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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doc

1、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 必须从法律上有效制止 目前,对不存在真实贸易背景、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单纯的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我国管理层无论从意识上还是从可以操作的法律层面上并没有提起高度重视。单纯的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所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已经浮出水面。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假以时日,下一波隐患直击银行,抑或导致银行破产,殃及无辜存款公民的财产进一步影响社会稳定。 一、单纯的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所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已经浮出水面: 案例回放: 1、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某支行副行长严重违规出具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的承兑汇票诈骗

2、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 2、山西银行女职员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1.13亿 3、安徽阜阳农业银行李群倒卖银行承兑汇票亏空近亿 4、山西"候晓荣特大票据诈骗团伙"涉嫌"诈骗陈勇等受害人1亿8千万票据款项"案 5、长虹涉虚开银行承兑汇票增值税发票20亿元大案 6、倒卖银行承兑汇票10.84亿元浙江首例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案7人获刑 7、江苏宜兴曝5亿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主犯在逃。 8、石家庄农行员工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涉2亿 目前,山东、河南、山西、内蒙、江苏、深圳等地类似案件正在侦查阶段…… 二、为什么这类案件造成许多受害人几乎家破人亡却仍然有人前赴后

3、继?为什么前车之鉴,不能成为后世之师? 原因很简单: 一是许多倒票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只要所有参与倒买倒卖环节的主体中资金链不断裂,就还可以继续“击鼓传花”。(当然,从道德层面上,追逐利益是人之共性,没什么可指责的。但是其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却是我们不得不设防的)。 二是在整个治理该类金融秩序中,无论银行、证监会、还是案发之后公检法的司法判例,都没有站在维护金融稳定防止银行破产以确保储户资金安全进而求得社会稳定的战略高度来落实。而只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 三、如何有效治理该类扰乱金融秩序的乱象?笔者认为,重点治理方向有两个:一是,首先必须有效“截留”和制裁有关企业

4、持续向市场大量“收购”票据的行为。二是,严格监控和制裁票据拆分市场中拆分银行的不法行为,切实制止银行为了单纯的揽存增储等目的对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所施于的“推波助澜”行为。银行从事票据拆分业务,在“拆出一片天”的同时,切莫“拆出一片隐患”! 1、目前有些企业,尤其是某些大型企业(接触一些案件之后,据我了解某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也存在收购票据的行为)各自都形成了一个相对固定的收购银行承兑汇票的渠道,形成了一个有相对固定的下线源源不断的定期供票的群体,以至于慢慢的形成了一个单纯的“倒票行业”。其实追逐利益是人之共性,本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隐患是巨大的。 一是由于存在“差价利

5、润”,就滋生出一部分人专门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单纯的倒票获利。但是每天的贴现率和股市行情一样,一天一个价格,而吸收他人存款者又需要天天支付高额的借款利息。这样一来,为了支付借款利息,以求得日后能进一步顺利吸收公众存款以便继续“击鼓传花”,自然就会出现“高买低卖”的现象。或早或迟,总有一天会出现“平台崩盘、资金链断裂,受害人众”的局面! 二是,这种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倒票行为无形中也进一步加大了通货膨胀。而目前业界对这一行为导致的巨大通货膨胀并没有得到重视。 因此,为了有效防止这种扰乱金融市场的行为,只有首先截留住企业向市场大量“收购”银行承兑汇票,切实割断单纯的票据“买方市场”,供票人(日后的受

6、害人之一,企业也有参与但其中自然人居多)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土壤。 2、严格规范票据拆分银行的行为,严禁拆分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拆出一片天的同时,切莫拆出一篇隐患! 前几年看过一份金融类报纸。上面宣传某银行一个支行开拓了票据拆分业务,仅仅一年时间,这家支行一方面大大提高了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另一方面也有效的完成了上级行下发的揽存增储指标。标题用黑体字显赫的标注《拆出一片天》。大有号召其他行效仿或克隆之意。 我当时就很纳闷:一个小支行,怎么其开户企业竟然有数额那么多且面额那么大的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拆分呢?直到我后来接触相关案例之后,我当初的疑惑才有了答案,那就是:这家银行有和开户企业联手对

7、合同和税票造假的嫌疑。殊不知从事这种业务,银行的隐患是巨大的。因为银行为开户企业拆分后签发的票据,也是对该企业融资行为。银行是有义务了解该企业的每年的业务量,以便确定银行承兑汇票授信额度指标的。举例:假如开户企业一年产量100万元,而该企业申请贴现(拆分)的票据却高达1000万,这900万的差额从何而来。这类案件一旦案发,银行被提起诉讼的话,银行最基本要承担过错责任。 另一方面,企业的真实贸易量被这种形式上的倒卖银行承兑汇票“架空”之后,一旦银行为该企业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6个月到期之后,该企业无法按时支付银行的敞口(就是说:企业申请签发汇票,企业先交付给银行30%的保证金,6个月之后应该将剩

8、余70%的资金全部交付银行,银行才不会出现承兑时自己垫付资金的情况,否则银行自己是要垫付剩余的70%的承兑资金的),银行就自食其果用银行的资金垫付。假日时日,银行的风险是巨大的,银行的这种亏损会成为现实且难以弥补的。最终导致破产也不是没有可能。 四、在司法活动中,公检法处理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件的时候不能舍本逐末。不能单纯的只强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不是“无法无天”,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 在有些地方,公检法在处理该类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的时候,不是追查被诈骗的票据究竟流向了哪里?究竟流向了哪些“收购票据”的企业或单位(银行银承汇票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单位,一般的自然人

9、在倒卖过程中属于牵针引线)?究竟这些“收购票据”的单位是否给付了对价?而是舍本逐末,单纯的追查制裁“供应票据”的主体。其笼统的理由是票据是无因性的,要确保票据的流通性。 但是,我认为,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司法追求的结果来说,这样的理由是不充分的。 一是理论上,根据《票据法》及票据法司法解释已经相关的银行法律法规(诸如《支付结算办法》、《贴现再贴现规定》等)票据的无因性不是“无法无天”,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为前提。只有首先确保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之后,才真正的确保了票据的流通性。 二是实务中,不向票据背书“下游”追查被诈骗票据的票据流向,只向背书的“上游”追查和制裁供应票据的行为

10、也就是说:只制裁供票主体,不制裁购票单位,是无法有效规范和制止倒买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这一行为的。前面已经说了:追逐利益是人之本性,只要有利可图且存在侥幸心理,只要票据“收购”市场一直存在,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的“供票市场”是永远也无法截断的。 因此,公检法办理该类案件中首先明确:办理该类案件我们司法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司法的目的不是惩罚了多少人,也不是罚了多少款,更不是侦破了几个大案要案;该类案件司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切实的提醒和保护潜在受害人的资金安全,通过司法有效的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司法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最终避免银行破产维护社会安定。 五、最后,笔者认为,制裁这一行为应该尽快另行制定明确的

11、法律依据。 尽管《刑法修正案(七)》第五条对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是这个规定“隐藏的太深”,影响公众了解,至今许多人仍认为倒卖银行承兑汇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自愿“买卖”的合法行为。所以有必要从法律上对这一倒卖银行承兑汇汇票的制裁另行制定明确法律依据,应该针对这一行为新设立一种罪名‘倒卖银行承兑汇票罪’,同时,加大对该行为的惩罚力度。   六、题外再次重申四个重要观点:   1、司法机关办理该类金融案件,也是司法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了多少人,也不是罚了多少款,更不是侦破了几个大案要案;该类案件司法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司法切实的提醒和保护潜在受害人的资金安全,通过司法有

12、效的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司法有效的规范金融市场最终避免银行破产维护社会安定;   2、而制止这一票据倒卖行为首要且有效的措施就是“截留住”企业在没有真实易背景之下的“收购票据”的行为;   3、不能单纯的强调票据的无因性。票据的无因性也必须以票据行为的合法性为基础,为前提。维护票据正常流通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票据行为的合法性。   4、一定加大力度监控银行业之间的票据拆分市场。“拆出一片天”的同时,切莫“拆除一片隐患”!!!不要简单的认为这只是银行追求中间业务收入,也不要简单的认为这只是银行为了揽存增储。其给银行和社会潜伏下的巨大隐患就是:银行最终无力承兑导致破产以至于侵害储户的储蓄财产进而

13、影响社会稳定。 在哪里可以查询到挂失的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而银行或企业在承兑汇票公示催告期间买入该票据,则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为了防止买入已被公示催告的承兑汇票,可在买入之前,即时登陆公示催告信息网站——中国法院网(www.chinacourt.org),查询法院公告信息。目前工行在本行票据管理系统中录入网站上传的公示催告票据信息,各基层行办理票据业务时只要使用本行票据管理系统,系统就会进行自动检索,提示告知买入的票据是否被公示催告。 目前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有专栏刊登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公

14、示催告的信息,但却不是我国刊登此类信息唯一指定平台。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刊登在其他报纸上的公示催告信息没有被及时发现的情况,导致善意第三人买入已被公示催告,甚至已被除权判决的票据,从而使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护。鉴于此,我国亟待建立一个能及时、完整的刊登全部公示催告票据的信息平台,使票据交易能在有法治保护的环境下安全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11-02 10:42:02)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票据法律与实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

15、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和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票据业务的相关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商业汇票真实交易关系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

16、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贴现银行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或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不再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但需对票据的要式性和文义性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审核责任。   二、关于票据质押的相关处理   (一)票据质押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作成质押背书。   (二)主债务履行完毕,票据解除质押时,被背书人应以单纯交付的方式将质押票据退还背书人。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   (三)质押票据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背书人未能如期履行债务时,被背书人依法实现

17、质权,但不得将票据进行转让或者贴现。被背书人在票据到期时按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行使票据权利。被背书人为银行的,比照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处理手续,并在托收凭证备注栏注明“质押票据收款”字样。   出质人与质权人签定质押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债务期限与票据的提示付款期限等情况,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产生票据纠纷。   三、关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方式   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除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跨行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63号)中规定的方式外,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的具体业务

18、处理应遵循《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处理程序见附件)   (二)传真查询。承兑行接到查询行传真的查询书后,应将汇票的第一联(卡片)传真给查询行。   (三)利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中国票据”网进行查询查复。通过“中国票据”网查询查复的商业银行,应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协议的形式约定,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实地查询。查询行可以派人持票到承兑行查询。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持票人持未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银行收取票款时,托收凭证上填制的收

19、款人名称应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名称一致;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可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名称和账号不同,但托收凭证上填制的开户行与票面记载的收款人开户行应是同系统的银行。   (二)未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个人持转账银行汇票兑付时,应选择与出票行同系统的任何一家银行机构或出票行的代理兑付银行提示付款,付款行或代理付款行应按支付结算制度相关规定审核付款。   (三)人民银行为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后,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行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五、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

20、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联系人:欧韵君联系电话:010-66195542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 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处理程序   各商业银行可通过大额支付系统的CMT301、302报文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利用CMT301报文进行查询时,第1项查询日期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2项查询行行号和第4项查复行行号为支付系统行号,为12位数字;第3项查询

21、书号由查询行顺序编号,为8位数字;第5项原发报日期填写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日期,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6项、第7项、第8项、第10项按报文格式,全部输入“0”;第9项货币符号、金额填写“汇票金额”,输入格式为“3x15n”;第11项查询内容最长为255个字符,输入的内容及格式为:   1、汇票号码:   2、出票日期:   3、汇票到期日:   4、出票人全称:   5、收款人全称:   6、付款行全称:   其中,出票日期、汇票到期日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汇票号码、出票人全称、收款人全称、付款行全称应与票面记载一致。   查复行利用CMT302

22、报文进行查复时,第1项查复日期和第5项原查询日期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2项查复行行号和第4项查询行行号为支付系统行号,为12位数字;第3项查复书号由查复行顺序编号,为8位数字;第6项原查询书号由系统自动生成,为8位数字(格式为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第 7项到第10项、第12项按报文格式,全部输入“0”;第11项货币符号、金额填写“汇票金额”,输入格式为“3x15n”。第13项查复内容最长为 255个字符,输入:   “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一致”或   “查询汇票与我行承兑汇票记载内容不符,具体不符事项为:……”。   查复行只能在第13项内容中记载上述二者之一。

23、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银发[1996]第118号. 中国工商银行. 其他规范性文件. 1996-11-29. 金融与银行-票据与结算. 银行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长春、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   现将《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较大,《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各分行用于贴现的票据必须是银行承兑汇票,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用商业承兑

24、汇票办理贴现。现已办理商业票据贴现的分行,请立即将情况报告总行,并附管理办法。   二、对政府债券的贴现问题总行将另文明确,未经批准,各行一律不得办理政府债券的贴现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卡片帐必须每月核打余额,并与“614”银行承兑汇票表外科目余额核对一致。   对两个“规定”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

25、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

26、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期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 严

27、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 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行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28、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扣回的承兑款项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对垫支10天以上的承兑申请人,银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1计划部门的职责是:(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情况。   2信贷部门的职责是:(1)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

29、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2)办理担保手续;(3)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4)考核单个企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3会计部门的职责是:(1)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手续;(3)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   4为便于统计和监控,会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以便查对;统计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

30、  5稽核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二: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贴现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   第三条 为保证信贷资产安全,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   经总行批准的分行可以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四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我行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   第五条 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

31、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   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第六条 贴现最长期限为6个月。   第七条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贴现指标在总行下达贷款总规模时以其中数下达各行执行。贴现指标不足时,可在总行规模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 计划部门负责贴现计划的管理。各行计划部门负责编制、下达和调剂贴现计划并负责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   第十条 会计部门负责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后,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

32、条 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   第十二条 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三条 总行和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可结合规模资金的调度办理转贴现业务。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到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制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汇票结算内部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部委行业规章 发布日期:1994-07-19 关键字: 【阅读全

33、文】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规范建设银行汇票结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操作程序,完善制约机制,保证安全、准确、及时办理汇票结算,根据有关结算制度,在总结以前办理汇票结算工作的基础上,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汇票结算内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附件一),现印发你行,并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布置所属严格执行。 一、人民银行报经国务院同意,对煤炭、电力、冶金、化工和铁道等五个行业的贷款结算推行商业汇票结算,并修订了《商业汇票办法》。有关我行推行商业汇票的要求和部署,总行另文通知。各行应按照《规程》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并作好各项准备工

34、作。 二、《规程》第五、六条规定了银行汇票的编、审密押的程序,未规定拍发核对电报。由于目前使用手工编、核押,此项规定暂缓执行,何时执行总行另行通知。在总行未实行对银行汇票编制密押前,现执行的20万元额度以上的汇票实行拍发核对电报的规定仍应严格执行。 三、《规程》是做好汇票结算工作的重要制度保证,各级行领导、各业务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现有人员不适应的要按工作要求充实和调整,并注意在保证安全运转的前提下,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客户。 四、银行汇票是客户使用的最多的结算种类之一,而且是客户已交付了资金的结算票据,必须保护客户的权益。因此,各行签开的银行汇票必须

35、是绝对保证有效的票据。兑付行要从全行利益和维护我行汇票信>出发,对有效汇票必须保证兑付,不能借故退票。 五、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执行中的问题请报告总行。 为便于各行学习掌握和贯彻《规程》,随文附发“关于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汇票结算内部管理规程》的说明”(附件>),请一并贯彻。 附: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汇票结算内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银行汇票结算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操作程序,完善制约机制,保证安全、准确、及时办理汇票结算,根据人民银行《银行

36、结算办法》、《商业汇票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汇票结算内部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各级建设银行对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的结算管理。各行必须严格按照执行。 第二章 银行汇票 第三条 签发全国通汇的银行汇票的行处,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机构,并使用总行统一配发的压数机、汇票专用章和全国通汇的银行汇票凭证。地区性的银行汇票不得在全国通汇。 第四条 签发银行汇票的行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代客户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禁止交由客户填写银行

37、汇票;禁止向客户出售银行汇票凭证;禁止签发空头银行汇票; 二、签发行受理在本行开立帐户的银行汇票委托书时,必须对银行汇票委托书上的各项要式进行审查。银行汇票委托书上签盖的印章与预留银行印鉴必须核对相符; 三、签发行在签发银行汇票之前,应先对空白银行汇票的防伪性能(标志)进行检测。防伪性能(标志)不全的或残损的空白银行汇票应予作废,不得使用; 四、签发银行汇票,必须在汇票的“多余金额”栏上方的空格内加编密押; 五、需向人民银行移存资金的,必须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移存方法、移存时间将银行汇票资金移存开户人民银行。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办法同时签开数张银行汇票,逃避

38、移存资金; 六、银行汇票委托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汇”的,签发行应在银行汇票的用途栏内作同样的文字注明; 七、参加人民银行组织的区域性(如华东三省一市)的银行汇票结算,按人民银行有关的区域性银行汇票结算的办法办理; 八、对个体经济户或个人交存现金换开银行汇票用于结算时,应尽量动员使用转帐方式。如必需在兑付地支取现金的,签发行也要适当控制额度,以免兑付行突破现金投放计划,影响兑付。签发行在签发现金汇票时,需在四联银行汇票凭证的“汇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填写 “现金”字样,再填写汇款金额,并在汇票的兑付行名称和行号栏填明指定兑付的建设银行名称;

39、九、对在银行开户的单位申请办理银行汇票,签发行只能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第五条 银行汇票签发审批程序: 经办员审查:经办员对申请人提交的银行汇票委托书按规定进行审查。款项收妥后,按银行汇票委托书签开银行汇票,将银行汇票交有关人员压印数码,签盖有关印章,编制密押。签好的银行汇票交复核员复核。 复核员复核:复核员要对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及申请人的帐户(现金)有无保证签开汇票的资金进行全面复核。对符合规定的,将银行汇票交会计主管审批。不符合规定的,退经办员处理。 会计主管审批:会计主管接汇票后经审查可以签发的,在汇票第一联签名以示批准

40、不可以签发的,将汇票退复核员处理。 对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额度的银行汇票,会计主管应将银行汇票提交分管行长审批。经审查可以签发的,分管行长应在汇票第一联签名以示批准。不可以签发的,将汇票退会计主管处理。 第六条 兑付银行汇票的行处,必须审查汇票下列内容: 一、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同时提交; 二、汇票上填写的收款人名称是否该收款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收款人盖章”(或“被背书人”)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是否与进帐单填写的收款人名称相符; 三、汇票上盖的印章是否真实,符合规定; 四、压数机压印的金额数字是否由统一制作的压数机压印,与

41、汇票大写金额是否一致; 五、汇票是否真实,有无防伪标志,汇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有无涂改,汇票的付款期是否超过; 六、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是否在汇款金额以内,与进帐单所填写的金额是否一致,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如全额进帐,汇票和解讫通知金额栏内应填入全部金额,多余金额栏应填写“—0—”); 七、编押是否正确。 第七条 银行汇票兑付审批程序: 经办员审查:经办员接汇票后应首先检测银行汇票的真伪,再按兑付汇票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需要查询的要立即办理查询书(查询电报),需要退票(拒付)的要填制退票理由书。之后,将可以兑付或不能兑付的银行汇票及查

42、询书(查询电报)、退票理由书交复核员复审。 复核员复审:复核员应按兑付汇票的规定再对汇票进行复审,可以兑付的汇票交记帐员(出纳)办理兑付手续。不能兑付的汇票及查询书、退票理由书经复审可以作此处理的,退交经办人员处理。拒付的银行汇票及退票理由书交会计负责人审批。拒付的银行汇票应登记备查。 第八条 兑付行对符合规定的银行汇票必须保证兑付,不得以无资金为由拒绝兑付或压票。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银行汇票不予受理,可以拒付: 一、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二、非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 三、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3、 四、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 五、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 六、涂改和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七、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银行汇票; 八、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银行汇票应予查询: 一、汇票漏盖、错盖规定印章或盖章不清; 二、压数机漏压、重压或压印数字模糊不清; 三、汇票签发日期为小写; 四、密押有误; 五、汇票凭证印制质量有问题; 六、其他应查询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兑付行对通过票据交换提入的需查询的银行汇票,应先作退票处理

44、在退票理由书上注明原因,登记汇票号码及查询内容,并立即向签发行发出查询。一经查复即将查复情况及处理意见主动通知汇票提出行。 由兑付行直接进帐需要查询的银行汇票,兑付行应将汇票暂时收存,待查询查复后,根据情况处理。 发现属于伪造、变造的假银行汇票,除拒付外,还应扣留假汇票,并追查假汇票来源,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在24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告总行财会部。 第十二条 持票人持跨系统银行汇票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到我行直接办理进帐手续时,兑付行应及时将票据按当地交换规定及时提出交换,收妥后抵用。未收妥前不得办理兑付。他行未予承兑的汇票退回后,必须退还原持票人,不得交给其他人

45、员,并在有关登记簿上签收。 第三章 商业汇票 第十三条 办理全国通汇的银行承兑汇票结算的行处,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机构,使用总行统一配发的压数机、汇票专用章和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 第十四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必须以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的合法商品交易为前提。禁止用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资金拆借和套取银行贴现资金,禁止出售、承兑、贴现空白银行承兑汇票,不准将承兑和贴现作为变相扩大信 贷规模的手段。 第十五条 各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

46、理,按照信贷>策以及资金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同时对申请单位的信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由承兑申请人提供财产抵押或担保。 第十六条 申请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 二、必须是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之间的合法商品交易作为结算的内容; 三、交易合同合法有效; 四、承兑申请人经济效益好、信>高、汇票到期有付款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银行不得办理承兑。 第十七条 商业汇票结算管理实行分工责任制。信贷、计划(资金,下同)

47、和会计部门共同分工负责,分管会计行长审批。 第十八条 汇票承兑和贴现实行限额权限,各级行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限额权限办理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十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审查分工及审查内容: 一、信贷部门负责审查:承兑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资信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和担保书的有效性,承兑申请人到期支付票款的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汇票结算内容是否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作基础,汇票结算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交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合 同内容是否完整,结算商品的适销情况,申请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权限; 二、计划部门负责审查:申请承兑的汇票到期付款

48、时本行是否有资金承兑能力; 三、会计部门负责审查:会计部门审查承兑协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汇票凭证要式填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汇票盖印的真实性及申请承兑金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权限。 对在经办行权限内办理的汇票承兑,承兑与否应在四天内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申请贴现商业汇票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 二、持有的商业汇票凭证真实,要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商业汇票到期有还款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银行不得办理贴现。 第二十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

49、贴现的审查分工及审查内容: 一、信贷部门负责审查:持有汇票是否合法,贴现凭证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贴现申请人资信情况,申请贴现的金额是否超过本行的限额权限(如超过本行的限额权限,要按规定报批),汇票到期如付款人不能付款,贴现申请人有无可靠的偿还贴现款的资金来源; 二、计划部门负责审查:对申请贴现的汇票本行是否有资金承受能力; 三、会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贴现的汇票是否在有效期内,汇票联数是否完整,背书是否连续,贴现凭证填制是否符合规定,贴现申请人是否是在本行开立帐户的法人,申请贴现的金额是否超过本行的限额权限,超过限额权限的是否经过有权审批行批准,汇票盖印及压印数字是否

50、真实 有效。 第二十二条 为落实分工责任制,各行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及贴现,实行“商业汇票承兑及贴现会审单”(以下简称“会审单”,附式一)制度。依次由信贷、计划、会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负责人签字后,由会计部门报分管会计行长签批。 需上报管辖行审批的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经办行应填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审批呈报表”(附式>),随附汇票及有关材料复印>报限额权限审批行审批,审批行在呈报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盖部门公章。 管辖行对所属行上报审批的商业汇票,应在五天内批复。 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银行到建设银行转贴现的商业汇票,由会计部门负责审查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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