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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艺美术协会.docx

1、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国家一级社团组织。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我国工艺美术行业,历届国家领导人多次就工艺美术行业发展做出过重要指示;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铁映同志出任中国工艺美术协会名誉理事长,采取各种措施促进行业的发展。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与全国各省、区、市工艺美术协会(公司)建有工作联系渠道,共同指导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自成立以来,为行业的建设与发展

2、作了大量的工作。如:组织制定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保护和发展建立了法律基础;协助政府评选了1-4届共计204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进行了制订行业规划、促进行业发展;广泛调查研究、了解行业情况的工作,为国家制定发展计划提供了依据;代表国家参加国际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目前是世界手工艺理事会(WCC)成员,当选为世界手工艺理事会亚太地区的副主席;1997年9月,我协会组织承办了第21届世界手工艺理事会亚太地区年会;推进行业的市场化进程,举办各类展览展销活动,为企业提供展示平台;进行特色区域考评授牌,促进区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编辑出版专业书刊,为企业发展提供

3、信息。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正在申办2008年第十六届世界手工艺理事会大会;协会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在国内开展“世界杰出手工艺品徽章”认证活动;协会每年举办三次全国性的展览和一次全行业大会。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拥有187家理事单位,会员遍布全国各个省市。协会下设首饰、地毯、漆器、玉器、花画、特艺、刺绣、象牙等八个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分会、企业家分会。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热情欢迎国内外同行与我们加强联系,互相合作,共同推动我国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   为了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配合政府部门做好象牙加工和经销企业的管理,不断培养和提高象牙雕刻专业人员的技艺水平,

4、全面继承和发展象牙雕刻艺术,使象牙艺术品的生产、流通合法有序,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于2006年7月成立象牙雕刻专业委员会,我协会和象牙雕刻专业委员会有着多年的管理经验,对象牙雕刻工艺品的生产和销售非常熟悉。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名誉理事长 李铁映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原理事长 顾问 石晓光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理 事 长 邓 英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执行会长 蒋仲平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副理事长 张 红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 秘 书 长 王 山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   邮编:100020   电话:010-85698703,85

5、6987005   传真:66079646 E-mail: zggymsxh@ 中国工艺美术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工艺美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RTS & CRAFTS ASSOCIATION(缩写CA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工艺美术行业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社会经济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全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

6、设的要求,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热忱为企业和行业服务,促进工艺美术行业的发展,繁荣工艺美术事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工艺美术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所在地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对行业基本情况的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规划、经济立法、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对行业检测、标准、信息等工作参与业务指导;   (二)对行业产品结构、企业结构的调整、原材料基地的建设、投资指南和科技发展指南的制定提出建议,并对行业发展的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参与或

7、组织评估与咨询;   (三)组织本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在行业内推广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四)协同有关部门落实工艺美术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政策,协助落实保护、发展、提高优秀传统技艺的措施;   (五)组织推动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职工教育、人才开发和人才交流,推荐出国学习、考察和培训的人员;   (六)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组织安排会员单位国际交流活动,接待国外来访团组;   (七)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组织协调行业内部和行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

8、中的问题;   (八)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产品展销,指导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   (九)组织会员单位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并监督遵守;   (十)发展工艺美术行业的公益事业,推荐行业企业和名牌、优质产品,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十一)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凡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及科研、教育、学术、设计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为本团体会员。   凡对

9、发展工艺美术事业做出贡献的企业家和工艺美术大师、专业技艺术人员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高级会员,工艺美术大师分会会员也是高级会员。 凡热心帮助我国发展工艺美术事业的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可由本会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从事工艺美术生产、销售企业及科研院所等有关事业单位或相关的社会团体;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4、在工艺美术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普通人个人会员   1、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

10、会的意愿;   2、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艺人员;   3、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4、有发明创造,有较重大科技成果或有专著的人员;   5、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工艺美术工作的领导干部。   (三)高级会员   1、承认本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3、具有国家级和省市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或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职称;   4、具有中等以上学历,并从事实际工作十年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提交学历、职称、获奖证明复印件;团体会员提

11、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成本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国内外业务活动和其它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等及参加协会组织的展览会的展位优惠等;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请示协会帮助研究解决生产技术或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12、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四)向协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营管理经验;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13、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民主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和处理代表提案;   (四)讨论并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以及重大问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14、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秘书处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经理

15、事会讨论通过,可适当增补理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

16、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理事长有义务或定期向名誉理事长汇报协会工作及理事会工作情况,名誉理事长有义务向理事长提供咨询和提出建议。顾问有义务就本协会各方面工作向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理事会提出工作建议,回答咨询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

17、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就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8、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9、一)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20、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21、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

22、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0月28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17号   现在发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自1997年5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7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

23、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保护、发展、提高的方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促进本地区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技艺实行认定制度。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认定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

24、艺。   第六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予以认定和公布。   第七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和个人,可以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要求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审核后,向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推荐。   第八条 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的规定,提交完整、详实的资料。   

25、第九条 国家对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 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 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 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实施保密;   (四) 资助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传统工艺美术品种中的卓越作品,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由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命名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以下简称珍品)。   第十一条 国家对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 国家征集、收购的珍品由中国工艺美术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院珍藏。   (二

26、 珍品禁止出口。珍品出国展览必须经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的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国务院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工作的部门可以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 成就卓越,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   (二) 技艺精湛,自成流派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按照下列规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一) 工艺美术大师所在单位为其设立大师工作室   (二)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镂刻姓名;   (三) 为工艺美术

27、大师带徒传艺创造便利条件;   (四) 工艺美术大师的退休年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当推迟。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天然原料、材料,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宝石、玉石等珍稀矿种,国家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征集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培养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人才,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很高并且面临失传的工艺美术品种的企业,各级人民

28、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十八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对在继承、保护、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秘密的;   (二) 非法开采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资源或者盗卖用于制作传统工艺美术的珍稀矿产品的;   (三) 私运珍品出境的。   制作、出售假冒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署名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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