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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docx

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83-85)                              (1985年4月17日)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   注*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按GB 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执行。   国家标准局1985—04—17发布   1986—03—01实施   本标准不适用于空中、水上交通工具及水上设施。   本标准是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础标准。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并使其具体化。  1 基本原则   1.1 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必须有足够的强

2、度、刚度和稳定性。在按规定条件制造、安装、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对人员造成危险。   1.2 在使用过程中,生产设备不得排放超过标准规定的有害物质。   1.3 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履行安全人一机工程的原则,以便最大限度地减轻操作者的体力和脑力消耗,以及精神紧张状况。   1.4 生产设备的安全,应通过下列途径予以保证:   a.选择最佳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标准制造、检验;   b.合理地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计算机技术;   c.采用有效的防护措施;   d.安装、运输、贮存、使用和维修的技术文件、应载明安全要求。   1.5 生产设备的设计,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当安全技术措施与

3、经济利益发生矛盾时,则宜优先考虑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等级顺序选择安全技术措施:   a.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应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保证不会出现任何危险;   b.间接安全技术措施——直接安全技术措施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总体设计阶段,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的设计、制造任务不应留给用户去承担。   除直接和间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在设备上适当采用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   1.6 生产设备在整个使用期限内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 一般要求   2.1 适应能力   设计生产设备,应规定其使用寿命。按使用环境

4、如温度、湿度、气压、风载、雨雪、辐射、粉尘、负载、冲击、振动、微生物、动物、腐蚀性介质等)要求,生产设备必须具有适应该环境的足够能力,特别是防腐蚀、耐磨损和抗疲劳的能力。   2.2 预防断裂   生产设备的各种受力零、部件及其联接,必须合理选择结构、材料、工艺和安全系数,在规定使用寿命内按规定使用时,不得产生断裂和破碎。   2.3 材料   生产设备的材料,在规定使用寿命内,必须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物理的、化学的和生物的作用。   2.3.1 对人有危害的材料不宜用来制造生产设备。在必须使用时,则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以保障人员的安全。   2.3.2 生产设备的零、部件

5、如因材料老化或疲劳可能引起危险时,则应选用耐老化或抗疲劳材料制造,并应规定更换期限。其安全使用期限,应小于材料老化或疲劳期限。   2.3.3 生产设备易被腐蚀或空蚀的零、部件,应选用耐腐蚀或耐空蚀材料制造,或采取某种方法加以防护。   2.3.4 禁止使用能与工作介质发生反应而造成危险(爆炸、生成有害物质等)的材料。   2.4 稳定性   2.4.1 生产设备不得在振动、风载或其他预期的外载荷作用下倾覆,或产生不应有的位移。   2.4.2 生产设备若通过形体设计和自身的质量分布,不能或不完全满足稳定性要求时,则必须采取某种安全技术措施,以保证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   2.4

6、.3 有司机驾驶或操纵,并有可能发生倾覆的可行驶的生产设备,必须设计保护司机和其他人员的防护装置。   2.4.4 若所要求的稳定性,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地点采取特别措施或确定的使用方法才能达到时,则应在生产设备上标出,并在使用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2.5 表面、角和棱   在不影响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伤易人的尖角、利棱、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   2.6 操纵器、信号和显示器   2.6.1 操纵器   设计、选择和布置操纵器,应与人体操作部分的特性(特别是功能特性),以及控制任务相适应。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操纵器一般应有(电气或

7、机械等)联锁装置;   b.对可能出现误动作的操纵器,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c.各种操纵器的功能应明确可辨,避免混淆。必要时应辅以容易理解的形象化符号或文字说明。使用形象化符号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d.操纵力和操纵器的行程,应根据人的生理特点和控制任务以及操纵器的类别加以选择,并应符合各类生产设备专用标准的相应规定。操纵力的推荐值见附录B。   e.操纵动作、设备的响应和信息显示应相适应。操纵器应尽可能与相应的信号装置设在相邻位置或形成对应的空间关系;   f.操纵器的形状、尺寸、间隔和表面特征,应满足安全可靠、操纵舒适和便于操作的要求;   g.操纵器数量较多时,其安

8、装和布置,应能保证正常的动作次序或在设备上给出明显指示正确动作次序的示意图。   2.6.2 信号和显示器   信号和显示器的设计、选择和布置,应适应人的感觉特性。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a.信号和显示器的性能、形式和数量,应适应信息的特性。信号和显示器,应在安全、清晰、迅速的原则下,根据工艺流程、重要程度和频度,布置在人员易看到和易听到的范围内。当信号和显示器的数量较多时,应根据其功能和显示的种类分区排列。区与区之间要有明显的界限。   b.信号和显示器与操作者的距离、角度和对比度要适宜,以保证清晰易辨、准确无误;   c.生产设备上易发生故障或危险性较大的地方,必须配置声的

9、光的或声、光组合的报警装置。事故信号,宜能显示出故障的位置。危险信号,应与其他信号有明显区别。   2.7 工作位置   生产设备上供人员作业的工作位置,应安全可靠。其工作空间应保证操作人员的头、臂、手、腿、足有充分的活动余地。危险作业点,应留有足够的退避空间。   生产设备的操作位置高度在离地面20m以上时,宜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在30m(含30m)以上时,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   2.7.1 操纵姿势   生产设备上的操作位置,应能保证操作者交替采用坐姿和立姿。通常宜优先设计坐姿。必要时,可采用坐、站、走三者交替的操作姿势。   2.7.2 座位   生

10、产设备提供的座位,应适合人体需要和功能的发挥。必要时,座位应能适当调节高度和角度。   座位结构及尺寸应符合人体测量数据,并应满足工作需要和舒适的要求。   2.7.3 操纵室   2.7.3.1 操纵室必须保证操作者安全、方便和舒适;必须保证操作者在座位上能直接控制全部操作,并使其具有良好的视野。   2.7.3.2 操纵室需采用防火材料制造。其门窗应采用透明的、易清洗的安全材料,必要时,应在门窗上配置擦拭装置。   2.7.3.3 操纵室应具有防御外界有害作用(如噪声、振动、尘、毒和热辐射等)的良好性能。当操纵室内工作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时,宜配置空调装置或安全采暖的采暖、降温设施

11、   2.7.4 防滑和防高处坠落   设计工作位置,必须充分考虑人员脚踏和站立的安全性。   2.7.4.1 若操作人员经常变换工作位置,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安全走板。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   2.7.4.2 若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的工作位置在坠落基准面2m以上时,则必须在生产设备上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圈及防护板等。   设计梯子、平台和栏杆,按GB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   2.7

12、.4.3 走板、梯子、平台均应具有良好的防滑性能。   2.7.4.4 生产设备应防止渗漏。对于可能产生渗漏的生产设备,应有适宜的收集和排放装置。必要时,应设有特殊地板。   2.8 照明   2.8.1 生产设备必须保证操作点和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度。但要消除各种频闪效应和眩光现象。   照明设计按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等有关标准执行。   2.8.2 生产设备内部需要经常进行观察的部位,应备有照明装置或电源插座。   2.9 润滑   2.9.1 生产设备上的相对运动部位,应具有良好的润滑条件,并尽可能采用集中润滑或自动润滑方式。   2.9.2 重型机械和重

13、要设备,应采用强迫润滑方式并设有联锁装置,以保证只有在润滑油泵动作并达到一定油压之后,才能起动设备。必要时,应在关键润滑部位配置监测和保护装置。   2.9.3 润滑系统应选择合适的油品。并有良好的滤油装置。   2.10 吊装和搬运   2.10.1 重量较大的生产设备或零、部件,应便于吊装。必要时,应设有起吊孔或吊环等。设计吊装位置,必须能避免在吊装时发生倾覆。   2.10.2 整机运输或分别运输的零、部件,应符合运输和装载的有关要求。   2.10.3 重量超过1t的零、部件和组装运输件,宜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其数字必须清晰,并标明是哪一部分重量。   2.11 检查和维修

14、   2.11.1 生产设备的设计,必须考虑检查和维修的方便性。必要时,应随设备供应专用检查、维修工具或装置。需要进行检查和维修的部位,必须处于安全状态。   2.11.2 需进入内部检修的生产设备,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对运动设备,必须有联锁装置。   2.11.3 进入缺氧或有毒设备内部检修时,应采取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必要措施。3 事故和职业危害预防   3.1 可动零、部件   3.1.1 人员易触及的可动零、部件,应尽可能封闭,以避免在运转时与其接触。   3.1.2 设备运行时,操作者需要接近的可动零、部件,必须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3.1.3 为防止运行中的生产设

15、备或零、部件超过极限位置,应配置可靠的限位装置。   3.1.4 若可动零、部件(含其载荷)所具有的功能或势能可引起危险时,则必须配置限速、防坠落或防逆转装置。   3.1.5 设计安全防护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使操作者触及不到运转中的可动零、部件;   b.在操作者接近可动零、部件并有可能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设备应不能起动或立即自动停机、制动;   c.避免在安全防护装置和可动零、部件之间产生接触危险;   d.安全防护装置应便于调节、检查和维修,并不得成为危险发生源。   3.1.6 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

16、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防护装置。   a.不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可动零、部件,应采用固定式防护罩。固定式防护罩应设计得坚固耐用;   b.经常进行调节和维护的可动零、部件,应配置可动式防护罩。必要时,可动式防护罩应有联锁装置,以保证在未关闭防护罩时,不能起动可动零、部件;一旦开启防护罩,则应立即自动停机。   3.2 飞出物   3.2.1 高速旋转零、部件,必须配置具有足够强度、刚度和合适形状、尺寸的防护罩,必要时,应规定此类零、部件检查和更换的期限。   3.2.2 生产设备运行过程中(或突然停电时),若存在工具、工件、联接件(含

17、紧固件)或切屑等飞甩危险,则应在设计中,采取防松脱措施、配置防护罩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装置。   3.3 过冷和过热   人员可能触及的生产设备的过冷或过热部件,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在不影响操作和设备功能的情况下,加工灼热件的生产设备,也必须配置防接触屏蔽。屏蔽应是固定式的。   3.4 防火与防爆   生产、使用、贮存或运输中存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其他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设备,应根据其不同性质(燃点、闪点和爆炸极限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实行密闭,严禁跑、冒、滴、漏;根据具体情况配置监测报警、防爆泄压装置及消防安全设施;避免摩擦撞击;消除电火花和静电积聚等。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

18、气安全设计按现行有关标准、规程的规定执行。   3.4.1 锅炉、压力容器   锅炉、压力容器除应符合本标准有关设计要求外,还必须符合(80)劳总锅字23号《蒸气锅炉安全监察规程》、(81)劳总锅字7号《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82)油设字第384号《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等的要求。   3.4.2 可燃气体燃烧设备   可燃气体的燃烧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避免气体偶然排出(如通过插板、开闭器、点火装置、限压装置等);   b.保证气体燃烧设备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性(如配置可靠的点火装置和完善的火焰稳定装置等);   c.燃烧安全防护装置(如载止阀、安全阀、防

19、爆膜、防爆阀、自动报警等)应完善、可靠。   d.能阻止向可燃气体输送部分回火。   3.4.3 其他燃料燃烧设备   3.4.3.1 设计液体、固体燃料的燃烧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供给燃料时不致发生危险;   b.易燃易爆燃料贮库的防火间距,必须符合TJ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c.保证燃烧所需的空气供应充足;   d.排出的烟气应符合3.8.1.1的要求。   3.4.3.2 气体或液体燃烧设备,必须保证泄漏的燃料在设备内或在其周围都不致达到危险的量值。   3.4.3.3 使用动力燃料(特别是使用爆炸性物质)做载能体的设备,必须保证防止发生

20、意外危险。   3.5 液压和气压   使用液压或气压的生产设备,应能避免排出带压液体或压缩气体造成危险。同时隔离能源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3.6 控制系统   3.6.1 控制和调节装置   3.6.1.1 控制装置,必须保证当能源发生异常(偶然或人为地切断或变化)时,也不会造成危险。必要时,控制装置应能自动切换到备用能源和备用设备系统。   3.6.1.2 自动或半自动的开关和控制程序,必须按功能顺序保证排除危险的交叉或重叠,并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   3.6.1.3 对复杂的生产设备和重要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   3.6.1.4 生产设备的控制装置,应安装

21、在使操作者能看到整个设备动作的位置上。对于某些开车时在控制点看不见全貌的生产设备,应配置开车预警信号装置。   3.6.1.5 控制线路,应保证即使线路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也不致造成危害。   3.6.1.6 生产设备配置的控制装置和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的离合器、制动装置或联锁装置,必须起强制性作用。   3.6.1.7 调节部分,应采用自动联锁装置,以防止误操作和自动调节、自动操纵等的误通、断。   3.6.2 紧急事故开关   3.6.2.1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生产设备则必须配置紧急事故开关:   a.发生事故时,不能迅速通过停车开关来终止危险的运行;   b.不能通过一个总开关,迅

22、速中断若干个能造成危险的运动单元;   c.由于切断某个单元能出现其他危险;   d.在控制台处不能看到所控制的全部。   3.6.2.2 紧急事故开关必须有足够的数量,其形状应有别于一般开关,其颜色为安全色红色。紧急事故开关,应在所有的控制点和给料点都能迅速而无危险地触及到。   3.6.2.3 生产设备由紧急事故开关停车后,其动能或势能可能引起危险时,必须有与之联动的减缓运行和防逆转装置。必要时,必须迅速制动。   3.6.2.4 生产设备由紧急事故开关停车后,只有当事故排除时,方可再运行。   3.6.3 意外起动的预防   3.6.3.1 对于在调整、检查、维修时,需要察

23、看危险区域或人体局部(手或臂)需要伸进危险区域的生产设备,必须防止误起动。为此,应采取下列措施:   a.在对危险区域进行机械保护的同时,还应强制切断生产设备的控制和能源;   b.应设计能多重锁闭的总开关;   c.控制或联锁元件应直接位于危险区域,并只能由此处开车或停车;   d.用可拔出的开关钥匙;   e.生产设备上具有多种操纵和运转方式的选择器,应可锁闭在按预定的操作方式所选择的位置上。选择器的每个位置,仅能与一个操纵方式或运转方式相对应;   f.使设备的势能处于最低值。   3.6.3.2 生产设备因意外起动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配置起强制作用的安全防护装置(有的

24、需要配置两种以上互为联锁的安全装置),以防止意外起动。   3.6.3.3 当能源偶然切断后又重新接通时,生产设备必须能避免危险运转。   3.7 噪声和振动   各类生产设备,都必须在产品标准中规定噪声(必要时加振动)的允许指标,并在设计中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噪声和振动指标低于产品标准的规定。   3.8 防尘、防毒和防放(辐)射   3.8.1 粉尘、有害气体或有害蒸气   3.8.1.1 凡工艺过程中产生粉尘、有害气体或有害蒸气的生产设备,应尽量采用自动加料、自动卸料装置,并必须有吸入、净化和排放装置,以保证工作场所和排放的有害物浓度符合TJ36—7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5、》和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有关要求。   3.8.1.2 用于有害物的密闭系统,应避免跑、冒、滴、漏。必要时,应配置监测、报警装置。对剧毒物质,应有一旦发生渗漏时的应急措施。   3.8.2 放(辐)射   凡能产生放(辐)射的生产设备,必须采取有效的屏蔽、吸收措施,并应尽量使用远距离操作和自动化作业。必要时,应有监测、报警和联锁装置。设计时,应符合各部门对相应设备所提出的要求。    4 其他   4.1 安全监察   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机械、塑料注射成型机等),应由国家指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审批设计图纸及

26、有关技术文件。   4.2 标志   4.2.1 每台生产设备都必须有标牌。注明制造厂、制造日期、产品型号、出厂号和安全使用的主要参数等内容。   4.2.2 设计生产设备时,应使用安全色。生产设备易发生危险的部位,必须有安全标志。设计时,按GB2893—82《安全色》和GB2894—82《安全标志》执行。   4.2.3 标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保持颜色鲜明、清晰、持久。   4.3 说明   生产设备必须有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说明书内容包括:安装、搬运、贮存、使用、维修和安全卫生等有关规定。    附录A       本标准所用名词、术语定义  

27、   A.1 人员:指生产设备的操作者和法定可在附近停留的人员。   A.2 危险:指对人员的生命和健康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   A.3 安全防护装置:指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门、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   A.4 按规定使用:指按生产设备的设计者、制造者给出的条件使用。   A.5 操纵器:指在生产设备操纵部位,用手(或脚)操作的零部件,如开关、按钮、手轮、摇把、操纵杆、驾驶盘、足蹬等。   A.6 控制系统:指用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全部控制设备的组合体。   A.7 固定式防护罩:指用螺钉固定于位,并只有用工具才能拆卸

28、的防护罩。   A.8 可动式防护罩:指不需用工具就能开启的防护罩。    附录B        操纵力推荐值(参考件)     各类生产设备,有操纵力标准的按规定执行。无标准的参照下表执行。操纵力不得大于表中的数值。                               操纵力推荐值                                           操纵力推荐值                             单位:N ------------------------------------  操纵器型式|

29、按纽| 操 纵 杆 | 手轮、驾驶盘 |  踏 板操纵方式   |  |       |        |-------|--|-------|--------|--------用手指    | 5|  10   |   10   |   —用手掌    |10|   —   |    —   |   —用手掌和手臂 | —|60(150)|40(150) |   —用双手    | —|90(200)|60(250) |   —用 脚    | —|   —   |    —   |120(200)------------------------------------   注:① 括

30、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不常用的操纵器。     ② 用双手操纵管道阀门的手动操纵杆和操纵轮,用力不得超过450N。   注:① 括号内的数值适用于不常用的操纵器。     ② 用双手操纵管道阀门的手动操纵杆和操纵轮,用力不得超过450N。    附录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编制说明              (GB5083—85)  一、编制过程   原国家劳动总局(82)劳护字17号文件,委托我所制订《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总则》。   接受任务后,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首先,我们走访了机械部、化工部、

31、冶金部、轻工部等国家机关和科研、设计、大专院校以及各类工厂企业共117个单位。广泛了解了现有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研究了各类生产设备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100余例,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在安全卫生设计方面的优点和特色。同时,查阅和收集了许多中外文资料,其中包括各种设计规范,安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条件,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   通过一系列调查研究,于八三年一月开始了起草工作,至四月底编写出标准草稿。经过认真讨论和修改,于八三年十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两个文件。然后,分两批印发给全国357个有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   在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我们又走访了国家有关部委、各级劳动

32、部门、重点科研、设计、企业单位82个,征求了他们对《总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同时,进一步考察了各类生产设备的安全情况。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这项工作都很重视,有的召开了小型座谈会,有的做了调查研究,有的将征求意见稿复印多份发给本单位各有关部门讨论,有的还寄来了参考资料。   我们前后共征得524条宝贵意见。随后将这些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成67条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采纳了58条意见,将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充实到有关条款中,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完成《总则》送审稿。最后,根据审定会代表对送审稿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再次修订,完成《总则》报批稿。    二、制订《总则

33、》的目的意义   目前,在生产活动中,有些生产设备(如机械压力机和木工刨床),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和尘、毒、噪声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但是,目前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括在产品标准中。而且,这些要求亦不尽全面,例如,许多产品至今仍无噪声指标要求。   为此,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都希望能有一个通用的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可遵循,以利于从根本上进一步改变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现状。   世界上所有工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如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

34、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

35、卫生要求。例如:   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昭和47、法57);   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1970);   法国的《劳工法》(1981);   罗马尼亚的《劳动保护条例》(1975)等,都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   另外,在我国已经搜集到的六千多个国外(含ISO和IEC)安全标准中,涉及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也占有一定比例。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了满足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的需要,为了提高我国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了顺应国际上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制订本《总则》是完全必要的。    三、制订《总则》所遵循的原则   我们

36、着重考虑了以下三点: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产品设计者有责任从设计上采取一切技术措施,使所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   2.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   国家标准局在国标发〔1982〕096号文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国际标准中有关人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予以等效采用”。根据这一精神,并考虑到目前国际标准中尚无与本《总则》内容相近的标准,我们在制订本《总则》时,主要参考了三个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和法规资料:   苏联国家标准ГOCT12.2·003—74《生产设备·安全总则》(该标准于1978年被

37、经互会采用,其代号及名称为CЭB1085—78《生产设备·安全总则》)、联邦德国标准DIN31000/VDE1000/79《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和法国政府第80—542、543、544号法令《机器和设备安全卫生设计一般规则》(劳工法R233—84条至R233—107条)。   我们是本着能直接采用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要直接采用,不能直接采用的,在主要内容上要与国外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协调一致,在水平上不低于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现状进行编制的。目的在于使《总则》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要求。   3.《总则》必须有约束力

38、   本《总则》适用范围很广,提出过多定量要求,不仅有实际困难,而且难免挂一漏万。在征求意见稿中,只制订了一些定性要求的条款。但一些单位在返回意见中仍希望增加一点定量要求。对此,作如下处理:   首先,我们注意到,当前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国际标准已不再限于名词术语、尺寸系列和试验方法等传统领域,它已广泛地进入信息处理、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人类工效、能源、管理等各个方面。而在这些新领域中,有许多标准是那些在一定范围内普遍使用或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这就是基础标准(Basic stan-dard)。《总则》属于此范畴。《总则》的三个主要参考资料,也都是只有定性要求而无定量要求

39、的。   其次,我们同时注意到,在工业先进国家中,安全卫生标准已系列化了,数量大、内容多、种类全。而我国,只是近几年才注意抓这些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各类基础标准和专用设备的安全卫生标准数量尚很少,很难与《总则》配套使用。   《总则》涉及面很广、可以派生出一系列分标准。为此,我们一方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总则》的基础上组织制订这些分标准。另一方面,在《总则》中适当增加了一些定量要求的条款和一个附录B以适应我国的现状。由于时间和精力的限制,未能进行试验研究工作,所以附录B中给出的一些数据,目前还只能是建议性的,俟相应的分标准制订颁布之后,《总则》再取消这一附录。   虽然做了这种变通,《总则

40、》规定的定量要求还远远满足不了使用需要。尽管如此,我们仍认为:《总则》根据生产活动中反馈的事故信息,比较全面地提出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要求,虽然不做产品验收标准,但却是设计者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总则》仍不失其技术法规的作用。特别是在安全防护装置、噪声治理、防尘毒危害等条款(如1.5b和3.8.1)中,都提出了比较强制性的要求。   《总则》是针对新产品(包括按原有图纸制造的新产品和自制设备,下同)设计而定的,当然必须符合“三同时”的原则。   就尘、毒治理而言,由谁来承担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单台设备尘、毒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必须由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承担。新建

41、厂房。若尘、毒需要集中治理时,可由搞工厂设计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但设备制造厂必须保证,在单台设备上有合适的位置能与尘、毒治理系统相连接。总之,新机器、新设备交付使用时,尘、毒指标必须低于国家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要求。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    四、《总则》正文编制说明   1.引言部分   (1)标准名称   《总则》原名为《生产设备安全设计总则》。因其中含许多关于工业卫生方面的条款,许多单位要求加上“卫生”二字。采纳此条意见,故本标准改名为《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总则》所说的生产设备,是指各行业使用的各类机械和各类设备。   (2)标准性质   《总则》

42、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是针对各类生产设备新产品设计的。这些原则和要求,同样适用于现有机械、设备的改造。   《总则》可以作为各类生产设备新产品设计安全性评价的依据。   制订各类生产设备的专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必须符合《总则》提出的原则。   2.安全技术措施等级的划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均采用了DIN31000三级安全技术措施的提法,因为这种划分方法在国际上有一定的通用性。例如:IEC第62技术委员会62A分委员会制订的IEC标准出版物601-1第8章“基本安全类型”中,也有三个级别的提法。即:“无条件安全、有条件安全和说明性安全。”其实质与DIN310

43、00中的提法相同。   在日本,三级安全技术措施划分为:“直接安全技术、间接安全技术和说明(记述、表示)性安全技术”。提法与DIN3100完全相同。   根据我国的情况,审定会代表提出:为强化对生产设备设计中的安全卫生要求,防止疏漏,安全技术措施等级宜划为两级。《总则》报批稿采纳了此条意见。   3.有害材料   2.3.1款中所指的有害材料,系指在设备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害制造者或使用者健康的材料。如制造耐腐蚀槽、管的铅;制造衬片、壁板的石棉;制造料位计的钴60、铯137等。   4.稳定性   《总则》只是提出了稳定性设计的原则要求,没有给出稳定性设计的试验要求。设计时应按

44、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2.4.3款中“保护司机和其他人员的防护装置”系指安全驾驶室、安全支撑和安全带等。   5.操纵器   《总则》在安全人-机工程方面提出的要求,较之三个参考资料均有所加强。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安全人-机工程无论是在标准化工作方面,还是在产品设计实际应用方面,都还是落后的。世界上所有工业发达国家,不仅都有一系列的安全人-机工程标准,而且体现在产品的设计制造上。如国际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人类工效学车床(Erg-onomic lathe)”大大提高了其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能力。   《总则》2.6.2.7和2.7.2主要是参照国际标准ISO6385—1981《工作系统

45、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的有关内容制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还参考了最新资料DIE33400—1983《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概念和一般原则》(ISO6385—1981的蓝本、DIN33400—1975的修订版)。   关于2.9.1c中“形象化符号”问题。目前,国际上有在产品上使用形象化符号代替文字说明的趋势。我们建议顺应这种形势,尽量采用形象化符号。但在同一台机器或设备上,是使用形象化符号还是使用文字说明,应尽量统一,避免符号和文字混用。   操纵力推荐值(附录B),是综合分析了国内外10个有关标准而拟定的。这些标准是:   ГOCT21752—76《操纵轮和驾驶盘·人类工效学一般要求》

46、   ГOCT21753—76《操纵杆·人类工效学一般要求》   JIS A8401—1978《单斗挖掘机的构造、性能基准》   JIS D6301—1976《自行式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基准》   BS1757—1981《动力驱动的自行式起重机》   ГOCT17343—71《工作装置柔性悬挂的单斗挖掘机》   ГOCT22827—77《通用自行式动臂起重机技术条件》   ГOCT19474—74《钻孔机和钻孔起重机技术要求》   JB2278—78《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JB2731—80《木工机床通用技术条件》   现将以上十个标准中操纵力的值列入表中。   6

47、.工作位置   2.7的基本原则是等效采用ISO6385—1981中4.1制订的。   2.7中操作位置高度“30m(含30m)以上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的要求,是根据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中“30m以上的高处作业称为特级高处作业”而制订的。   2.7.4.1中“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系参照DIN31000第一部分“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的构型;安全装置;概念;成人和儿童间隔距离。”制订的。   7.吊装和搬运   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要求所有“人工不能搬运的零件和组装运输件,应当适当部位标出重量……”,返回意见对这一款争议较大,某些单位

48、设计部门认为这样做太麻烦。   考虑到技术上可实现的安全技术措施,还是应该尽量采用为好。修订过程中,参照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将其改为“重量超过一吨的零、部件和组装运输件,应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提出了定量要求。   8.安全防护装置   长期以来,机械伤害事故相当频繁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从治“本”上,即从设计上入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致使很多带有隐患的生产设备不断地投入使用。   例如,一九八三年七月在沈阳举办的“辽宁省包装工业、食品机械展销会”上,展出了百余种机械产品。其中,有17种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严重问题,即这些产品销售后,或在不安全状态下

49、使用,或必须由使用厂家去设计、配置安全防护装置。   由使用厂家去配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做法,存在严重弊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a.不带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设备,一出厂就存在着隐患。如不予治理,则势必成为事故根源。   b.如予以治理,则二次设计,重复科研,周期长、浪费大(例如,全国不知有多少厂家和科研部门在同时搞冲床安全防护装置的研制),甚至会有损设备强度,影响设备外观质量。   c.不利于安全防护装置标准化、系列化生产。   d.有些设备,因受空间尺寸等条件限制,根本无法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为了达到1.5b的要求,首先应要求那些危险性大或事故率高的生产设备,必须在出厂

50、时配备好安全防护装置。例如:冲床、剪床、压延机、碾压机、压印机、木工刨床、木工锯床、木工造型机、塑料注射成型机、炼胶机、压砖机、农用脱粒机、纸页压光机等设备作业点的安全防护装置。   起重设备的超载限制器、力矩限制器、各种限位装置。   压力容器的各种安全阀和防爆膜。   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各种可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等。   3.1.2中的“接近”一词,系指人体某一部分进入了生产设备上的危险区,而不是触及可动零、部件。   3.1.6中“高度二米”的给出,是参照了美国《机床职业安全卫生条例》而制订的。该条例中,对各种可动零、部件防护高度均有要求,其中最大值在7英尺,换算成公制单位,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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