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1〕93号) 1总则...................................................................6 1.1 编制目的 ..........................................................6 1.2 工作原则 ..........................................................6 1.3 适用范围 ..................................
2、6 1.4 编制依据 ..........................................................6 1.4.1 法律法规、规章...................................................7 1.4.2 相关预案........................................................7 1.5 术语和概念.........................................................8
3、 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 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 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9 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9 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4、10 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11 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11 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12 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12 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5、13 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13 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13 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14 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15 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
6、范 ........................................16 2.4.1 地震..........................................................16 2.4.2 汛期..........................................................17 2.4.3 重大旱情 ......................................................18 2.4.4 雨雪冰冻时期 ................................
7、18 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 3.1 预警系统建设 ......................................................19 3.1.1 监测预警 ......................................................19 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 3.1.3 环
8、境监管预警 ..................................................20 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20 3.3 预警信息研判 ......................................................21 3.4 预警公告 .........................................................21 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
9、21 4.1预案体系建设.......................................................21 4.1.1 预案体系.......................................................21 4.1.2 预案管理.......................................................21 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
10、2 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22 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22 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 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 4.3.2 跨界联动机制 .........................
11、23 4.4应急能力保障 ......................................................23 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 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 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 5.1
12、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25 5.1.1 事件报告.......................................................25 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 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26 5.2.1 接报与报告..............................
13、26 5.2.2 应急指挥.......................................................27 5.2.3 应急监测.......................................................27 5.2.4 应急处置.......................................................29 5.2.5 信息发布.......................................................3
14、0 5.2.6 应急终止.......................................................30 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 6.1 事件总结 .........................................................31 6.2 原因调查与追责...................................................32 6.3 事件评估 ..................
15、32 6.4 措施改进 .........................................................33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
16、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2)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 (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分级响应,妥善应对。政府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损害。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环保部门对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不在环保部门的,环保部门可以依照本指南对水
17、源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1.4 编制依据 1.4.1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18、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4.2 相关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5 术语和概念 下列术语和概念适用于本指南。 (1)饮用水水源地:指各级政府已经划定的一、二级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点及其周边一定区域,区域范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划分。 (2)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指各级政府赋予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管理职责
19、的部门。各地承担该项职责的部门不同,主要有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部门。 (3)风险源:包括固定源、流动源、面源。固定源是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恶化的一切工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流动源是指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他影响饮用水安全物质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面源是指有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的没有固定污染排放点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4)连接水体:指直接或间接连接风险源和水源地的水环境介质。 (5)环境风险:由生产、储存、流通、销售、使用、处置等过程中,通过环境介质传播的,能对水源地的水质和生态环境产生破坏、损失乃至毁灭性作用等不
20、利后果的因果条件。 (6)环境应急:针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紧急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7)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发展变化趋势及其可能的危害等情况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制定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范围、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采样与分析、监测结果与数据处理、监测过程质量控制、监测过程总结等。 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等水源管理部门应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排查
21、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落实风险防范措施。 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2.1.1.1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环保部门应责令固定源单位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 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固定源单位应对生产工艺、厂区储运、危险化学品管理、废水收集、处理、排放等重点环节的事故隐患情况逐一排查。运输石化、化工产品的管线所属企业(以下简称“管线所属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了解可能影响水源地的管线输送物质、运行时段、应急防护措施等。 完善应急防控措施。根据隐患排查情况,结合对水源地的影响程度进
22、行环境风险评估,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完善应急池等应急收集设施,在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由安全生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导致泄漏行为时,保障污染物和泄漏物质集中收集,防止排向外环境;应急池不能满足特殊情况应急需要时,可在厂界采取拦截措施,防止污染物、泄漏物质以及消防水等排向外环境。管线所属企业应严格立体交叉跨度和泄漏防范措施,保障标示牌明晰、准确。 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根据预案的演练情况,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水平,避免或减少对水源地的影响。 涉及尾矿库的风险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下发的《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23、》(环办〔2010〕138号)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防范工作。 2.1.1.2 强化环境监管 环保部门应通过国家和地方组织的风险源调查工作,将固定源建档立案,一源一档,并实施动态分类管理。重点监控对水源地影响较大的制药、化工、造纸、石油、酿造、冶炼等重污染行业和重金属等一类污染物排放企业。定期检查指导固定源的风险防范工作,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环保部门应提请政府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对流动源进行有效管理。 流动源风险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有可能影响水源地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运输路线,河流水系情况,周边
24、地理特征,沿线污染防控措施情况,沿线雨排水管网情况,市政设施情况,运输物质的处置技术,附近物资储备等情况。 风险防范措施。相关部门应责令流动源单位落实专业运输车辆、船舶和运输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应急培训,运输人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运输工具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并根据运输物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运输路线和时段要求,严禁非法倾倒。 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 面源污染是水源地水体富营养化以致发生“水华”现象的重要诱因。环保部门应提请政府重视面源的风险防范工作。重点强化生活污水
25、收集和处置,提高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的比例;综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限制养殖业规模,提高畜禽、水产养殖的集约化经营和污染防治水平,减少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的使用量;分析地形、植被、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集水域范围等,合理调度水资源,保障水源地的生态流量。 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组织对连接水体特征进行全面分析,提出针对性风险管理措施。水源地所属行政区人民政府是连接水体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实施主体;涉及跨界的,可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或相关流域管理部门组织,通过流域规划、跨界联动机制等方式解决。 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 了解连接水体特征。在环境风险源调查基础
26、上,环保部门应通过水利等部门了解连接水体的水文特征,掌握相关江河湖库的闸坝等水利工程建设情况,以及不同季节水利调度实施等情况。 进行水质调查。环保部门应整合连接水体的基础信息,开展水质调查工作,掌握相关水体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季节变化情况,识别连接水体风险防范关键环节。 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 在对连接水体环境信息调查基础上,环保部门应向政府提出环境风险防范的建议。 设立预警断面。根据需要,可选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城市总排口、排污单位污水(雨水、清净下水)排污口、经常发生翻车(船)事故的路、桥和危化品运输码头下游沟、渠、支流等临近断面、两条支流汇合断面以及水源地直接连
27、接水体设立预警断面;在常规人工监测、重点流域自动监控的基础上,根据流域特征、污染物类型适当增加预警指标,可采用生物综合毒性预警手段实现对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实时监控。 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优化连接水体尤其是水源地直接连接水体供水排水格局,布设防风险措施。在沟渠较缓、水源地上游、水源地准保护区等地域设置突发事件缓冲区,利用现有水利工程,或通过建设节制闸、拦污坝、调水沟渠、导流渠、蓄污湿地等工程措施,实现拦截、导流、调水、降污功能;在跨水系的路桥、管道周边建设围堰等应急防护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经常发生翻车(船)事故的路、桥和危化品运输码头,可采取改道、迁移等措施。
28、编制防控方案。结合江河湖库的水利工程、风险防控工程、闸坝的启用关停等情况对连接水体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评估,编制合理的污染防控方案。当事故污水进入连接水体后,通过采取防控措施控制污染扩散。 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环保部门应掌握水源地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并向政府提出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 环保部门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掌握主要环境信息数据,结合日常检查、督查及事故发生后暴露的问题,全面分析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风险。重点了解水源地划定情况、水质监测情况、水质达标情况、与供水设施运行的关键控制指标、管理机构
29、运行和环境管理状态等。因跨界污染造成水质不达标,应了解该水源地的供水量、供水服务人口、现状水质、主要超标因子、污染物来源及行政区边界的水质监测数据。 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 环保部门应参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环境风险评估方法对水源地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指标,得出定性以及定量的评估结论。具体参见表2-1。 表2-1 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内容 风险环节 评 价 内 容 评 价 指 标 水源地划定(调整)情况 划定(调整)部门、划定(调整)时间、划定(调整)后范围、审批情况等 保护区划分完成率、水源地标志建设完成率和标志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水源比例 环境管 理情况
30、 监测能力及监测工作开展情况、保护区标志建设、保护区内排污口取缔、违法建设项目清拆及关闭、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 水源监测指标完成率、水源自动监测能力覆盖率、保护区内违章建筑清拆率、排污口关闭率、生活污水收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及畜禽养殖废物资源化利用率 水质状况 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水源地水质超标情况、供水企业处理工艺情况 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水量达标率、富营养化状况评价、供水企业的抗冲击能力等 陆路、水陆、管线穿越情况 水源地内陆路、水陆、管线穿越情况 根据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种类、穿越频率确定定性或定量指标 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 划定水源地。未划定水
31、源地或水源地划定不合理的,环保部门要及时建议政府尽快落实划定或调整工作,并按照水源地的有关规定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风险源管理。环保部门应建立风险源目标化管理模式,明确责任人和监管任务,严格审批,禁止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固废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坚决依法取缔水源地内的重污染行业企业。管线所属企业在设计阶段应尽量避让水源地;无法避让确需跨越水源地的,要完善风险防范措施。 相关部门应严格控制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及其它影响饮用
32、水安全等物质进入水源地,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等设施。 政府应针对面源污染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在水质恶化后,各有关部门能迅速采取打捞、拦截、调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供水企业需完善必要的应急设施,强化自来水处理,提高处理高含藻水的能力。环保部门应强化藻类监测和分析能力,建立“水华”预测预警机制。 风险防控措施。环保部门建议政府组织制定风险防控方案,对可能面临的风险按照紧急程度和需要重视程度进行排序,评估各种风险控制方法的可行性、成本及收益,制定风险控制、转移措施方案。可以通过采取水源取水口迁移工程、尾水导流工程、水源湿地防
33、护工程、水源涵养林、备用水源建设等水源保护综合工程,提升水源地自身的降污、截污、疏浚、稀释、备用等功能。对可能受到上游跨界影响的,根据水域特点,针对性增加预警断面和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 信息共享。环保、水利、城建、卫生等部门、供水企业等单位应建立联动机制,制定联动方案,共享水源地水质变化信息、取水信息、供水水质信息,共同应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 取水安全保障。建议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迁移取水口,实施污染物消减工程措施,完善调水、补水、停水方案,强化在线监控,增加应急监测指标等方式,提高取水安全保障能力。 供水安全保障。供水单位通过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
34、深化处理工艺,供水管线改造,分功能供水,规范停止取水、中断供水管理等措施,提高供水安全保障能力。在污染能够通过供水企业治理达标的情况下,尽量不停止供水;或通过管道管理只停止饮用水供应,尽量减少对居民其他用水和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 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在地震、汛期、旱期、雨雪冰冻等特殊时期,环保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2.4.1 地震 地震灾害期间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应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质监测技术指南(暂行)》开展。
35、 震后通常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库、湖泊、池塘。当水质出现异常时,监测部门应立即对保留的分析样品进行复查,采取巡视、加强处置等措施,并及时报告。 在水源地范围内,不得掩埋尸体,及时清理动物尸体、粪坑、禽畜养殖围栏等有机污染源,必要时采取臭味处理技术、浊度处理技术、消毒处理技术、除藻技术、清淤处理等应急处理技术。 禁止向重点保护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防止病原体的污染。 对水源地范围进行标识,并加强对水源地的巡查和保护宣传;在水源地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地及其上游地区。 2.4.2 汛期 针对重大汛情,环
36、保部门应组织对水源地周边重点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督促企业整改。重点监控、防范企业趁汛期偷排超标污水;增加企业监测频次;对水利工程调蓄方式提出建议,避免对水质造成大的影响;联合卫生等部门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重点监测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浊度、重金属等。 汛期饮用水异常,判断可能是水源被污染时,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查找原因并科学应对,通过设立警示牌、清除主要污染源、建设治污截污工程、强化环境监管等措施,保障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当发生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时,环保部门应参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救灾及灾后重建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南》建议政府开展相关工作。对现有水源地进行评估,按照水量
37、充足、水质良好、取水便捷安全等条件,判断现有水源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对水源地加强防护,并纳入清淤重点;建立水源保护制度,专人定期巡查,防止人为破坏。在人口聚集区附近现有水源地不安全的情况下,可考虑应急水源,除现场的环境卫生调查外,可使用快速检测仪器分析水源水质情况。在水源极度匮乏的特殊情况下,可考虑收集降水作为水源,并在收集池附近修建简单的沉淀、净化处理设施,收集池周围修置排水沟,防止地表径流污染水源。 2.4.3 重大旱情 严密监控水质变化。经常受重大旱情影响的地区,环保部门应加大与供水企业、卫生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对辖区内旱情严重地区的主要水源地加密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 防止新
38、增污染负荷。环保部门应集中力量开展水源地周边隐患排查工作,对辖区内重点污染企业、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尾矿库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排查,督促整改,必要时实施区域减排措施。加强对流动源的监管,减少或避免对水源地造成影响。 保障新增水源水质安全。供水单位新开辟的水塘、河、沟等应急水源,选点尽量处于生活用水点和牲畜用水点的上游,取水口尽量设在河道、湖泊的中心位置,必要时采取澄清、过滤、消毒、打捞等处理措施。实施调水工程时,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加强对调水工程沿线的排查力度,以及水源地周边环境及水质监测频次,及时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并报告。 2.4.4 雨雪冰冻时期 积极应对雨雪冰冻灾害。环保部门应同供
39、电、供水、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了解灾害性天气信息。灾害期间,环保部门应密切关注融雪剂的使用对水源地的影响。加强对风险源排放口、取水口附近地表水的水质监测,增加可溶性盐类和亚硝酸盐的监测。对地表水和水源地在线监测设施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低温发生运行故障;因停电停止运行,供电恢复后要及时恢复运行,按规定校准仪器,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正式上报数据。 相关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环保部门应督促环境风险较大的企业做好污水污泥管道、转动设施、在线监测设备以及各种存贮罐体阀门的防冻工作,防止污染处理设施因冰冻损坏或运转不正常;禁止以冰冻为由停止污染治理设施运转,或借雨雪天偷排污染物。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认真落实安
40、全措施,防范因冰冻造成泄漏。 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整合现有的预警监测手段,补充必要的预警设施,有条件的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前沿科技,形成完备的预警体系和研判体系,实现事故的预测预判。 3.1 预警系统建设 3.1.1 监测预警 环保部门应测水口自动监测预警及视频监控、流域地表水自动站监测预警 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各级环境监测网络资源,建立水源地监测预警系统。监测网络
41、包括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测包括风险源自动监测及视频监控、流域地表水自动站监测、水源地自动监测等。监督性监测包括江河湖库等地表水国控、省控、市控断面例行监测、风险源废水排放例行监测、风险源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监测、环境影响后评价监测、水源地水质例行监测等。 3.1.2 生物毒性预警 环保部门通过在主要河道和水源地安装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监控设备,或利用敏感指示生物实现生物预警,全面监控有毒有害物质的变化。 在线生物毒性预警系统应具有保留水样的功能。当系统出现异常或发出警报,应立即根据监控断面可能出现的特征污染物对保留水样进行在线监测或人工监测,逆向追踪污染来源。
42、 3.1.3 环境监管预警 环保部门应充分利用环境监察等日常监管信息,进行监管预警。环境监管信息包括风险源现场监察、12369环境投诉举报、网络举报、企业环境监督员监督等。 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 涉及跨界影响的环保部门应建立跨界预警信息交流平台,保持通讯畅通。 共享预警信息。依托和利用预警信息交流平台,环保部门应定期通报跨界断面水质状况,必要时可双方同步取样联合监测。水质自动监测断面或预警断面出现数据异常,要及时通报,实现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通报事件信息。当突发环境事件有可能影响到下游水源地安全,上游环保部门要及时向下游通报事件原因、污染物类型、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影响下游的目标
43、水体等基本信息。当下游环保部门发现水质恶化并确认是由上游来水所致时,应及时通报上游环保部门。 3.3 预警信息研判 建立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研判制度。环保部门应结合水源地特点研究制定预警标准,实施分级预警。建立预警研判模板,对来自各方面的预警信息汇总研判。建立预警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异常第一时间进行监察和监测核实。 3.4 预警公告 当水源地水质受到或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公告,设立警示牌,通报受污染水体沿岸群众污染信息和防范措施。 预警公告内容应客观科学,避免造成过度反应或反应滞后。 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4.1预案体系建设
44、 4.1.1 预案体系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完善水源地应急预案体系。水源地应急预案体系应包括政府总体应急预案、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风险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连接水体防控工程技术方案、水源地应急监测方案等。 4.1.2 预案管理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等规定,环保等相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对水源地相关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进行管理。管理重点:不同预案之间的有效衔接;预案的可操作性;定期举办预案应急演练;预案的及时完善和更新等。 4.2应急指
45、挥系统建设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在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中建立水源地应急指挥系统,为及时有效处置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科学决策平台。 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在综合应急指挥平台中建立和完善水源地基础数据信息库。将风险源、城镇污水处理厂、河流监测断面、水源地、特征水污染物等监控系统信息整合在地理信息系统上,实现水源地环境信息动态监控。 利用综合应急指挥平台实现水源地应急指挥信息化。整合
46、 台信息库息库
47、 将突发事件接报系统、预警信息发布、管理队伍、专家队伍、救援队伍、应急防护、处置技术、应急物资、舆情分析、预案管理和演练、档案管理、企业化学品名录、法律法规等资源,实现水源地应急指挥信息化。 形成水源地应急指挥辅助决策能力。根据水源地及所属水域污染特征,利用数据信息库,确定不同污染因子的数据分析、预测模型,有条件的建立应急处置方案智能生成系统,为现场应急指挥提供科学依据。 4
48、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环保部门应依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环发〔2010〕46号),逐步完善水源地移动应急指挥系统。整合车载应急指挥系统、数据采集系统和便携式移动通信终端,实现与固定指挥平台的实时数据传输。针对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特点,配备高性能应急指挥、应急监测交通工具,满足水源地应急管理需要。 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水源地管理涉及多部门、多区域的,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完善部门联动和跨界联动机制。 4.3.1 部门联动机制 政府组织形成环保、水利、城建、卫生、安监等多部门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协议,确定环保、水利等部门“一岗双责”机制;通过联合发
49、文,形成“并行管理”局面;通过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防联控工作重点。通过定期会晤、联合执法、案件移送、联合演练等形式,将联动机制落到实处。 4.3.2 跨界联动机制 水源地环境安全受到多行政区域污染影响的,环保部门应依照环境保护部《关于预防与处置跨省界水污染纠纷的指导意见》(环发〔2008〕64号)等的要求,建议政府建立跨界联动机制,通过信息与资源共享、定期会晤、联合执法、联合监测、联合处置、联合发布信息、联合演练等多种形式,共同维护水源地安全。 4.4应急能力保障 4.4.1 应急能力评估 环保部门应建议政府组织对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情况进行评估。包括政府、水源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
50、供水企业的应急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具体参见表4-1。 表4-1 应急能力评估 评估对象 评 估 内 容 政 府 了解应急指挥协调、联动能力、信息管理状况、物资储备、培训演练等 水源管理部门 了解应急管理能力、应急监测能力、风险源排查能力、专家队伍建设情况、上下级、部门间联动机制情况、指挥系统建设情况、污染扩散模型、应急工程能力等技术支撑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 了解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防控等级、应急防控措施、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情况 供水企业 应急物资储备、处置工艺改进、应急制度建设等情况 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环保部门应协助政府构建完善的水源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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