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6: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汇编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类 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赔偿实施办法(渝质技监〔2000〕66号) 2、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渝质技监〔2000〕72号) 3、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渝质技监〔2000〕74号) 4、
2、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渝质技监〔2000〕75号) 5、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 (渝质技监〔2000〕111号) 6、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渝质监党〔2001〕19号) 7、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信访举报办法(渝质监党〔2001〕21号) 8、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3、行政效能监察实施意见(渝质监党〔2001〕73号) 9、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物品处理暂行规定(渝质监〔2001〕149号) 10、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大案要案报告制度(渝质监〔2001〕150号) 1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行政案件结案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渝质监〔2001〕180号) 12、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
4、督没收物品管理制度(渝质监〔2001〕185号) 13、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首接首问责任制(渝质监〔2001〕254号) 14、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大要案审查规则(渝质监〔2002〕39号) 15、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条规定(渝质监党〔2002〕60号)
5、 16、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监系统行风建设“四条禁令”的通知(渝质监〔2003〕26号) 17、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12365”执法车辆管理办法(试行)(渝质监〔2003〕28号) 18、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渝质监〔2003〕32号) 19、 重庆市质监系统督查工作细则(渝质监〔2003〕39号) 20、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12365”质量投诉举报工
6、作管理暂行办法(渝质监〔2003〕40号) 21、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渝质监〔2004〕18号) 22、 中共重庆市纪委、重庆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中违纪违规行为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办法(渝质监〔2004〕56号) 23、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质监〔2004〕65号) 24、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渝质监〔2004〕71号
7、 25、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公开规定(渝质监〔2004〕72号) 26、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项目检验、检定期限规定(渝质监〔2004〕73号) 27、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家评审管理办法(渝质监〔2004〕74号) 28、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8、渝质监〔2004〕82号) 29、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办件工作细则(渝质监〔2004〕75 号) 30、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试行)(渝质监发〔2006〕123号)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渝质技监〔2000〕66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行政赔
9、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执法总队、市纤维织品检验所: 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赔偿实施办法》印发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重庆市技术监督局重技监法[1996]3号文同时废止。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行政赔偿 办法 通知 抄送:局属各事业单位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10、 2000年8月7日印发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我局系统行政赔偿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赔偿法》和《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结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以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其赔偿义务机关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复议而做出的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加重了对象对人的损害,其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机关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以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义作出的具体
11、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其赔偿义务机关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四条 由重庆市纤维织品检验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的行政赔偿,其赔偿义务机关为重庆市纤维织品检验所。 第五条 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采取集体审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条 行政赔偿的决定由赔偿义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行政赔偿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行政赔偿可以和解和调解。 第二章 行政赔偿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委员会,在局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具体指责是: (一) 负责审理已经立案的行政赔偿案件; (二) 负责提出赔偿
12、或者不赔偿的建议; (三) 负责提出赔偿方式,赔偿具体数额的建议; (四) 负责提出追偿的建议; 第九条 行政赔偿案件审理的程序和内容按照《国家赔偿法》、《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和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制部门为行政赔偿胜利委员会的承办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行政相对人直接递交的,政府法制部门、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人民法院转交的行政赔偿申请;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立案; (三)负责对违法侵权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四)负责行政赔偿案件的和解和调解工作; (五)负责制
13、作有关行政赔偿案件的各种文书; (六)负责督促行政赔偿决定的实施。 第十一条 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裁定(决)的行政赔偿,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赔偿。 第十二条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定(决)的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赔偿的赔偿决定,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赔偿。 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裁定(决)的由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赔偿的决定,由该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赔偿。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决)的有被裁定(决)质量技术监督局赔偿的生效判决,由该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赔偿。 第三章 追偿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下列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组织或者人员,分担部分或者全
14、部赔偿费用: (一) 局机关和执法总队、大队工作人员 (二) 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三) 本条一、二项的组织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级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单位,各委托、授权单位因违反国家抽样规定抽样、封样和出具错误的检验报告,检定证书等行为的,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六条 属被追偿单位承担的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后,被追偿的单位应当及时将追偿费用一次全额划拨给赔偿义务机关,因实际困难不能一次交清的,经局负责人批准,可以缓交或者分几次交清,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
15、过失赵成行政赔偿的个人,由其承担赔偿费用的单位向其追偿,但追偿的金额最高不超过其行为发生时月工资的三倍。 第十八条 个人承担的赔偿备用可以一次交清,也可以定出不超过半年得分次缴纳计划,由赔偿单位按计划扣除,但临时聘用的工作人员承担的赔偿费用必须一次交清。 第十九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行政赔偿的个人,除承担追偿费用外,可由所在单位按程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 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渝质技监[2000]72号 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总队、市纤维织品检验所: 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加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证件 通知
17、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0年8月9日印发 打印70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 证件管理规定 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是执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任务的凭证,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市局颁发的执法资格证,经本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18、任命后,方可取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 三、质量技术监督执法证件的执法专业分为质量、计量、标准化、纤检和综合五类,除取得综合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外,只能从事取证专业范围内执法。不得相互代替。 四、使用质量技术监督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办事公道,不徇私情。 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在社会上进行欺诈活动,损害人民利益。 六、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为三年,不得转让,涂改。 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离、退休时,应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交回原发证部门。 八、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有违纪、违法的,将根据情节
19、除依法处理外,并由发证部门收回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并取消执法资格。 九、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被遗失,须首先登报作废,后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十、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发证、管理。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八月四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渝质技监[2000]74号 关于发布《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
20、工作中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授权、委托技术机构,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总队,机关各处室: 为了贯彻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技术监督队伍要整顿”和吴邦国副总理关于“抓好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的指示,加强行风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改善投资环境,特制定《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并予发布施行。原《重庆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渝技监发[1998]85号文)同时废止。 重庆
21、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八月二日 主题词:质量技术监督 行风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0年8月2日印发 打印250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22、中 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 为了抓好行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局(质技监局发[1998]37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对违反国家局“五公开、十不准”、“五停止”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一律严肃查处,责令退还或予以追缴所得的经济收益,并公开曝光。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应予撤销;对经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的案件,市局将视其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三、对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23、擅自收缴罚款、以收代罚、越权执法,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向企业摊派费用,或者按规定不应收取检验、检测费用而收取的,以及超标准收取检验、检测费用行为的,所取得的经济收益,责令退回或予以追缴,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四、对截留、挪用、私分罚没物资,或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处理罚没物资的,责令追回罚没物资或追缴所取得的经济收益,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 五、对直属或授权、委托的技术机构擅自扩大检验、检测范围(项目),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结论;监督检查的产品,不按规定对产品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检
24、测而出具合格证明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并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对授权、委托的技术机构取消该项目的授权或委托。 六、对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只罚款而不责令改正,纠正违法行为或监督纠正违法行为不到位,致使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同时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七、对无证人员上岗执法一律清除出执法队伍,并追究分管领导责任。对有证人员在执法和检验、检测工作中,出具伪证、徇私枉法的,一律取
25、消执法和检验、检测资格,收回执法和检验、检定员证,上述人员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 九、对由于部门领导直接原因产生的违法违规行政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领导失职、渎职造成巨大损失或影响特别恶劣的加重处分。 十、本规定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和纪检组共同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6、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渝质技监[2000]7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依法办事,以保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法制性。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八月十四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过错追究 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0年8月14日印
27、发 打印100份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做到公正廉洁执法,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 1、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故意或过失使自身行为违反
28、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从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的责任。 2、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检验(定)、测试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检验(定)、测试报告数据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 第三条 追究过错责任,坚持分清责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施行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4、违反法律、法规、
29、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5、对罚没款、罚没物资违法予以处理的; 6、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7、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 8、违反法定检验、检定程序,产生严重影响或者后果危害严重的; 9、因故意或者过失使检验报告或检定证书、测试报告失准,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 10、为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出谋划策、说情、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干扰正常办案的; 11、在执法办案中接受相对人邀请,参加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的; 12、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30、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二) 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 其它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 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四)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分分为以下几种: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2、吊扣执法、
31、检验(定)证件,调离工作岗位; 3、责令停职检查; 4、警告、记过、停发半年奖金; 5、记大过、降级降职、延期晋升工资; 6、撤职、开除公职。 第八条 执法人员或产(商)品质量检验人员、计量检定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过错; 1、没有造成行政赔偿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 2、造成行政赔偿后果的,对有故意重大过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追偿费用外,并视其情节,给予第七条规定的相应处分; 3、虽然没有造成行政赔偿后果,但情节恶劣,影响大的,给予第七条规定的相应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过错责任的追究由本单位法制部门提出,并按不同情况分别交由纪检
32、监察、人事部门调查。 第十条 对调查完毕的过错责任案,交由本单位纪检、监察、人事部门和法制部门共同组成的审理小组进行审理,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同意后,并报局长批准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第七条1、2项的处分,由发证部门办理; 2、属于第3、4、5、6项的处分,按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错案的审理,应当在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结案的,应经局长批准同意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错案责任人对其“错案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申请复议,复议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33、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对“错案责任处理决定”复议后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渝质技监〔2000〕111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执法总队、市纤维织品检验所: 为了
34、加强对本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对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要求,结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行政执法 考核 通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00年8月29日印发 重庆市质
35、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试 行) 为了加强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纪律,保证行政执法办案质量,保障和促使行政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的实际,制定本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和方法 ㈠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履行执法岗位职责考核与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将行政执法的考核同依法执法办案、勤政廉洁、行政执法监督等的考核融为一体。 ㈡ 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执法办案的情况
36、进行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考核评价的依据。 ㈢ 平时考核按管理权限进行,执法工作人员由所在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考核,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由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考核。 ㈣ 年终考核由局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同每年一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一并进行,对行政执法机构的考核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对执法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年终考核时,由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工作人员分别写出单位和个人的年度工作总结,并对照行政执法考核项目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我评价打分,经群众评议后报局考核领导小组,由局考核领导小组汇同纪检、法制工作机构一道进行检查、
37、考核、评定。 二、考核的方式及项目 ㈠ 考核的方式。考核按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核采用按项目计分的办法,全部考核项目合计为100分,得95分以上评定为优秀(个人)和良好(单位),得60分以上评定为称职(个人)和合格(单位),得60分以下评定为不称职(个人)和不合格(单位)。 上级领导部门颁布“行政执法考核办法”后,按照颁布的考核办法执行。 ㈡ 考核的项目及评分标准 1、认真贯彻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履行执法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好的得20分,较好的得15分,一般的得10分,较差的不得分。 2、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得15分。 ⑴ 行政执法机构定期组织执
38、法人员学习研究质量技术监督及其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好学习情况记录和考勤。执法机构应制定法律、法规学习制度,每年组织学习研究时间十日以上得5分,低于十日每差一日扣执法机构0.5分,执法工作人员缺席一日学习研究时间扣该执法工作人员0.5分。 ⑵ 积极组织参加按上级要求统一安排的法律法规学习讲座、法制考试和法律知识竞答,并作好参加情况的登记记载。执法机构按统一安排要求组织参加得5分,不按统一安排要求组织参加一次扣2分;执法工作人员不按安排要求参加或考试、竞答不及格一次扣1分。 ⑶ 开展质量技术监督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好的得5分,较好的得4分,较差的得2分,差的不得分。 3、行政执法办案程序
39、15分 ⑴ 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均符合法规定的要求得15分。 ⑵ 行政执法办案可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不能成立的重要程序不符合法规定的要求,一案扣执法机构2分,扣该执法工作人员4分。 ⑶ 行政执法办案的重要程序符合法规定的要求,其他次要程序不符合法规定的要求,对执法机构和执法工作人员一案扣0.1~0.5分。 ⑷ 因行政执法办案程序方面的工作失误,造成损害赔偿的,一次扣执法机构3分,扣该执法工作人员5分。 4、行政执法办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5分。 ⑴ 行政执法办案查取证据质量高,认定事实清楚的得15分,调查取证质量一般,证据不够充足的,对执法机构和执法工作人员一案扣1-3分
40、 ⑵ 行政执法办案查取证据质量差,证据出现相互矛盾而又不予排除,认定事实不清将影响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一案扣执法机构2分,扣该执法工作人员4分。 5、行政执法办案适用法律、法规20分。 ⑴ 行政执法所办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正确的得20分。 ⑵ 行政执法所办案件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错误的,一案扣执法机构2分,扣该执法工作人员4分。 ⑶ 因行政执法办案超越职权,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方面的错误,造成损害赔偿的,一案扣执法机构3分,扣该执法工作人员5分。 6、遵守廉政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局在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十不准”的
41、规定得15分,违犯一次扣执法机构3分,扣该执法工作人员5分。 以上考核项目中,涉及到扣分的项目,若出现多次扣分超过该考核项目的分值,则扣完为止。对政府法制工作统计报表每缺报送一次扣1分,不按要求按时报送一次扣0.5分,从行政执法考核项目总分中予以扣除。 三、行政执法的奖惩 ㈠ 在年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时,结合行政执法考核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工作人员进行评定,予以表彰、奖励。 ㈡ 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考核、评定的情况,作为评选当年先进执法单位和先进执法工作者的依据予以表彰、奖励。 ㈢ 执法办案中的有功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㈣ 因违法执
42、法办案,引起所办案件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通报。 ㈤ 对行政执法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被依法确认对负责有执法责任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㈥ 行政执法中违法廉政纪律,构成行政处分的,依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渝质监党[2001]19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反腐败抓源头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反腐败
43、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方针,推进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央纪委、重庆市纪委、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关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实际,经局党组研究,提出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反腐败抓源头工作
44、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必要性 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重庆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一手抓业务工作,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最近,重庆市纪委部署制定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办法,是贯彻党中央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步骤,更好地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也是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正确履行综合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做好各项业务工作的前提。 根据各单位各部门调查的情况,当前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执法不公,滥用职权,以收代罚的问题;二
45、是重复检查、重复收费、超标收费,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三是认证咨询市场比较混乱的问题等。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按照中央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争取得新的成效。 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指导思想和阶段性目标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针对本系统的源头问题,加大预防力度,确保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健康发展。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阶段性目标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有效遏制以收
46、代罚,处理罚没物品的随意性问题;有效防止重复检查,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分离的问题;依法加强认证咨询机构的管理,有效解决认证咨询市场比较混乱的问题;坚决制止伪造检验、检定报告,确保检验检定机构的客观、公正;杜绝参与产品推荐、监制、监销等有碍公正和企业公平竞争的活动等。 三、反腐败抓源头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自觉性。继续对全系统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着重解决理想信念方面的问题,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经受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并在全系统干部职工中深入开展“
47、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和“争创文明单位”活动,大力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在全系统形成反腐倡廉、健康向上的风气。 (二)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根据质量监督系统的特点和群众的要求,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工作职能,加强和完善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方面的公开。 (三)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关于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执行“五公开”、“十不准”的规定》、《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做到在行政执法办案中严格将执法办案与处罚分开。 (四)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1、进一步做好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减少对经济事务
48、的行政审批;2、坚持机构(体系)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工作与审批发证相分离,重点加强对审批环节的监督管理;3、对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不公正、不廉洁行为,视其情况取消其审批、审核资格,或给予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技术机构的制约和监督。各类技术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同一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除质量抽查不合格的外,每年不得超过两次;对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分离和抽样样品的处理,市局将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各检验、检定机构必须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检定结果,对违者必须依据《产品质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49、》,以及国家局关于“五停止”等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等四部门《关于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款解缴办法的通知》(渝财库[2000]27号)文件,从制度入手,认真清理全系统各单位开设的银行帐户,做好“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专项检查工作,杜绝座支、截留现象。 (七)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竞争上岗和岗位轮换制度,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加快机构改革的步伐,从领导体制上加大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力度,保证执法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确保政令畅通,实现办事高效
50、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执法统一的质量技术监督机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 务,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把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二)反腐败抓源头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都要严格落实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责任制,狠抓工作的落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工负责情况如下:1、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教育工作,由纪检组、监察室和局机关党委负责;2、行政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室负责;3、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政策法规处、认评处、质管处、计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