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GF-2000-0209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计证书 等 级: 发 包 人:
2、 设 计 人: 拟 订 日 期: 2011 年 12 月 19 日 监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 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3、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项目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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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内 2、3、4项附电子文件光盘 2 1:500规划红线图 1 本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 3 1:500实测地形图 1 本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 4 红线内保留建构筑物及管网现状图 1 本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 5 委托设计任务书 1 本合同签订之后三日内 6 地质勘查报告 1 初步设计开始前 7 各阶段批准文件 1 下阶段工作开始前 8 其它必要的设计资料 1 根据进度要求 第四条 :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 事宜 1 规划设计与方案A3文本 6 合同生效15个工
6、作日 2 规划方案效果图若干A1装裱 1 合同生效15个工作日 3 初步设计 6 方案批准后30个工作日 4 施工图 8 初设批准后45个工作日 5 施工图电子光盘 1 设计费结清后3日内 注:因发包人提供资料延误则设计提交成果日期顺延 第五条:设计费支付: 本合同设计收费约为 万元(大写: 元整)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 第一次付费(定金) 20% 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20% 提交规划方案后三日内 第三次付费 10% 提
7、交初步设计后三日内 第四次付费 45% 提交施工图后三日内 第五次付费 5% 竣工验收后三日内结清全部设计费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实际设计费按批准方案总建筑面积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
8、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定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
9、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对于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国家及重庆市现行相关的设计规范、标准、规定文件。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50 年。 6.2.
10、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间、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设计人为发包人制作的各种设计资料和文件。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
11、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 7.1条规
12、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的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 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选用供
13、发包人和施工方使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设计人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
14、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 4 份,发包人 2 份,设计人 2 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与本
15、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一)、设计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当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时,及时调整设计方案。 (二)设计人应配合施工,及时处理现场与设计相关的问题。 1 发包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号: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人名称: 重庆同乘工程咨询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鉴证意见: 经办人: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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