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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震有关的法律问题:.doc

1、与地震有关的法律问题: 法律咨询:不可抗力致民事违约怎么办? 2008年05月18日 来源:检察日报  不可抗力是对损害后果法定的免责事由,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经常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刚刚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

2、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发生不可抗力的后果,是相关当事人免除民事责任。因为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当事人的过错。对此,《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17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

3、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运用这些规定需要注意:(1)在合同关系中,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者推迟履行时间。在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关系中,如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有法律特别要求之外,相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地震灾区旅游的游客,因地震的发生导致旅游中

4、断、取消或者造成人身伤害,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游客的损失应当通过保险方式予以解决。(2)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当事人违约在先,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违约人不得援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违约责任,否则会导致免责事由的滥用,亦违背诚信要求。(3)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应当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以避免对方产生更大的损失。否则,对于对方扩大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也要承担责任。 还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使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对此作出约定,其也具有当然的适用性。 (邵世星)

5、 法律咨询:地震是免责理由吗? 2008年05月18日 来源:检察日报 随着汶川大地震抢救工作的积极推进,如何运用法律的方法和途径解决有关善后问题,正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事情。昨天,就地震中一些违章建筑和“豆腐渣”建筑倒塌致人死伤、财产毁损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事,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尹田教授,他认为,地震并不能免除上述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 责任。 记者:尹教授,您好。针对汶川地震中倒塌的一些重要的公共建筑,如果将来能够确认这些建筑属于违章建筑或者质量不合格的建筑,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主体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尹田:违章建筑和质量不

6、合格的建筑,从出现之日起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即存在一种不应当存在的危险。这种危险是建设方、施工方等相关主体已经预见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在地震发生时,这种危险就客观地转化为致人损害的结果。对于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相关主体应该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地震是人类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您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尹田:不可抗力作为一种免责条款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民法设置不可抗力制度的宗旨在于排除行为人的过错。因此,运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的行为是正常的。行为正常因

7、不可抗力而出现不正常结果的,行为人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行为不正常因不可抗力而出现不正常结果的,属于意料之中的事,行为人有过错,必须承担责任。 基于这样的理解,我们不难发现,在行为人违章建造建筑物或者建造质量不合格的建筑物时,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属于不正常,出现倒塌或其他安全事故只是这种不正常行为的正常结果而已,并已经为行为人所预见到。因此,行为人应该对违章建筑和质量不合格建筑因地震倒塌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记者:您的解释澄清了一种误解,许多人本能地认为,地震是不可抗力,地震造成房屋倒塌致人损害的,相关主体不需要赔偿。 尹田:准确地说,地震这种不可抗力造成房屋倒塌

8、致人损害的,能不能免责,要分对象而论。对于合格建筑物而言,可以免责;对于不合格建筑物而言,不可以免责。当然,这里还涉及到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的证明问题,但这只是一个技术问题,可以通过现场检测与鉴定解决。 记者:如果建筑本身没有质量问题,而仅是违章,您如何确定相关主体的赔偿责任?比如汶川地震中倒塌的一些校舍,就超过限定的层高。 尹田:违章建筑,撇开建筑质量是否合格这个问题不谈,肯定不符合某些特定要求,否则就不能称之为“违章”建筑。如一些行政法规规定特定建筑物不能超过一定的高度,就是为了保障发生意外危险时可以及时疏散人员,防止因人员过多、拥挤而无法疏散。从这个意义上说,违章建筑

9、本身隐含着一种不符合特定要求而产生的“扩大损失”的危险。在因地震因素介入而倒塌致人损害时,这种危险同样地转化为现实损害的扩大。因此,违章建筑人同样要对地震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曾献文) 法律咨询:如何收养地震孤儿? 2008年05月18日 来源:检察日报 汶川地震产生了一些不幸的地震孤儿,而在祖国各地,有很多人在关心着这些失去父母的孩子,并有意收养这些不幸的孤儿,准备为他们重建一个温暖的家。那么,对于这些孤儿的收养有哪些条件呢?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10、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社会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八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11、 据悉,目前汶川地震的救灾安置工作还在进行中,获救的地震孤儿首先会被安置到民政部门下属的社会福利院等机构,对孤儿的收养还有待于下一步民政部门的安排部署。从以上收养条件可以看出,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的,不需要满足无子女和年满30岁这样的条件,但民政部门会对收养家庭进行综合评估,家庭经济收入包括夫妻感情都在评估之列,目的就是为被收养的孤儿寻找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家庭。 (赵衡) 法律咨询:地震后怎样获得保险救济? 2008年05月18日 来源:检察日报 汶川地震造成了巨大的财产、人身损失。震后保险理赔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为许多人所关注。 首先是投保了哪些险种可以

12、赔?其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因地震引发的人身意外伤亡、家庭财产损失是否能够获得赔偿。 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一般是将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引起的意外伤亡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 除自杀、斗殴、犯罪、战争、核辐射等原因外,一般而言,只要是意外事故引起的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受益人都能获得赔偿,其中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因此,事前投保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个人意外医疗保险、旅游意外险等险种的都可以赔偿。 而对于投保了财产保险的,就要视情况而定了,由于地震的涉及面广和赔偿金额巨大,因此保险公司一般将其作除外责任处理,即将“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规定在“责任免

13、除”条款中。因此,家庭财产保险通常对地震这种不可抗的自然灾害不予理赔。但有些财产保险的险种是将地震引起的财产损失纳入保险责任范围的。例如,像大地财险不仅有涉及地震灾害造成城乡居民房屋损失的险种,而且在企业财产险中有一个附加险是地震责任险。除了这个专业险种之外,目前更多的家财险将“地震险”作为附加险。因此,索赔前要看清保险条款中的约定。 其次是如果保单灭失了怎么办?由于地震中不少房屋严重损毁、遇难人数众多,人们会担心,资料不全或完全灭失的客户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令人欣慰的是,地震发生后保险公司快速启动救灾理赔机制。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全力做好理赔工作。各大保险公司不仅纷

14、纷开通绿色理赔通道,使得绝大多数地震理赔案从报案24小时内就能获得及时赔付,而且对于保单灭失的情形,一些保险公司还承诺“只要客户能提供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资料,不需要保单,核实后都能得到及时赔付”。例如,泰康人寿公司就刚理赔一个案子,投保人全家都遇难了,是客户的姑姑前来理赔的,针对这种情况,公司在核实该人士身份以及确认相关理赔信息后,及时将4万元理赔款支付给了客户的姑姑。平安保险也表示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投保信息至少会保存20年,因此,保户家属只要提供姓名,没有保单也可以得到赔付。 最后是如果保单灭失了,发生了诉讼如何举证?尽管已有保险公司承诺并且实际对无法提供保单的客户进行

15、了赔付,但丢失了保单的投保人仍然会担心,如果日后因保险合同纠纷诉诸到了法院,如何进行举证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投保人在诉讼中要承担证明保险订立和生效的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如果保单灭失了,投保人是否一定会败诉呢?当然不是,依据行业惯例,保险公司一般会以文字或电子档案的形式对客户的资料保存一定的期限,投保人在诉讼中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保险公司不提供,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妨害证明制度”,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这样,就可以解除投保人因保单灭失而无法举证的担忧。 (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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