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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规定.docx

1、温州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 船用终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海洋渔业船舶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确保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根据《浙江省渔船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船用终端是指采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卫星定位和通信技术,并符合信息系统入网要求的船用终端。 第三条 本市60马力以上(含60马力)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船用终端的管理、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船用终端用户职责 第四条 大中型海洋

2、渔业船舶应当安装渔船自动识别系统船用终端(以下简称AIS终端);其中,185马力以上(含185马力)的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还应当安装卫星和通信船用终端(以下简称卫星船用终端)。 以上渔船船用终端须符合入网条件。 第五条 船用终端用户应指定专人负责船用终端设备的保管、使用,熟识掌握操作流程,定期进行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确保船用终端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 船用终端在渔船航行、作业时应全时开启使用,发生故障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恢复工作;不能恢复工作的,用户应及时通过其它通信手段,向船籍港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说明情况,并定时报告船位动态信息,保持通信畅通;回港后要及时修复或更换终

3、端设备。 第七条 船用终端用户在航行、作业时发生渔船遇险、紧急情况等重大安全事件要立即发送报警信号;发现其他渔船安全、涉外等异常情况也要及时向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 安装船用终端的用户,应向船籍港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申办船用终端的入网注册手续,同时向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申办渔业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或变更手续,并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船舶过户转移、更新、变更、报废注销前,船用终端的用户应主动到船籍港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办理船用终端的资料变更和注销手续,并取得相关证明。 第十条 安装卫星船用终端的用户应及时向船用终端供应商缴纳卫星通信信息流量资

4、费,避免因欠费而导致信息无法收发。 第十一条 船用终端仅限于本船使用,终端用户在没有办理注销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和卫星终端ID号前,不得将设备转借或转让他船使用。 第三章 船用终端管理 第十二条 本市渔船船用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应根据交通部《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一)县(市、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受理船用终端的设备入网、变更、注销申请,核查申请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及时报送交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 (二)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向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渔船船用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并在渔业船舶电台

5、执照中注明MMSI相关信息 (三)县(市、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要加强渔船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数据资料管理,每季度初向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报送上季度辖区内《AIS设备渔业船舶资料变更情况统计表》,在渔船伏休期间7-9月份每月上报。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定期向交通部无线电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市《AIS设备渔业船舶资料变更情况汇总表》。 第十三条 渔船船用终端实行年审制度。县(市、区)信息系统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渔船船用终端的年审,年审合格的船用终端应在渔船无线电台执照上注明。 第十四条 渔船过户、新增、报废过程中船用终端管理实行以下办法: (一)本县(市、区)范围内过户渔船,船

6、用终端用户应先到当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办理船用终端用户信息变更手续;凭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出具的船用终端用户信息变更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无线电台执照等。 (二)跨县(市、区)、跨市过户渔船,卖出方应到其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申请注销AIS船用终端海上移动业务标识(MMSI)、卫星船用终端识别号(ID),取得相关注销证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渔船过户手续;买入方需将相关的证明材料提交给其所在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经核实后申请入网注册,凭注册证明按规定办理有关船舶检验、登记、渔业捕捞许可证、无线电台执照等。 (三)新增渔船应配备符合入网要求的船用终端,应先办理船用终端入

7、网注册手续,凭注册证明办理其它有关手续。 (四)报废渔船的用户应在报废渔船前到当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办理船用终端注销手续,再按规定办理渔船报废手续。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定期掌握、统计船用终端开机、运行情况,航程统计数据可作为政府渔船用油补贴的主要参考依据。对无故不开启船用终端的渔船用户,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及时通报本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并设立黑名单,由本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予以行政处罚;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未结案的渔船,不予办理捕捞许可年审。 第十六条 渔船检验机构对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检验时,应确认船用终端已安装到位,并在船舶技术

8、证书上注明,同时要核查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出具的船用终端入网注册证明。 第十七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业务时,要核查申请人是否具有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出具的船用终端入网、变更、注销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依照《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本省大中型海洋渔业船舶安装及使用船用终端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船用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职能负责船用终端操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

9、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船用终端入网注册申请表 附件二:船用终端资料变更申请表 附件三:船用终端ID码注销申请表 附件四:船用终端入网注册、变更、注销、安装证明 附件一: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注册申请表 编号:( )船信(20 )S- 号 船名 船舶登记号 船检证书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电台执照编号 船 长 米 型 宽 米 型深 米 主机功率 马力 总吨位 船体材质 作业区域 净吨位 作业方式

10、 核载人数 人 完工日期 船东 (所属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宅电话 手机 常住地址 船长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宅电话 手机 卫星电话 单边带 型号 开机时间 值守频率1 值守频率2 近海安全网对讲机 型号 常用值守频道 DSC高频对讲机型号 应急示位标型号 DSC中高频电台型号 船舶ID码 船 舶 侧 面 照 编组编队 编组带头船 编组编队号 船用终端安装情况(未安装先不填) AIS

11、船用终端 型号 MMIS(9位码) 卫星信息船用终端 型号 ID号 船用终端 安装人员 单位 姓名 地址 手机 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船长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12、月 日 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资料变更申请表 编号:( )船信(20 )B- 号 船用终端原用户情况 船名 船长 AIS船用终端型号 MMIS码 卫星船用终端型号 ID码 在以下需要更改的项目栏里填上更改内容 船名 船舶登记号 船检证书号 捕捞许可证编号 电台执照编号 船 长 米 型 宽

13、 米 型深 米 主机功率 马力 总吨位 船体材质 作业区域 净吨位 作业方式 核载人数 人 完工日期 船东 (所属单位)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宅电话 手机 常住地址 船长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宅电话 手机 卫星电话 单边带 型号 开机时间 值守频率1 值守频率2 近海安全网对讲机 型号 常用值守频道 DSC高频对讲机型号 应急示位标型号 DSC中高频电台型号 船舶ID码 编组编队 编组带头船 编组编

14、队号 船用终端安装情况(未安装先不填) AIS船用终端 型号 MMIS(9位码) 卫星信息船用终端 型号 ID号 船用终端安装人员 单位 姓名 地址 手机 船 舶 侧 面 照 变更理由: 申请变更单位船长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信息系统管理

15、机构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ID注销申请表 编号:( )船信(20 )Z- 号 船用终端原用户情况 船名 船长 AIS船用终端型号 MMIS码 卫星船用终端型号 ID码 注销理由 申请注销单位船长签字: 年 月 日 : 本人同意对本船船用终端设备MMIS号___

16、卫星ID号______,予以注销。 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公章)

17、年 月 日 附件四: 渔船信息系统船用终端入网注册、注销、变更、安装证明 编号:( )船信(20 )ZZ- 号 渔 船 基 本 情 况 船 名 渔船编码 船长姓名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船 长 米 型 宽 米 型 深 米 总吨位 净吨位 船体材质 主机总功率 千瓦 作业方式 完工日期 船用终端情况 AIS船用终端型号 卫星船用终端型号 MMSI ID 证明事项 □设备已安装 □设备已变更 □设备已注销 □设备已入网注册 县(市、区)级信息系统管理 机构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市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意见: 审核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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