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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地办安全监理计划.docx

1、绵阳至西充高速公路 JLB驻地办 安全监理计划 编制: 审核: 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 绵西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第三驻地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1、项目概况 1.1工程概况 四川省绵阳至西充高速公路起自绵阳市三台县永明镇(K0+000),对接正在修建的绵阳南环高速,并设十字形枢纽互通式立交连接绵遂高速(MSK30+873.77);路线向北东途经三台中太,在贾家湾设置中太互通(K6+302)通过地方道路连接绵盐路,经柳池、塔山,于连山湾设置塔山互通(

2、AK20+500),连接绵延路,经徐家垭、高家山、霍家山、白虎咀,于望乡台设置忠孝互通(AK30+600),连接绵盐路,经桐梓坡设大桥(AK37+300)跨梓江河,经东观庙、竹鸡寺,于砂河铺设置盐亭北互通(AK52+550),连接S101线,穿寨子山、天宝寨、双木沟、老陈沟,于石梁湾设置黄甸互通(AK62+950),经冯家湾、何家湾,于江家湾与成德南高速形成十字枢纽互通(AK70+200),经金鸭村、张家沟、王家山,于赵二山设置九龙互通(AK78+185),经李家山、三房岩、桥楼村、石枪岩,于杨院村设置金孔互通(AK84+625),经梓童庙、东岳庙、福德村、鹅背水库南、荣坪村、看牛湾,于彭家沟

3、设置凤和互通(AK97+575),经坟沟头、刘家沟、任家户、食堂沟、何家沟,经郭店垭、杜家户,于拱背桥设置占山互通(K105+137)与遂西高速形成十字枢纽交叉,经吉家户于三儿垭设置西充南互通(K109+736)连接张澜路至西充县城,经张庙沟、陈家沟、佛子沟、书房湾,于龟石坝设置枢纽互通(K119+630)与广南高速做十字交叉预留,按Y型交叉计入工程规模,项目终点桩号为K119+918。本方案路线全长123.618公里,其中绵阳市境92.2公里,南充市境31.4公里。全线采用设计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4.5米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技术标准。 四川绵阳至西充高速公路设计为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

4、设计时速80km/h,设计路基宽度24.5米,汽车荷载等级公路 -Ⅰ级,设计洪水频率为1/100,整体式路幅:0.5m防撞护栏+净-11m桥面+0.5m防撞护栏+0.5m(中间带)+0.5m防撞护栏+净-11m桥面+0.5m防撞护栏,全宽24.5m。 绵西高速JLA3驻地办由四川省亚通公路工程监理所承建,起止桩号K67+400-K98+500,监理线路长度31.1KM;本项目挖土方319万M3,挖石方104万M3方,填方325万M3;桥梁共33座,其中大桥22座,中桥3座,人、车行天桥8座;涵洞75道;本项目共有隧道2293M/7座;江家湾互通式立交和金孔互通立交2座;五龙服务区一处。

5、1.2编制目的 为加强绵西高速公路的质量、安全、环保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使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并通过工程的全过程监理,最终实现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环保五大目标,特制定本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1.3监理依据 1、业主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文件; 2、业主和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文件(含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3、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 4、业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下达的有关安全生产等有关操作细则及文件; 5、国家、交通运输部、四川省有关部门颁布有关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 6、合同指定或现行的有关公路工程

6、建设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7、设计文件及说明; 8、本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组织召开或参加的有关安全生产会议纪要、函电及其文字记录,业主批准的各种图纸、指令等; 9、业主批复的本工程监理计划及有关文件。 1.4 监理目标 在业主总目标前提下,第三驻地办力创的合同段监理目标如下: 无责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死亡率为零,重伤率为零,轻伤率为1.2‰以下。 2.环保监理目标 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工程沿线生态环境、水土保持、自然保护区、自然景观、主要河流水质等的保护;做好施工场地、驻地、施工便道、砂石料场、取弃土(碴)场等大型临时工程的环

7、境保护备案登记工作。使环保工作满足国家和地方关于环保的相关 3、监理工作内容 监理服务各阶段内的具体安全监理工作,按照《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中规定的监理内容,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对工程实施全过程严格、规范、全面的监督,包括: 3.1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3.1.1安全监理的工作准备 3.1.1.1组织监理人员开展安全教育,确定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派出能满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的相关监理人 员进驻现场。由监理工程师及时建立安全监理的相关组织机构,在编制监理计划中确定安全 监理方案,明确各级监理人员安全职责范围,与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建立正常的工作程序和联 系渠道。 (2)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周边环境,学习施工、监理合同 文件,熟悉掌握合同文件中的安全监理工作内容和要求,并按照监理计划中的安全监理方案和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中的内容,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进入工地现场的自身安全教育。 (3)监理人员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会,了解设计对结构安全的技术要求和施 工过程的安全注意事项。 (4)监理工程师编制的监理计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并根据工程特点和高危作业的施 工,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5)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理组织网络,确定各项安全监理管理工作内容,制定安全监理责任 制及各级监理

9、岗位安全职责,将安全监理责任分解到各监理岗位,纳入监理工作质量考核办法 并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6)审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负责人审核,并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对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需附专家论证意见) ,在项目开工前, 报现场监理机构,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核查,然后由驻地高监(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 签字。 (7)审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 分包工程开工前,安全监理人员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 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8)核查进场机械设备及安全设施 施工单位应对进

10、场设备、安全设施的验收(检测)合格证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进行自检验 收,自检合格后,报请安全监理核查,安全监理核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现场使用。 (9)审查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提出书面开工申请报告,然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现场准备情 况,如各项安全工作审批手续是否完善;现场技术、管理、施工作业等人员是否到位;机械设备 及安全设施等是否已到达现场,并处于安全状态。符合开工条件时,监理工程师批准开工申 请,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10)制定安全监理程序、记录方法和表格。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监理人员根据施工合 同文件中安全生产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制定安全监理程序。在选用《公路

11、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I0-2006)所列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并统一指定安全监理工作的各种记 录格式、报表,送交建设单位备案。 3.1.1.2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及其实施细则 3.1.1.2.1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编制项目监理计划中,应将安全监理方案单独列为一个章节,且应具有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指导性。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应根据法律法规、委托合同中安全监理约定的要 求,以及工程项目特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目标,确定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予以补充、修改和完善。安全监理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12、 (2)安全监理工作目标; (3)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4)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岗位、人员及工作任务; (5)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6)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 (7)初步认定须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8)初步确定须编制的专项安全监理细则一览表; (9)初步选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及特殊结构防止安全事故的监督控制措施; (10)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3.1.1.2.2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开始前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细则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驻地高监(或驻地监理

13、工程师)批准。 编制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的依据包括: (1)已批准的包含安全监理方案的监理计划; (2)相关的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 (4)其他规范性文件等。 专项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施工现场环境状况; (2)安全监理人员安排与分工; (3)安全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检查、控制要点; (5)相关过程的检查记录(表)和资料目录。 3.1.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中的管理机构,总、分包现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

14、人员持证上岗、安全员数量配备情况。 (2)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以及设备的租赁、安装拆卸、运行维护保养、自检验收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和完善。 (3)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临时设施的设置。 (4)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 (6)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监控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定的工程 项目危险源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方案的实施。 (7)对有关施工单位安全

15、生产管理体系的检查项目,由项目监理机构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上,书面向施工单位告知。 (8)明确本项目工程安全事故上报与处理程序,要求事故单位在第一时间内,按预定程序上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相关部门,不得隐瞒和拖延上报。 3.1.3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特种作业人员进入现场的报验手续 3.1.3.1安全设施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在安全设施未进入工地前可按下列步骤进行监督。 (1)施工单位应提供当地或外购安全设施的产地、厂家以及出厂合格证书,供监理工程师审查。 (2)监理工程师可在施工初期,根据需要对这些厂家的生产工艺等进行调查了解。

16、 (3)必要时,可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取样试验,确保安全设施满足要求。 3.1.3.2大、中型施工机械的审查 审查施工单位进场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及合格证,对施工单位报申进入施工现场的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数量、型号、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进行审查。当发现施工单位的进场机械和报审表不一致时,要求施工单位更正。 3.1.3.3特种作业人员的进场审查 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作业人 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爆破作业、电工、预应力张拉、水上作业、大(中)型机械操作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名册、岗位证书的相符性和有效性。 3.1.4审查

17、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从安全的角度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图设计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1)施工现场的生活生产房屋、变电所、发电机房、临时油库等均应设在干燥地基上,并应 符合防火、防洪、防风、防爆、防震的要求。 (2)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 (3)生产生活房屋应按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净距,一般情况下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 板房不小于5m,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室、铁工房、厨房等与其他房屋的间距不小于15 m。 (4)易燃易爆的仓库、发电机房、变电所,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用易燃材料修

18、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5)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炸药房、油库、发(变)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6)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置在远离人员居住的空旷地点。污染严重的工程场 所应配有防污染的设施。 (7)场内道路应保持畅通。载货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 情况不得小于10m。手推车道路的宽度不小于15m。急弯与陡坡地段应设置明显交通标志。 与铁路交叉处应有专人照管,并设信号装置和落杆。靠近河流和陡壁处的道路,应设置护栏和明显的警告标志。场内行驶的有轨

19、斗车、平车的轨道应平坦顺直,纵坡不得大于3% 0车辆应 装制动闸,线路终点应设置倒坡和车挡。 (8)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悬崖、陡坡、泥石流、雪崩等危险区域,选在水 文、地质良好的地段。 3.1.5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安全技术措施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明塌、防物体打击、防 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3.1.5.1施王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针对每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和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环节进行预测,从而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消除

20、或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监理措施。因此,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指令性文件,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监理的重要依据。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 (1)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2)地面、深坑、隧道施工作业的防护; (3)水上、高处及立体交叉施工作业的防护; (4)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5)机械、机具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及夜间施工安全防护; (6)为确保安全,对于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制定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预防自然灾害(台风、雷击、洪水、地震、高

21、温、寒冻、泥石流等)的措施。 3.1.5.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指的九项分部 分项工程,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如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及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堪工程等。同时对交通建设工程中特有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特种设备施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以及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但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也必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 专项安全方案。另外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对于施工

22、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也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临时用电专项安全方案。 3.1.5.2.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 依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须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并签字后实施,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堪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

23、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等; (6)爆破工程; (7)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3.1.5.2.2专家论证审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1)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己编制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意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完善,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3)专家组书面论证意见应作为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安全方案组织施工。 3.1

24、5.2.3监理工程师对专项安全方案的审查 (1)施工单位应当分别编写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办理监理报审。 (2)监理工程师应按下列方法主持审查。 程序性审查一一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不符合程序的应退回。 符合性审查一一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有紧急救护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针对性审查一一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管理模式,具有可操作性。 (3)

25、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填写监理意见,并由监理工程师签认。 (4)特别复杂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报请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审查。 3.1.6对施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 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根据各自项目施工现场和周边单位、社区的安全重大危险源类别、周边重要基础设施(道路、航道、港口)以及本项目工程特点、环境条件、人员素质、物质资源评估等情况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施工的现场应急救援体系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查。 3.1.6.1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特大安全

26、事故、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等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施工现场要求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 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 急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 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救援疏散预案, 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3.1.6.2监理工程师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 尽管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事故的应急管理不只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安全监理人员对应急救援体系管理是对重大事故的全过程管理,充分体现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管理思想。 监理工程师首先在开工准备阶段对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网络内的人员组成情况、危险源辨识结果、预案编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 援体系。在施工阶段对预案内资源准备和操作演练进行跟踪动态检查,及时发现应急体系内的缺陷

28、或问题,书面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不断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和补充调整应急预案,保证预案的可操作性。在事故发生过程,记录和分析应急救援响应过程中不足之处,在事后进行科学分析,对经验和教训进行及时总结和提高,以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体系的管理质量。 3.2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在施工阶段,监理单位应派专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现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时停工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

29、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如图3-1所示。 3.2.1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监理的工作和程序 3.2.1.1日常安全监理 3.2.1.1.1加强督促 (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审查同意的施工组 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作业。 (2)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 ,并将 检查结果报送项目监理部。 (3)督促施工单位,分阶段进行自查自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安全实况和自查自评 情况,认真、公正地进行审查评价,填写有关报表,并报送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陈程安全监督

30、管理机构(部门)备案。 安全巡查、检查 图3-1 各类安全隐患 严重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问题 报告建设单位 下达工程暂停令 开具整改通知单 监督、检查整改结果 整改完毕 拒绝整改 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2.1.1.2巡视检查 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巡视检查。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发现有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由驻地高监下达工

31、程暂停施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每日巡视,如果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跟踪整改结果。 3.2.1.1.3监理会议 (1)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会议上,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主要内容之一,评述现场安全生产现 状和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制定预防措施,使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发现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时,应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或签发《监理通知》,责成施工单位整改。 (3)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汇报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3.2.1.2日常安全监理实施程序 (1)发出口头通知,开

32、具整改通知单 在日常的现场巡视、检查工作中,若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建设标准的现象,或安全事故隐患,应首先口头通知施工方,要求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并及时采用书面通知予以确认。未按期整改且无整改措施时,专业监理工程师或驻地高监应及时向施工方实施签发 书面通知、指令的措施。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时应注意文件的时效性。书面通知应采用"监理通知书"或"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形式。 (2)召开专题监理例会 当签发书面通知、指令后,仍未采取措施整改时,应当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 单位召开专题监理例会,对书面通知、指令中的内容,结合强制性建设标准加以强调。要求责 任方说明原因,落实整改措施,明确计划

33、整改完成的时间,同时要求责任方明确在后序工作中 对类似问题的预控措施,并形成例会纪要。 (3)签发“工程暂停令” 在签发书面通知、指令或召开专题例会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 要求施工方暂时停止施工,并由总监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暂停”的部位 视工程的情况,可以是整个工程暂停,也可以是局部工程暂停。 若“工程暂停令”发出后执行效果不佳,可进一步向建设单位提出:加强与施工企业管理部门协调,要求其参与执行。 (4)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驻地高监应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 3.2.2监督施工单位按己批准的

34、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3.2.2.1监督施王安全技术措施实施 3.2.2.1.1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范围包括项目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 全职能机构负责人或专职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岗位工人等。 3.2.2.1.2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35、配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2.1.3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 担主要责任。 总承包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发包工程。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以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 任。总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应有双方的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并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3.2.2.

36、1.4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施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取得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情况进行审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2.2.1.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37、案。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教育培训的对象 ①三类人员:指施工单位(承包、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 ②特种作业人员:指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 工、超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 ③现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④现场从业人员: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同时,还包括勤杂工及 其工作人员。 (2)教育培训的内容 ①新工人必须进行公司、工地和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生

38、 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安全制度、严禁事项;安全操作规程。 ②特种作业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II。 ③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新岗位的 安全教育。 (3)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要求 参照《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的具体要求是:“建筑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规定的培训对象与时间详见表3-1。 培训对象与时间 表

39、3-1 序号 培训对象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学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 30 2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0 3 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20 4 特种作业人员 20 5 企业职工 15 6 转岗、重新上岗 (每次)20 (4)培训要求 ①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②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节前节后的安全教育,布置学习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季节性的安全技术教育。 ③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

40、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④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要求 ①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教育,增强其安全生产意识,并获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 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③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复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者,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每4年复审一次。 ④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的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记录、安全新知识和事故案例

41、教育、本工种安全知识考试。 ⑤未按期复审和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动失效。 (6)施工单位人员“教育培训”记录的主要内容 ①安全教育和培训记录包括:现场全部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和培训的实施记录、培训合格证书、上岗证书和其他有关培训教育的确认记录。现场教育培训记录资料中应包括如下记录。 ①接受教育和培训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及复印件。 ②所属单位、所属基层的记录。 ③从事现工种的时间及本单位录用的起始时间。 ④上岗前三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即企业培训教育、分公司或项目部培训教育、班组培训教育。三级教育和培训必须有书面记载的完整资料,必须有考核合格的记录。 ⑤对“三类

42、人员”、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有查验安全资格证书原件的记录。在查验安全资格证书原件时,要注意该证件的时效和持证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训。在查验安全培训原始证件的同时,留下安全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作为安全资格证书的记录。 3.2.2.1.6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器材的配备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通过审核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人员组织落实,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定期演练进行监督检查。 3.2.2.1.7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

43、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应 做到以下几点: (1)对施工场所、作业环境,如高压线、地下管线、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和季节性特点等作 明确交底; (2)对多工种交叉作业时的安全技术及防范措施应作详细交底; (3)对防止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劳动保护要求”作明确交底; (4)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要有针对性。 3.2.2.2监督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44、监理工程师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不良地质 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滑坡和高边坡处理;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等;爆破工程;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 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的加固与拆除;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同时,监理工程师还应对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隧道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特种设备施工等危险性较大的工 程,以及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的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重点监督。 3.2.2.3及时制

45、止违规行为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工作中,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国家法规、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以下措施: (1)发现严重冒险作业和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责令其暂时停工进行整改; (2)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并复查整改结果情况; (3)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4)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3.2.3巡视检查 监理工程师应每天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规作业行为应及时制止,巡视检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2.3.1高处作业

46、 (1)从事登高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格检查。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痛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3)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有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

47、修理完善。 (4)防护棚搭设与拆除时,应设立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严禁上下同时拆除。 (5)高处作业所用材料堆放应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上下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6)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时,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衍条、挑架或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的联系,应采用通信装置,并设专人负责。 (7)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禁止利用起重臂和绳索攀登,禁止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 3.2.3.2机电设备使用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已建立机电设备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 (2)机电设备运行状态应完好,并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 (3)

48、机电设备定人操作,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 (4)机电设备定期保养并记录。 (5)操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6)特种机械设备(如电梯、塔吊、架桥机、龙门吊等)进场后使用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 3.2.3.3场内车辆驾驶 (1)未经专业、职业培训部门培训合格的持证人员、不熟悉车辆性能者,禁止驾驶车辆。 (2)车辆制动器、喇叭、转向系统、灯光等影响安全的部件必须良好。 (3)严禁翻斗车、自卸车车厢乘人;严禁人、货混装;车辆载货严禁超载、超高、超宽;捆扎 必须牢固可靠。 (4)车辆进出施工现场、在场内调头、倒车,在狭窄场地内行驶时,必

49、须设专人指挥。 (5)现场行车,进出场要减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况不明要慢;行走线路不良、照明度差时要慢;起步、交会车、倒车停车要慢;在狭路、桥梁弯路、坡路、岔道、行人密集处及出入大门要慢。 (6)临近机动车道的作业区和脚手架等设施,以及道路中的障碍应设安全标志和防护设 施,夜间应设警示灯和足够的照明。 (7)装卸车作业时,若车辆停放在坡道上,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车辆溜坡。 (8)在场内机动车道行走的人员,不应并排结队行走有碍交通。 (9)机动车不得牵引元制动装置的车辆;牵引物体时,物体上不得有人,人员不得进入正在牵引的物和车之间;在坡道上牵引时,车和被牵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

50、业、停留或通过 3.2.3.4气割、电焊作业 (1)所有焊接工具及防护用品应完整无损,安全有效。 (2)要正确使用焊接设备,焊具及防护用品,高空作业应佩带安全带,并应佩戴安全帽。 (3)现场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时应及时清理或采取防护措施。 (4)必须在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办妥“动火证”手续。施工现场严格执行三级动火制度。 3.2.3.5起重作业 (1)起重指挥、起重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指挥人员作业时应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起重机司机应熟悉起重机技术性能。 (2)起重机各限位保险应齐全,各机构的工作应正常,制动器应灵敏可靠。 (3)起重作业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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