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深圳市外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退税业务宣传手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8年6月16日印制 目 录 一、有关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8]16号)………………………………………………………………………… 1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2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 4 附件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 5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 [2008]25号)…………………………………………………………………………………… 6 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80号)……………………………………………………………………… 7 二、操作规程 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8 三、办税要求 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申报退免税资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13 四、表证单书
3、 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 14 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 1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旧设备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16 供货企业普通发票调查表 …………………………………………………… 17 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 18 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资料…………………………………19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及办税授权书………………………………………………20 办税授权书(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申请退税业务之非企业自用)………………………………
4、……………………………………………………21 办税授权书(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申请退税业务之企业委托中介用)……………………………………………………………………………………22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走出去”开发战略,根据现有税收政策,结合当前工作的实际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5、 附件:1.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 二○○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4〕31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
6、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第四条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持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五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
7、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的退税申报后,须填写《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1)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办理退税。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
8、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七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企业出口外购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 第八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
9、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九条 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十条 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后,须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出口企业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普通发票的函调方式,由各省
10、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免)税。 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
11、 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出口旧设备 名 称 企业申报的折旧情况 征税机关的核实情况 备 注 (盖章) 填表单位:退税部门盖章 附件2 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 出口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代
12、码 纳税人识别码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出口旧设备名称 出 口 日 期 报关单号 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 普通发票 折 余 价 值 应退(免)税额 备 注 自用 外购 号 码 开具 日期 开具 金额
13、 企业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 经办人 复核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联,出口企业填写后,一联报税务机关,另一联留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深国税发〔2008〕25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
14、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与外购旧设备的,其退(免)税认定、审核审批实行集中管理,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负责。具体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其免税管理由主管区、分局(宝安、 龙岗为基层分局)负责。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
15、国家税务局文件 深国税发〔2008〕8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市局制定了《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四日 深圳市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走出去”战略,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和《转发国家税务
16、总局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25号)及现行出口退(免)税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旧设备的出口退(免)税管理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工负责。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与外购旧设备的,其退(免)税认定、审核审批实行集中管理,由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统一负责。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其免税认定和免税管理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负责。 第二章 享受退(免)税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旧设备是指出口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
17、以下简称自用旧设备)和出口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以下简称外购旧设备)。 本办法所称出口企业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方式包括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 第四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如退税单证齐全,可申报办理该项设备的出口退税;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外购旧设备、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实行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对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
18、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凡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五条 外商投资项目已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且已超过5年监管期的国产设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退(免)税的认定 第六条 出口企业享受出口旧设备退(免)税政策,应按照本规程第二条规定的分工管理的原则,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其出口的旧设备方可办理退(免)税。已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的,无须再次办理。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19、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综合岗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到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出口退(免)税认定岗办理。非增值税纳税人未办理过国税税务登记的,应先到国税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四章 出口旧设备退税的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 申报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应于旧设备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见附件1),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见附件5-1、5-2),
20、提供下列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申请退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3.《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见附件2); 4.确认旧设备折旧情况的相关固定资产财务会计资料(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验原件留存已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旧设备,如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收汇证明。 第八条 申报退税的出口企业属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
21、围企业的,其自获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资格之日起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算抵扣后方可办理退税;如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该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算抵扣,则不得办理退税。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其应退税额: 应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的金额(不含税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退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已提折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须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提取折旧,并计算设备折余价值。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受理企业退税申报后,对《旧设备折旧
22、情况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进行形式审核(不审核折旧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通过内部文件交换系统将《确认表》)交由负责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所得税管理机关对折旧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予以核实后,在《确认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通过内部文件交换系统将《确认表》第一联返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机关管理的,《确认表》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负责核实;由地税机关管理的,《确认表》由主管区局负责核实。 第十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受理企业退税申报后,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数据(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的旧设备)同海关电子信息、外管局电子信息进行人
23、工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退税。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函调,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1.0版)试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08〕42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出口旧设备免税的申报和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免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如果出口的旧设备为外购的,应于旧设备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
24、税申报表》(见附件1,下同),持下列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申报免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一般情况下应提交原件,如不能提交原件的,验原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须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资料(验原件留存已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如果出口的旧设备是自用的旧设备且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持上述资料申报免税。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
25、设备的免税不退税申报,应于旧设备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申报免税: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一般情况下应提交原件,如不能提交原件的,验原件并留存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本规程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企业: (一)按规定予以免税的,企业应填写
26、《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持第十一、十二条所列资料,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或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申报免税。 (二)按规定予以征税的,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第十四条 接到企业旧设备出口免税申报后,税务审核人员须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同海关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认为有必要进行进一步核实的普通发票,可通过函调的方式核查其纳税情况。普通发票的函调格式见附件3(1-2)。对核查无误的出口旧设备予以免税。 第六章 岗位职责 第十五条 岗位职责 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实行初审、复审、审批三级管理。各区、
27、分局的岗位设置及职责,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设定。 (一)综合业务岗 1.负责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2.负责受理企业申报,并出具受理回执; 3.建立旧设备出口退(免)税台帐; 4.负责退单、回单的台帐登记处理; 5.负责相关的数据统计和统计报表的报送; 6.负责函调的收发和《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的内部交换的收发登记工作; 7.负责移交已审结单证至相关部门办理退(免)税; 8.负责退(免)税单证档案资料的管理和移交; 9.其他工作。 (二)初审岗 1.负责审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单证,包括审核企业退(免)税资格是否符合规定、申报退(免)
28、税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单证资料是否齐全、退税计算是否准确、签字盖章手续是否完整等; 2.在退税审核系统中人工比对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无误后打印比对结果签字确认并将其装订至退税申报单证资料中; 3.建立出口退(免)税单户审核台帐; 4.负责发票的函调和《确认表》的形式审核工作; 5.在《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6.负责退(免)税检查; 7.其他工作。 (三)复审岗 1.负责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 2.建立复审台账; 3.在《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上签署复审意见; 4.参与退(免)税检查; 5.其他工作。 (四)审批岗 1.在
29、《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2.组织和落实旧设备退(免)税政策的实施; 3.其他工作。 第七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各区局、分局(宝安、龙岗以区局为汇总上报单位)将上一季度的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统计表(见附件4)以公务邮件方式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七条 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的,按照骗取出口退(免)税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程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退(免)税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8年2
30、月1日起执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1.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 2.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 3-1.调查核实出口旧设备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普通发票); 3-2.调查核实出口旧设备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普通发票调查表); 4.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旧设备退免税 5-1.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申报退免税资料装订顺序及申报要求 5-2.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退免税资料封面格式 附件5-1: 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申报退免税 资料装订顺序及要求 (一)
31、 资料装订顺序 1、《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资料封面》(见附件格式); 2、《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退税用)》或《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免税用)》;同一企业当期同时有退税申报和免税申报的,应分别装订成册。 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者购买设备的普通发票或进口完税凭证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的,须提供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供核实用); 5、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以及申请退税旧设备的固定资产账务等相关会计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携带原件供核实用); 6、出口退税备案登记资料复印件
32、携带原件供核实用);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 8、办税人员的资质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和办税授权书(可参照国产设备退税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格式办理); 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资料装订要求 1、所有打印件和复印件使用A4规格纸张; 2、所有打印件和复印件必须有企业签字盖章; 3、所有资料装订成册(以活页形式非订本形式),并在资料上分类标识类别。 附件3-1: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查核实 旧设备出口税收有关情况的函 编 号: 签发人: 签发 国家税
33、务局: 我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向你辖区 (纳税人识别号: )购进出口货物,普通发票 份,(每张发票情况见“供货企业普通发票调查表”,附后) ,该批普通发票金额合计 元。请按照国税发[2006] 165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企业生产经营及纳税等情况以及其他情况调查核实,并参照国税发【2006】165号文附件2格式回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34、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35、 附件5-2: 收单编号: 所属年度: 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 退免税申报资料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代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附件1 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及办税授权书 深圳市国税局退税处: 我公司于近期接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委托向贵处代为办理出口旧设备的申请退税业务。我公司全称为__________________
36、为便于开展工作,现特授权我公司___________部门负责人_________及经办人________专项负责和办理此次业务。 此授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我公司全权承担。 (中介机构全称及盖章) ( 年 月 日) 办 税 授 权 书 (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申请退税业务之非企业自用) 深圳市国税局退税处: 我
37、公司于近期向贵处申请办理出口旧设备的退税业务。我公司全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便于开展工作,现特授权我公司___________部门经理_________及经办人________专项负责和办理此次业务。 此授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我公司全权承担。 附件:部门经理及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全称及公司盖章)
38、 ( 年 月 日) 办 税 授 权 书 (深圳市出口企业出口旧设备申请退税业务之企业委托中介用) 深圳市国税局退税处: 我公司于近期向贵处申请办理出口旧设备的退税业务。我公司全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便于开展工作,现特授权办税中介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专项负责和办理此次业务。 此授权的真实性合法性由我公司全权承担。 附件:1、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及办税授权书 2、中介机构营业执照 3、申请企业与中介机构办税协议 4、中介机构部门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司全称及公司盖章)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