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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清单).docx

1、 贵州省绿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清单 2017年9月 目 录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清单 (一)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样本) 1.机构制度···································1 2.采煤·······································4 3.掘进·······································5 4.地测与防治水·······························7 5.机电················

2、·······················12 6.运输·······································15 7.通防·······································19 8.监测监控系统······························28 9.其他·······································31 (二)煤矿安全周检查清单(样本) ·······································32 (三)公司驻矿安监员驻矿检查清单(样本) ·······

3、································43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检查清单 (一)煤矿安全全面大检查清单 1.机构制度 序号 自查 项目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存在 问题 备注 一 证照 手续 1 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矿井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设计建设施工。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 法定代表人、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是否按规定入井带班。 《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4、 二 机构 人员 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设置,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3 设立的地测部门,配备满足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

5、规定。 4 特种作业人员数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是否持证上岗,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复审。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5 是否结合矿的实际情况制定岗前安全培训计划,安全教育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三 管理制度和责任落实 1 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

6、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2 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

7、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3 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4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生产工艺。 《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第97条。 5 是否落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指令以及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6 煤矿企业自查自改是否认真,是否存在走过场;对安全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整改是否做到“五落实”,重大隐患是否挂牌督

8、办。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7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新标准新办法是否宣贯培训,是否开始达标创建,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正常生产煤矿是否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否动态达标。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8 是否严格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逐条对标检查、整改落实。 《煤矿安全规程》。 9 停产停工矿井是否落实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是否制定相关通风、排水、维修检修方案。 《煤矿安全规程》第16条。 四 安全生产 投入 1 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

9、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五 应急处置 与救援 1 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编。 2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

10、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班组长、 瓦斯检查工、 矿调度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六编。 2.采 煤 序号 自查 项目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存在 问题 备注 一 采面布置 1 采面布置是否符合“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同一翼最多只能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要求,是存在剃头下山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五条;《双九工作法》第一条

11、 二 采煤方法 1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违规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 三 规程措施 1 作业规程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2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十八、九十六条 四 人员配备 1 是否配备采煤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一款 五 现场管理 1 上下超前

12、支护、采面支护、顶板管理、瓦斯防治、放炮管理、机电运输、通风系统、劳动组织是否与作业规程规定相符。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 2 采面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双九工作法》第二条 3 地质构造和水害情况是否探清。 《双九工作法》第四条 六 图纸资料 1 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否与井下相符,是否存在隐蔽采面。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款 七 安全出口 1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

13、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七条 3.掘 进 序号 自查 项目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存在 问题 备注 一 合法性管理 1 掘进工作面报县级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确认,未经备案确认的掘进工作面,一律不得组织作业。 1.毕安委[2015]1号 2.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四款

14、 3.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 4.可依据国务院令446号第十条和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5.可依据国务院令446号第十条和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进行处罚 2 采掘工程平面图与井下实际布置相符,不隐瞒掘进工作面。 3 掘进工作面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是否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是否布置在保安煤柱中。 二 安全管理 1 配备掘进专业技术人员。 可依据国务院令446号第十条和总局令第85号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 2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

15、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等入井时,必须携带甲烷检测报警仪。 3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及围岩观测制度,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4 严格执行“远距离放炮”的规定,放炮地点设置距离迎头300米以外的新鲜风流或者避难硐室中,对躲炮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监控记录至少保留1个月备查。 5 掘进工作面停风后,必须将人员全部撤至全风压进风流处,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 三 局部通风 1 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款、第七款 2.煤矿安全规程

16、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款 2 每15天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一次风机切换试验,有试验记录。 四 掘进与支护 1 掘进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经审批、贯彻学习后方可组织掘进,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及时修改完善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作业规程中明确巷道施工工艺、临时支护及永久支护的形式和支护参数、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等,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1.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六条 3.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九十三条、九十六条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九十六条 5.可依据总局令15

1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进行处罚 6.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进行处罚 2 明槽开挖、施工15度以上斜井(巷)、由下向上施工25度以上的斜巷等制定专项措施;过采空区、老巷、断层、破碎带和岩性突变地带等应有针对性措施;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规程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 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 五 支护监测 1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锚杆拉拔力、锚

18、索预紧力必须符合设计;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将监测结果记录在牌板上;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 六 井巷维修 1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是六条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2 修复旧井巷时,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 4.地测与防治水 序号 自查 项目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

19、依据 存在 问题 备注 一 机构设置 1 煤矿企业是否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2 煤矿是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 3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是否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条 二 制度建设 1 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

20、规章制度。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6条 三 教育培训 1 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9条 四 图纸资料及台账 1 煤矿是否按规定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矿井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2 煤矿是否按规定编制齐全防治水相关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一次。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87条 3 煤矿是否按要求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 五 矿井地质 1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

21、较大时,是否针对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 2 煤矿建设、生产阶段,是否对揭露的煤层、断层、褶皱、岩浆岩体、陷落柱、含水岩层,矿井涌水量及主要出水点等进行观测及描述,综合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煤矿安全规程》第28条 3 井巷揭煤前,是否探明煤层厚度、地质构造、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及顶底板等地质条件,编制揭煤地质说明书。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4 煤矿是否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5 煤矿是否结合实际情况

22、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6 掘进和回采前,是否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六 防治水规划 1 是否编制本单位防治水规划和年度计划 《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 七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及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1 矿井是否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每3年修订一次。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2

23、13条 《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 2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是否开展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0条 3 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的煤矿是否按规定开展补充勘探工作。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9条 4 应当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的煤矿是否按规定在井下进行水文地质勘探,且井下水文地质勘探是否遵循相关规定、要求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35、36、37条 八 防隔水煤柱 1 矿井是否按规定留防隔水煤(岩)柱 《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 2 矿井是否在经确定的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

24、采掘活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 3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是否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02条 九 地面防治水 1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及位置是否合理,不合理是否采取相关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91条 2 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 《煤矿安全规程》第289条 3 是否查清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地面水害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290条\《煤

25、矿防治水规定》第6条 4 当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92条 5 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是否按规定开展水文观测;情况紧急时,是否立即组织井下撤人。 《煤矿安全规程》第293条 6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出现滑坡或者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威胁煤矿安全时,是否撤出受威胁的人员,并采取防治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 7 矸石、杂物、垃圾堆放是否合理,和矿井防治水有关系的河道存在障碍物或堤坝破损时,是否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295条

26、十 井下防治水 1 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出井下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298条 2 是否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水淹区域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298条 3 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3条 4 煤矿采掘区域是否已排除积水和消除水害威胁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299条 5 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

27、回风巷是否合理 《煤矿安全规程》第307条 6 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299、303、305条 7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是否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305条 8 是否违规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煤矿安全规程》第299条 9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是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煤矿安全规程》第304条 10 当导水裂隙

28、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是否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304条 11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有突水危险的矿级,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 《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 1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是否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条件的,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 13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是否编制探放水设计

29、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10条 十一 探放水 1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是否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 2 煤矿采掘工作面所遇《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第二款所列情况之一时,是否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实施超前探访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 3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是否采用钻探方法,同时配合物探、化探等其他方法查寝采掘工作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

30、第318条 4 井下探放水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煤矿安全规程》第318条 5 探放水是否提前编制探放水设计,采取防止有害气体危害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18条 6 探放水结束后,是否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煤矿安全规程》第318条 7 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钻机安设、打钻地点要求、钻孔位置、方位、倾角、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319条 8 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应由技术人员现场放线,现场指导施工,有钻孔施工记录,并严格按制度进行钻孔验收。 毕安委(2015

31、1号文 9 实施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每循环探放水必须有基点标识,最后一循环基点应上锁管理,并有探放水管理牌板,记录探放水情况、当班进尺及允掘距离,不得超采超掘。 毕安委(2015)1号文 10 探放水钻孔应全程进行视频监控进钻及退钻情况,驻矿安监员必须对中孔施工情况进行现场验收。 毕安委(2015)1号文 11 每一循环探放水钻孔施工结束后,应根据探放水钻孔施工情况绘制探放水成果图,并对钻孔的见煤岩情况及涌水情况进行分析,由地测技术负责人对每一循环允掘(采)情况进行审批。 毕安委(2015)1号文 十二 井下排水 1

32、 主要泵房是否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 《煤矿安全规程》第312 2 矿井是否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 《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 3 每年雨季前,是否对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进行1次全面检修,日常是否经常检查和维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 4 在每年雨季之前,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 5 在每年雨季之前,是否对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进行一次清理。

33、 《煤矿安全规程》第314条 6 水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7 是否在下山采区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前掘进回采巷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十三 水害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 1 煤矿企业、矿井是否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5条 2 应急预案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5条 3 每年都是否对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5条 4 矿井管理人员和

34、调度室人员是否熟悉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6条 5 矿井是否设置安全出口,规定避水灾路线,设置贴有反光膜的清晰路标,并让全体职工熟知,以便一旦突水,能够安全撤离,避免意外伤亡事故。 《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7条 5.机 电 序号 自查 项目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存在 问题 备注 一 图档管理 1 是否按要求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并在图中注明相关参数及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第447条 二

35、双电源 1 矿井是否实现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436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4条 2 经批准采用单回路供电的是否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并可靠运行。 三 供电线路 1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

36、力线路是否有穿越沉陷区、跨越易燃易爆仓储区情况。如有是否采取安全距离、安全警示、避雷设施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461条 四 供配电 1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煤矿安全规程》438条 2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是否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

37、置。 3 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是否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4 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5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是否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6 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是否超过3个。 7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是否有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不直接向井下供电。 《煤矿安全规程》440条 8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高压不超过1

38、0kV。低压不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是否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445条 五 电气信号 1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是否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 2 是否在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分接其他负荷。 《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 3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是否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煤矿安全规程》第474条 六 设备 1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

39、全的电气产品。 《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3条 七 电缆 1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是否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482条 2 是否按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煤矿安全规程》第483条 3 井下电缆的选用是否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463条 八 井下供电保护 1 井下供电系统是否具备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451、475、476、477条 九 防雷 1 井上、下是否装设防雷电装置,且经由地面架空线

40、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是否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是否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煤矿安全规程》第455条 十 设备检验 1 矿井主要变压器是否经有资质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十一 压风系统 1 供风能力是否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压缩机、储气罐及管路设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 电动机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压力表、安全阀、释

41、压阀设置是否齐全有效,定期校准; 油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可靠的断油保护;水冷压缩机水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可靠断水保护; 风冷压缩机冷却系统及环境是否符合规定;温度保护是否齐全、可靠,定值准确;井下压缩机运转时是否有人监护;机房安设是否有应急照明装置;是否使用低耗、先进、可靠的电控装置; 地面压缩机是否采用集中远程监控,实现无人值守。 《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 6.运 输 序号 自查 项目 序号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存在 问题 备注 一 图档 管理 1 是否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下运输系统图。

42、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二 带式输送机 1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各类保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且能够正常使用。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是否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是否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是否设过桥。 《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 三 电机车 1 电机车,列车和单独机车是否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是否符合要求。架线的悬挂高度、轨道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第

43、376条、377条、381条 四 平巷 运人 1 井下主要行人平巷超过1.5km,是否安装机械运人装置。平巷运送人员,人员上下车地点是否有照明、架空线是否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是否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386条 五 提升 1 立井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是否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在是否井口公布,是否存在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 2 立井提升系统是否设置过卷(放)的安全保护装置。井口过卷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过卷

44、缓冲装置和托罐装置,在井底过放距离范围内是否设置过放缓冲装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9.2.5条 3 立井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 4 立井井口是否设栅栏或金属网,进出口设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设栅栏。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是否设专用的人行道。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是否设置阻车器。 《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 5 提升装置是否按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 6 提升机是否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

45、置,是否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424条 7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是否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是否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 《煤矿安全规程》第429条 8 矿车提升的斜井上部平车场入口、接近变坡点处是否设置阻车装置,斜井内是否设置跑车防护装置。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9.2.2条 六 无轨胶轮车 1 无轨胶轮车运输时是否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是否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是否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巷道路面、坡度、质量是否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巷道和路

46、面是否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长坡段巷道内是否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转弯处是否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是否设置标识。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是否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92条 七 单轨吊 2 单轨吊车运行中是否设置跟车工。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是否两端设置制动装置,两侧设置防护装置。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是否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91条 八 架空乘人装置 3 井下主要行人平巷超过1.

47、5km,是否安装机械运人装置;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是否有专项设计。各类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架空乘人装置装设超速等保护是否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是否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是否设置油温检测装置。沿线是否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是否设置信号通信装置。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是否设置电气闭锁。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是否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是否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 八 斜巷运输

48、1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 《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 2 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车辆是否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是否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 3 每班运送人员前,是否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应有检查、空载运行记录)。

49、 《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 4 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是否超过设计规定(应有设计)。 《煤矿安全规程》第384、415、418条 5 是否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应有试验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第415条 6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 7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是否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在各车场是否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是

50、否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是否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是否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挡车装置是否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 8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是否采取轨道防滑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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