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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反担保合同.doc

1、 协议编号: 质押反担保协议 质 押 人: 住 所: 法人代表:

2、 质押权人: 住 所: 法人代表: 质押权人: (如下简称甲方) 质 押 人: (如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与 (如下简称借款人

3、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协议编号: 年 号,如下简称《委托协议》)和甲方与 (如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 年 号《人民币借款保证协议》的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大写) 万元( 年 号《人民币借款协议》)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了保障甲方的权益和防备甲方担保代偿风险,乙方受借款人委托自愿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重要提醒: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协议各项条款作全面、精确的理解,并应乙方的规定作了对应的

4、条款阐明,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对应的法律后果已所有通晓并充足理解。 第一条 与本协议有关的协议 1.1 《委托担保协议》(协议编号: 年 号,如下简称《委托协议》)是借款人委托甲方为其从贷款行借款提供担保而与甲方签订的协议; 1.2 《人民币借款协议》(协议编号: 年 号,如下简称《借款协议》)是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金额为 万元、期限为 个月的协议; 1.3 《人民币借款保证协议》((协议编号: 年 号,如下简称《保证协议》)是甲方与贷款人签订的甲方为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协议。 第二条

5、 乙方保证及申明 2.1 乙方是本协议项下质押物(权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质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 2.2 完全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向甲方提供质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故意思表达真实;乙方具有签订本协议所需的所有权利、授权和同意,并且具有充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每项义务所需要的所有权利、授权和同意。 2.3 已对本协议项下质押物的瑕疵做出充足合理阐明; 2.4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物(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 2.5 设置本协议的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2.6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物(权利)不存在被依法查封

6、扣押、监管或已被设定抵押权等的状况; 2.7 如对甲方的反担保既有乙方提供的质押反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则乙方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反担保责任。 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3.1 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所有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贷款人债权的费用以及甲方实际发生的费用等); 3.2 《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代偿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逾期担保费等。 3.3 甲方为实现对借款人债权而产生的实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征询费、差旅费等; 3.4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际费用

7、 第四条 反担保质押物 4.1 质押物(权利)由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物清单》(附件)载明,该《质押物清单》属本协议不可分割的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质押物清单》载明的质押物评估值或本协议中对质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协议对质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根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4.3 质押财产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协议“反担保质押财产清单”或者甲方收执的他项权利证书或质押权证明文献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有关记载不一致的,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反担保责任。 第五条 质押登记和质押物移交 5.1

8、 本协议生效后三日内,或甲方签订《保证协议》前,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办理质押物、质押权利凭证及其他文献原件移交甲方保管;如质押物(权利)必须办理质押登记的,乙方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办理,并将反担保质物(权利)及他项权利证书、质押登记文献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有关权利凭证移交甲方保管; 5.2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7天内到有关质押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正本原件资料交甲方保管。 第六条 质押物的保管 6.1 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移交甲方保管。甲方应当对反担保质物及权利证书妥善保管。 6.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

9、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反担保质物(权利)馈赠、转让、发售、出租、再抵(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出租、发售、抵(质)押反担保质物(权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借款担保协议项下债务,或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6.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反担保质物(权利)发生毁损、灭失的,乙方应于当日告知甲方,并立即采用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甲方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证明;同步应将毁损灭失的质押物(权利)的保险金、赔偿金、赔偿金提存以继续提供反担保,局限性部分仍应提供价值相称的担保。 第七条 保险 7.1 在本协议签订之前,乙方应到有关的保险机构办理质

10、押物的财产保险基本险及附加险手续;保险期限应长于甲方的担保期限;保险金额不低于质押物评估值或《借款协议》贷款本息;乙方应将保险单据原件交甲方保管; 7.2 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出险时甲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7.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甲方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质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同意甲方将获得的保险赔偿金按如下方式处理: 7.4.1 由甲方存入指定的账户、向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提前向贷款人清偿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押物的价值; 7.4.2

11、 如乙方按《借款协议》约定足额还本付息,甲方将保险赔偿金全额偿还乙方; 7.4.3 如乙方未能准时足额还本付息,甲方承担代偿责任后,保险赔偿金用于乙方向甲方清偿债务; 7.4.4 若甲方认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局限性以担保其债权,乙方应在15日内另行提供对应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权的效力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反担保质物(权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权、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和孳息。 第九条 质押权的实现 9.1 当甲方履行代偿责任后10天内未得到清偿时,根据法律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质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本协议第三条中载明的所有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

12、或授权甲方对质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乙方假如采用其他方式清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9.2 处分本协议项下质押物所得,在偿还本协议质押反担保范围内的所有债务后尚有剩余的,将剩余部分于清偿后15日内退还乙方; 9.3 甲方根据本协议9.1条处分质押物时,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借款协议》履行期届满或按《借款协议》约定提前还款时,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导致甲方代偿的,甲方有权就处分本协议项下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10.2 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协助以防止反担保质押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第十

13、一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本协议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保证不将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物(权利)再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质押物转让、出租、发售、馈赠、出资给任何第三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 11.2 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乙方应将该价款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向甲乙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提前向贷款人清偿。处分质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乙方必须提供对应的反担保,否则乙方的处分行为无效; 11.3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协议》的,除展期或增长贷款金额外,不必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原质押反担保范围内承担反担保责任; 11.4 质押期间,乙

14、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规定乙方停止其行为;导致质押物价值减少时,乙方有义务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称的担保,并办理对应的质押登记手续; 11.5 乙方对质押物价值的减少无过错的,应当在所获损害赔偿的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担保。质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反担保; 11.6 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到公证机关办理质押反担保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 11.7 乙方承担本协议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服务、财产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过户、保管、提存及诉讼、保全等费用; 11.8 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乙方应

15、妥善贯彻本协议项下的反担保义务; 11.9 在甲方的质押权受到或也许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免受侵害; 11.10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11.10.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11.10.2 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变更,股权变动; 11.10.3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波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11.10.4 质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11.10.5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11.10.6 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

16、生变更; 11.10.7 其他影响甲方权益的重大事项。 11.10 发生11.10.1和11.10.2的情形时,乙方应提前30日书面告知甲方;发生11.10.3至11.10.7的情形时,乙方应在事后三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乙方在本协议第二条中做出虚假陈说与申明,给甲方导致损失的,应予赔偿; 11.2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应按《借款协议》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的 1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导致损失而支付的违约金局限性以赔偿的,违约

17、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损失; 11.3 如因乙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效,乙方应在质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 第十二条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本协议第三条中载明的所有债务、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以及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所有清偿之日终止; 12.2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到达书面协议。书面协议到达之前,本协议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争议的处理 13.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

18、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4.1 ; 14.2

19、 ; 14.3 。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方、乙方双方各执两份,质押登记机关、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力。 质押权人: (公章) 法人代表: 地 址: 质 押 人: (签章) 法人代表: 地 址: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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