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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