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4 ,大小:32.04KB ,
资源ID:8750383      下载积分:10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750383.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9-655-100;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仙人****88】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doc

1、居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居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第三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第四条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至人组成,其中主任人、副主任至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人数由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五条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

2、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新建居民委员会时间超过年的,与全市居民委员会同时换届选举。第六条居民小组一般由至户居民组成,每个居民小组可以选举至名居民代表,居民代表任期与居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第七条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地区)办事处指导下进行。第八条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九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宣传有关

3、法律、法规;(三)确定投票选举日期;(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五)受理选举工作中的来信、来访。第十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会议推举主任、委员共至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二)依法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四)组织选民提名候选人,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五)公告选举日期、时间、地点及选举方式;(六)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七)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居民选举委员会行使工作职责至新一届居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居民选

4、举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人的,由居民会议补选。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一条年满周岁的本市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二条有选民资格的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户口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且在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也可以在居住地的居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选民登记的居民,丧失选民资格。第十三条采取居民小组代表方式选举的,应当公布居民小组代表名单。第四章候选人的产生第十四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

5、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文化知识,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热心为居民服务。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出,可以采取选民人以上联合提名、户代表人以上联合提名、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等方式。提名时,对候选人只有次提名权,且提名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第十六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正式候选人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至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与应选名额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多于正式候选人人数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以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日以前张榜公布。第十七条居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向居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6、也可以组织候选人同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投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第五章选举程序第十八条选举居民委员会,应当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当场推选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票数和投票人数、监票、唱票、计票。居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唱票、计票等工作。第十九条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选民居住状况和便于组织选举的原则,设立中心投票会场。对不便到会场投票的,可以设若干投票站和流动投票箱。每个投票站或者流动票箱必须有名以上监票人员负责。投票前,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介绍选举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第二十条在选举日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投票

7、不得超过人。选民自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除正式候选人以外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志。第二十一条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也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具体投票方式由居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主任、副主任不得由当选的委员推选产生。第二十二条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选民或者弃权。第二十三条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将所有票箱集中到中心会场当众开箱,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当众封存选票。每次选举所得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选票

8、无法确认的,经居民选举委员会认定,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第二十四条过半数的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该职位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当选人数不足人,不能组成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的,应当在日内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差额数,确定候选人名单。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五条需要重新选举的,应当在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选举。第二

9、十六条居民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后,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第二十七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受居民监督。居民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居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第二十八条有名以上居民代表或者十分之一的户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居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必要时,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第二十九条居民会议在讨论罢免建议时,提出罢免建议者应当到会回答问题。被要求罢免

10、的人有权出席会议并申诉意见。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书面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经居民会议确认。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居民委员会可以提请居民会议补选,并报所在街道(地区)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补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到本届居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予以纠正;直接责任人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三条在选举中,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居民有权向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举报,区、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地区)办事处必须在接到举报之日起日内给予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