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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价办法.docx

1、 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评价办法(试行) 1 前言 为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和装卸作业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 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保障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提高其本质安全程度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安全评价基本原则是指具备化学品制造业和铁路运输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

2、正和合法地自主开展安全评价。 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铁路专用线)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 本办法规定了铁路专用线安全评价的前提条件、程序、内容和要求。 4 评价依据 4.1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国家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第4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

3、务院令第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号)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安监管司办字〔2003〕25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安全评价通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37号) 《关于印发〈安全预评价导则〉的通

4、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7号) 《关于印发〈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79号) 《关于印发〈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36号) 《劳动部关于颁发〈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56号)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1995〕104号) 《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计〔1997〕46号) 4.2 主要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99) 《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50090-99) 《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87)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范》(GB4387-94)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1年版) 《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 《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 《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暂行规定》(铁建函〔1

6、996〕431号) 4.3 被评价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 5 安全评价程序 5.1 准备阶段 1)明确评价范围,进行现场调查,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评价项目的资料,重点收集以下资料: (1)企业概况 (2)铁路专用线概况:含选址、地质、气象、水文、周边环境、专用线基本情况、货物运输量、装卸作业、车辆运输、通讯信号、储存设施、公用工程、建(构)筑物、劳动保护、消防、环保、人员配备、安全生产管理等。 2)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须进行铁路专用线现场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见。 5.2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主要危险、有害物质辨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

7、学品目录》对铁路专用线装卸、储存、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特性进行辨识。 2)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根据选址、地形地貌、气象水文、总平面布置、建(构)筑物、装卸作业、车辆运输、通讯信号、储存设施、公用工程、消防、环保等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分析。 3)周边环境影响分析 分析在正常作业情况和非正常作业情况下,铁路专用线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及其程度,以及自然条件对铁路专用线的影响。 4)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重大危险源辨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辨识重大危险源。 5)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1)事故状态下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重点分析铁路专用线危险化学

8、品事故对周边社区、公共设施、江河水体和国家铁路、公路干线的影响。 (2)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铁路专用线危险化学品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5.3 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方法的确定 1)评价单元的划分 按照评价单元的划分原则,结合铁路专用线的作业特点,划分评价单元进行安全评价。 2)评价方法的确定 根据铁路专用线的实际情况和作业特点,主要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铁路专用线进行定性安全评价,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定量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检查表按企业一般情况、安全管理、外部条件、从业人员、总平面布置、线路布置、路基、轨道轨枕、站场设施、机车和车辆、装卸和运输、储存设施、输料管道、通信

9、信号、供电、消防、环保、给排水、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条件设置检查项目(见附件1)。 5.4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安全预评价应分别列出可研报告中已采取的安全对策措施和初步设计中应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应综合安全评价结果,对事故隐患提出针对性的安全对策措施及改善安全作业条件的建议。 5.5 整改情况复查 安全评价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 5.6 安全评价结论 根据安全评价结果指出铁路专用线的主要危险、有害物质,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评价结论分为: 1)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2)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6 安全评价报告主要内容 6

10、1 目录 6.2 编制说明 6.3 安全评价依据 6.4 安全评价范围 6.5 安全评价程序 6.6评价项目概述 1)企业概况 2)评价项目概况 6.7 评价单元的划分和评价方法的确定 1)评价单元的划分 2)评价方法的确定 6.8 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1)危险、有害物质辨识 2)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3)周边环境影响分析 4)重大危险源辨识 5)事故状态下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 6.9 定性、定量安全评价 1)定性安全评价 2)定量安全评价 6.10 整改情况复查 6.11 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6.12 安全评价结论 7 安全评价报告的要求 安全

11、评价报告应内容全面真实、重点突出、条理清楚、数据准确完整,安全对策措施应科学、合理、可行和有效,评价结论应客观公正。 8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1)安全预评价报告 (1)立项批文或备案证; (2)拟建项目地理位置图; (3)铁路专用线总平面布置图; (4)安全预评价委托书。 2)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1)被评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 (3)铁路专用线开通文件复印件; (4)铁路专用线运输协议、安全运输协议、养护协议、自备车保养检修协议复印件; (5)铁路专用线总平面布置图; (6)装卸作业工艺流程图; (7)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

12、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复印件; (8)消防设施配置示意图; (9)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图; (10)地方铁路机车驾驶证复印件; (11)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从业人员上岗证复印件; (13)消防验收意见书; (14)环保审批意见书; (15)防雷、防静电检测报告; (16)特种设备检测证明; (17)排污许可证; (18)安全评价委托书。 9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 1)封面、封二(参见附录2、3)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著录项(参见附录4) 4)目录 5)编制说明 6)正文 7)附件 8)正文字号、字体

13、1)章、节标题分别采用3号黑体、楷体字 (2)项目标题采用4号黑体字 (3)文字表述部分采用4号宋体字 (4)表格表述部分采用5号或6号宋体字 9)纸张、排版 (1)纸张采用A4白色胶版纸 (2)排版左边距28mm,右边距20mm,上边距25mm,下边距20mm (3)正文行间距采用固定值26 mm (4)章、节标题居中,项目标题空两格 (5)封面、封二文字后面的冒号均应上下对齐 10)印刷 除附图、复印件外,双面打印文本 10 说明 1)安全检查表的内容可按《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和《安全现状评价导则》的要求,根据评价内容的具体情况作相应的取舍

14、或补充。 2)检查结果以“符合”、“基本符合”或“不符合” 表示 。 3)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项的应在备注栏作出说明。 4)安全评价工作人员组成应填写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人员。 附录1 铁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专用线(专用铁路)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 查 项 目 依 据 检查结果 备 注 1 企 业 一 般 情 况 1)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 3)土地使用证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工程设计及竣工验收文件

15、 6)专用线开通文件 7)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87)防雷、防静电检测合格证 9)环保许可证明 10)事故记录台帐 2 安 全 管 理 1)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 2)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3)是否建立健全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4)是否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

16、生产教育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5)是否按照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6)是否制定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7)是否制定作业场所防火、防爆、防毒等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8)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值班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9)是否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17、 10)是否制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11)是否按照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12)是否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 13)是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经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14)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15)是否有应急救援设施和应急救援队伍(专职、兼职或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

18、 16)是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3 外 部 条 件 1)是否有铁路专用线运输协议及安全运输协议 铁运〔1995〕104号 第五十二条 2)第二类、第三类危险货物采用罐车的装卸地点,距离铁路正线的防火间距不少于45m;距离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少于30m 铁运〔1995〕104号 第五十七条 3)铁路机车走行线(中心线)距离工艺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建(构)筑物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少于表3.2.11的规定 GB50160-92(1999年版)第3.2.11条 4)装卸线上

19、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档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GB50074(2002年版) 第8.1.1-4条 4 从 业 人 员 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2)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 3)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是否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GB438

20、7-94第3.5条 4)操作人员是否对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了解,是否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5)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经检查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GB4387-94第3.6条 6)操作人员是否经过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在发生事故时是否能正确采取应急措施,并能正确使用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7)从事危险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训练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GB4387-94第3.5条

21、 5 总 平 面 布 置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GB50187-93第1.0.3条 2)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联合多层布置;b.按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c.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d.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GB50187-93第4.1.2条 3)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

22、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GB50187-93第3.3.3条 4)工业企业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满足生产和运输作业要求;b.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运量的要求;c.对运量大、有多台机车作业的工业企业线路布置,宜考虑机车分区作业的需要;d.道岔宜集中布置 GB50187-93第5.2.1条 5)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GB50160-92(1999年版)第3.3.8条 6)厂区的通道宽度,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a

23、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b.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c.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d.绿化布置的要求;e.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f.竖向设计的要求;g.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GB50187-93第4.1.4条 7)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布置要求,全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 GB50187-93第3.3.1条 8)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地组织货流和人流 GB50187-93第

24、4.1.8条 9)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以及剧毒品等专用铁路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b.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线路。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种物料的年运量小于20kt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3个品种;c.装卸线的装卸段,应为平坡直线;d.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道路交叉 GB50187-93第5.2.6条 6 线 路 布 置 1)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与工业企业总布置,城乡建设,农田水利、铁路网以及其他交通运输系统相协调,保证

25、工业企业生产运输需要,便于相邻工业企业共同使用 GBJ12-87第1.0.3条 2)工业企业铁路设计,应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GBJ12-87第1.0.4条 3)站修线、洗罐线、车辆洗刷线的卸车地段,转车盘、灰坑和检查坑及其前后不小于6.5m的线段,均应设在直线上 GBJ12-87第2.2.8条 4)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危险物品装卸线的曲线半径不得小于500m GB4387-94第4.1.7条 5)岔线与正线,到发线接轨时均应铺设安全线。岔线与站内到发线接轨,当

26、站内有平行进路及隔开道岔并有联锁装置时,可不设安全线。安全线的有效长度一般不小于50m GB4387-94第4.1.5条 6)装卸线应设在直线上。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曲线上;如无车辆摘挂作业,可设在半径不小于200m的曲线上 GBJ12-87第2.2.4条 7)牵出线应设在直线上,为工业企业内部运输设置的站场的牵出线,在困难条件下,可布置在半径不小于300m的曲线上,仅供列车转线及取送作业的牵出线,可设在半径不小于200m的曲线上 GBJ12-87第2.2.3条 8)允许行人的铁路桥梁和隧道的一侧或两侧应设置有防护栏杆的人行道 GB43

27、87-94第4.1.4条 9)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其平面可采用不低于Ⅲ级铁路区间正线的标准 GBJ12-87第2.2.5条 10)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并保持路基坚实稳固、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 GB4387-94第4.1.1条 11)尽头线、装卸有害液体、压缩气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作业区范围内的线路,均应设在平道上 GBJ12-87第2.2.12条 12)机车走行线的坡度宜放缓,在困难条件下,可设计为不大于20‰,行驶内燃、电力机车的不应大于30‰ GBJ12-87第2.2.13条 13)尽头线的终端,应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

28、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GB4387-94第4.1.12条 14)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道口,通行机动车辆的道口,在距道口外不小于50m范围内机动车辆司机可看到道口两侧火车的距离以及火车司机可看见道口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5.3-1所列数值 GBJ12-87第2.5.3条 7 路 基 1)厂内铁路线路路基在路堤护道边线外,路堑天沟边线外和平地侧沟边线外1m以内严禁挖沟、蓄水、取土 GB4387-94第4.1.2条 2)铁路线路的路肩高程,应结合具体情况与有关建筑物及场所的

29、设计高程相适应 GBJ12-87第3.1.5条 3)区间路基面宽度,应根据铁路等级、道床标准、路基面形式、路肩宽度和线间距确定;新建铁路的区间直线路基面宽度,应采用表3.2.1的数值 GBJ12-87第3.2.1条 4)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路路基面宽度及曲线路基面外侧加宽,应按相应行车量的铁路正线规定设计 GBJ12-87第3.2.2条 5)站场路基面应设有倾向纵向排水设备的横向坡度,并应根据土的种类,道碴种类和降雨量以及同一坡面上的线路数量按表3.2.6选用 GBJ12-87第3.2.6条 6)路堤各部位均应分层铺填,均匀压实,对岩块压实要求达到的

30、锹锄挖动困难,用撬棍方能使之松动的密实状态 GBJ12-87第3.3.3条 7)路堤边坡度应根据荷载、填料的物理力学性质,边坡高度和基底工程地质条件合理确定。路堤边坡最大高度及其坡度可按表3.3.2设计 GBJ12-87第3.3.2条 8 轨 道 轨 枕 1)轨道类型应按工业企业铁路的性质和特点,运量、铁路等级、机车和车辆的轴重等因素,合理地选择 GBJ12-87第4.1.1条 2)正线轨道类型、应根据铁路等级或近期调查运量,按照表4.1.2所列选用 GBJ12-87第4.1.2条 3)站线(到发线、调车线、牵出线、机车行走线)轨道类型

31、应根据其用途配合正线标准按表4.1.3-1选用 GBJ12-87第4.1.3条 4)工业企业各级铁路及各种线路应优先采用旧轨。同一线路应铺设同一类型钢轨,困难时可采用不低于该线标准的不同类型钢轨,但应集中铺设,调车线上采用铁路制动范围内不得铺设不同类型钢轨 GBJ12-87第4.2.1条 5)各级铁路及各种线路均应铺设25m和12.5m标准长度钢轨,接头应采用对接;曲线内股使用偏短轨调整钢轨接头的位置。铺设旧轨或非标准长度的新轨时,钢轨的长度,正线、到发线,调车联络线不得小于9m,其他线路不得小于7m。每种同长度同类型的钢轨应集中连续铺设 GBJ12-87第4.2.3

32、条 6)直线和半径大于或等于350m的曲线轨距,均应为1435mm;半径小于350m的曲线轨距,应按表4.2.5加宽 GBJ12-87第4.2.5条 7)新建、改建和扩建铁路应采用混凝土枕。正线采用木枕时,Ⅰ级铁路轨道用Ⅰ类木枕;Ⅱ、Ⅲ级铁路轨道可采用Ⅱ类木枕。木枕必须经过注油防腐,并应使用垫板。同种类的轨枕应集中连续铺设,混凝土枕与木枕分界处,如遇有钢轨接头,应保持木枕或混凝土枕延至钢轨接头外5根以上 GBJ12-87第4.3.1条 8)道岔的轨型应与连接的主要线路的轨型一致;站线、调车运行的联络线、连接线及其他线上,在道岔钢轨强度不低于线路钢轨强度的条件下

33、可与线路的轨型不同,但应在道岔前后各铺一节与道岔同类型的钢轨,其长度不小于4.5m GBJ12-87第4.5.1条 9)跨越铁路的立交桥涵和渡槽等的墩、台、柱类,其边缘至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一侧的线路中心线距离,不应小于3500mm GBJ12-87第7.1.12条 10)道岔号数应符合现行的《铁路道岔号数系列》的有关要求,站内正线、调车运行的联络线、到发线及有路网机车进入的线路上,单开道岔不得小于9号(导曲线半径不小于180m);上项所列以外的线路上,单开道岔不得小于7号(导曲线半径不小于150m) GBJ12-87第4.5.2条 11)到发线、站修

34、线等有检车作业的线路,宜铺设平肩的混凝土枕 GBJ12-87第4.3.4条 9 站 场 1)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之间的交接作业的方式和地点,应根据技术经济比选和路、厂双方协商确定;实行车辆交接时,交接作业应结合技术作业和商务作业,在企业站(场)、接轨站或单独设置的交接场办理 GBJ12-87第7.1.3条 2)一般车站配线采用横列式布置。装卸场及设备应根据地形条件,工业企业设备布置和作业要求可与车场纵列或横列布置 GBJ12-87第7.1.2条 3)工业企业铁路站直线地段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应符合表7.1.13的规定;车站货物线与相邻线路的间距

35、当线间有装卸作业时不得小于15m GBJ12-87第7.1.13条 4)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大于1.5‰。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须采取防溜措施。站线曲线半径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00m;仅有2-3条配线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00m GB4387-94第4.1.6条 5)站场最外侧的铁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当改、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平面调车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GB4387-94第4.1

36、3条 6)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物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 铁运〔1995〕104号 第五条 7)站内有调车作业的各线道床间应用渗水材料铺平 GB4387-94第4.1.8条 8)站场线路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除应符合GBJ12的有关规定外,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GB4387-94第4.2.2条 9)货场位置宜靠近主要货源,符合货物流向,并与企业之间有便利

37、的交通 GBJ12-87第7.1.5条 10 机 车 和 车 辆 1)企业配备机车,必须经过技术经济比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企业铁路运输工作量需要机车1台及以上者;b.企业内部专用的铁路运输、外委机车不能承担者;c.无外委条件者 GBJ12-87第9.2.1条 2)一个企业配备机车的牵引种类,宜为单一的,最多不应超过两种。内燃机车的传动型式应为一种,机车内燃机宜为同一系列 GBJ12-87第9.2.2条 3)当企业配备机车时,宜在企业的机务段(所)内或主要作业场所附近设置机车整备设备 GBJ12-87第9.2.3条 4)机车投入

38、运行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GB4387-94第4.1.13条 5)自备罐车罐体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罐体两侧的环形色带中部应以分子、分母形式涂打专用货物名称及其危险性,如苯易燃、有毒 铁运〔1995〕104号 第五十五条 6)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a.转向架、轮对;b.制动装置、车钩中心水平线或钩板底面最低点至钢轨顶高度符合要求;c.扶手、脚蹬等 GB4387-94第4.1.14条 7)自备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及故障处理应符合主管部门制定的

39、技术规程 铁运〔1995〕104号 第五十四条 8)工业企业配备的机车、车辆的检修作业,中小型企业宜委托铁道部系统或附近企业所属的机车、车辆厂、段进行检修,如无外委条件时,可在本企业设置机车、车辆的检修设备 GBJ12-87第9.1.1条 9)制造、改造和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应有由主持设计和生产的有关单位出具完整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 GB4387-94第3.3条 10)蒸汽机车和无防爆设施的内燃机车不得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GB4387-94第4.7.1条 11)运用的特种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

40、列要求:a.自翻车车体正位,车箱不倾斜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b.硝酸、硫酸和高压罐车安全阀的调整压力,应分别不得小于8×104pa、18×104pa、18×105pa,其罐体腐蚀厚度均不得大于30%;c.液体金属罐车,熔渣罐车的罐体应保持正位,翻罐机构作用良好 GB4387-94第4.1.15条 12)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或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GB4387-94第3.4条 11 装 卸 和 运

41、输 1)装卸线的有效长度,应按货运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装卸车数量等因素确定 GBJ12-87第7.1.10条 2)货物堆积场、集装箱场、站台与仓库的长度和宽度,应根据货运量,各类货车平均净载重,单位面积堆货量,货物有效或周转期限,装卸机械类型,货位布置,通道数目和宽度以及每天装卸车次数等确定 GBJ12-87第7.3.4条 3)在有大量货物装卸或交接的车站或装卸地点,根据需要设置轨道衡和与轨道衡有关的线路 GBJ12-87第7.3.6条 4)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其主要通道的宽度

42、不得小于3.5m,物料堆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m,并设置安全标志 GB4387-94第6.1.2条 5)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并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GB4387-94第6.1.1条 6)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行车有关人员同意。严禁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GB4387-94第6.4.2条 7)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的来车方向左侧钢轨上,安设带有脱轨器的红色防护信号。作业完毕清除线路障碍后,方可拆除 GB4387-94第6.4.1条 8)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

43、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作用良好 GB4387-94第6.2.1条 9)装卸、搬运危险品时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磨擦、重压和倾倒 GB4387-94第6.6.3条 10)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一切影响人身安全的危险品、应有专用的装卸场地,仓库和指定的装卸线路,并应有保证安全所需的装卸、搬运设备 GB4387-94第6.6.4条 11)罐车装车充满系数,油品不得大于95%,液化气不得大于85%,油品自流装车流速不得大于3m/s GB4387-94第6.6.6条 12)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编时

44、应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GB4387-94第4.7.2条 13)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蒸汽机车牵引时,须用2辆货车与机车隔离,推进时可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蒸汽机车与有爆炸危险物品的装卸站台或爆炸危险物品的仓库之间应保持不少于2辆的隔离车距,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位 GB4387-94第4.7.3条 14)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线停放。危险性工房及转手库房,装卸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站台长度不应超过1辆车箱的长度 GB4387-94第4.7.6条 15)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

45、0m GB50160-92(1999年版)第3.4.5条 16)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是否符合下列规定:a.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b.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GB50160-92(1999年版)第3.4.4条 17)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一侧 GB50160-92(1999年版)第3.4.3条 18)原油、汽油、煤油、柴油可以使用铁路罐车装运。液体危险货物(包括上述品名)使用自备罐车装运时,应符合

46、危险货物品名表中的规定 铁运〔1995〕104号 第五十条 19)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包括毒品专用车)装运,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1栏内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爆炸品(爆炸品保险箱除外)、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木底棚车装运 铁运〔1995〕104号 第二十八条 20)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 GB50160-92(1999年版)第3.4.7条 21)在甲、乙、丙类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

47、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7m。可燃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距离可减少25% GB50160-92(1999年版)第3.4.8条 22)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GB50160-92(1999年版)第3.4.6条 23)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装卸栈台两端和沿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b.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c.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d.装卸泵房至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e.在距装车栈台边缘10m以外的可燃液体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

48、断阀;f.丙B液体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g.零位罐至罐车装卸线不应小于6m GB50160-92(1999年版)第5.4.1条 24)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三十六条 25)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GB50074(2002年版) 第8.1.14条 12 储 存 设 施 1)在可能泄漏甲类气体和液体的场所内,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 GB50160-92(1999年版)第5.1.4条

49、 2)在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罐组内,不应布置与其无关的管道 GB50160-92(1999年版)第5.1.3条 3)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a.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3;b.浮顶、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3 GB50160-92(1999年版)第5.2.5条 4)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宜选用浮顶或浮舱式内浮顶罐(以下简称内浮顶罐),不应选用浅盘式内浮顶罐 GB50160-92(1999年版)第5.2.2条 5)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压力储罐除有保温层的原油罐外,应设防日晒的固定式冷却水喷淋系统或其

50、他设施 GB50160-92(1999年版)第5.2.3条 6)储罐应成组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a.在同一罐组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b.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c.液化烃的储罐,不应与可燃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GB50160-92(1999年版)第5.2.4条 7)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二十三条 8)立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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