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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的现状与探究.doc

1、 论我国死刑的现状与探究 ———关于死刑在中国存废的讨论 内容提要 死刑是当今世界上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故又称为极刑。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死刑这种自人类野蛮时期开始的残酷刑罚方法,愈来愈受到人民的质疑。在刑法轻刑化、普遍地废除死刑已成为国际形势发展趋势的今天,减少我国死刑总量、废除死刑已经是中国刑法最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死刑 废除 一、 我国现行死刑的现状 死刑是国家刑罚权的产物。是经由国家立法机关指定、司法机关判定、行刑机构执行的、全面剥夺受刑人生命的刑法。就其起源来看,最早的死刑固然与社会的物质经济基础

2、有着最直接、最根本的关系;但另一方面,死刑制度的产生也与当时的神权政治、战争、同态复仇的报应观念有很大的关系。而中国的死刑文化由于过去生产力低下,战乱不断等因素,从而对中国百姓造成非常深刻的影响,而这点从现在百姓口中盛传的、反映中国百姓报应观、死刑观的口头禅、成语等就可以看的出来。比如“杀人偿命”、“大仇不报,天理不容”、“以死相报”、“最大恶极、死有余辜”等。所以杀人抵命已成为中国民间、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所在。 《中国死刑文化的多元性与一体化探究》载《死刑—中外关注的焦点》2005年版 屈学武 我国现行《刑法》即1997年《刑法》,是在对1979年《刑法》修改的基础完成的。这次修改不仅是因

3、为国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对有关《刑法》中死刑的规定应作现相应的修改,同时也是对国际日益高涨的人权运动所作的回应,因为中国存在的死刑与人权存在着相当大的关系,所以导致中国的人权问题受到一些国家的指责。因此,1997年的《刑法》便在这种国内及国际新形势的压力下,开始对死刑作了相应的调整。有关死刑的罪名共计68种,其中危害国家安全7种,危害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14种,危害公共安全14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8种,侵犯人身、民主权利5种,破坏经济秩序16种,贪污贿略、侵犯财产各2种。 中国目前的死刑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刑法典的死刑条款太多,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完善还没有完成以及死刑的判处与死刑缓期执行

4、制度欠科学。 第一、中国刑法典中的死刑条款太多。中国1997年刑法典中带死刑的条文有43条之多,与中国1979年刑法典中带死刑的15个刑法条文相比,虽然有增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因素,但是,死刑条款的大量增加,不能说是符合中国严格限制死刑的总方针。 第二、死刑符合程序的修改完善还没有完成。与世界多数国家在死刑复核程序上的严格与缜密相比,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却因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权的不当下放而显得有完善之必要。因为不当下放使死刑二审和复核程序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有时会因政治因素违背法律原则,使两项本来分开的程序合二为一。 第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欠科学。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它将死刑

5、分为必须立即执行和可以缓期执行两大类。但是在区分什么时候是必须立即执行,什么时候是缓期执行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由法官仅凭“罪该处死”“不必须立即执行”情况而定,实属不当。因为法官不能根据自己的判断,而决定是否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二、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1、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 死刑的存废问题在学术界的争论很大,死刑保留论者与死刑废除论者对于死刑的存废都持有自己的观点。 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为:a、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恐怖。b、对罪犯本人,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

6、其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c、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d、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犯罪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为:a、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

7、有更大的威慑力。即使人们同意刑罚的目的在于阻吓将来犯罪的发生,也不一定要坚持惟有死刑才可达到最大的威慑作用。事实已经证明,存在死刑的国家,与废除死刑而以无期徒刑为最高刑的国家,死刑与无期徒刑对于犯罪的威慑力是相等的。b、死刑断绝了犯罪人悔过自新的道路。死刑以消灭肉体的方式来消除人内心的恶,这无疑是将生命作为刑罚目的实现的手段,而改造犯罪人的观念却被悬置起来。c、死刑是远古野蛮时代血腥复仇的遗留。 报应论的公平原则虽然是合理的,但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d、死刑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来说,处决罪犯

8、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而中国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 2、死刑在中国废除讨论 死刑的种种弊端已经说明了死刑应该废除的必要性,废除死刑的理由在以下几点进行讨论。 (一) 、从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

9、死刑与现代文明相违背。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的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 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当今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况且,死刑存在的根本理论基础在于报应论。正向马克

10、思曾经清楚地提示了死刑与原始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死刑几千年来,很大程度上是在民众报应心理的满足和统治阶级利用它来遏制犯罪、稳固统治是在二者的谋合之下得以延续的。所以说报应论是不符合人类文明发展趋向。“现代文明的要义在于每个人的生命都很重要,社会不能为惩罚犯罪人而再损害一个生命,否则国家就失学了公共杀人者的角色。死刑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产物,所以在现在中国这个走向现代化的高度文明的社会里,废除死刑是无可非议的。 (二)、 从中国的国家性质看,死刑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相符。 新中国的成立,使广大的中国受苦民众获得了新生。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11、使得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在充分享有广泛参与管理自己国家事务的同时,也肩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器”这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的中国,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最基本的区别。那么作为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最强有力的法律的制定权也是来源于人民,由广大人民所制定的关于惩罚性的法律,要比以往任何剥削阶级所制定的更文明、更能体现人的重要性。说死刑与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不符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因为只有保障人民最基本生存权利,国家的权力才有可能实现,否则“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就会成了一句空话。 (三)、从刑罚的功能、目的来看

12、死刑与法理相悖。 刑罚的功能,是指国家在创制和运用刑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作用,国家创制和运用刑罚是为了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达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创制适用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刑罚的功能是惩罚、剥夺或限制犯罪能力;刑罚的目的就是预防犯罪和改造犯罪。预防犯罪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种。在特殊预防中,作为从肉体上消灭一个人并以此来其再犯罪的死刑,并不是理想效果,“其实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而言,无期徒刑足矣”。“对于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如果让罪犯成劳役犯,让他用自己的劳苦来补偿他所侵犯的社会,那么,这

13、种长期丧失自由的鉴戒则是长久的和痛苦的,这乃是制止犯罪最强有力的手段。”而且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使得罪犯没有悔过自新的机会,这与刑罚以预防教育为目的是相悖。在一般预防中,虽然对罪犯处以死刑对其他社会成员来讲起到了一种强烈的威慑作用,使他们不敢以身试法。但是,这种强烈威慑作用感觉只能给人一种印象,处死罪犯的场面尽管可怕,但只是暂的印象,在一个自由而安宁的政府领导下印象与其说应该是强烈的,不如说应该是经常的。只有经常发生的印象形成习惯才能影响人的行为。 (四)、从国内外形势看,死刑与中国社会的发展理念不一致。 当今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中国要想获得长足发展,就必须要同国际结轨,走国际化发展

14、道路。走国际化道路,不仅要求中国要在经济上适应世界的潮流,更需要中国在政治、法律、文化等各个方面与世界保持一致。 死刑作为上层建筑法律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当下市场经济在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和经济的全球化推动了法治的国际化,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世界公认的。法治经济要求各国在参与世界经济交往时应遵守公认的规则,即法律或国际公约。 中国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法治国家,要求国家必须以保障公民的权利为前提条件下,在处理各类事物时按法律办事,不准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存在。因此保障公民最基本的人权是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任务之一

15、所以关于剥夺人的最基本生存权的死刑当然是与这个尊重人权的社会不相一致的。 三、中国的死刑制度的完善 死刑的废除在中国并非一下就能做到的,所以,实现废除死刑要完善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本人认为有以下几个可行的措施: (一)、在立法上予以控制,逐步小建死刑条文,取消非暴力犯罪等的死刑,并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的使用条件。死刑只应用于那些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而非暴力犯罪不仅在犯罪基本构成特征中不包含暴力犯罪,而且不以他人人身犯罪对象,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暴力犯罪。但我国现行死刑却还有相当一部分的为非暴力犯罪所规定的死刑,这并不符合刑罚等价性原则的要求。 (二)、在司法上

16、进行控制,对死刑罪犯尽量适用死缓,减少死刑的实际执行。从立法上对死刑控制予以控制,如削减设置死刑的罪名,限制死刑的使用条件等,虽具有可操作性,但由于立法程序的烦琐、立法者的观念,回旋余地毕竟有限。而在司法层面限制死刑的适用,其发挥的空间更为广阔,效果也更有利。死缓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项独创,在国际上受到普遍好评。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死缓制度具有诸多优点,不仅能够满足民众的报应心理,而且比死刑立即执行更能发挥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之目的,更充分的表达了人权观念,并能合理地淡化社会反应。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发挥死缓制度的作用,在不得不适用死刑时,应当首先考虑使用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减

17、低至最极限。 《中国刑法中死缓制度的法理研析》,载《中国司法评论》2001年,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赵秉志、时延安 (三)、在程序上进行控制,将死刑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法。即使不得已而用之,也应该谨慎使用。而我国目前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严重剥削了死刑复合程序在限制和减少死刑使用方面的作用,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与讨论。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都没有对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的做法予以认可,而是明确重申了“死刑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原则。就关于死刑核准全的规定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时所作的关于死刑核准权的补充规定,其法律效力显然低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96年通过的形式诉讼法和1997年通过的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因而,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从对死刑的控制需要上,死刑核准权的下放都不合理。因此,理应根据1997年刑法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将死刑的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虽然不可能完全避免死刑本身的缺陷和解决死刑适用中的问题,但起码可以极大地减少死刑的滥用。 参考文献屈学武 《中国死刑文化的多元性与一体化探究》载《死刑—中外关注的焦点》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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