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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预防渎职侵权犯罪.docx

1、 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在全省建筑安全监督师资质培训班的讲课材料) 宋柏涛 一、反渎职侵权工作简介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内设职能部门之一,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对刑法第九章规定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36个罪名的渎职案件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7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的查办工作,是保障公正司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能部门。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1978年9月恢复重建后设立法纪检察处,2005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 渎职侵权违法犯罪是一种严重腐败现象,不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

2、遭受重大损失,而且极大损害党和国家的威信。中央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2010年12月2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关于进一步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的汇报,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查办和预防工作力度,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反渎职侵权工作,这在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在审议时指出,要重视反渎职侵权教育问题,渎职侵权往往与贪污受贿相联系,造成的损失往往比贪污受贿更严重,但是一些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

3、害性认识不够,要加强领导干部权力、责任相统一的教育,开展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发生。 2010年12月底,经中央同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高检院会同中央纪委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大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0〕37号文件)。文件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干部学院要将反渎职侵权法制教育纳入培训内容,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筑牢防止渎职侵权的思想防线,自觉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江苏省委高度重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2011年1月7日,省委书记罗志军组织召开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省检察院《关于贯彻中

4、办发〔2010〕3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我省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汇报》。省委常委会要求进一步加大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力度,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为江苏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6月15日,经省委领导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检察院省纪委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11〕2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反渎职侵权工作指明了方向。 二、我省反渎职侵权工作概况 201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在高检院和各级院党组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履行反渎职侵权法律监督职能,为保障

5、我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984件,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16件712人,提起公诉470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425人。查处的渎职侵权犯罪共造成101人死亡、37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85亿元。检察机关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36亿元。其中共查办建筑管理领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70人,这70人中涉嫌滥用职权罪的23人,涉嫌玩忽职守罪的47人,同时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有8人;正处级干部3人,副处级干部1人。上述犯罪共造成86人死亡,3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700余万元。我省

6、反渎工作的主要特点是: 1、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断增加。当前,仍然有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活动中不能做到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工作中或者徇私情私利,或者麻痹大意,敷衍塞责不作为,或滥用权力,这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多发高发的重要原因。还有就是,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环节多、责任相对分散,社会对其危害性认知不足,使其容易被忽视和谅解,客观上导致对渎职失职行为处置纠正不及时、处理轻刑化,惩治警示作用不明显等,也导致渎职侵权犯罪多发。2010年至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79人,较前两年查办的案件总数增加了39.5%,近三年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增加8%。 2、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很严

7、重。渎职侵权犯罪涵盖了刑法规定的43种罪名,涉及社会经济管理的方方面面。这些犯罪行为严重阻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社会和谐稳定,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破坏公平正义,社会危害性极大。在现实中,往往会造成房塌、桥垮、火灾、矿难等重特大责任事故,导致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比如,前几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导致全国数千名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奶粉患上了“肾结石”,有的婴幼儿最终死亡或者留下了终身残疾。又如,2008年山西省襄汾县新塔矿业公司发生一起特大尾矿库溃坝事故,造成277人死亡,33人受伤。

8、再如,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2010年至2011年,我省检察机关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共导致151人死亡、3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达10.9亿余元,间接损失难以计算。有的渎职侵权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如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7·28”特大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4784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案;有的渎职侵权犯罪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如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副镇长顾志文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款9968万余元损失案;有的渎职犯罪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带来严重威胁,如无锡市工商局崇安分局广益工商所副所长秦连

9、仿,明知以高奇为首的制售假牛肉团伙自2009年6月起就制造并在天鹏食品城内销售假牛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制售假牛肉团伙在长达1年半的时间里销售含有牛肉香膏、胭脂红的“假牛肉”达16万公斤。南京市建邺区商务局商贸科科长王健作为区屠宰管理办公室主要管理人员,在2008年该区兴旺屠宰场就被抽检出生猪含有“瘦肉精”的情况下,王健放弃监管职责,不采取有效的整顿措施,致使大批来自河南济源、孟州等地的含“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南京市场。流入市场的“假牛肉”、“瘦肉精”猪肉,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这些犯罪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感,败坏了政府形象,在社会上乃至国际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10、 3、因超越职权滥作为而涉嫌犯罪的比例较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有的甚至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2010至2011年立案的879人中,属于因超越职权滥作为而涉嫌犯罪的55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63.5%,其中,涉嫌滥用职权罪的402人,占立案总人数的45.7%;涉嫌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徇私舞弊类案件的91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0.4%;涉嫌非法拘禁、虐待被监管人罪等侵权类案件的65人,占立案总人数的7.4%。 4、犯罪集中发生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有些领域或部门呈高发态势。这些案件集中发生在群众

11、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监管、环境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司法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领域,占立案总人数的61.9%。涉农领域高发。如连云港市工商局原副处长袁某某滥用职权,致使某公司长期无证生产、销售假劣西瓜种子,造成100多户瓜农1000多亩瓜田绝收,直接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共查处该领域渎职犯罪案件87人,呈高位运行。 工程建设领域大要案频发。苏州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了市国土局金阊分局局长李才元等人对违法用地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家动迁资金4000余万元损失的特大渎职窝案。徐州市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新沂市新安镇政府拆迁工作人员王荣强等人滥用职权造成1700多万元拆迁款

12、损失的特大案件。徐州市院对媒体、网络多次报道、社会影响大的邳州市“1·7”违规拆迁致人死亡事件,主动出击,立案侦查了邳州市运河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原主任汤相华等3人滥用职权案,平息了事态,维护了社会稳定。基层行政执法、司法人员直接面对人民群众,他们的执法行为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容易发生侵害群众利益的渎职侵权犯罪。镇江市丹徒区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主任孟繁红在房屋产权登记审查工作中,在明知镇江瑞丹住宅发展有限公司将有关房屋已销售并备案的情况下,对该公司将已销售的房产再销售给他人给予备案并发放产权证,导致24户原购房户拿不到房产,遭受400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5、司法领域渎职侵权犯罪仍然突出。

13、2010年至201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8人,占立案总人数的10.0%。泰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城中区中队指导员李侯运为个人恩怨,擅自以办案名义将他人长时间拘禁,并采取殴打、捆绑和侮辱手段,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2011年,响水县公安局发生犯罪嫌疑人在审讯期间非正常死亡事件后,个别公安民警赔偿178万元后擅自火化尸体,严重损害司法权威,造成恶劣影响。省院直接牵头,迅速成立“6.21”专案组对事件展开调查,查办了响水县公安局副局长陈进兵滥用职权案和城东派出所民警孙超等4人刑讯逼供案。对司法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办,整肃了司法队伍,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 6、渎职犯罪

14、与贿赂等其他刑事犯罪相交织。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图蝇头小利,或碍于情面,接受他人请托,或者以公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在以上介绍全省被查办的879人中,同时涉嫌贿赂犯罪的113人,占12.9%。泰州市海陵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张启平收受贿赂8万元,未经招标直接发包工程,致使道路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全省检察机关从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通过努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集中力量查办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先后组织开展了查办工程建设领域渎职犯罪、危害民生民利

15、渎职侵权犯罪等专项行动,立案侦查破坏土地、森林、矿产和水资源以及支农惠农资金管理、农村土地征用和工程建设等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544人。二是严肃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及时介入调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药品事故138起,立案侦查渎职犯罪案件76人。如南京“7·28”特大爆燃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查处了多名相关责任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三是坚持把查办案件与加强预防紧密结合。各级检察院结合办案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建章立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警示教育、预防宣传等活动,努力从源头上遏制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省检察院先后向省环保厅、海事局、国土资源厅、

16、公安厅等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引起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相关单位和部门相继开展了专项教育整改活动,建立完善了管理制度,防止因监督失职再次造成重大事件;很多部门与检察机关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行风监督、预防共建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和行风建设;针对查办农机系统系列渎职案件中发现的国家补贴款发放环节存在的制度漏洞,向省农机局发出检察建议,省农机局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完善发放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了监督管理。 三、全省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 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失职渎职犯罪,是反渎职侵权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重大责任事故仍处高发态势。2011年,江苏省各级检察机关反渎职

17、侵权部门依法介入调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97起,经统计,事故共造成395人死亡,99人受伤,数十名群众中毒,直接经济损失9100余万元。其中,省院反渎局派员介入调查徐州丰县“12·12”校车侧翻致多名小学生死亡特大事故,立案侦查2名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的交警;立案查办了“6.19”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桥社区一幢办公楼因违规施工坍塌造成11人死亡、5人受伤的重大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嫌疑人2名;立案查处原泰兴市泰兴镇安全助理兼安委会办公室主任于志华玩忽职守,致“6·18”爆燃事故发生造成10人死亡、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案等。通过彻查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全省共立案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背后国家机关人员渎职

18、犯罪案件37件44人,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积极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相关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强化了风险防范工作,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这里,我想重点介绍近年来我省查办的三起工程建设领域渎职案件: (一)施靖等3人重大渎职案 2010年7月28日上午10时许,扬州洪远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在对栖霞区万寿村5号原南京塑料四厂厂址拆迁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械平整土地,挖断埋设在地下的丙烯管道,造成大量丙烯泄漏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10时11分左右,该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发生特大爆燃事故,造成22人死亡,11人重伤,周边近两平方公里内的3000多户居民住房及部分商店玻

19、璃、门窗不同程度破碎,建筑外立面受损,少数钢架大棚坍塌。 经过事故调查组查明,这是一起由于安全监督和管理严重缺失,拆除承包人为牟取私利,擅自改变拆除任务,违反禁止地下挖掘的规定,在阶段性停工期间野蛮挖掘地下金属管道,损坏化工生产输送丙烯的管道,造成大量丙烯泄露,遇明火爆燃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随着事故调查的深入,逐步暴露出栖霞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违反国家、省、市关于土地管理、拆迁管理和工程招投标等规定的问题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的行为。 2010年7月30日,省检察院牵头成立“7.28”专案组迅速展开工作。南京市院对“7·28”爆燃事故背后存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其他

20、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很快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施靖等3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涉嫌渎职犯罪先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机关侦查和起诉,2011年6月20日南京市中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办事处主任施靖有期徒刑5年,下关区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栖霞区拆迁安置办主任朱广源有期徒刑7年,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栖霞区拆迁安置办公室拆迁科科长王有道有期徒刑8年6个月。 (二)任强玩忽职守案 2010年11月26日20时30分,南京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纬八路-绕城公路)四标段B17-B18钢箱梁发生整体颠覆坠落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

21、损失9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南京市委、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成立了现场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三个工作组,分别展开工作。11月27日,南京市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我受省检察院委派介入事故调查,负责督办工作。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B17-B18钢箱梁吊装完成后,钢箱梁的支座没有注浆锚固,梁体和桥墩间没有有效连接,钢箱梁两端没有进行浇筑压重混凝土,钢箱梁梁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当工人在桥面使用震捣浇筑外弦防撞墙混凝土时,产生了不利的偏心荷载,导致钢箱梁整体失衡倾覆坠落。检察机关反渎部门通过深入调查取证,查明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综合分站主任任强在该起事故中

22、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具体犯罪事实是: 2009年6月,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南京市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开展监督工作,具体责任单位是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综合分站。综合分站主任任强是具体负责该工程监督方案的编制人和监督人。任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按照住建部2009年87号文,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施工方的施工方案,没有发现施工方未将超过36米以上(实际为41米)跨度的钢箱梁的安装编制专项方案,从而未编制专项监督方案,故在具体实施监督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中,没能实施专门的监督工作,系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经起诉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定任

23、强玩忽职守具体表现为: 1、在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核时,未发现施工方案中未发现施工方案中未将超过36米夸度的钢箱梁的安装编制专项方案,施工方案存在缺失,未要求施工方对钢箱梁安装编制专项方案及召开专家论证会; 2、在编制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监督工作方案时,由于未发现施工方的施工方案存在缺失,故没有将钢箱梁安装列入工程监督的重点检查内容,造成监督方案编制缺失; 3、因未将钢箱梁安装列入工程监督重点检查内容,在四标段钢箱梁的安装过程中,没有安排专门的监督工作,从而未能发现施工方违反施工顺序操作的问题。 2011年10月17日,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判决任强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对

24、任强从轻处罚原因,一是任强对87号文学习不够,主观系过失,二是施工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三是任强一贯工作表现较好;四是任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三)田治国玩忽职守、受贿案 泰州市海陵区村镇建设办公室原副主任田治国,于2007年至2008年担任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北路工程市政工程建设方的现场监管人员期间,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徇私舞弊,对施工单位泰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接海陵区东风北路工程过程中盲目追求施工速度、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东风北路道路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给国家投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493万余元。同时,2007年以来,田治国利用担任东风北路、江洲北路市政

25、工程建设方的现场监管人及泰州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副主任(借调)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4.4万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2011年12月20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田治国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四、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在以上我介绍的几起案件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罪名就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下面我想为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这两个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的一个法条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26、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两个罪名对主体要求、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是一致的,都是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至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他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故意上,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主观上不是积极追求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而是能够预见到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预见到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轻

27、信自己能够避免。 在行为表现上,滥用职权罪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行为人滥用依其职位而享有的职权,即非法地行使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比如违反程序进行招标,故意将不合格的工程认定为合格等;另一种是超越职权范围去行使不属于自己的权力,比如超越权限去罚款等。而玩忽职守罪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及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比如工作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做不做,也就是常说的不作为,或者漫不经心草率从事,搪塞敷衍等等。 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普遍存在,对情节轻微后果不重的一般只作行政处分就可以了,并不都需要受到刑事追究。那么什么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检察

28、院规定这两个罪的立案标准: (一)滥用职权案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

29、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

30、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玩忽职守案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

31、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原因及预防对策 (一)渎职侵权犯罪的发案原因 我们认为,发生渎职侵权这类犯罪的原因主要有: 1、少数公职人员思想防线不牢。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少数公职人员思想信念受到腐朽观念的影响,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异化,产生了严重的拜金主义、享乐思想。受利益驱动影响,有的把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经不起拉拢、

33、腐蚀,铤而走险,滥用手中权力,走向犯罪。如江阴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民警孙建国在收取他人4000元购物卡后,对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事故违规认定双方具有同等责任,致肇事者不受刑事追究。 2、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监督乏力。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尽管存在调查、审核、审批等诸多环节,但这些环节既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在每个执法环节内部也没有形成集体决策制,常常是“一把手说了算”,单位负责人的主观意志较容易在单位内部得到贯彻执行,往往出现单位负责人一人失职渎职,其分管的部门负责人及承办人均跟着失职渎职的现象;另一方面各个环节实行承办人个人负责制,信息不透明不公开,暗箱操作的现象相当普遍,承办人个人

34、的失职渎职行为难以被及时发现,甚至个别承办人通过弄虚作假欺骗领导的方法来达到徇个人私情私利的目的。如夏玉军在担任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兼徐州市泉山区城建重点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擅自将被拆迁房屋中的违章建筑面积变造为合法建筑面积,致使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款损失100余万元。 3、一些执法人员责任意识淡漠。很多执法监管部门都规定了检查或监督的职责,但仍有少数执法人员不负责任,以致检查或监督流于形式,对存在的问题或隐患,有的只是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责令整改,没有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更没有依照规定采取果断措施消除隐患;有的与被监督对象建立不正常关系,经常接受吃请、送礼,发现问题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

35、眼;还有的存在严重的官僚作风,工作怠慢,对出现的问题视而不见,等等,以致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损失。如南京市市政管理处综合分站主任任强在担任南京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的安全监督负责人期间,严重不负责任,没有按照住建部87号文要求认真审查施工方案,对施工单位严重违反施工程序的行为监督不力,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4、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起不到相应的震慑作用。渎职侵权犯罪社会危害严重,但这类犯罪涉及环节多、责任相对分散,容易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认为只要不谋私利、不揣腰包,就不应以犯罪论处。同时,司法机关内部往往对渎职侵权犯罪的

36、具体行为、犯罪界线、因果关系认识不一致。一些渎职侵权犯罪在处理时,时间跨度大、地区间差异也较大,导致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轻刑化的问题较为突出,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难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起到遏制和警示作用。 (二)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 要有效遏制渎职犯罪,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预防体系,这一预防体系应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两大部分。事前预防主要包括对现行渎职犯罪立法及司法的完善,监督机制,政治经济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等;事后制裁包括对现已发生的职务犯罪所运用的惩治手段和种类。当前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高检院部署,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视预防犯罪。做好事前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应着重解决以

37、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提高渎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坚决克服和纠正“不上腰包不算犯罪”的错误和危险的认识,建立牢固的思想防线,对一些苗头性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提醒,防微杜渐。 渎职的本质就是腐败。腐败是履行公务的人背叛公共委托的行为,是对公共信任的亵渎和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腐败从本质上说,就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或者不作为,凡是公共权力被滥用或不作为而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就是腐败。渎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其自身属性。突出表现为一定范围的权力异化和蜕变。其无视权力的公共性和公正性的内心表现和权力官僚化、权力商品化的外

38、在表现,集中反映出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罪等职务犯罪一样,都是权力腐败的一种极端表现形式,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严重玷污和亵渎行为。对于渎职,由于很少有人把渎职和腐败及违法犯罪联系起来,因而对渎职行为不以为然。加之其中相当一部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行为主要是工作中的过错,其表现形式多为过失犯罪,且造成的危害也不象贪污受贿和刑事犯罪那样直观,因此往往容易让他人同情和谅解。甚至一些领导、执法者都存在着模糊认识。其中有代表性的有:一是认为“不上腰包不犯法”。认为:没有依法行使职权是有错,但毕竟没有以权谋私,没有从中捞取个人好处,“损失再大,不进个人腰包就不应当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二是“缺乏经验交学费”。一

39、些违规运作的行为,可能出之于良好的愿望,如为了经济发展的快一些,“改革创新”,不经过严密的考察论证就急于拍板,结果造成严重损失,认为是“好心办坏事”、“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是“交学费”;三是“偶尔过错可原谅”。当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一向被认为表现不错的时候,往往被关注的不是渎职行为本身的过错和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是渎职行为人平时的表现和评价。似乎“功大于过”就应该抵消开脱责任;四是“集体研究无责任”。有些重大违法事件来自于领导的错误决策,又往往以经过集体研究,以不是个人行为为借口推卸责任,似乎只要冠以“领导决定”或“政府行为”就不被追究。实际上这是集体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所谓集体滥用行政权力

40、就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领导人以“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方式去做违法和侵犯公民权益的事,即政府通过合法的形式作出违法的决定,去追求利益目的。集体滥用行政权力较个人滥用行政权力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这次中央37号文件明确要将重大决策失误作为打击渎职犯罪的重点,这将从根本上冲击和改变以往的错误认识。纠正“只要不上腰包就不是犯罪”的错误观点,改变“好心办坏事”、“功大于过可原谅”等评价方式,用法治的观点和标准来审视我们手中的权力,依法用权、依法行政,是防范渎职犯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2、推进渎职侵权违法犯罪预防制度建设,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渎职侵权犯罪的发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

41、权力、履行职责。要围绕推进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把防治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各个环节,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发生。要深化党务政务公开,准确向社会公开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要全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权力运行数据化、流程标准化、办公网络化、信息公开化,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要积极探索对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重要事项的有效监督途径和方法,推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公开化和透明化。 (1)强化审批许可防范。一是坚持公开原则。对审

42、批许可的项目、条件、程序等都要公开。二是强化行政程序的制度建设。按法定程序办事,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当前,征地拆迁、行政执法等领域侵犯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许多是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的。只有将执法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程序化,才能让执法人员有所遵循,才能避免执法的随意性。没有程序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三是完善监督机制,构筑全方位的防线。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须程序加以规范。 (2)强化日常管理防范。对规定、规范及上级文件精神的执行,重在落实,要避免出现以文件转文件,以会议落实会议等形式主义的现象。要想使管理取

43、得成效,最大前提就是要对实际情况的了解掌握。要加大调研和实地检查力度,强化检查的措施,全面、深入地进行检查、调研,确保不要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通过认真检查、深入调研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使规定、规范、规章落到实处。 (3)强化监督整改防范。对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强化执法刚性和执行力,不留情面。对一般的违章、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督促落实整改,把损失降到最低,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通过严格、规范的执法活动,发挥震慑作用,使被监督对象不想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 3、加大监管力度,推广风险源控

44、制制度。对具有执法权的有关行业和部门应当深入排查重点领域、重点岗位易发、多发渎职犯罪风险点。规范业务流程,强化防控措施。根据高检院的部署,我们对渎职侵权犯罪易发多发的社会保障、征地拆迁、涉农惠农、医疗医药、食品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等领域加强了监督,我省已经开展对多个领域进行了专项行动,下一步还要对具有行政审批权、涉及民生、民意的领域和一些比较重要的岗位要给予特别关注。 4、强化执法人员履职能力和水平。任何情况下,人的素质总是第一位的,执法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执法的质量,因此要始终不渝地把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作为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受国家委托,担负着国家行政执法任务的机关要严把

45、进人关,提高准入门槛,将那些既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又有良好专业知识的优秀人才选拔进执法队伍。同时也要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清除出队伍。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力度,使法律教育、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经常化制度化,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忠实职守的队伍 六、总结(个人意见) (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成绩斐然 据了解,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逐步建立,目前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已近110家,人员编制已有1500多名,多年以来,这支队伍克服了人员少任务重,机构不独立、不完善等诸多困难,出色的完成了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的重要任

46、务,为全省城乡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文件精神中,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以优质工程为抓手,通过制定和完善管理方法、管理措施、技术标准,开展创优治劣活动,防治工程施工易发、多发突出问题,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创建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绿色施工工地活动中,取得明显成效。仅2010年全省共创国家鲁班奖10项,国优奖19项,省优质工程奖253项,省级文明工地1509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走在全国前列,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评选升级工法164项,获得国家级工法56项,等等。这些骄人的成绩,实在可喜可贺。 (二)建设

47、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任重道远 建设工程质量事关百年大计,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说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话,那么,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则是建筑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肩负着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使命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一定要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一定要提高对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我国目前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机遇与社会矛盾凸显并存的发展阶段,做好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事关深化改革和稳定

48、大局!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同志们,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面履行工程安全监管职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要更加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创新监督管理的模式,以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各地工程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本地区工程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监管工作,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留死角、不出空白,工程安全监管全覆盖。在监管工作中要注意讲究工作方法,追求监管效果,创新监管模式,不断提高监管水平,最大限度的消除各种工程安全事故隐患。 (三)恪尽职守、忠实履职是安监工作的必

49、然的要求 “亡羊补牢犹未晚矣”,检察机关追究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这个道理,但是,我们不希望发生“亡羊”。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相当于“补牢”,是使“亡羊”的事不再发生。当然,防止犯罪发生不仅仅是通过办案,还有就是通过学习法律知识、剖析案发原因,进行警示教育、预防宣传等活动以提高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这样也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目的,我们更喜欢使用这种方法达到遏制渎职犯罪的目的,这也是我今天到这里来和大家交流的目的。我诚恳的希望大家能够做到珍惜荣誉、恪尽职守,忠实的履行党和人民赋予你们的神圣职责,真正做到不辱使命、不负重托,也只有这样也才能不

50、出问题。 今天我的发言主要是向大家介绍我省反渎职侵权查办案件工作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个人的一些看法。对于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领域工作我不甚熟悉,虽然这次备课查阅学习了一些相关法规、文件以及住建厅领导一些重要讲话,但仍可能存在针对性不强、说外行话的问题,也由于时间关系对一些问题没有展开说深说透,希望以后有机会进一步交流。本想和大家进行一下互动交流,也因时间关系不能进行,如果大家有问题需要我解答,可以请会务组收集反馈给我,我一定争取给大家一个满意答复。最后我真诚的希望我的发言能够给大家一定的启发和帮助。祝大家在这次培训中能取得好成绩,顺利通过考核。如有不到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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