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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学生圆桌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doc

1、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学生圆桌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 12月15日上午,第五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学生圆桌论坛在我院明德法学楼601国际报告厅开幕。此活动是两院一年一度的学生交流活动,由两院轮值举办。  开幕式由我院党委副书记兼副院长杜教授主持,我院院长韩教授首先致辞。他对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到访的师生表示热烈的欢迎,回顾了两院的合作交流历史,在两院教师的倡导下,两院开始了学生交流活动。学生圆桌论坛一方面为两岸学生交流学术思想提供了良好平台,另一方面也推动了两岸学生到对方院校攻读法学学位。他很高兴的看到此前来我院参加圆桌论坛的辅仁同

2、学有数位都到我院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行政副院长兼学士后法律系主任吴志光教授随后致辞。他很高兴此次能够带领辅仁大学法律学院的学生来人大法学院参加学生圆桌论坛,这是两院学术交流的重要成果。吴教授还介绍了辅仁大学法律学院的历史、学术文化等,希望通过学生之间的交流能够增进彼此了解,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随后的圆桌研讨分别在明德法学楼601会议室和602会议室同时进行,分设公法篇、民法篇(一)、民法篇(二)、刑法篇(一)、刑法篇(二)和刑法篇(三)共六个单元。两院同学进行了充分的交流。本文后附每个单元同学的会议综述。   公法篇(撰写人:周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第一

3、单元为公法篇,由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姚孟昌助理教授主持。首先,辅仁大学张佑齐发表了题为《行政诉讼中争点效理论之研究》的报告。他认为,如果把争点效理论从民事诉讼直接移植到行政诉讼中,将有悖于行政诉讼本质。因此应当在公益原则下,结合个案诉讼的公益性,来决定争点效的利用与否。中国人民大学周雷的发言题目是《择业禁止、职业自由和比例原则——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合宪性的再探讨》。他运用审查基本权利限制的“三阶段”分析框架,分别从法律保留、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目的正当性和比例原则等形式和实质层面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条的合宪性进行分析。随后,辅仁大学冯惠平作了题为《论公务员人事契约之容许性》的报告。

4、他从台湾二元法制架构体系中的救济法院选定和相关公法规范的适用性入手,对公务员任用的处分关系、行政契约与行政处分并用争议等问题进行论证。中国人民大学姚子骁的发言题目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现状和未来——与台湾地区“诉愿审议委员会”相互对比于借鉴》。他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理论与功能入手,通过对比诉愿审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制度构造、主要特点和实施现状,指出了现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暴露的问题,并提出改革建议。辅仁大学吕铭哲的发言题目是《第二次政党轮替后之两岸交流互动与影响——陆生来台就学初探》。他从第二次政党轮替后开放陆生来台就学的政策发展入手,运用文献数据分析、次级数据分析和初步访谈等方式,就开放

5、陆生来台就学所产生的问题与政策提出检视与建议。中国人民大学高雯发表了主题为《宪法斗争如何转为革命?——以北美独立革命为例》的报告。在她看来,北美独立革命的爆发对英美双方都有一定的教诲和启示。以北美独立战争为例,探究宪法斗争如何转为革命,对当今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宪制性事务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最后一位发言人是辅仁大学刘静婷,她的发言题目是《从全民健康保险法的变迁探讨医疗崩坏问题》。她介绍,全民健康保险是台湾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透过公权力介入制定法规强制纳保,现已有超过99%的台湾民众加入,但仍然存在着因给付而导致的收支不平衡现象。她藉由回顾健保法的制定与修正,并观察历次给付制度的改变,

6、详细探讨了医疗崩坏问题及其修正建议。发言结束后,辅仁大学宋佳恩、中国人民大学涂龙强、辅仁大学周玥、中国人民大学王建睿和辅仁大学黄翊翔分别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吴志光教授和姚孟昌助理教授也进行了与谈。随后本单元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师生热烈讨论,畅所欲言,就前述公法问题深入交换看法。 民法篇(一)(撰写人:陆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 民法单元(一)于我院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进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后许可主持。论坛上,两校同学就情势变更、两岸场外交易的比较分析、劳动法制定、以及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主持人许可博士后首先对辅仁大学同学的到来表

7、示欢迎,并简短回顾了自己与台湾,包括辅仁大学、台湾大学等高校的渊源。在简短的问候后,来自辅仁大学的张芷芸作为第一个发言人以《浅论情事变更权利之时效期间》为题进行报告,该报告以公共工程契约关系(类似大陆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为切入点,首先讨论了宜将情事变更权利认定为形成权,并且法律虽然未规定这一权利行使的时间,但是并不意味着对此不施加任何限制,应允许法院类推适用“民法”第245条的规定,认定承包商行使情事变更的期间为承包商知悉物价上涨一年内,或者物价上涨时起十年内,超过该期限则权利归于消灭。此外,增加给付部分的请求权于法院判决确定时确定,时效为两年。 第二个发言人的是来自中

8、国人民大学的徐凯,其报告以《两岸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兼谈台湾柜买中心转板制度对大陆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借鉴》为题,首先简要介绍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和两岸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结构和流动,提出中国目前的转板制度还需要改进,并重点对台湾地区柜台买卖中心(含兴柜市场)和大陆地区新三板市场进行比较分析,从证券市场准入制度、分层制度、转板制度、退出制度等四个方面分析二者的区别,并重点就大陆新三板市场的转板制度提出落实注册制、统一转板上市条件与IPO上市条件、配套建立针对转板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等建议。 随后发言的同学薛淑文是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在《全球化视角下中国劳动法律制定中的协商现象》报告中,

9、薛淑文同学具体讨论了劳动法律规范制定中的问题,指出在经济全球化时代,经济结构所造成的劳资双方的不平等趋势更为严峻,由此使得劳资各方的有效的协商对话更难以实现,并给劳动法律规范的制定带来了新困境。报告重点以《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为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中国在劳动法律规范的立法模式中引入必要的协商,同时维持立法机关主导的模式能为立法提供更为充分的民意支持,有利于应对全球化困局,但这种做法也存在着有效协商难以实现的问题,因此,仅有协商不能解决问题,相应的立法决断和国家意志也应发挥其作用。 最后一个报告的同学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硕士生任亚男同学,其报告《论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首先分析了

10、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肖像的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缺乏违法阻却事由等三点,提出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应当优先于其他的权利,在肖像权与著作权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肖像权,并对二者冲突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类型化的案例分析;与此同时,也存在著作权优先于肖像权的情况,主要包括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为本人利益的需要等情形。在实践过程中,应当以肖像权优先为原则,以著作权优先为例外,采用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途径。 评议环节中,来自辅仁大学的郭展玮重点分析了任亚男同学的报告,指出该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提出两岸目前在学术和立法上就肖像权的侵权要件均存在争议,并进一步对报告中的案例分析提出了建议,例如在报告案例中提

11、到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构成侵权,发言人注意到没有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不代表没有侵害肖像权人的权利,但可以对此处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此外,在未构成表见代理时,摄影师伪造授权并不必然导致杂志社不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报告人应将这一点纳入考量;最后,郭展玮同学对肖像权和著作权是否真的存在优先顺位提出了质疑。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张异冉博士主要就徐凯同学的报告进行评议,指出该选题非常敏锐地捕捉到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并就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宏观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回顾了中国现有的证券相关重大文件以及政策方向,并分析了相关监管上的规定及其转变;并指出徐凯同学在使

12、用相关术语时严谨性方面存在欠缺,例如“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一用语过于广泛,不太适用该报告的语境,将“资本市场”改为“股票市场”更为精确;此外,在讨论大陆地区的核准制时也存在用语含糊不清,未区分“发行”、“上市”、“交易”等概念的问题。 来自辅仁大学的高筱茹同学从两岸法律对比的角度就徐凯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简要介绍了台湾证券市场,包括上柜、兴柜和最近设立的创柜市场等主要组成部分,在这三个市场上市有不同的条件,兴柜上市的条件较上柜较为松散,原因在于设立兴柜的目的是为中小型企业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提供方便,创柜板市场的定位是为具有创新能力的非公开发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的筹资机制。台湾实施兴柜市场多年也

13、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其配套股票交易规则并不完善,有时甚至比上柜市场交易的限制更为严格。报告中的新三板形态与台湾的兴柜市场具有相似之处,大陆可参考台湾方面兴柜市场出现的相关问题来完善自身的制度,例如进入门槛虽然低,但也要考虑配套设置,否则为保护投资人而设立的交易限制过多反而会降低其投资意愿;并且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市场的发展。 第四个评议的同学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陆哲同学,她首先认可了任亚男同学选题的价值,但提出在该文中并未很好体现出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之处,更多分析的是肖像权侵权本身的构成要件和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并指出很多肖像权侵权的问题涉及到的是对名人肖像的

14、商业化利用、侮辱性使用他人肖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报告所选案例的代表性不足;此外,虽然肖像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但不能直接认可法律上对肖像权的绝对保护,还应认可存在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最后评议的同学是来自辅仁大学的王亭儒同学,她首先指出中国劳动纠纷和台湾劳动纠纷的立法规定存在不同,即在大陆,劳动纠纷诉讼之前必须经过仲裁,而台湾没有这个限制;并指出两岸程序设置存在不同,大陆采劳工自由加入公会的做法,并提出德国从1918年开始采用的“拘束力一般化宣告”具有借鉴意义,而台湾团体协约法订立了80年,但是还没有纳入新的条文中,这一方面需要向大陆学习;此外,大陆餐饮业中常见的非全日制用工也带来了“廉

15、价劳工”、“血汗工厂”等问题,台湾企业也常常运用这种策略,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导致劳资纠纷多发;最后,报告重点讨论立法和程序,但也应考虑司法上的落实以及劳资方的纠纷如何迅速处理等方面,否则并不能实际解决劳资纠纷等问题。 许可博士对同学们的发言和评议进行了简短的总结后,组织大家就发言和评议中涉及的问题进一步讨论,发言同学也就评议同学指出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在大家愉快的讨论中,本次论坛的民法单元(一)圆满结束。 民法篇(二)(撰写人:杨苏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民法篇第二部分在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进行,本场分论坛由辅仁大学学士后法律学系邱晨助理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杨苏虹

16、就“死后人工生殖亲子关系之法律问题”为主题,首先对日本〈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庭:平成16(受)1748:判决〉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案是目前对于死后人工生殖子女亲子关系问题进行直接回应的较有影响力的判决;随后,她介绍了台湾和大陆的类似案例及相关立法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呼吁透过修法保障人们的生育权和子女的相关权益。紧接着,辅仁大学法学院法研所民商法组三年级郭子千以“涉外继承之研究:以准据法之决定为中心”为题,对涉外继承问题进行了探讨。他阐释了继承法律冲突问题出现的原因,例如本国法与财产所在地法、住所所在地法有冲突,被继承人与继承人国籍不同等;他从概括继承主义、清算主义,以及继承统一主义、继承分

17、割主义,这两组概念入手,分析了目前台湾对于涉外继承的相关立法,得出涉外继承之准据法应由当事人选择的结论。本单元最后发言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杜文婷,她分析了中国大陆民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通过对《物权法》中有关所有权和他物权的物权变动的法律条文的分析,她表示,目前中国大陆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兼采债权意思主义,随后就物权变动模式的困境、原因和解决途径予以了讨论。本单元由辅仁大学财经法律研究所二年級薛祐珽担任评议人,就死后人工生殖问题,他进行了补充说明,并介绍了台湾方面的相关文献,就物权变动问题,也分享了台湾目前的情况。在交流环节中,邱晨助理教授针对中国大陆婚姻继承法中的非婚生

18、子女认领问题向杨苏虹同学提问,郭子千同学也提出了他对于死后人工生殖问题的见解。杨苏虹和杜文婷两位同学对于台湾师生的提问进行了回应。 刑法篇(一)(撰写人:徐月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第一位发言的徐月笛同学来自人大法学院,发言题目是《从刑事错案看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徐月笛同学以刑事错案为切入点,主要从物证鉴定意见的资格要件、客体要件、程式要件和形式要件四个方面,通过展示不同的刑事错案,阐述四要件的具体内涵和因四要件缺失而导致的物证鉴定意见不合法的情形。之后她分析评论了大陆地区现行法律、制度在审查物证鉴定意见合法性上的不足,并提出要建立物证保管链、强调鉴定文书的规范化和充分发展

19、专家辅助人制度来保障物证鉴定意见的合法性。 第二位发言的程尤美同学来自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发言题目是《科学证据相关问题之探讨——以“佛莱耶法则”与“道伯特法则”为主》。程尤美同学首先对台湾地区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的刑事判决进行统计,分析了妨害性自主、杀人、贪污、违反毒品危害的防制条例、违反枪炮弹药刀械管制和诈欺等案件中专家证人的适用;然后她对美国的佛莱耶法则和道伯特法则的利弊进行讨论;最后,程尤美同学提出台湾地区要重视专家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希望通过立法方式对专家证人及其出庭制度加以规范。 第三位发言的刘俊杰同学来自人大法学院,发言题目是《论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之界限》。刘俊杰同学首先分析了

20、大陆地区刑法解释论中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并指出二者间的争议实际是误解大于实质;然后他在讨论不同学者对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界限观点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将“保持事物性质说”作为扩大解释界限的全部过程或唯一标准,并以刑法中的“财物”为例,详细阐述了“保持事物性质说”的具体内涵;最后,刘俊杰同学具体阐述了刑法解释应该经过的全部过程并进行全文总结。 三位发言人的发言结束后,由来自辅仁大学法律研究所的程冠婷同学进行评议。对于刘俊杰同学的发言,程冠婷同学提出两点:一是论文的格式有待改进;二是文中虽然提到了“保持事物性质说”和综合性区分方法,但并未对综合性区分方法予以详细阐述。刘俊杰同学的回应:格式部

21、分会予以修正;任何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适用的标准都不可能是绝对客观的,必然掺杂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事物的“性质”也不能绝对客观,所以最终要以法律商谈、提交权威机关解释等程序性方式来消除。 对于徐月笛同学的发言,程冠婷同学提出三点:一是形式要件缺失是否一定导致物证鉴定意见的不合法?二是物证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独立性?三是专家辅助人应该是证人身份还是鉴定人身份?徐月笛同学的回应:一是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仅对“鉴定人、鉴定机构没有签名、盖章”的形式缺陷予以排除,如果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其他涉及鉴定的事项实际是合法的,只是在文书形式上有所不足,还是可以认为该鉴定意见是合法的;二是如果物证的提取、保管、使

22、用不当发生在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则鉴定意见一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在鉴定意见作出后物证灭失,存在物证保管链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追究保管人的责任,但已作出的鉴定意见在证明合法后可以采用;三是鉴定人是庭审前作出鉴定意见的人,与专家辅助人不同,而且由于大陆地区的证人仅指知晓案情的人,因此与专家辅助人亦不相同。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学界仍在讨论之中,尚无定论。 刑法篇(二)(撰写人:李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 在陈璇副教授的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和辅仁大学的学生就刑法问题进行了学术交流。 首先发言的是陈崇光《假释制度之探讨----以三振法案为中心》。他首先讲了2015年2月11日在高雄市

23、高雄监狱发生的狱中人犯挟持人质事件,这是他写这篇文章的原因。接着他讲了假释的意义、假释的起源于沿革、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假释制度的性质、假释制度的优劣与存费争论。然后他讲了三振法案的引进、三振法案的意义与沿革、三振法案面临的问题、台湾与加州三振法案的异同、台湾引进三振法案的疑异。最后得出结论:赞成假释制度。 第二个发言的是赵欣欣《被害人行为介入与因果关系认定》她首先列举了四个实践中的相关案例“跳车案”“小偷跳河案”“高速公路案”“涂抹香灰案”引出问题,接着讨论了我国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偶然因果关系说解决相关问题时存在的不足。然后简单地说明了一下对被害人自救行为介入下对因果关系如何规范评价的问

24、题。最后得出结论,重申了从规范角度定位和评价因果关系,跳出主观心态的干扰。 第三个发言的是林柏仰《论侮辱公务员与公署罪之保护法益》。他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引出这个问题,其次探讨了侮辱公务员与公署罪保护法益的争议,是保护公署与公务执行尊严,是保护情感名誉,还是保护公务的圆滑执行?最后得出自己的见解:本罪真正保护法益是公务的圆滑执行,即侮辱行为必须造成妨碍公务执行的具体危险。 最后发言的是李佳《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职务犯罪条款的意义与看法》。她首先介绍了刑法修正案(九)对职务犯罪条款修改的几个方面,将刚性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更有弹性的数额加情节模式,对行贿犯罪处罚加重,增设“对特定关系人行贿罪”,并提出了

25、自己的看法。接着提出了三个修改完善意见:个别规定需要更明确、扩大贿赂犯罪的标的范围、废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规定。最后得出结论,这次修改案是在中央强调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严厉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形势下对刑法相关内容的一次重大修正,是立法者在综合考虑我国当下的国情后的慎重抉择,但是要进一步地反思和批判相关内容的调整。《刑法修正案(九)》不可能解决所有的贪污贿赂犯罪问题,但我们一定会制定出越来越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严密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贪贿犯罪法律,为推进我国反腐败斗争提供更加锐利的刑法武器。 接着到了评议环节,杨庭玮评议的是赵欣欣的《被害人行为介入与因果关系认定》,提出问题:如何界定行为人

26、对结果的遇见可能性和结果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如何解释。张月丹评议的是林柏仰《论侮辱公务员与公署罪之保护法益》,提出问题:感情名誉的概念是否能用于公法、国家尊严与威信是否要与名誉权分开等问题。程尤美评议的是李佳《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职务犯罪条款的意义与看法》,提出问题: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终身监禁是否过于严苛、生命刑和自由刑哪个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贪污和贿赂的关系。然后同学们进行了回应。 总的来说这次学术交流是成功的,双方都做了充足的准备,十分精彩。  刑法篇(三)(撰写人:郭晓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下午15:10-17:10,于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分会场举行圆桌会议的刑法组论文交流评议,

27、讨论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副教授主持。 发言人的发言时间控制在15分钟左右,来自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法研所刑法组三年级的江孟洵同学率先发言,发言题目是:窄门尚未开足?简评2015年刑事再审之修法—以后丰大桥案为例,对台湾地区15年的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进行论述,并认为修法程度远远未达到民众预期。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三年级的李丹同学发言题目为: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及其路径。针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与传统意义上财产可以划等为中心进行探讨,向大家介绍目前为止众多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并逐个分析研究,得出虚拟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及应修改刑法将其入罪的结论。最后来自中国

28、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向琳玉同学带来:“论我国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行为的防控”为题的发言。 发言环节结束后进行上述论文的评议环节,每人控制在10分钟左右。 首先台湾辅仁大学法律研究所公法组一年级的宋佳恩同学对李丹同学的论文进行评议,在充分肯定李丹同学的学术成果后,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接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三年级郭晓明同学对江孟洵同学关于“刑事再审制度修改”的论文进行评议,并结合两地现实情况对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再审制度做出对比,并指出台湾地区的刑事再审制度的谨慎修法也是一种对司法负责任的做法;最后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四年级的黄莉媛同学对向琳玉同学的论文进行了点评和问题提出。 评议结束后,大家在魏晓娜老师的主持下一起对3篇论文进行讨论交流,来自两地的同学在互动中都学习到了很多,提升了思维,开拓了视野!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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