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电厂生产典型事故预防措施》 目 录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预防措施………………………………1 2 防止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23 3 防止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27 4 防止氢系统和燃油罐爆炸着火事故的预防措施……………35 5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的预防措施………………………………43 6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的预防措施…………………50 7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的预防措施…………………………60 8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的预防措施……………………
2、…………65 9 防止锅炉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的预防措施……………71 10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的预防措施……………………74 11 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和轴瓦烧损的预防措施………………81 12 防止汽轮机叶片断裂的预防措施……………………………90 13 防止全厂停电的预防措施……………………………………94 14 防止电气误操作的预防措施…………………………………98 15 防止发电机损坏的预防措施…………………………………103 16 防止高压电机损坏的预防措施………………………………112 17 防止继电保护事故的预防措施………………………
3、………116 18 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损坏的预防措施……………128 19 防止开关设备事故的预防措施………………………………142 20 防止接地网事故的预防措施…………………………………151 21 防止污闪事故的预防措施……………………………………155 22 防止升压站全停的预防措施…………………………………160 23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的预防措施…………………164 24 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和热工保护拒动的预防措施………170 25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的预防措施……………………………178 26 防止料斗脱落的预防措施……………
4、………………………184 27 防止重大环境污染的预防措施………………………………188 28 防止灰坝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的预防措施……194 29 防止大面积供热中断的预防措施……………………………201 1 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预防措施 为认真落实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有效预防发电企业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人身伤亡事故,制定本措施。 1.1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发电企业建设及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管理,即可用于指导人身伤亡事故的预防工作,也可作为发电企业制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年度“安措”的依据。 1.2 主要依据 中
5、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DL408-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1-2002)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措施补充要求(试行)(中国华电生[2007]2011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发(承)包和临时用工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华电生[2007]1213号)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A版)(中国华电生[2007]627号)
6、 1.3 术语和定义 违章——是指在发电生产过程中,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制度、标准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安措——是指企业从保证人身安全的角度出发,每年结合实际制定的用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预防职业病、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五同时——是指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两票——指工作票、操作票。 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对照——是指进行电气设备停电的每一项操作时,操作人员要对照好设备的名称、编号、
7、位置及开关的拉合方向。 1.4 管理要求 1.4.1 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结合各自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4.2 企业各级负责人是本企业、部门、班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或月度安全分析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亲自部署、推动、检查和评价安全生产工作。 1.4.3 分管生产、基建等副职协助正职有效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1.4.4 各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监督和考核各层面层次清晰,职责
8、明确,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开展工作。 1.4.5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健全、机构正确设置、人员足额配置、责任制监督落实负有首要的责任。 1.4.6 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监察人员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方面,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4.7 严格执行“两票”制度,现场各项工作应进行作业全过程安全风险分析,扎实有效地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各级领导、管理人员到位监护制度,加强作业期间安全监督和管理。 1.4.8 反违章工作要常抓不懈,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反违章工作机制和办法,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纠正各
9、种违章行为和现象。 1.4.9 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职工、临时工、外来施工人员、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能有死角,全员培训率要达到100%,安全考试合格率100%。 1.4.10 每年十二月末前,要从控制人身事故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下一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切实做到人员、费用、材料三落实。 1.4.11 各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及临时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临时工及外来施工人员一律实行持安全合格证上岗制度。 1.4.12 加强对外包、外协队伍的管理,严格资质审查和安全业绩考核,坚持对外包施工项目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1.4.13 加
10、强外出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本单位各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所有外出承包工程项目中一律全部有效的贯彻落实。在对外承包工程时,要积极与甲方协调沟通,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结合新的环境和作业特点,深入辨识各种危险有害因素,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1.4.14 严格执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规定,及时整改现场安全设施的装置性违章,努力提高设备设施的本质安全程度,确保从装置上消除人身事故隐患。 1.4.15 针对异常天气等自然灾害,各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健全应急组织,落实物资和队伍保障,加强演练,做好及时响应,有序有效组织救援,确保生产、基建人身安全。 1.4.1
11、6 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全面透彻分析事故的确切原因,有针对性地、举一反三的制定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1.4.17 及时、准确地上报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和报告,严禁迟报、瞒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传递和共享,举一反三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不安全事件重复发生。 1.4.18 实行“说清楚”和“事故检讨”制度。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上级单位作专题汇报,并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公开检讨。 1.5 预防触电伤害的措施 1.5.1 机组建设、生产期间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规章制度规定,完善电气设备“五防”功能,电气设备、设施安全接地、
12、接零牢固可靠,经常检查,全面消除装置性违章。 1.5.2 电气设备检修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全体作业人员宣读工作票,并认真讲解安全措施和邻近带电部位。变电所清扫予试或部分停电作业时,工作负责人不能亲自参加作业,要按规定认真做好监护工作。有两个以上工作组同时工作时,每组应分别设合格的监护人。 1.5.3 加强检修施工电源管理,严禁乱拉、乱接电源,检修施工电源必须从检修电源箱或经安检人员验收合格的临时电源箱接取,且接线规范,箱门关好。机组大修中,必须建立临时接、拆电源审批制度,完善现场临时电源安全管理,组织专门电工人员进行接拆线工作。 1.5.4 非电气人员进入带电的变电所、配电室工作时,要按规
13、定办理工作票手续,并由电气检修或运行单位派合格人员进行监护。 1.5.5 停电作业时,严格执行操作监护制,认真进行“四对照”,防止走错间隔和误操作;应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验电和装设接地线,地线和接地端必须合格,严禁用缠绕法装设接地线,禁止攀登设备构架装拆地线或验电。 1.5.6 在室内配电装置上工作,电源侧刀闸或触头要加装绝缘隔板或其它装置,与作业人员隔开。 1.5.7 配电装置的柜门必须加锁,同一配电盘前后标志名称、编号清楚一致,确保与下游受电设备名称一一对应,严禁单人打开柜门进行拆装接地线工作。 1.5.8 高压试验时在施加电压的范围内要设临时围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设专人监护,工
14、作人员必须穿绝缘鞋。变更结线或试验结束时,应首先断开试验电源,放电,并将升压设备的高压部分短路接地。试验电源要设专人看守。 1.5.9 电气作业以及有触电危险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配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工器具。个体防护用品、电气绝缘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式电动工具应根据不同类别、性能和用途使用,不可滥用。使用前要按规定进行检查,同时必须定期检查及做绝缘试验。电动工具的防护装置(如防护罩、盖)不得任意拆卸。 1.5.10 使用合格的插头、插座,禁止将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也不能任意调换电源线的插头。拔出插头时,应以手紧握插头,严禁拉扯电线。 1.5.11 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胶皮
15、电缆,严禁使用花线或塑料线。临时电源线应绝缘良好无破损,接头处要作可靠绝缘处理。临时电源线不准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或不加绝缘子捆绑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临时电源线应按规定高度敷设,必须在地面敷设时,应加可靠保护,不准任意拖拉或横在过道上。 1.5.12 在每路施工临时电源开关上,或移动式电缆盘上必须装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否则使用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必须单独加装漏电保护器。电气专业人员要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漏电保护器进行检验,随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 1.5.13 每个开关只准接一路电源或一个用电器,电源箱开关数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装设临时配电盘。工作人员收工后或长时间离开现场或遇
16、临时停电时,应切断用电设备电源。 1.5.14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应定期检修,裸露的带电体应安装在碰不着的地方或设置安全围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所有临时使用的电器开关必须是合格产品,电气各部件完整、无破损、动作可靠、绝缘良好。 1.5.15 各种电焊机一、二次线符合要求,严禁使用裸漏电焊线,电焊线接头必须做可靠绝缘处理。二次侧有快速插头的电焊机,必须使用快速插头。 1.5.16 电焊工在纯金属容器或在其他受限空间内(如沟、井内)焊接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的作业服、手套、绝缘鞋和绝缘垫,并做好监护工作,监护人必须密切注视电焊工的作业情况,电焊工要采用轮换休息的方式,严禁疲劳作业,确保
17、人身安全。 1.5.17 运行人员在做变电所停电措施时,要将安全围栏(围绳)布置好,并设出入口,挂好明显的警告标志,需要在构架上工作时要指定上、下标志,严禁跨越围栏,以防走错间隔,误入带电区域。 1.5.18 在变压器上作业时,高低压侧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并设专人监护及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操作跌落式保险,必须使用绝缘用具在地面上操作,禁止登台操作。换低压侧保险时,高压侧必须停电。 1.5.19 在受限空间内使用手提照明灯、行灯进行局部照明时,应采用36V安全电压。在特别潮湿或金属容器内使用手提照明灯或行灯时,应采用12V安全电压。使用的电动工器具应绝缘良好,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行
18、灯变压器、配电箱(电源开关)应放在受限空间的外面。 1.5.20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切断有关设备的电源,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设备,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灭火。 1.7 预防机械伤害的措施 1.7.1 在机器完全停止转动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按工作票要求严格落实好防止转动的各项隔离及警示措施,开工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1.7.2 严格执行检修试运转制度,机械检修完毕,试运转前,必须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确认机械部位人员全部撤离才可办理试转工作手续。检修后设备试转时,严禁有人留在设备可能造成人身
19、伤害的区域内,设备启动时应设专人现场检查与监护。 1.7.3 人手直接频繁接触的机械,必须有完好紧急制动装置,该制动钮位置必须使操作者在机械作业活动范围内随时可触及到。 1.7.4 机械设备各传动部位必须有可靠防护装置;各人孔、投料口、螺旋输送机等部位必须有盖板、护栏和警示牌;作业环境保持整洁卫生。 1.7.5 各机械开关布局必须合理,必须符合两条标准:一是便于操作者紧急停车;二是避免误开动其他设备。 1.7.6 对机械设备进行清理积料等维护作业,必须遵守停机断电挂警示牌制度。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及移动部分,以及把手伸入栅栏或防护罩内。擦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时,不准
20、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不准戴手套。 1.7.7 操作各种机械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能掌握该设备性能的基础知识,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中必须精心操作,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无证人员开动机械设备。 1.7.8 工作人员服装不应有可能被转动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帽内。 1.7.9 禁止在设备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装置。对于皮带传动的转动机械,不准在设备转动时拆装和校正皮带。 1.7.10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因素大的机械作业现场,非本机械作
21、业人员因事必须进入的,要先与当班机械操作者取得联系,有安全措施才可同意进入。 1.8 预防高处坠落的措施 1.8.1 参加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学习安全规程中高空作业的有关条款,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严禁酒后参加高处作业。 1.8.2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带要挂在牢固可靠的部位,要高挂低用,严禁低挂高用。 1.8.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穿符合要求的工作服和工作鞋,衣着要灵活、轻便,禁止穿硬底鞋、带钉鞋和易滑鞋。 1.8.4 单人高处作业必须有安全监护人,两人以上同时进行高处作业,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监护,工作
22、负责人离开现场时必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专职监护。 1.8.5 高处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必须可靠完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各种孔、洞必须视具体情况设置牢固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杆、盖板、密目式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设施。上下同时进行垂直交叉作业时,层间应有严密的安全防护隔离设施。 1.8.6 施工用的脚手架必须由专职架子工按标准搭设,并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使用的安全扶梯、爬梯或斜道,斜道板及工作面的脚手板要铺满、铺稳;斜道两边、斜道拐弯处和脚手架工作面外侧,应设1m高的防护栏杆及18cm高的挡脚板。 1.8.7 脚手架使用前应按其规模确定由几级验收,验收合格后,相关人员在验收合格证上签字,并将
23、合格证悬挂在脚手架醒目位置后方可使用。 1.8.8 登高作业必须走规定通道,严禁攀爬脚手架的架杆、建构筑物或其他设备设施。 1.8.9 禁止站在不稳定的构件上作业或在单梁及不稳定的危险构件上走动,禁止坐在孔洞边缘或高度超过1.5m的悬空梁上休息,不准站在不稳的物件上操作。 1.8.10 利用吊篮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设独立的安全绳,工作人员要将安全带系在安全绳上,严禁将安全带直接系在吊篮上,安全绳与吊篮要脱离,安全绳系在牢固的物件上。 1.8.11 在层高3.6 m的室内作业,所用的铁凳、木凳、人字梯等,要固定牢固,并设防滑装置。铁凳、木凳两点间的跨度不得大于3米,铺板宽度不得小于25厘
24、米。禁止两人同时在高凳上工作。 1.8.12 单梯作业时,梯子与地面的夹角应为60—70°,梯脚应置于平实的基础上,梯脚要有防滑装置,梯子两柱应平稳地牢靠于物体上。 1.8.13 单梯用于上下工作台时,应高出工作台1m,以做扶手用。站在梯子上工作时,应一手扶梯柱工作,否则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稳固的物体上。 1.8.14 若梯子架在通道上或门边时,应安排一人在梯下看守,以免梯子被意外推翻。 1.8.15 不允许两人同时爬梯,梯子不能缺档,更不能垫高使用。 1.9 预防物体打击的措施 1.9.1 不准戴手套或单手抡大锤,抡锤作业时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1.9.2 使用大锤、手锤前
25、应进行检查,大锤和手锤锤头必须完整,不得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纹等情形。锤柄应安装牢固,不得有松动现象,锤把上不准有油污。 1.9.3 高处作业时应做好防止使用的工具飞出脱落措施,如用绳带等把工具系在手腕上。使用工具不可用力过猛,用完后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 1.9.4 高处作业用的材料要堆放平稳,高处作业面易滚动、滑动的材料要固定放置好,作业中严禁抛掷物件。 1.9.5 用凿子凿坚硬或脆性物体时,要戴防护眼镜,必要时装设安全遮栏。凿子被锤击部分不准有伤痕、卷边、油污等现象。 1.9.6 使用砂轮、无齿锯前应进行检查,砂轮或锯片应无裂纹及其它不良情况,防护罩完好,禁止使用没有防
26、护罩的砂轮或无齿锯。 1.9.7 使用砂轮或无齿锯必须戴护目镜,或砂轮装置设防护玻璃。不准用砂轮的侧面研磨,使用无齿锯时,操作人员应站在锯片的侧面,锯片缓慢靠近被锯物件,不准用力过猛。 1.9.8 风动工具的锤头、钻头等工作部件要安装牢固,以防在工作时脱落伤人,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戴护目镜,且周围不准有人靠近。 1.9.9 不准在可能突然下落的设备(如抓斗、吊斗等)下面工作,有必要在这些设备下面进行检修工作时,要事先做好防止突然下落的安全措施。 1.9.10 燃料工人砸冻煤时要戴护目镜;不准在可能有煤块掉落的地方通行或工作。 1.9.11 不准进入有煤的原煤斗内捅煤,特殊情况下需进入原
27、煤斗内作业时,除严格执行安规有关规定外,要有主管领导亲自在现场监护,并保持现场照明充足。 1.9.12 输煤系统各落煤管应有捅煤孔,捅煤时应站在平台上,正确使用工具,防止被捅煤工具打伤。 1.9.13 锅炉除焦工作时,不准用身体顶着工具,以防打伤,工作人员应站在除焦口侧面,斜着使用工具,必要时应有专人监护。 1.9.14 锅炉燃烧室清扫工作前,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耐火砖、焦渣有无塌落危险,如有应先从人孔或看火孔将其打落。清除炉墙或水冷壁灰焦时,应从上部开始,逐步向下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从上部开始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方能进行清焦工作。 1.9.15 汽轮机转子校动平衡工
28、作场所周围要设置围栏,无关人员严禁入内,试加重量块必须安装牢固,防治松脱或飞出打伤工作人员。高速校转子动平衡时,在拆装重量块时,必须隔断汽源,关闭主汽门,并挂警告牌,盘车装置要在脱开位置,并切断电源。 1.9.16 敲击、拆卸设备时,要充分考虑设备碎裂的可能,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且操作方法得当,禁止野蛮作业。 1.10 预防起重、搬运伤害的措施 1.10.1 从事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起重机械使用方法,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1.10.2 起重搬运只能有一人指挥,起重作业前,起重司机要与地面指挥人员进行充分的信息交流,要使用统一的标准信号,并严格遵守。 1.
29、10.3 一切起重、大件搬运工作必须指定经验的专人负责,起重、搬运工作开始前,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所有工作人员交待技术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参加人员要熟悉起重搬运方案和安全措施,精力集中,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 1.10.4 重大起重作业(如主厂房构架、锅炉、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等大件吊装作业),施工前必须编写“安全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及安全措施,并由生产技术、安全监察部门审查会签,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作业过程中有关安监人员应全过程监督,确保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 1.10.5 遇有大雾、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各工作地点、起重驾驶员看不见指挥人员或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准进行
30、起重作业,风力达6级以上时,禁止进行露天起重作业。 1.10.6 加强起重机械、吊具、钢丝绳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做好记录,经试验不合格的禁止使用。列入国家特种设备的起重机械,必须有当地政府监督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并在有效期内。严禁用非起重用机械吊、运重物。 1.10.7 起重作业前,应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各部位及绳索有无缺陷,起重机械的刹车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信号装置应齐全灵活。认真检查起吊工具、防护设施是否完好无损,准备好必要的辅助工具,确认落物地点平整、符合要求。 1.10.8 捆绑构件时,先确定绑扎点,吊挂绳之间的夹角小于100°。够件有棱角或特
31、别光滑时,在棱角或光滑面与绳子接触处要加包垫,防止绳子受伤或打滑。 1.10.9 使用手拉葫芦起吊重物时,应选择好悬挂位置及是否能承受住吊物重量,禁止利用任何管道悬吊重物和手拉葫芦。 1.10.10 吊运接近额定负荷重物时,应先进行试吊,即在距地面不太高的空中起落一次,以检查制动装置是否可靠。起重机械、起重索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1.10.11 起重作业时,必须划定起重作业区,设置防护围栏,明确行走区域。与工作无关人员禁止在起重作业区域内行走或停留,任何人不准在吊杆或吊物下停留或行走。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吊钩上升或下降。 1.10.12 合理选择吊点,确保吊件平衡;吊件的就位、找正、固定工
32、作事先要认真进行危险点分析,并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吊件未固定好前,严禁松钩。起重过程中,应做好钢丝绳反崩的安全技术措施。起重中应做好防止钓钩、绳扣滑脱的措施。 1.10.13 起重机司机的“十不吊”:①超载、液体盛放过满或被吊物重量不清;②指挥信号不明确;③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⑤起重机械安全装置不灵,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⑥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⑦工作场地情况不明、光线不足,视线不清,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⑧易燃易爆物品无特殊防护措施。⑨重物棱角处与捆绑纲丝绳之间未加垫;⑩歪拉斜吊重物。 1.10.14 搬运重物之
33、前,应采取防护措施,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衣着要合体、轻便。检查被搬运物体上是否有钉、尖片等物,以免造成扎、划损伤。 1.10.15 搬运时应用手掌紧握物体,不可只用手指抓住物体,以免脱落;要靠近物体,将身体蹲下,用伸直双腿的力量,不要用背脊的力量,缓慢平稳地将物体搬起。不要一下子将重物提至腰以上的高度,而应先将重物放于半腰高的工作台或适当的地方,纠正好手掌的位置,然后再搬起,不要突然猛举。 1.10.16 当传送重物时,应移动双脚而不是扭转腰部。当需要同时提起和传递重物时,应先将脚指向欲往的方向,最后才搬运。 1.10.17 搬运重物时,应特别小心工作台、斜坡、楼梯及一些易滑倒的地方
34、经过门口搬运重物时,应确保门的宽度,以防撞伤或擦伤。 1.10.18 搬运重物时,重物的高度不要超过人的眼睛。当用小车推物时,无论是推、拉,物体都要在人的前方。 1.10.19 当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一起搬运重物时,应由一人指挥,以保证步伐统一及同时提起、放下物体。 1.11 预防灼烫伤及中毒窒息的措施 1.11.1 工作人员禁止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混纺的衣料制成的衣服从事现场作业。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要戴手套或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1.11.2 所有高温管道、容器等设备上都要有保温,保温层要完整,室内环境温度在25℃时,保温层表面温度一般不超过50℃。 1.11.3 应尽可能避
35、免靠近和长时间停留在可能受到烫伤的地方,如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阀门处,锅炉及制粉系统的人孔门、看火门、检查孔、防爆门、安全门处,以及除氧器、热交换器、汽包的水位计处。如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地方长时间停留时,必须办理工作票,落实好安全措施。 1.11.4 必须按规程要求正确使用喷灯,不熟悉喷灯使用方法的人员禁止使用喷灯。 1.11.5 易燃易爆区域、制氢、燃油及润滑油设备检修需动火时,要办理动火工作票,并按规程要求认真落实安全措施,输送氢、油介质的管道,其隔绝措施必须是加堵板或通大气,不能只关断阀门了事。 1.11.6 运行的锅炉看火门、检查门必须关好,除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不准打
36、开看火门、检查门。运行值班人员打开锅炉看火门、检查门时,要缓慢小心,工作人员站在门后,并看好两旁躲避的退路。当锅炉燃烧不稳或吹灰时,禁止打开看火门、检查门。 1.11.7 冲洗水位计时,要站在水位计的侧面,打开阀门时缓慢小心。 1.11.8 锅炉除焦时,工作人员必须穿防烫伤工作服、工作鞋,戴防烫伤手套和必要的安全用具。除焦时两旁应无障碍物,以方便工作人员躲避。 1.11.9 炉膛及烟道的温度在60℃以上时,不准入内进行检修或清扫工作。若有必要进入60℃以上的炉膛、烟道内进行短时间工作,必须制定具体安全措施,并经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作业时设专人监护。 1.11.10 锅炉水压
37、试验时,管理空气门的人员不准擅自离开,以免水满烫伤其他人员。在保持试验压力时间内,不准进行任何检查工作。 1.11.11 禁止在带压运行下捻缝、焊接、紧螺丝工作。 1.11.12 各疏水出口处应有完善的保护遮盖装置,防治疏水时烫伤人。 1.11.13 在拆卸管道或阀门法兰时,要缓慢松开法兰盘上离身体远的部分螺丝,再略松近身体部分的螺丝,使存留的汽、水从对面的缝隙排出,防止尚未放尽的汽、水烫伤工作人员。 1.11.14 焊接作业现场必须做好隔离措施,防止焊渣掉落、飞溅引燃周围易燃物和造成人员烫伤。 1.11.15 禁止使用汽油作清洗溶液。作业现场的汽油、煤油存放量不得超过规定值。 1
38、11.16 进行与机炉汽水有关设备的检修工作,应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汽水隔离措施,作业前工作负责人要认真复查措施。在有可能来汽、来水、来油等的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做好可靠的隔离措施,关闭相应的阀门,并上锁或加装堵板。 1.11.17 在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孔门处、或井下和沟内(含电缆隧道)工作的出入口处必须设专人连续监护。并设有出入受限空间的人员登记表,记录人员出入数量和出入时间。在受限空间的出入口处挂“有人工作”警告牌。在受限空间内作业,工作前和工作后均应清点人员,防止有人留在受限空间内。 1.11.18 工作前应测量受限空间内的氧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气体的含量,符合要求时方可进
39、入作业区域开始工作。工作前和工作中,应给受限空间内足够通风(空气),禁止通入氧气。 1.11.19 在可燃气体、液体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容器内作业,除按要求置换清理干净气体或液体外,工作前必须测量气体或液体的含量,符合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1.12 预防边坡塌方伤害的措施 1.12.1 每项工程施工前,都要编制土方工程施工方案,其内容包括施工准备、开挖方法、方坡、排水、边坡支护等。 1.12.2 挖土方前对周围环境要认真检查,不能在危险岩石或建筑物下面进行作业。 1.12.3 对开挖深度大、施工时间长、坑边要停放机械等的基坑,应严格按规定的允许坡度地放坡,当基坑(槽)附近有主要建筑物
40、时,基坑边坡的最大坡度为1:1~1:1.5。操作时应随时注意边坡的稳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固处理。 1.12.4 开挖基坑(槽)时,若因场地限制不能放坡或放坡后所增加的土方量太大,为防止边坡塌方,可采用设置挡土支撑的方法。边坡支护应根据有关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并有设计计算书。 1.12.5 防止地表水流入坑漕和渗流入土坡体。在有地表滞水或地下水作用的地段,应做好排、降水措施,以拦截地表滞水和下水,避免冲刷坡面和掏空坡脚,防止坡体失稳。特别在软土地段开挖边坡,应降低地下水位,防止边坡产生侧移。 1.12.6 严格控制坡顶护道内的静荷载或较大的动荷载。 1.12.7 在边坡上侧堆土(或堆放材
41、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边坡边缘保持一定的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 1.12.8 雨期施工,应对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证排水畅通。在傍山、沿河地区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洪、防泥石流措施。深基坑特别是稳定性差的土质边坡、顺向坡,施工方案应充分考虑雨季施工等诱发因素,提出预案措施。 1.12.9 采取机械开挖时,禁止在开挖正下方及附近沟底人工清土。 1.12.10 当开挖坡度不够,或坍塌危险时,禁止人进入沟底作业,并随时悬挂安全设施、标志等。 1.12.11 在电线杆或地下构筑物附近挖土时,其周围必须有加固措施。在靠近建
42、筑物处挖掘基坑时,应采取相应的防塌方措施。 2 防止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 为防止发电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2.1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发电企业职工通勤、生产运输、厂内机动车及辅业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2.2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7-1994) 2.3 术语和定义 三查 ,指在出车前、行车中和
43、入库后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四清,指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四漏,指漏电、漏水、漏气和漏油。 疲劳驾驶,一般指连续驾车4h以上或者单独连续驾车行程达400km以上。 2.4 组织措施 2.4.1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各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工作的规定。 2.4.2 各企业应建立以安全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交通安全委员会,明确本单位交通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督、考核、保障制约机制。 2.4.3 归口管理部门
44、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的交通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交通安全措施的落实和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做好记录。 2.4.4 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档案资料,包括车辆及人员清册、维修保养和定期检验记录、事故情况分析记录、违章考核记录等。 2.5 人员管理 2.5.1 建立“准驾证”制度,无本企业准驾证人员严禁驾驶企业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 2.5.2 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学习并开展专项交通安全技术培训。 2.5.3 驾驶员应遵章守法,服从调度,爱护车辆,熟悉所驾驶车型
45、的构造、性能,未经考试合格,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2.5.4 严禁酒后驾车、私自驾车、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和超载行驶。 2.5.5 严禁迫使驾驶员违章驾驶,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 2.5.6 以下情况严禁长途出车: ⑴ 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 ⑵ 天气恶劣、能见度低、路面湿滑; ⑶ 驾驶人员驾驶技能、身体、情绪状况不佳; ⑷ 兼职驾驶员; ⑸ 驾驶人近期内有肇事记录或者经常有习惯性违章行为; ⑹ 未履行长途出车审批手续; ⑺ 未进行长途行车安全教育、危险点分析和制定安全措施。 2.6 现场安全设施及作业环境 2.6.1 装卸货物的叉车、装
46、载机,在装卸货物时,叉架或铲斗下不得有人停留;高空作业车、工程车及汽车起重机作业时吊臂下禁止有人进入或停留。 2.6.2 翻斗车箱内禁止载人,叉架和铲斗内不得载人作业,驾驶室不得超员乘坐,货车车箱内严禁人货混载。 2.6.3 高度重视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安全状况良好。驾驶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坚持“三查”、保持“四清”、防止“四漏”,杜绝车辆带病行驶。 2.6.4 遵守道路限速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在冰雪路面,驾驶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降低车速,保证行车安全。 2.6.5 厂区限速驾驶,主干道不得超过15km/h;门岗区域内不得超过5km/h;生产区域及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km/h。厂区应设置
47、明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线,主要路口安装限速带,横过道路的架空构架要有限高标志。 2.6.6 吊车、翻斗车、绝缘斗臂车在架空高压线附近作业时,必须划定明确的作业范围,并设专人监护。吊车作业前应对支撑情况进行检查,防止陷落、倾斜。 2.7 车辆管理 2.7.1 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外,机动车应封存。如遇特殊情况,应履行审批手续,企业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出车。 2.7.2 机动车辆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大修和日常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2.7.3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不准上路行驶,必须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2.7.4 外来车辆入厂前应登记,并遵守企业相关管理规定,未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进入生产
48、区域。 3 防止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为防止发电企业电缆、汽轮机、给水泵润滑油系统、磨煤机、风机油站及锅炉燃油系统、锅炉制粉系统及输煤系统发生火灾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免受损失和生产作业者人身不受伤害,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 3.1 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发电企业电缆、大型转动机械润滑油及锅炉燃油系统、锅炉制粉系统及输煤系统。 3.2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电安生[1994]227号)
4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DL408-91)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1993)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1996) 3.3 术语和定义 火灾事故,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分为特大火灾、重大火灾、一般火灾三类。 3.4 电缆防火 3.4.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与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
50、缆防火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 3.4.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与热体管路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如小于规定距离,应在接近交叉点前后各1m的范围内,对热体管道采取隔热措施。 3.4.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道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 3.4.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在温度较高和油质环境中,禁止使用橡皮绝缘电缆,在易受机械损伤和有化学腐蚀作用的地方,禁止使用裸铅电缆。 3.4.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电缆敷设整齐。控制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