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臺科技大學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文件編號:HER201 881129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940629校務會議通過更改校名 980225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防止本校所屬各實(試)驗室、實(試)驗教室、實習(試驗)工廠、研究室等工作場所之職業災害,保障教職員工之安全與健康,特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暨「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本管理規章,期使各級主管人員均能瞭解其本身對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施行所應負權責。 第 二 條 本規章之適用範圍包括本校各系(科)所屬之實(試)驗室(研究室)、實(試)驗教室、實習(試驗)工廠
2、及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之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第 三 條 於本規章所稱適用場所內負責管理業務者,稱為適用場所負責人。 第 四 條 本規章所稱之勞工,係指因工作關係確需進出適用場所之本校僱用從事工作而獲致工資者。 第 五 條 本規章所稱職業災害,係指本管理規章之勞工於就業場所因作業活動及其它職業上原因所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 二 章 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 六 條 本校之安全衛生管理組織統系統如下表: 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 適用場所系科主任 適用場所系科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 適用場所負責人 校長 第 七 條
3、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組織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組成: 一、具諮詢研究性質之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訂名為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委員若干人,組成人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 (二)副主任委員-總務長兼任。 (三)委員兼執行秘書-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主任兼任。 (四)當然委員-學務長、人事室主任、學生事務處衛生保健組組長、總務處營繕組及事務組組長。 (五)由各系所、中心推選之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主任)共二十人,及主任委員推選之相關主管或工程技術人員一至三人。 二、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為本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
4、理權責單位,其下設置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二組,各置組長一人,技正、技士、技佐若干人。 第 八 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環保組組長擔任會議召集人。會議研議環境保護事項及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一、研議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有關規定。 二、研議本校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材料產生之物理性、化學性、生物性、人因工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其它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九 條 雇主權責: 一、依據勞
5、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本校勞工安全衛生之實施與管理,由校長肩負雇主責任。 二、決定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政策及預算。 三、確定各級主管人員之環保暨安衛職責,並作必要之授權。 四、領導各級主管人員確實執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五、主持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安全衛生競賽及各項公開之安全衛生活動。 六、考核各級主管人員對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之態度及執行績效。 七、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十 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權責: 一、擬訂安全衛生、污染防治、緊急應變及消防保護等計畫。 二、訂定實驗室及實習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規劃實驗室環保安全衛生
6、管理事項。 四、規劃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推動資源回收工作。 六、進行污染及職業傷病調查。 七、規劃實驗室工作人員健康管理。 八、評估改善安全衛生等事項。 九、其它有關環保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為本校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權責單位,負責執行事項如下: 一、擬訂環境保護暨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 三、規劃、督導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
7、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八、向雇主提供有關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九、其它有關環境保護暨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各系科主任負責事項如下: 一、執行環境保護暨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二、執行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七、督導自動檢查及其他有關安全衛生檢查實施事項。 八、其它雇主交辦有關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三條 各系科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負責人權責:
8、 一、辦理該系(科)主任交付之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事項。 二、辦理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交付事項。 三、呈報該系(科)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之危害。 四、協助擬定該系(科)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五、協助執行該系(科)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協助進行污染、意外事故及職業傷病調查。 七、其它有關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第十四條 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權責: 一、辦理該系(科)主任及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交付之環保、消防及安全衛生事項。 二、辦理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交付事項。 三、執行該系(科)自動檢查計畫,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機械、儀器與設備,並作成記錄
9、呈報系(科)主任及環境安全衛生負責人。 四、發現該場所之環境、機械、儀器、設備有潛在安全衛生問題,立即向上呈報。 五、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業並退避至安全處所,立即向主管人員報告。 六、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七、發生意外事故時,除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外,對於傷者給予適當之處置,必要時送醫,若遇重大職業災害時,應以最迅速方式通報該系(科)主任、健康中心及環境與安全衛生中心業務主管,由其轉報校長及所屬勞動檢查機構。 八、協助進行污染、意外事故及職業傷病調查。 九、其它應負責之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十五條 醫護人員權責: 一、勞工健康教
10、育及衛生指導之策劃與實施。 二、職業傷病及一般傷病之診治及急救有關事項。 三、勞工預防接腫、保健有關事項。 四、協助雇主選配勞工適當之工作。 五、實施健康檢查及體格檢查有關健康管理事項。 六、職業衛生之報告及傷害疾病紀錄之保存。 七、協助雇主及環保組實施工作環境衛生之改善。 八、其它有關環境保護暨勞工衛生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勞工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三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如下: 一、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接受健康檢查之義務。 三、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義務。 第 三 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 第十七條 本校適用
11、場所之機械、車輛及設備,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三條至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實施定期檢查。 第十八條 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設備,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 第十九條 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設備,各系(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五十條至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實施作業檢點。 第 四 章 罰則 第二十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違反下列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時,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移送台中市政府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緩。 一、不遵守本校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未接受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 三、未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第 五 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校各級主管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適當人員代理職務,並報告其 上級主管及環保組,其代理人應擔負代理期間之職務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規章未盡事項,悉依據現行環境保護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學校推行環保及安全衛生相關之政策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規章經環境與安全衛生委員會初審,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