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道规办秘字[1998]第278号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市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裔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
2、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第二条 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第三条 本装修标准包括: 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第四条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次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作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
3、消防系统不许改动。 (3) 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 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似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5) 公用的设备、电气、通信、消防设施必须一次设计、施工到位。二次装修不允许改动。 (6) 根据住宅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向业主握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所设计住宅的各项标准和性能,初装修房交付使用对也应向住户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包括二次装修应注意的问题。 第五条 北京市住宅工程
4、装修实行户内初装修(毛坯房)验收、样板房引导装修、菜单式服务,以设计标准为住宅预算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售房前, 建设单位应向购房者明确交用房屋的装修标准。如按设汁标准出售而按初装修标准交用,则应按二者预算差价结算冲抵购房款。 第二章 装修设计标准和户内初装修施工(验收)标准 ┃ 部 位 │ 装修设计标准 │ 初装修施工标准 ┃ ┠────┬───────┼──────────┼──────────────────┨ ┃ │卧室、起居室、│根据业主要求将垫层,│不论面层
5、用何材料,施工一律作到:现浇┃ ┃ │内走道、阳台。│面层全部设计到位。 │砼楼、地面面层一次成活赶光,预制砼楼┃ ┃ │ │ │面35mm厚细石砼一次成活抹平压光。 ┃ ┃楼、地面├───────┼──────────┼──────────────────┨ ┃ │厨房、卫生间。│统一按地砖设计。卫生│作完防水层和保护层,不作面层。 ┃ ┃ │ │间必须设计防水。 │
6、 ┃ ┠────┼───────┼──────────┼──────────────────┨ ┃ │卧室、起居室、│按业主要求一次设计到│只作至基底,刮耐水腻子,面层不作。 ┃ ┃ │走道等。 │位。 │ ┃ ┃墙 面├───────┼──────────┼──────────────────┨ ┃ │卫生间、厨房。│基层作刚性防水,面层│作完刚性防水,面层不作。 ┃ ┃
7、 │ │贴磁砖。 │ ┃ ┠────┼───────┼──────────┼──────────────────┨ ┃ │ │统一按120mm高, │1.不抹灰只提供结构面,不作踢脚。 ┃ ┃踢 脚│ │并与墙表面平。 │2.抹灰:120mm高水泥踢脚与墙基底面 ┃ ┃ │ │ │平。
8、 ┃ ┠────┼───────┼──────────┼──────────────────┨ ┃顶 棚│ │按刮腻子喷浆设计。 │刮耐水腻子,不作面层。 ┃ ┠────┼───────┼──────────┼──────────────────┨ ┃ │ │符合防水、防盗、隔热│ ┃ ┃户 门│ │、隔声规定,设计一次│按设计一次
9、安装到位。 ┃ ┃ │ │到位。 │ ┃ ┠────┼───────┼──────────┼──────────────────┨ ┃ │ │设计应明确内门品种、│全部内门只留出门口和门框埋件并标清理┃ ┃内 门│ │规格、数量。满足使用│件位置。 ┃ ┃ │
10、 │要求。 │ ┃ ┠────┼───────┼──────────┼──────────────────┨ ┃ │外窗(包括通往│ │ ┃ ┃ │阳台的落地门、│完成外窗全部设计工作│按设计一次安装到位。 ┃ ┃ │窗)。 │。 │
11、 ┃ ┃外窗及有├───────┼──────────┼──────────────────┨ ┃关部件 │窗台板。 │按业主要求设计。 │作水泥窗台(比设计高度低25mm)。 ┃ ┃ ├───────┼──────────┼──────────────────┨ ┃ │窗帘盒轨。 │按为主要求设计。 │墙面内保温作法时应留出预埋铁件并标明┃ ┃ │ │ │位置;外保温做法时,不留埋件。 ┃ ┠──
12、──┼───────┼──────────┼──────────────────┨ ┃ │ │一次设计到位,并提供│所有卫生洁具均不装,冷、热水管按设计┃ ┃卫生间 │ │各专业管线综合图。 │将管道接至卫生间预留接管理位置(并安┃ ┃ │ │ │装截止阀门)。防水层以下污水管均应安┃ ┃ │ │ │装到位。
13、┃ ┠────┼───────┼──────────┼──────────────────┨ ┃ │ │按照洗、切、烧工艺设│台、柜、洗池一律不装,但排气竖管必须┃ ┃ │ │计到位,设备齐全,设│施工到位。燃气热水器的冷、热管水管经┃ ┃ │ │排油烟、排气道,提供│水表安装至卫生间。燃气管安装至接灶具┃ ┃厨 房│ │各专业管线综合图(包│支管的转心阀门(含阀门)不装灶具;煤┃ ┃ │ │
14、括煤气管线,煤气表为│气表宜按低锁表方式设计安装。污水管除┃ ┃ │ │低锁表)。 │与洁具相连短管外均应安装到位。 ┃ ┠────┼───────┼──────────┼──────────────────┨ ┃ │ │提供可选择的隔墙位置│ ┃ ┃ │ │和选材并按规定提供各│ ┃ ┃非承重的│
15、 │种线路和开关位置等的│除分户墙、厨卫间隔墙外一律不装。 ┃ ┃分隔墙 │ │全部设计图纸。隔墙应│ ┃ ┃ │ │规定重量限制。 │ ┃ ┠────┼───────┼──────────┼──────────────────┨ ┃ │ │设计荷载不小于250kg/│
16、 ┃ ┃ │ │平方米 │ ┃ ┃ │ │1.封阳台栏板高度应与│ ┃ ┃ │ │窗台高度一致。(850 │ ┃ ┃阳 台│ │或900mm高),室内 │阳台栏板内面和楼面
17、做法与房间内部 ┃ ┃ │ │外地面高度一致。 │规定相同。 ┃ ┃ │ │2.不封阳台时,850或9│ ┃ ┃ │ │00mm高度以上应作横向│ ┃ ┃ │ │栏杆并考虑封阳台的条│
18、 ┃ ┃ │ │件和排水设施。 │ ┃ ┠────┼───────┼──────────┼──────────────────┨ ┃空调器支│ │完成空调器定位、管线│ ┃ ┃架 │ │、支架、托板全部设计│按设计一次施工,孔洞预留。 ┃ ┃ │ │。
19、 │ ┃ ┠────┼───────┼──────────┼──────────────────┨ ┃暖器片 │ │按设计到位。 │按设计安装到位。 ┃ ┠────┼───────┼──────────┼──────────────────┨ ┃照明灯、│起居室、卧室、│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隔墙其灯具衣┃ ┃灯肯及控│卫生间、内走道│按简易灯具设计到位。│开关不予
20、安装。 ┃ ┃制开关 │、阳台等。 │ │ ┃ ┠────┼───────┼──────────┼──────────────────┨ ┃插座(含│ │ │ ┃ ┃一般插座│ │ │
21、 ┃ ┃,空调专│ │ │ ┃ ┃用插座,│起居室、卧室、│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重墙其管┃ ┃卫生间浴│卫生间、内走道│ │线不安装。 ┃ ┃室的专用│、阳台等。 │ │ ┃ ┃插座,洗│
22、 │ │ ┃ ┃衣机插座│ │ │ ┃ ┃等) │ │ │ ┃ ┠────┼───────┼──────────┼──────────────────┨ ┃电视及电│起居室、卧室、│
23、 │按设计安装到位。不安装的非承重墙其电┃ ┃话插座 │卫生间、内走道│按规范要求设计。 │视、电话插座不安装。 ┃ ┃ │。 │ │ ┃ ┠────┼───────┼──────────┼──────────────────┨ ┃消防设施│ │按规范要求设计。 │按设计安装到位。 ┃ ┃户内跃层│
24、 │按业主要求设计。 │钢筋砼楼梯,踏步作到基层,木钢楼梯作┃ ┃楼梯 │ │ │到踏步基层,扶手一律不作。 ┃ ┗━━━━┷━━━━━━━┷━━━━━━━━━━┷━━━━━━━━━━━━━━━━━━┛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建监[1994]第392号 一、 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 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
25、定。 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含留给面层装饰的余量及面层装饰的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五、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部位和项目: 1、户门以内的墙面、顶棚的初装饰。 2、户门以内的楼地面的初装饰,可只完成地面基层(找平层),不做面层。 3、各种管线设备安装到位,并按规定进行试水、试压和照明线路的绝缘、接地试验。导线截面应满足设计要求。经建设(开发)
26、单位竣工验收后,灯具、水龙头、给水器具、卫生设备等可按合同进行再安装。 4、户内门窗等油漆工程的防腐底漆应完成,面层可进行再装饰。 5、厨房、厕浴间的墙、地面的防水措施,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到位,卫生洁具在设计指定范围内可进行再安装。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采取措施。 6、大空间的内部隔断(非承重墙)、壁柜、吊柜等,根据设计说明可进行再安装。 7、其它项目,可按合同执行。 六、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 1、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的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 2、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
27、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果进行初装饰,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 3、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 4、凡涉及家庭装饰易损坏防水层或易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的项目,在施工阶段要一次施工到位。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坏防水层,改变电气、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七、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
28、验收时,有什么项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由于初装饰是二次装饰的基础,其标高、坡度、平整度、棱角等质量要求不能降低,观感质量评定的基准分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 八、实行初装饰的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预销售或预分配,提前征求住户对装饰的要求,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按住户的意见统一进行再装饰。 九、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或交付使用。 十、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十一、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然后,由物业管理机构再按相应的面积比例补偿给住户。 十二、本办法由建设部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