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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doc

1、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措施 一、公益性岗位的界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顿就业困难人员为重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酬劳的各类岗位,重要包括: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详细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劳动保障协理、人力资源开发协管、劳动关系协调协理、劳动监察协理等。 (二)基层农业服务。详细包括村支书(主任)助理、新农村建设指导、农技推广服务、农业信息征询、乡村科普服务、农业技术指导、乡村扶贫开发、农房建设技术服务指导、失地农民专题服务协理等。 (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详细包括乡村医疗卫生辅助服务、基层计划生育

2、服务协管、乡村卫生院护理服务、乡村(小区)公共卫生监督协管、乡村(小区)卫生防疫协管、乡村(小区)妇幼保健、小区护士、小区卫生服务等。 (四)基层文化科技服务。详细包括乡村(小区)文化服务、乡村(小区)文化室管理、乡村(小区)文化宣传、乡村(小区)科技服务、乡村(小区)体育服务等。 (五)基层法律服务。详细包括司法协理、普法宣传、民事调解协理等。 (六)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详细包括民政助理、小区托(助)老服务、小区托幼服务、小区居家养老服务、小区助残服务等。 (七)基层市政管理。详细包括道路交通协管、消防安全协管、环境保护协管、都市规划协管、市场协管、流感人口协管、治安维护协

3、管等。 (八)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详细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水利设施维护、廉租房配套设施维护、小区(村)公共环境绿化、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小区(村)公共卫生保洁等。 (九)其他。详细包括小区主任助理、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小区矫正协管等,以及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顿的对象 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援助卡》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二)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三)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四)持续失

4、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五)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六)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七)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申报、核算、认定和立案 本《措施》所列的九类公益性岗位,按照属地管辖或分级管辖的原则,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的市(州、地)或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详细申报措施由各地自行确定。 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及时核算、认定和汇总后,按季向市(州、地)人力资源和

5、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立案,并将认定的公益性岗位信息输入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管理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的招聘 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任。招聘工作由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详细承接,用人单位协办,有关部门配合,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新增公益性岗位在招聘前,必须由用人单位提出详细用工条件,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招聘,办理招聘登记

6、手续,公布招聘信息,内容包括岗位简介、拟聘人数、招聘时间、聘任条件等。 (二)招聘工作采用“面向社会、自愿报名”的方式进行公开招聘。可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小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组织报名,也可由市、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报名,并报认定其设置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由用人单位按照择优聘任原则公告一周后聘任。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 (一)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除提供岗位补助外,应予以其合适补助,详细措施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案。 (二)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顿的就业人员,要由用人单位与

7、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协议,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对劳动协议期满的,根据实际状况,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协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续聘 协议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协议期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公益性岗位考核措施的,由各用人单位报认定其设置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立案后解除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协议期内,经用人单位考核两次以上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报认定其设置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立案后直接解雇,并解除劳动关系。 六、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原则及资金来源 (一)岗位补助:用人单位在

8、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对应期限内予以岗位补助,其他公益性岗位补助原则为当地最低工资原则。基层劳动保障协管员按黔府办发()102号文献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助: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协议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对应期限内予以社会保险补助。补助原则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计算,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本人承担。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由用人单位和各地就业专题资金承担,就业专题资金局限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

9、筹安排。 七、岗位补助及社会保险补助申领程序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助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有公益性岗位补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商业银行开立的专户等凭证材料,经认定其设置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按季拨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上,用人单位按月通过商业银行统一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开设的工资账户上。公益性岗位资金实行专题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社会保险补助的申领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状况自行确定。 (三)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享有社会保险补助和岗

10、位补助的期限最长调整至退休。 八、公益性岗位的空岗申报和统一调配 (一)空岗申报及岗位调整。 各用人单位及岗位调整如出现空岗,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岗位空岗状况报认定其设置公益性岗位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重新组织招聘补员。 (二)统一调配。 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统一调配工作。各市(州、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指导,要按照当地区就业资金的规模及所辖各县(市、区、特区)的详细状况,确定每年度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数量和详细分布,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下达给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11、部门,由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不突破下达公益性岗位总数的前提条件下,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各地应建立公益性岗位储备制度,实行托底安顿。要按照各地人口状况、就业状况等储备不低于当地已安顿公益性岗位总量的10%,保持动态平衡。 九、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安排、考核、考勤、服装、袖标、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人单位负责。 (一)由各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措施。 (二)各用人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招收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围之内的,不得再享有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

12、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街道(乡镇)进行档案立案管理,由各县(市、区、特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小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负责,按公益性岗位工种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台帐,作为公益性岗位专题目的考核根据。 (四)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等部门对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状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每六个月至少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成果记入就业责任考核内容。对出现弄虚作假、人

13、岗分离、把专题资金挪作他用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亲密配合,通力合作,结合就业专题资金的规模,合理有序地开发和设置公益性岗位。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发放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补助和岗位补助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对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严厉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严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十、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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