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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合订本.docx

1、第一部分、矿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矿长是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矿长必须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事故的能力,依法经过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1条、认真组织本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指令精神,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保证全矿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 第2条、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瓦斯防治机构,配齐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并保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配齐特种作业人员,人人持有效证件上岗。 第3条、组织建立健全各级各类

2、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按规定强化安全职责考核。 第4条、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技术操作规程,有可操作性,并在工作中认真组织实施。 第5条、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指示、指令精神,分析安全形势,研究措施,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主持审定安技措工程计划和安全工作规划,保证安全投入符合国家规定,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7条、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8条、负责建立健全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第9条、定

3、期组织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隐患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10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11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2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和技术管理问题。 第13条、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制定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强化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并按要求做好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14条、确保煤矿依法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强度

4、超定员”生产现象。 第15条、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时,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或责承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做好事故善后和恢复生产等安排。 第16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18条、未及时组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治理或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的,视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记过处分,直至免职。 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

5、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

6、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煤矿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2)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3)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瓦斯防治机构,配齐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4)未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负直接责任。 (5)未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会议、精神,总结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矿长负直接责任。 (6)未组织编制年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暨矿井灾害预防和

7、处理计划,矿长负直接责任。 (7)未按要求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矿长负主要责任。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对全矿安全思想教育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 第2条、协助矿长开好安全办公会,研究制定不同时期符合实际的安全教育规划,保证和促进全矿安全生产。 第3条、做好安全思想教育工作,经常组织矿班子成员分析干部思想变化,解决安全思想认识上的矛盾,起到核心保证作用。 第4条、认真传达贯彻公司党政的各项安全措施、批示和规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掌握纠正出现的偏差。

8、第5条、安排有关部门经常组织安全思想教育活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做好安全思想教育,使安全教育工作达到制度化、经常化。 第6条、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经常与矿行政干部保持联系,协调工作关系,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保证全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

9、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2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顶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过

10、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3条、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质量、技术问题,协调平衡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5条、牵头负责全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 第6条、做好采场安拆、初采、收尾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各单位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7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并经常参加分管

11、单位班前会。 第8条、本系统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理,并参加事故的追查。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

12、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未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负有直接责任。 (2)未对采场安拆、初采、收尾等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负有主要责任。 (3)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

13、的,负有直接责任。 (4)未按规定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顶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掘进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实施,确保安全生产,是掘进系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2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3条、领导和组织掘进系统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解决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安全、质量、技

14、术问题,协调平衡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5条、抓好掘进巷道开拉门、贯通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各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6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并经常参加分管单位班前会。 第7条、本系统发生事故,要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理,参加事故追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

15、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

16、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未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负有直接责任。 (2)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负有直接责任。 (3)未按规定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机电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矿长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章制度,确保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是全矿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2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3条、负责组织编制

17、审批机电运输系统重点工程及检修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安措工程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第4条、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调查研究,解决本系统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质量、技术等问题,协调平衡本系统各项工作。 第6条、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在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并经常参加分管单位班前会。 第7条、本系统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和处理,并参加事故追查。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8、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19、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未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负有直接责任。 (2)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的,负有直接责任。 (3)未按规定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顶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4)未组织编制、审批机电运输系统重点工程及检修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安措工程计划等,负有直接责任。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20、认真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负责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第2条、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3条、组织编制矿井发展长期和短期规划及安措工程计划,制定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研究和制定煤矿生产布局和接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4条、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暨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认真组织编制、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检查监督。

21、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开展科技攻关活动,在安全生产中推广、利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装备。 第6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分管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7条、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及时落实整改。 第8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隐患和问题积极组织解决。 第9条、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制定营救遇难人员和事故处理方案,协助矿长指挥抢救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

22、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

23、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未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2)组织编制年度矿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暨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未领导和组织本系统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总工程师负领导责任。 (4)未对采场安拆、初采、收尾等重点部位加强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负有主要责任。 (5)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的,负有直接责任。 (6

24、未按规定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本系统顶板管理、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安监处长、安监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上级主管部门和矿党政领导下,带头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三大规程”和公司、矿有关规定,正确行使安全监察职权。 第2条、按要求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所需装备,强化安全监察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认真监察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管理和业务保安工作开展情况。 第3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发生的事故、“三违”和隐患情况,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4条、定期

25、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安全抽查,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罚“三违”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第5条、组织制定各级干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的考核工作。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并对发生的事故、隐患组织抢险,认真追查、调查和结案,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7条、协助矿党委和工会部门开展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认真总结、部署安全监察工作,做到齐抓共管。 第8条、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协助上级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和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制度制定

26、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

27、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所需装备,安监处长、安监副总负直接责任。 (2)未定期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安监处长、安监副总负直接责任。 (3)未组织制定各级干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监处长、安监副总负直接责任。 (4)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

28、导带班制度的,安监处长、安监副总负直接责任。 (5)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总结和安排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发生的事故、“三违”和隐患情况,安监处长、安监副总负直接责任。 工会主席、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规定,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规定,负责本系统安全工作的安排、检查和落实。 第2条、负责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安全知识学习和岗位技术练兵活动,提高全员的自主保安意识和能力。 第3条、组织开展好“六五”创建活动,制定群管月份工作安排,组织职工代表安全视察活动,充分发挥群管组织作用。 第4条、依照

29、《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规定,行使工会的维护职能,参与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时召开职工代表会和民主会议进行审议,参加企业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5条、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和女工、家属安全协管活动,运用各种媒体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事迹,表彰在安全生产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6条、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检查和考核本系统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认真查处不安全隐患和“三违”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

30、程序办理。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经营管理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是全矿经营

31、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在矿长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上级安全指令、规程、条例。 第2条、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隐患,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开展本系统的工作,保证职工生命健康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福利设施。 第3条、要定期召开分管系统的安全办公例会,总结、部署安全工作。 第4条、对已确定的安措工程,组织有关业务保安部门给予人力和物力保证,确保安措工程按时完成。 第5条、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时,协助矿长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

32、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

33、资料的。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协助矿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系统安全工作负总责。 第2条、经常督促、检查分管系统的安全工作,对在管理当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进意见,并严格兑现安全奖罚。 第3条、在平衡资金上,优先考虑安全生产,以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及时到位,做到不拖欠。 第4条、开展经常性的职能科室业务保安教育,做到业务保安万元一失。 第5条、发生重大事故时,负责解决抢险救灾的资金.并协助矿长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第6条、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 二、责任追究 第7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

34、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的;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35、情况和资料的。 通风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矿长和矿总工程师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抓好“一通三防”工作。 第2条、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规划和安措工程计划及日常管理措施,同总工程师一起组织召开“一通三防”工作会议,总结、部署“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3条、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开展“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4条、组织本系统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做好质量达标工作。 第5条、组织通风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管理使

36、用情况的检查,确保完好、灵敏、可靠。 第6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隐患和问题积极组织解决。 第7条、矿井发生“一通三防”事故时,亲临现场参加抢险、处理,协助总工程师制定抢险救灾措施和计划。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

37、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未组织制定“一通三防”规划和安措工程计划及日常管理措施,

38、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2)未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开展“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检查,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3)未组织本系统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4)未组织通风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通风副总负有主要责任。 (5)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的,通风副总负直接责任。 地测副总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指令,在矿长和总工程师领导下,对矿井地质、测量、采矿设计和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第2条、负责分管系统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岗位安全责

39、任制及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3条、负责矿井地质、测量、采矿设计及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满足施工要求和安全生产需要。 第4条、负责矿井汛期“三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汛期“三防”工作实施方案,落实有关抢险队伍和物资,并做好汛期“三防”的检查工作。 第5条、当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发生变化、巷道贯通、过旧巷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施工单位。 第6条、在进行采矿设计时,要考虑通风、运输、机电安全需要,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 第7条、负责编制采区设计地质说明书、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保证数据准确. 第8条、经常深入现场,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了解矿井安

40、全生产状况,发现隐患和问题积极组织解决。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铁法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从严管理规定》,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记过、免职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

41、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对于以下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领导责任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1)矿井地质、测量、采矿设计及环境保护工作管理不到位,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2)汛期“三防”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不力,检查不到位,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3)采掘工作面地质构造发生变化、巷道贯通、过旧巷时,未及时向领导汇报、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地测副总负领导

42、责任。 (4)未按要求认真执行矿领导带班制度的,地测副总负直接责任。 第二部分、机关职能科级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监处常务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在安监处长和安监副总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认真做好安全监察工作。 第2条、参加矿安全办公会议,通报各单位发生的事故、“三违”和隐患情况,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第3条、牵头组织全矿安全大检查、安全抽查,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罚“三违”人员,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 第4条、负责各项规

43、章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办法的考核工作,做到严格考核、认真兑现。 第5条、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三大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重大不安全隐患,督促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限期处理。 第6条、负责安全内业管理、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督促办理有关证照、检查四级以上培训调学和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 第7条、发生事故时,参与事故的现场勘察和追查分析工作,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经监督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

44、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凡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事故、安全工作出现漏洞,按照下列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1)分管单位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一级非伤亡列级事故,给予罚款1000—3000元。 (

45、2)分管单位发生轻伤人身事故或二级非伤亡列级事故,给予罚款300—1000元。 (3)本人出现违章违纪现象的,按照《大明煤矿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规定处罚。 (4)本人分管业务管理不到位、出现管理漏洞的,按照《大明煤矿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规定处罚。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负责全矿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依法行使安全监察职权。 第2条、负责各项工程设计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等事项的审核签批,对安全生产的技术监察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3条、办理有关证照、开展安全评价,牵头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按时上报安全生产的数据

46、材料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4条、经常深入现场,对发生的事故、隐患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要监督到位,并积极组织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5条、负责监督检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监督检查各种规程措施的贯彻实施及落实。 第6条、监督有关部门对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练兵,确保培训率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7条、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

47、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0条、凡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事故、安全工作出现漏洞,按照下列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1)分管单位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一级非伤亡列级事故,给予罚款1000—3000元。 (2)

48、分管单位发生轻伤人身事故或二级非伤亡列级事故,给予罚款300—1000元。 (3)本人出现违章违纪现象的,按照《大明煤矿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规定处罚。 (4)本人分管业务管理不到位、出现管理漏洞的,按照《大明煤矿管理制度汇编》中有关规定处罚。 安监处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根据本人业务分工和具体工作安排,加强和完善各项安全内业管理,协助分管处领导抓好分管系统、分管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2条、对分管单位的安全内业管理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保证各项安全内业齐全、规范。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监督检查各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和规程、

49、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出现的隐患和问题。 第4条、遇到采场安拆、初采、收尾等重点施工工程时,参与现场跟班,严格按照施工安全措施检查监督,保证作业现场安全生产。 第5条、工作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增强爱岗敬业精神。 二、责任追究 第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

50、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降级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1)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8条、凡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发生事故、安全工作出现漏洞,按照下列条款进行责任追究: (1)分管单位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一级非伤亡列级事故,给予罚款1000—3000元。 (2)分管单位发生轻伤人身事故或二级非伤亡列级事故,给予罚款300—1000元。 (3)本人出现违章违纪现象的,按照《大明煤矿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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