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共建筑(中小学、幼儿园)无障碍设施标准 表5.1.6 无障碍设计的范围 建 筑 类 别 设 计 部 位 学校建筑 ·高等院校 ·专业学校 ·职业高中与中小学及托幼建筑 ·培智学校 ·聋哑学校 ·盲人学校 1.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停车车位) 2. 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及门 3. 水平与垂直交通 4. 普通教室、合班教室、电教室 5. 实验室、图书阅览室 6. 自然、史地、美术、书法、音乐教室 7. 风雨操场、游泳馆 8. 观展区、表演区、儿童活动区 9. 室内外公共厕所 10.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相应设施 园林建筑 ·城市广场
2、 ·城市公园 ·街心花园 ·动物园、植物园 ·海洋馆 ·游乐园与旅游景点 注:大型园林建筑及主要旅游地段必须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7.1.1 建筑入口为无障碍入口时,入口室外的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图7.1.1)。 7.1.2 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7.1.3 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就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入口平台宽度 建 筑 类 别 入口平台最小宽度(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2.00 2 小型公共建筑 ≥1.50 3 中、高层建筑、公寓建筑 ≥2.00 4 多、低
3、层无障碍住宅、公寓建筑 ≥1.50 5 无障碍宿舍建筑 ≥1.50 7.1.4 无障碍入口和轮椅通行平台应设雨棚。 7.1.5 入口门厅、过厅设两道门时,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应符合表7.1.5的规定 (图7.1.5-1, 图7.1.5-2)。 表7.1.5 门扇同时开启最小间距 建 筑 类 别 门扇开启后最小间距(m) 1 大、中型公共建筑 ≥1.50 2 小型公共建筑 ≥1.20 3 中、高层建筑、公共建筑 ≥1.50 4 多、低层无障碍住宅建筑 ≥1.20 7.2 坡道 7.2.1 供轮椅通行的坡道应设计成直线型、直角型或折返型,不
4、宜设计弧型 (图7.2.1-1, 图7.2.1-2)。 7.2.2 坡道两侧应设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 7.2.3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扶手栏杆下端宜设高不小于50 mm的坡道安全挡台 (图7.2.3)。 7.2.4 不同位置的坡道,其坡度和宽度应符合表7.2.4的规定。 表7.2.4 不同位置的坡度和宽度 坡 道 位 置 最 大 坡 度 最小宽度(m) 1 有台阶的建筑入口 2 只设坡道的建筑入口 3 室内走道 4 室外通路 5 困难地段 1:12 1:20 1:12 1:20 1:10~1:8 ≥1.20 ≥
5、1.50 ≥1.00 ≥1.50 ≥1.20 7.2.5 坡道在不同坡度的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符合表7.2.5的规定(图7.2.5)。 表7.2.5 不同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 坡度 1:20 1:16 1:12 1:10 1:8 最大高度(m) 1.5 1.00 0.75 0.60 0.35 水平长度(m) 30.00 16.00 9.00 6.00 2.80 7.2.6 1:10~1:8坡道应只限用于受场地限制改建的建筑物和室外通路。 7.2.7 坡道面应平整,不应光滑。 7.2.8 坡道起点、终点和中间休息平台的水平长度不
6、应小于1.50m (图7.2.8)。 7.3 通路、走道和地面 7.3.1 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和通路最小宽度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图7.3.1)。 表7.3.1 轮椅通行最小宽度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 1 大型公共建筑走道 2 中小型公共建筑走道 3 检票口、结算口轮椅通道 4 居住建筑走廊 5 建筑基地人行通路 ≥1.80 ≥1.50 ≥0.90 ≥1.20 ≥1.50 7.3.2 人行通路和室内地面应平整、不光滑、不松动不积水。 7.3.3 使用不同材料铺装的地面应相互取平;如有高差时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面
7、过度。 7.3.4 人行通路和建筑入口的雨水箅子不得高出地面,其孔洞不得大于15mm×15mm。 7.3.5 门扇向走道开启时应设凹室,凹室面积不应小于1.30×0.90m (图7.3.5)。 7.3.6 墙面伸入走道的突出物不应大于0.10 m,距地面高度应小于0.60 m。 7.3.7 供残疾人使用的走道与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走道宽度不应小于1.80 m; 2 走道两侧应设扶手; 3 走道两侧墙面应设高0.35 m护墙板; 4 走道及室内地面应平整,并应选用遇水不滑的地面材料; 5 走道转弯处的阳角应为弧墙面或切角墙面; 6 走道内不得设置障碍物,光照度
8、不应小于120 Lx。 7.3.8 在走道一侧或尽端与其他地坪有高差时,应设置栏杆或栏板等安全设施。 7.4 门 7.4.1 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自动门,也可采用推拉门、折叠门或平开门,不应采用力度大的弹簧门; 2 在旋转门一侧应加设残疾人使用的门; 3 轮椅通行门的净宽应符合表7.4.1规定。 表7.4.1 门的净宽 类 别 净 宽(m) 1 自动门 2 推拉门、折叠门 3 平开门 4 弹簧门 (小力度) ≥1.00 ≥0.80 ≥0.80 ≥0.80 4 乘轮椅者开启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9、m 的墙面宽度 (图7.4.1-1); 5 乘轮椅者开启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图7.4.1-2); 6 门扇在一只手操纵下应易于开启,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应以斜面过渡。 7.5 楼梯与台阶 7.5.1 残疾人使用的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5.1的规定: 表7.5.1 楼梯与台阶设计要求 类 别 设 计 要 求 楼梯与台阶形式 1 应采用有休息平台的直线形梯段和台阶(图7.5.1-1)。 2 不应采用无休息平台的楼梯和弧形楼梯(图7.5.1-2)。 3
10、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突缘为直角形踏步(图7.5.1-3)。 宽 度 1 公共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50 m。 2 居住建筑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 m。 扶 手 1 楼梯两侧应设扶手。 2 从三级台阶起应设扶手。 踏 面 1 应平整而不应交滑。 2 明步踏面应设高不小于50 mm安全档台(图7.5.1-4)。 盲 道 距踏步起点与终点25~30 cm应设提示盲道(图7.5.1-5)。 颜 色 踏面和踢面的颜色应有区分和对比。 7.5.2 人使用的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应符合表7.5.2的规定: 表7.5.2 楼梯、台阶踏步的宽度和
11、高度 建 筑 类 别 最 小 宽 度(m) 最 大 宽 度(m) 公共建筑楼梯 0.28 0.15 住宅、公寓建筑公共楼梯 0.26 0.16 幼儿园、小学校楼梯 0.26 0.14 室外台阶 0.30 0.14 7.6 扶 手 7.6.1 供残疾人使用的扶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台阶及楼梯两侧应设高0.85 m的扶手;设两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应为0.65 m (图7.6.1-1); 2 扶手起点与终点处延伸应大于或等于0.30 m; 3 扶手末端应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0.10 m。栏杆式扶手应向下成弧形或延伸到地面上固定
12、图7.6.1-2); 4 扶手内侧与墙面的距离应为40~50 mm; 5 扶手应安装坚固,形状易于抓握。扶手截面尺寸应符合表7.6.1的规定(图7.6.1-3): 表7.6.1 扶手截面尺寸 类 别 截面尺寸(mm) 圆 形 扶 手 35~45(直径) 矩 形 扶 手 35~45(宽度) 7.6.2 安装在墙面的扶手托件应为L形,扶手和托件的总高度宜为70~80 mm。 7.6.3 交通建筑、医疗建筑和政府接待部门等公共建筑,在扶手的起点与终点应设盲文说明牌(图7.6.3) 7.8.1 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1的规
13、定。 表7.8.1 公共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通 道 地面应防滑和不积水,宽度不应小于1.50m。 洗手盆 1 距洗手盆两侧和前缘50mm应设安全抓杆。 2 洗手盆前应有1.10m×0.80m乘轮椅者使用面积。 男厕所 1小便器两侧和上方,应设宽度0.60~0.70m、高1.20m的安全抓杆(图7.8.1-1)。 2小便器下口距地面不应大于0.50m(图7.8.1-2)。 无障碍厕所 1 男、女公共厕所应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位。 2 新建
14、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1.80m×1.40m(图7.8.1-3)。 3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2.00m×1.00m(图7.8.1-4)。 4 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5 坐便器高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图7.8.1-5)。 安全抓杆 1安全抓杆直径应为30~40mm。 2安全抓杆内侧应距墙面40mm。3抓杆应安装坚固。 7.8.2 专用厕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表7.8.2的规定(图7.8.2)。 表7.8.2
15、 专用厕所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 设施类别 设 计 要 求 设置位置 政府机关和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的主要地段,应设无障碍专用厕所。 入 口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1节的有关规定。 门 扇 1 应符合本规范第7章第4节的有关规定。 2 应采用门外可紧急开启的门插销。 面 积 ≥2.00m×2.00m(图7.8.2)。 坐便器 坐便器高应0.45m,两侧应设高0.70m水平抓杆,在墙面一侧应加设高1.40m的垂直抓杆。 洗手盆 两侧和前缘50mm处应设置安全抓杆。 放物台 长、宽、高为0.80m×0.50×0.60m,台面宜采用木制品或革制品。 挂衣钩 可设高
16、1.20m的挂衣钩。 呼叫按钮 距地面高0.40~0.50m处应设求助呼叫按钮。 安全抓杆 符合本规范第7.8.1条的有关规定。 7.9 轮 椅 席 位 7.9.1 设人观众席和听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7.9.2 轮椅席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轮椅席位设在便于到达和疏散及通道的附近(图7.9.2-1); 2 不得将轮椅席设在公共通道范围内; 3 每个轮椅位占地面积不应小于1.10m×0.80 m(图7.9.2-2); 4 轮椅席位的地面应平坦,在边缘处应安装栏杆或栏板; 在轮椅席上观看演出和比赛的视线不应受至遮挡,但也不应遮挡他
17、人视线。 7.9.3 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席和听众席的轮椅位数,宜按表7.9.3的规模设置。 表7.9.3 轮椅席位 建筑类别 观众席位数 轮椅席位数 影剧院、音乐厅、礼堂、文化馆等 500~1500 ≥2~4 体育馆、游泳馆(场) 2000~6000 ≥4~6 体 育 场 20000~60000 ≥6~10 小型场所、阅览室等 500以下 ≥1~2 7.9.4 轮椅席位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段设置,但应设无障碍标志,平时可用作安放活动座椅等使用。 7.11 停 车 车 位 7.11.1 距建筑入口及车库最近的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7.1
18、1.2 残疾人停车车位的地面应平整、坚固和不积水,地面坡度不应大于1:50。 7.11.3 停车车位的一侧,应设宽度不小于1.20 m的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通道到达建筑入口 (图7.11.3)。 7.11.4 停车车位一侧的轮椅通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宽1.00m的轮椅坡道。 7.11.5 停车车位的地面,应涂有停车线、轮椅线和无障碍标志,在停车车位的尽端宜设无障碍志牌。 8.1 标 志 8.1.1 政府机关与主要公共建筑的无障碍通路、停车车位、建筑入口、服务台、电梯、公共厕所或专用厕所、轮椅席、客房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及走向,应设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牌(图8.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