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及处罚裁量标准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目 录 一、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 1、现场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2、现场监督检查基本职权 3、现场监督检查基本内容(要点) 4、现场监督检查纪录要点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速查表 1、违法行为 2、违法条款 3、处罚条款 4、处罚标准 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相关程序 1、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流程图 2、
2、安全生产事故检查流程图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图 4、安全生产执法文书适用流程图 5、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 四、安全生产告知指导参考内容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告知指导内容(参考) 2、危化品从业单位告知指导内容(参考) 3、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告知指导内容(参考) 4、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告知指导内容(参考) 五、常见执法文书制作(参考) 六、安全生产执法用语规范 七、附录 一、安全生产现场执法检查 现场监督检查基本要求 1 按照检查计划或安排,确定检查单位(对象),携带照相机、录音笔等执法必备装备。 2 必须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 3 主动出示
3、《昆山市行政执法证》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表明身份。 4 向检查单位说明本次监督检查的法律依据、目的、内容和要求等。 5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6 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秩序。 7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现场监督检查基本职权 1 现场检查权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2)调阅与监督检查有关的资料,如安全设施、设备的档案资料,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的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3)向有关人员,包括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有关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
4、业人员等,了解安全生产相关的情况。 2 现场处理权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责令排除事故隐患。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3 紧急处置权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2)责令排除事故隐患。对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被检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立即予以排除。 (3)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的决定。 4 查封扣押权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有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权力。在采取查封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现场监督检查基本内容(要点) 主要依据《安全生产法》: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以下文本文件,并正式发布) (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 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3)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岗位安全
6、生产责任制 (5) 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 (1) 是否设置了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符合规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查相关文件、证书、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3 从业人员任职、从业资格及基本从业条件情况 (1)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查安全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抽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4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与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1) 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岗位应
7、急卡 现场检查,抽查相关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昆安监〔2009) 74号文 (2) 现场是否明显公示周知卡、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3)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本岗位化学品的基础知识 (4) 作业人员是否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5) 作业人员是否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6) 企业是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7) 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有检测、检验标签或铭牌,是否定期检测
8、现场抽查安全设备、设施标签或铭牌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5 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查相应教育培训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2) 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从业人员是否经复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 (3) 新职工入厂是否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 其他从业人员是否经相关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5) 是否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八条 (6) 是否向从
9、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措施 6 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制定以下文本文件,并正式发布) (1)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查企业下发的文件和有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文本和岗位安全操作文本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3)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4)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5) 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管理制度 (6)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7) 劳动防护用品(具)管理制度 (8) 事故管理制度 (9)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 7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以
10、下台账、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1) 安全教育培训台帐 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2)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帐 (3) 安全设施登记、维护保养及检测台帐 (4) 特种设备登记及检测、检验台帐 (5) 职业卫生检测台帐 抽查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6) 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票证记录 8 重大危险源管理 (1) 是否委托资质单位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查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八条 (2)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 查企业档
11、案、文本文件和相关评估、检测、检验报告 (3)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4) 是否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5) 重大危险源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9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1) 是否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财企〔2006〕478号文 (2) 是否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财建〔2006〕369号文 (3) 是否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 查保险合同、保险单 苏府办〔2009〕188号文 (4) 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2、 查采购登记、产品合格证明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10 排查、治理、上报安全生产隐患 (1) 主要负责人是否参加隐患排查 查企业厂级、车间、班组(工段)、专家检查、较大隐患销号五本台帐和隐患排查报送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 (2) 是否定期开展厂级、车间、班组隐患排查 (3) 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家检查 (4) 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整改 (5)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报告安监部门 11 同一作业区域内的协调管理 (1) 是否与同一作业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
13、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查企业相关文件、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国家安监总局24号令第八条 (2) 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12 生产安全事故 (1) 是否发生因工伤亡事故 查事故管理台帐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 (2) 是否如实、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 企业执行与遵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备案的情况 (1) 是否持有合法工商营业执照 查工商营业执照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设立安全审查 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
14、可审查书及设立安全审查批准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第三条 (3)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批准 (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6) 是否领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 是否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查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第二十条 (9)
15、 是否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10) 企业的危险化学品是否已登记 查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办法》第二条 (11) 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储存剧毒化学品及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及管理人员情况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12) 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其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处置方案是否已报安监部门备案 查备案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3)
16、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文件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五条、第十七条 2 从业人员任职、从业资格及基本从业条件情况 (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①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②大专以上学历;③至少1人具有化工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化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查学历证书和人员档案 苏安监〔2008〕14号文 (3)
17、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满足:①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②化工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有化工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查学历证书和人员档案 苏安监〔2008〕14号文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是否满足:①化工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具有高中以上学历;②具有5年以上直接从事危险作业岗位操作的从业经历;③依法接受国家规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参加本岗位有关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等岗位操作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通过考试,取得培训合格证 3 安全评价报告与现场状况核查情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
18、) 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是否全部落实 对照安评报告抽查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 安全评价报告中描述的企业总平面布置是否与企业现状一致 对照安评报告检查企业总平面布置 (3) 安全评价后企业的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是否改变用途 对照安评报告抽查车间、仓库等 (4) 企业是否存在非法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 抽查生产、储存环节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情况 (1)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是否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是否进行核查登记 抽查储存仓库及出入库
19、登记记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 (2) 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是否设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显著位置张贴危险化学品周知卡 抽查厂房、仓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 剧毒化学品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是否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抽查专用仓库及收发、保管记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4)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是否加贴或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是否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抽查危险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0、 (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查看现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6)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抽查厂房、仓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7)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无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
21、适用状态 抽查厂房、仓库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三、主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 1 机构、制度、许可情况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查企业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文件等,现场查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2)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有无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 查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以及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
22、项 (3)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查建设项目备案或审核决定(批准)书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4)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 (5)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是否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是否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 (7) 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8)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23、 查制度等相关文件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9) 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培训证书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项 (10)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否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是否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六、七条 (11) 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制定和专项经费落实情况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
24、管理办法》 (1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2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抽查生产现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工
25、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七)项 (2) 用人单位是否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抽查生产现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八)项 (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抽查生产现场及管理台帐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4) 用人单位是否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抽查管理台帐及记录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
26、条 (5) 用人单位是否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抽查管理台帐及记录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6)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是否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抽查管理台帐及记录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7) 是否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抽查生产现场及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8) 用人单位是否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27、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9)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 (10) 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建议,向劳动者履行告知义务情况;针对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措施情况;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 查企业相关
28、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第(九)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九)项、第(十一)项 (11) 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情况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12) 用人单位有无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及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抽查生产现场及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13) 擦洗不准使用正己烷、三氯乙烯 现场快速检测 省、市相关文件 (14)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
29、告情况;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十)项 四、国务院23号令等其他法律法规 1 规范经营行为,强化领导责任 (1) 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请,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抽查生产现场 国务院23号令 (2)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抽查生产现场及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3) 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情况 抽查企业相关文件、记录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5) 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30、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情况 抽查企业相关文件、记录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6) 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2 提升安全技术,落实标准化建设 (1) 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情况 抽查生产现场及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2) 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推行情况 抽查生产现场及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3)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情况 抽查生产现场及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4) 企业应急预案完善情况 抽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5) 工
31、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情况 抽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6) 落后技术产品强制淘汰情况 抽查生产现场及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7)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抽查生产现场及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国务院23号令 (8) 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情况 抽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苏政发〔2010〕136号 (9) 是否存在瞒报谎报事故行为 抽查企业相关文件、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 3 接受监督检查情况 (1) 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2)
32、 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3)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4) 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5)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现场监督检查纪录要点 1 开具《现场监督检查纪录》的必要性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连续性工作,监督检查人员之间需要
33、对自己的检查工作有一定交接手续,防止监督检查工作断档 (2)便于查询被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便于找出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具体部位及解决的对策; (3)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4)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便于查清责任。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如实、详细记录在案。 2 检查纪录书写具体要求: (1)检查时间:应准确记录检查年、月、日、时、分; (2)检查地点:应详细、具体、明确,载明实施检查的具体场所和部位 (3)检查情况:大体分三项内容:一是检查的内容应记载本次检查的具体事项,比如本次检查了哪些设施、设备等详细内容;二是检查中
34、发现的问题:对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情况(如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健全,设施、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是一般的事故隐患问题还是重大事故隐患问题等),都应如实加以记录;三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情况(特别是发现事故隐患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4)落款和签名:须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如果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这一情况在检查记录中说明,请在场人签字,并向局报告。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速查表 序号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条款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35、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36、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
37、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38、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39、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8 生产经营单位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 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
40、十二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
41、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
42、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
43、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44、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督部门聘请的专家或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安全
45、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第(九)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江苏
46、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1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2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
47、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
48、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49、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6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接受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或者参观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9 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放射性、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0 未按规定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