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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doc

1、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5〕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委员会,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

2、管理的意见》(渝府发〔2004〕108号)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分别按一定比例存入保障金专用账户,用于其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先行支付的资金。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施工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3、检查。 工资支付保障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其中保障金的收取和补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和退还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市管项目保障金存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专用账户。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保障金。同一项目合同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只能在同一银行缴纳保障金。     第六条  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凭施工合同,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书》)后,将保障金存入专用账户。建

4、设单位、施工企业凭保障金缴款单、存款证明、《协议书》和其他规定手续,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施工企业发生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调查认定后,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发 出划支保障金意见书,扣划施工企业存入的保障金,不足部分从建设单位存入的保障金账户扣划。划支意见书一式四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银行、企业各执一 份,另一份存档。 银行扣划的保障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发放至农民工。     第八条  扣划保障金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同时,将

5、有关情况告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足工资支付保障金,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补足保障金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该项目停工。     第九条  施工企业按约定完成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并确认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合同已经完成且无欠薪的报告,经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将该报告转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到该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张贴通告。在通告后的7个工 作日内,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通告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缴纳的保障金连本带息退回缴款单位。 施工企业如有拖欠行为

6、在支付完欠薪,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实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对于在建且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将已全部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情况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属实的可不再缴纳保障 金。但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过集访事件的项目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曾接到过欠薪投诉的项目,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按规 定缴纳保障金。     第十一条  对于在建的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利用对项目的监管手段进行查处,责令其停工,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此类 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市清欠办将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纳入“不良业主”和“不良施工企业”名单,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其纳入“劳动保障不守法 诚信企业”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可参照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保障金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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