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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矿集团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合编版).docx

1、 第一章 集团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董事长、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指令,并负责监督、保障其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2条 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定期听取安全 生产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纳入安全考核内容。 第3条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审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考核、奖惩、任免情况及安全重大事项,研究分析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结、分析、部署安全工作。 第4条 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

2、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 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5条 确保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费用的投入和有效实 施,不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第6条 审查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7条 支持总经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经理层执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8条 充分发挥各级党群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保障作用,组织建立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网络体系。 第9条 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10条 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监察

3、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落实整改措施。 第11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灾害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查明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对安全质量事故按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指示、指令,并负责监督、保障其在集团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2条 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首位,定期听取安全 生产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时,纳入安全考核内容。 第3条 参加董事会议、党政联席会

4、议,主持召开经理层安全办公会议,协助董事长审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机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考核、奖惩、任免情况及安全重大事项,研究分析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总结、分析、部署、贯彻、执行、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 第4条 组织经理层、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5条 协助董事长确保集团公司生产安全费用的投入和有效实施,不断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第6条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7条 组织经理层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执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情

5、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8条 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9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组织落实作业现场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11条 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对集团公司的安全监察,如实报告有关情况,落实整改措施。 第12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灾害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查明事故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按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副

6、总经理(安全生产、基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按照分工范围积极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部处室的领导,对职能部处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认真贯彻董事长、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并抓好落实工作。 第4条 抓好不断提升三三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对“三个亮点”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5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本企业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7、 第6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根据煤矿企业的长远规 划、接续计划,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第8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9条 在本企业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要亲临现场指挥。 第11条 坚持

8、开展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和基建等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2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掘、机、运、通、防治水、基建和供电等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掘、机、运、通、防治水、基建等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要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组织进行抢险、防止事故扩大。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保证工作的连贯。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

9、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 (一)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根据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副总经理给予责任追究。 第20条 对煤矿企业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1条 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

10、未认真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每月至少一次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例会,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分管的有关部处室工作不协调,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安全隐患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第24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未及时组织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或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有关隐患不及时、措施不力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及时编制煤矿企业安全技措

11、工程计划,或在资金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够保证按照安全投入计划及时完成相关工程、落实相关措施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26条 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过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分管部处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

12、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指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现矿区安全生产。 第2条 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党员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努力做到安全生产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天字号”大事一起抓。 第3条 紧密结合矿区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活动

13、定期进行检查评比,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第4条 坚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全局安全生产情况,为安全生产的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第5条 积极参加安全工作重大方针、重要措施、重大投入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的研究,提出积极建议和意见。 第6条 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基层,深入井下,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7条 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严肃认真执行责任追究制,对发生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按照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8条 协助抓好青安岗员、安全网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发挥他们的

14、积极作用。 第9条 认真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对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宣传不及时、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11条 在分管工作中,因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的,追究分管领导的直接责任。 第12条 未能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13法”活动中,检查、考核、评比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13条 分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力,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

15、管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14条 在分管部门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领导责任。 副总经理(经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协助总经理搞好洗煤加工、煤质管理、煤炭销售、资金回收、市场开拓,协调好地方铁路、公路、水路的运输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市场形势,培育更多资信好的大用户,最大限度地为企业多创效益。 第2条 加强企业依法经营工作,逐步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工商注册、年检的管理工作,依法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各类企业经营管理。 第3条 抓好矿区人力资源管理,统一规范劳动力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加强技术工

16、人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职工自主保安意识。并根据安全生产岗位和需要合理配备劳动力。 第4条 结合矿区的实际研究制订与安全质量相挂钩的分配办法,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激励约束机制。 第 5 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省国资委有关企业经营管理、劳动保障、法律事务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 第6条 负责督促检查分管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7条 加强对相关处室的领导,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支持采掘一线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经营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

17、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第9条 分管的有关处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负领导责任。 第10条 在分管处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经营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监督企业行政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

18、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 第3条 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 第4条 必须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代会的安全作用,建立职工代表安全巡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巡视。 第5条 经常组织人员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 组织有关部室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组织有关部室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 第8条 每年

19、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 第9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 第10条 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权益。 第11条 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提高“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责任追究 第12条 没有对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行政主要领导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集团公司工会主要负责人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

20、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的,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集团公司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和职工代表安全巡视,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集团公司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未组织各级工会组织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

21、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过煤矿工会主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管部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集团公司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组织集团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必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2条 根据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的安全投入计划、预算

22、指令或指示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资金来源,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及时供应。 第3条 监督各矿井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和维简费等费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4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安全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批准的使用计划(或预算、批文)及时下拨到使用单位,并监督有关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5条 负责所分管的各部(处)室的全部安全工作。 第6条 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堵塞漏洞、防范风险,并保证严格执行。对企业的资金安全、财产安全、会计档案和会计信息的安全负责。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不能保证按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不能够保证煤矿正常生

23、产过程中安全投入的,负领导责任。 第8条 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维简费用等不足或挪作他用的,负领导责任。 第9条 对上级财政部门下拨的安全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负领导责任。 第10条 在抢救事故的非常时期,财务部门未能准确、迅速执行公司领导的决定,因资金调度问题影响抢救工作的,负领导责任。 第11条 企业发生资金被盗、票据丢失等财产损失的,总会计师负领导责任。  第12条 在分管部(处)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负领导责任。 第13条 总会计师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

24、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副总经理兼安监局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对全公司的安全监察工作全面负责,对全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及上级安全指令、指示、规定的情况行使监察权。 第2条 负责全公司综合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规划、措施的制定与落实。适时组织安全检查、质量达标验收及有关安全活动,经常深入现场,掌握全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第3条 定期组织分析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安全工作,提出实现安全生产

25、防止事故的措施。提出安全奖励基金的使用,正确行使安全奖惩权利,奖惩结合,严格兑现。 第4条 负责监督检查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责成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订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 第5条 主管全公司安全培训工作,分管矿山救护工作。 第6条 定期组织并主持安监工作例会,协调驻各单位安监处(站)和安监局内各处室的工作。负责安监部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及时掌握和考核各安监处长和安监局内人员的工作情况,注重提高广大安监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努力完善安监工作手段,不断提高安监工作水平。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

26、政策和有关法规、指令的。 第8条 未能按照集团公司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赋予职权的。 第9条 分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力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第10条 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将按照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副总经理(后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在公司党政的领导下,负责协助安全口做好地面后勤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及其部门负责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2条 协助安全口办理有关后勤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起草、印发等事宜。 第3条 组织督促检查各单

27、位后勤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后勤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后勤安全检查和整改情况。 第 4 条 负责公司后勤安全抵押奖励的考核和兑现。 第5条 负责组织预防火灾、食物中毒、医疗事故、流行病爆发等,出现事故迅速组织抢救工作。 第6条 协助做好安全生产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反映和帮助解决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矛盾和问题,防止矛盾激化而影响安全生产。 第7条 协助安全口对后勤工作中出现的事故进行分析,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意见。 二、责任追究 第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后勤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

28、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不加制止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9条 分管的有关后勤部门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安全生产的,后勤副总经理负主要责任。 第10条 后勤副总经理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后勤副总经理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在分管处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后勤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副总经理(非煤)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

29、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 第2条 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3条 负责组织、落实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工作,努力提高非煤产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 第4条 负责全公司非煤系统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规程的学习,不断提高非煤干部职工的安全知识水平和技术水平。 第5条 参加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对非煤企业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落实人员限期解决。 第6条 定期深入现场,了解现场安全工作状况,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7条 负责全公司非煤产业安全技术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措工程计划的落实。 第8条 当所分管的非煤单位发

30、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的抢险和恢复生产工作。参与非煤企业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非煤副总经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章指挥工人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 非煤企业重大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到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31、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 分管的有关处室不能协调工作,影响现场的安全生产的,负主要责任。 第12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在分管处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非煤副总经理负领导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全面负责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集团公司在安

32、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主要抓好“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作。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等灾害的治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治理上述灾害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3条 组织编制集团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认真组织研究、制定煤矿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确保集团公司矿井采掘接续正常,有利于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 第4条 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根据工作安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救灾演习。 第5条 负责组织编制(修编)集团公司各单位地质报告及资金安排,并做到合理开发、三量平衡。

33、 第6条 对集团公司的“三下”开采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措施等进行严格审查。 第7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 第8条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进行会审。 第9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集团公司安全技术水平。 第10条 定期组织进行集团公司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制定治理措施。 第11条 每日对集团公司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12条 按时参加集团公司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

34、出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意见。 第13条 督促、检查相关部门的责任制落实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14条 协助集团公司负责人组织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15条 组织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6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7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

35、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 发生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及资料的。 第20条 未按时组织进行集团公司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措施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1条 总工程师对集团公司技术管理工作

36、负直接或领导责任。 第22条 组织编制集团公司煤矿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不合理,或在组织救灾演习过程中发生意外,总工程师应直接责任。 第23条 集团公司发生“一通三防”和防治水重大事故,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24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编制(修编)的地质报告有缺陷,或不能够做到合理开发、保持三量平衡的,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集团公司的生产布局及接续计划不合理,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重大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在集团公司的有关设计中(主要有“三下”开采

37、设计、改变通风系统设计、采区设计、水平延深设计、采掘工程设计、“一通三防”、防治水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28条 按照总工程师批准的水淹区域下废弃煤柱开采安全措施进行采掘活动时,形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违反有关规定,审查中没有发现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0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发现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

38、任。 第32条 集团公司瓦斯检查报表、监控系统等报表缺少总工程师的签字,或虽然签字但对瓦斯异常现象没有采取措施、及时处理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能够指导应急救援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总工程师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党委常委安全生产责任制

39、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指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现矿区安全生产。 第2条 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 第3条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领导干部下井规定的督察,强化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工作。 第4条 坚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把安全生产列为集团公司党委及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贯彻执行安全方针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第5条 抓好安全生产的宣

40、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指令的。 第7条 未能按照集团公司党委分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赋予职权的。 第8条 分管部门配合协调不力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的。 第9条 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将按照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章 公司机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委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围绕安全生产搞好信息调研

41、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服务,起到参谋助手作用。 第2条 督促“安全第一,生产第二”方针的贯彻落实,督促检查董事长、党委书记有关安全指示的落实情况、 第3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 第4条 本部门工作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知识、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 第5条 积极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集团公司党办有关责任人员警告处分: (一) 向领导提供信息失实,导致领导决策失误的; (二) 对安全生产方针以及董事长、党委书记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督促检查不力; (三) 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配合不得力;

42、四) 在安全检查中对工人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五) 部门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安全工作的; (六)无故拒不执行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纪委、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广泛宣传和认真组织矿区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带领本部门和矿区纪检监察系统,为安全生产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第2条 广泛宣传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工作部署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安全发展观和安全荣誉观,提

43、高自主保安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第3条 以“安全13法”为载体,组织矿区纪检监察系统积极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活动,制定活动意见,加强检查考核,积极调动各单位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活动效果。 第4条 根据集团公司安排,积极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检查、督导等各类活动。 第5条 加强本部门安全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件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责任追究 第6条 对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宣传不及时、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分管领导

44、负连带责任。 第7条 对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工作部署等宣传不及时、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8条 对在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竞赛活动中,组织指导基层单位不力、无特殊情况不及时检查、检查评比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9条 对未按照公司要求,无故不按时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检查、督导等各类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

45、评、记过等处分。 组织部、人事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 职责范围 集团公司组织部、人事处是矿区安全生产的监督保证部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教育好党员,管理好干部,严格履行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指令,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现矿区安全生产。 第2条 加强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把安全生产工作与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 第3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领导干部下井规定的督察,强化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工

46、作,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地制止“三违”,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4条 坚持带头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单位,调查掌握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把安全生产列为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切实把贯彻执行安全方针作为部门的首要职责。 第5条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广大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 第6条 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将按照集团公司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二、 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按照集团公司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7条 未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指令,“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固。

47、第8条 未能及时加强对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的思想教育,给安全生产造成不利影响的。 第9条 未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大检查和领导干部下井规定督察的。 第10条 未能把安全生产列为考核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考核内容的。 第11条 未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基层党组织涣散软弱,作用发挥不好,给安全生产带来不利影响的。 宣 传 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广泛宣传和认真组织矿区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带领本部门和矿区宣传系统,为安全生产大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第2条

48、 广泛宣传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工作部署等,教育引导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安全发展观和安全荣誉观,提高自主保安意识,自觉遵章守纪,努力实现安全生产。 第3条 以安全宣传教育“十三法”为载体,组织矿区宣传系统积极开展喜闻乐见、寓教于乐、扎实有效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制定标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十三法”开展情况进行半年一检查一评比一表彰,不断提高各单位开展活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活动常抓常新。 第4条 积极宣传和推动安全文化建设。利用多种形式和媒体,组织开展安全理念宣灌和实践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基层单位安全文化创建经验,打造强势安全文化,推动安全管

49、理由“制约+自觉”逐步向“自觉+制约”转变。 第5条 根据集团公司安排,积极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宣传、检查、督导等各类活动。 第6条 加强本部门和矿区宣传系统安全管理,切实做到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各类宣传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发生各类安全事件和人员伤亡事故。 二、责任追究 第7条 对党的“安全第一”方针及上级一系列安全法律法规、指示指令宣传不及时、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8条 对集团公司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及安全规章制度、安全工作部署等宣传不及时、不到位或出现重大偏

50、差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9条 对在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十三法”活动中,组织指导基层单位不力、无特殊情况不及时检查、检查评比出现重大偏差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10条 对在宣传和推动安全文化建设中,出现失职行为、发生偏差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等处分,部门主管领导、部门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11条 对未按照公司要求,无故不按时参加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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