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20 ,大小:37.09KB ,
资源ID:8704054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70405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docx

1、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勤与请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与考核 (一)考勤 1、考勤是发放工资、奖金、校内津贴和实行奖惩、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2、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课),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 3、除见习期教师外,属教师编制,并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必须参加学院或系部、部门规定的政治和业务活动,不参加者(除病事假、公假外)作缺勤或旷工处理;其他各类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 4、各系部、各部门必须根

2、据本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制度。各系部、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考核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做好请、销假登记工作,并于每月5号前将上月考勤表、汇总表送人事处,作为发放学院津贴的依据。 (二)考核 1、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迟到、早退者(半小时以上累计计算,3小时以上为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为旷工1天);教师授课迟到,按《关于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事先未经批准,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而擅离岗位者; (3)请假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者; (4)编造假理由请假,经查属实者; (5)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经教育不按指定日期到岗的

3、从指定日起作旷工论处。 (6)对不接受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贻误工作,经教育仍不改者,作旷工论处。 2、旷工处理 (1)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的1/22,1个月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2)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3、有关处分处理 (1)停职检查:每天扣发院内津贴1/22,5天以上停发当月院内津贴。 (2)行政警告:停发2个月的院内津贴。 (3)行政记过:停发3个月的院内津贴。 (4)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a受治安处罚者停发当月的院内津贴; b受收容审

4、查或拘役者,停发当月的院内津贴; c被判刑者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5)以上1~4条处分对象的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请假类型和批准权限 1、事假 (1) 教职工办理私事确需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得到有关领导口头批准,事后补办手续。 (2)请事假2天以内由各系部、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超出2天须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3)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4)干部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2、病假 (1)病假必须由指定的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特殊情况下在外地探亲

5、的也必须由当地公办医院出具证明,由学院卫生所审核,并经本部门及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2)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长病假恢复工作应有医疗机构证明,经院卫生所确认后上岗。上岗工作后病又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3、其它假期 (1)教职工请婚、丧、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并报报人事处备案。 (2)鉴于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婚假和探亲假。 四、各类假期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1、事假 (1)全年累计请事假天数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工资,下同)照发。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

6、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2、病假 (1)在职职工,1年中病假天数一次在2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病假在3至6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的90%,从第7个月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者,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对工作年限20年以上,确有贡献、生活困难的重症病人,经学院领导研究,可补助到原基

7、本工资。 (5)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3、婚丧假 (1)婚假一般3天。初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者可增加到7天。 (2)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丧假3天。死者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津贴正常发放,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4、产假 (1)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哺乳假:女教职工符合计

8、划生育规定、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如上班哺乳小孩确有困难的,必须于产假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申请,系(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院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独生子女哺乳假期为3至6个月,3个月以内工资按80%发放,从第4个月起至第6个月工资按70%发放。院内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资和工龄的计算。 (3)授乳假:婴儿一周岁内,可每天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提前1小时下班。 (4)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做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15天的假期,上述假期工资照发;如无医疗单位证明,则作一般病假处理。不按计划生育的、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人工流产的一

9、切费用自理,假期工资停发。 (5)以上各类假期间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5、探亲假 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津贴正常发放,车船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 6、工(公)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需要疗养时,需按因公负伤处理程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可,按工伤假处理。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五、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10、已讨论过)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勤与请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 1、考勤是发放工资、奖金、校内津贴和实行奖惩、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2、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课)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 3、属教师编制,并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见习期教师除外),除考核教学工作量外,还要考查出勤情况,凡要求到学院参加政治和业务活动的,不参加者(除病事假、公假外)作缺勤或旷工处理。其他各类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 4、各系部、各部门必须根据本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本部门教职工的考

11、勤管理制度。各系部、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考核第一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做好请、销假登记工作,并于次月5号前将考勤表、汇总表送人事处,作为发放学院津贴的依据。 二、请假类型和批准权限 1、事假 (1) 教职工办理私事确需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得到有关领导口头批准,事后补办手续。 (2)请事假2天以内由各系部、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超出2天须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3)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4)干部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2、病假 (1)病假必须由指定的本市三级以上医院

12、出具证明,特殊情况下在外地探亲的也必须由当地公办医院出具证明,并经院卫生所审核。 (2)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长病假恢复工作应有医疗机构证明,经院卫生所确认后上岗。上岗工作后病又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3、其它假期 (1)婚、丧、产假按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 (2)鉴于学院实行寒、暑假制度,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三、各类假期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1、事假 (1)全年累计请事假天数不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基本工资照发。(基本工资指:国家规定的工资,下同)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或连续事假超过1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全年

13、累计事假天数超过30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2、病假 (1)在职职工,1年中病假天数一次在2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病假在3至6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的90%,从第7个月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者,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从第7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对工作年限20年以上,确有贡献、生活困难的重症病人,经学院领导研究,可补助到原基本工资。 (5)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

14、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3、婚丧假 (1)婚假一般3天。初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者可增加到7天。 (2)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丧假3天。死者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津贴正常发放,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4、产假 (1)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7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2)哺乳假: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如上班哺乳小孩确有困

15、难的,必须于产假期满前一个月由本人申请,系(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院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独生子女哺乳假期为3至6个月,3个月以内工资按80%发放,从第4个月起至第6个月工资按70%发放。院内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资和工龄的计算。 (3)授乳假:婴儿一周岁内,可每天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提前1小时下班。 (4)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做人流、引产的,也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15天的假期,上述假期工资照发;如无医疗单位证明,则作一般病假处理。不按计划生育的、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人工流产的一切费用自理,假期工资停发。 (5)以上各类假期间

16、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5、探亲假 探亲假的车船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 6、工(公)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需要疗养时,需按因公负伤处理程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可,按工伤假处理。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四、关于旷工的处理 1、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迟到、早退者(半小时以上累计计算,3小时以上为旷工半天,4小时以上为旷工1天);教师授课迟到,按《关于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事先未经

17、批准,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而擅离岗位者; (3)请假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者; (4)编造假理由请假,经查属实者; (5)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经教育不按指定日期到岗的,从指定日起作旷工论处。 (6)对不接受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贻误工作,经教育仍不改者,作旷工论处。 2、旷工待遇 (1)每旷工1天扣发当月工资的1/22,1个月旷工3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2)院内津贴按《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校内津贴实施办法(试行)》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五、处分待遇 1、停职检查:每天扣发院内津贴1/22,5天以上停发当月院内津贴。 2、行政警告:停发2个月的

18、院内津贴。 3、行政记过:停发3个月的院内津贴。 4、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受治安处罚者停发当月的院内津贴; (2)受收容审查或拘役者,停发当月的院内津贴; (3)被判刑者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5、以上1~4条处分对象的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七、本暂行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 职 工 考 勤 暂 行 规 定 为加强组织纪律性,端正校风,提高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

19、教职工考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院在职的教职工,均应参加考勤。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是对每一个教职工的基本要求。 二、因违反政策规定制度造成差错、事故,以及搬弄是非,散布小道消息,消极怠工,打架,赌博等均属违纪行为。根据违纪的性质、经济损失轻重和个人认识态度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具体见岗位津贴考核细则) 三、凡在职教职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作旷工论处。连续旷工15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按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 四、各类假期规定及请假手续、假期计算及准假权限 1、病假:上班时间去医院看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按看病时间计算病

20、假,达三小时为半天。因病需治疗休息,须持省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单,经领导批准,并将病假单报送至人事处备案。七天以内病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七天以上病假需附上病历由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患传染病、疑难病者,本人要求上班,需经医院鉴定,人事处会同医疗经费领导小组同意。病假条中的天数均含病假期间的节假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2、事假: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不离开南京市的,由各部门领导批准;二至7天的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七天以上或离开南京市二至七天的须经部门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各系、部、

21、处、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 3、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含产前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做人流、引产的,也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15天的假期,上述假期工资照发;如无医疗单位证明,则作一般病假处理。不按计划生育的、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人工流产的一切费用自理,假期工资停发。产假期满未办哺乳假手续而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 4、哺乳假: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如上班哺乳小孩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处(室)系(部)领导签署意

22、见后,送人事处报分管院长批准可请哺乳假。独生子女哺乳假期为三至六个月,三个月以内工资按百分之八十发给,从第四个月起至第六个月工资按百分之七十发给。院内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资、并计算工龄。 5、婚假: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经批准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女方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上述婚假,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有效,过期作放弃论处;如确因工作,而未享受婚假者可作为调休处理。 6、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自幼因父母双亡由其它亲属抚养长大,而现在又由职工供养的)死亡后,需要教职工料理丧事的,

23、经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另予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内,职工的工资、院内津贴照发(不含误餐补贴)。往返途中的车船费等,由教职工自理。 7、探亲假:鉴于我院实行寒、暑假制度,故不再单独安排探亲假。探亲假的工资和车船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8、工(公)伤假:教职工因公负伤需要疗养时,需按因公负伤处理程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可,按工伤假处理。工资、院内津贴照发。教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致伤,责任不在自己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由部门领导同意后报院医疗经费领导小组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一个月以内工资、院内津贴照发。责任在自己的按

24、病假规定处理。 9、其它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在海外回大陆探亲的,由户口所在区侨办出证明,经批准,可酌情给予3至7天的会亲假。教职工直系亲属新分配住房搬家,住宅维修,经批准可酌情给予1至3天的公务假。上述假期内工资、院内津贴照发(不含误餐补贴)。 10、任何种类请假,必须事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假条报人事处备案。任何教师请假(各类假期)在系、部安排时,应事先征求教务处意见,取得一致后,再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者,可委托他人办理或说明理由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如无充分理由,则按旷工论处。请各部门考勤员如实记录。上述各类假期的销假,均按准假程序进行,未及时销假又

25、未正式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五、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并按实际旷工时间扣发工资和院内津贴: 1、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累计计算,三小时以上为旷工半天,四小时以上为旷工一天); 2、事先未经批准,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而擅离岗位者; 3、请假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者; 4、编造假理由请假,经查属实者; 5、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经教育不按指定日期到岗的,从指定日起作旷工论处。 6、教师授课迟到,按《关于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教师每星期三学习时间无故缺席,作旷工论处。行政管理人员上班时间、教师星期三学习时间,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在外代课者,一经查实,均按旷工论

26、处。经组织批准在外代课的,按事假规定扣发津贴。 7、对不接受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贻误工作,经教育仍不改者,作旷工论处。 8、经批准参加业余学习的人员,在批准的复习考试时间内作公假处理(要附考试时间表),其余占用上班时间参加各类学习的均按事假规定扣发院内津贴。未经组织批准,占用上班工作时间参加各类学习的,均按旷工论处。 六、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系部正、副主任均实行坐班制,其中副主任每周坐班不少于2.5天;教师编制的人员,按《院教师工作量实行办法》执行。书记、副书记、秘书、辅导员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也要实行坐班制。各系、部、处、室每学期必须将各部门坐班人员及起迄日期确定后报

27、人事处备案,并通知部门考勤人员,以便据以考勤。 七、下列情况作为出勤或加班与调休 1、经领导批准出差及学院统一组织在校外学习、参观、疗养、讲课,作为出勤。 2、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由学院安排在节假日值班,以及节假日在市内开会或工作的可作为加班,也可作为当月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 3、寒暑假,需要坚持工作的必须从严掌握,加班人员的管理以及加班待遇按《院节假日加班管理办法》执行。 4、其它假日加班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领取加班费,亦可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调休时间按实际加班时间累计计算,但不得跨月累计,按当月安排调休或抵销病、事假。凡按院规定已领取加班费的,不得另行补休和调休。

28、 5、调休单统一由人事处印发。发放时由加班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有效,使用时由考勤员注明实际调休时间并经分管院长签字后随考勤表上报。 八、考勤管理 1、教职工考勤实行二级管理的办法,系、部、处、室为具体考勤单位,由部门领导负责。各部门必须按照学校规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落实专人作为考勤员。考勤员要向本单位领导负责,将每个教职工出勤情况,准确、完整、及时地做好记录,并按月汇总后由各系、部、处、室领导签字后报学院人事处备案。考勤起止时间为每月1日至当月月底。各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考勤表报人事处。 2、各系、部、处、室及全院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院人事处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检(抽)查各部

29、门考勤情况,并公示检(抽)查结果。凡未认真登记考勤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或个人,除通报批评外,取消单位或个人年终评先进或评优资格。 3、考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将追究考勤员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对认真履行职责的考勤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考勤表是反映每个教职工出勤情况的依据,也是执行按劳分配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必须严格认真地做好并保存好各种缺席的原始凭证和出勤记录,按月统计出勤情况,各级领导应认真的实事求是地抓好考勤工作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十、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学院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

30、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1.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2.坐班制人员实行全日考勤,每天以八小时计算。 3.教师考勤日:每周必须到校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因工作需要的来校日。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4.无法正常上班的人员,应及时请假,并出具按一定管理权限批准的有效假条或医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无上述有效假条或证明者作旷工处理。 5.上月的16日至本月的15日为一个考勤月, 6.各学院、部门负责人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格考勤,每月

31、十八日前,将本学院、部门前一月的考勤情况如实汇总,由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备考。 二、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事假 ⑴ 教职工办理私事确需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得到有关领导口头批准,事后补办手续。 ⑵ 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超出3天须报人事处审批,超过7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⑶ 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⑷.干部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2.病假 ⑴ 病假必须由指定的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特殊情况下在外地探亲的也必须由当地公办医院出具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审核。

32、⑵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长病假恢复工作应有医疗机构证明,经校卫生所确认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上岗,上岗应有试工期。上岗工作后病又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3.其它假期 ⑴ 婚、丧、产、探亲假按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 ⑵ 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延长假者,必须于产假期满前一个月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⑶ 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卫生部、人事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⑷ 见习期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三、各类假期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㈠ 事假 1.全年累计请事假天数不

33、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基本工资照发。(基本工资指:国家工资和市府工资,下同)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全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5.事假每天扣发校内津贴(含绩效津贴、校区津贴,下同)1/21。 ㈡ 病假 1.在职职工,一年中病假天数在二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假在三至六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的90%,从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者,病假在六个月以内

34、的基本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对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确有贡献、生活困难的重症病人,经人事处批准可补助到原基本工资。 5. 病假每天扣发绩效津贴1/21,当月病假累计20天以上者,扣处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另扣10元/天的校区津贴。 ㈢ 婚丧假 1.婚假一般三天。初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者可增加7天。 2.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丧假三天。死者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基本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㈣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1.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

35、五天。(不得放在产后休息)。难产、多胎可增加十五天。有关待遇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执行。 2.哺乳假:产假期满,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80%。 3.授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可每天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提前1小时下班。 4.已婚夫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基本工资照发。 ㈤ 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与之团聚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

36、日,路程可另加)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月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所在单位负担。 4.职工探亲假期间,工资与副食品补贴可照常发给。 5.教职工探亲应利用寒暑假。 ㈥ 工伤假 工伤期间每天扣发10元校区津贴(非责任者除外)。 ㈦ 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当月第二次(1小时以内),部门领导应予提醒,出现第三次扣当月绩效津贴1/40,以此类推。 ㈧ 旷工 每天扣发三分之一的月津贴(含绩效津贴

37、校区津贴、岗位责任津贴),当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月津贴(含绩效津贴、校区津贴、岗位责任津贴)。 ㈨ 以上㈠ ~㈥ 条的各类假期应连续(含国定假日和休息日)计算。 ㈩ 以上㈠ ~㈧ 条对象的国家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分待遇 1.停职检查:每天扣发绩效津贴1/10,5天以上停发当月绩效津贴。 2.行政警告:停发两个月的绩效津贴、责任津贴。 3.行政记过:停发三个月的绩效津贴、责任津贴。 4.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受治安处罚者停发当月的绩效津贴、岗位责任津贴、校区补贴; (2) 受收容审查或拘役者,停发当月的绩效津贴

38、岗位责任津贴、校区补贴,收审或拘役期间按缺勤处理(参照事假规定予以罚款); (3) 被判刑者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5.以上1~4条处分对象的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其他行为待遇 1.不服从分配,不到岗工作,参照旷工处理。 2.无故不参加各种业务学习,公益劳动,每次扣发绩效津贴1/40。 3.虚报考勤或不如实记载考勤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绩效津贴1/40。 4.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按照违纪的性质处理,发现一次扣当事人绩效津贴1/21。 六、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盐城纺织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暂行规定 (

39、讨论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出勤与请假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 1、考勤是发放工资、奖金、校内津贴和实行奖惩、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2、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学院的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课)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参加学院安排的各项活动。 3、属教师编制,并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除考核教学工作量外,还要考查出勤情况,凡要求到学院参加政治和业务活动的,不参加者(除病事假、公假外)作缺勤或旷工处理。其他各类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 4、各系部、各部门必须根据本暂行办法,建立健全本部门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

40、责考勤,做好请、销假登记工作,按月将考勤表送人事处,作为发放学院津贴的依据,时间为每月5日前。 二、请假类型和批准权限 1、事假 (1) 教职工办理私事确需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得到有关领导口头批准,事后补办手续。 (2)请事假二天以内由各系部、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超出2天须报人事处审批,超过3天由院领导审批。 (3)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4)干部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2、病假 (1)病假必须由指定的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特殊情况下在外地探亲的也必须由当地公办医院出具证明,并经

41、院卫生所审核。 (2)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长病假恢复工作应有医疗机构证明,经院卫生所确认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上岗,上岗应有试工期。上岗工作后病又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3、其它假期 (1)婚、丧、产、探亲假按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 (2)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延长假者,必须于产假期满前一个月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3)见习期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三、各类假期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一)事假 1、全年累计请事假天数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基本工资照发。(基本工资指: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下同)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十天,超过天

42、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院内津贴按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二)病假 1、在职职工,一年中病假天数在二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假在三至六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的90%,从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者,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对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确有贡献、生活困难的重症病人,经人事处批准可补助到原基本工资。 5、院内津贴按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三)婚丧假 1

43、婚假一般三天。初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者可增加7天。 2.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丧假三天。死者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基本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四)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1、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含产前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2、哺乳假: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产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如上班哺乳小孩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系(部)处(室)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报院领

44、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独生子女哺乳假期为三至六个月,三个月以内工资按百分之八十发给,从第四个月起至第六个月工资按百分之七十发给。院内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资和工龄的计算。 3.授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可每天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提前1小时下班。 4、凡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后又怀孕做人流、引产的,也可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15天的假期,上述假期工资照发;如无医疗单位证明,则作一般病假处理。不按计划生育的、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人工流产的一切费用自理,假期工资停发。 5、院内津贴按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五)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

45、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与之团聚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路程可另加)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月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所学院负担。 4、职工探亲假期间,工资和福利照常发给。 5、鉴于我院实行寒、暑假制度,故不再单独安排探亲假。探亲假的工资和车船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六)工(公)伤假

46、 教职工因公负伤需要疗养时,需按因公负伤处理程序,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可,按工伤假处理。院内津贴按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教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致伤,责任不在自己的,凭医院诊断证明,由系部或部门领导同意后报院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一个月以内工资、院内津贴照发。责任在自己的按病假规定处理。 (七)旷工 院内津贴按盐纺院(2005)56号文执行 (八)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无故迟到、早退者(半小时以上累计计算,三小时以上为旷工半天,四小时以上为旷工一天);教师授课迟到,按《关于教学事故的界定及其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事先未经批准,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而擅

47、离岗位者; 3、请假逾期不归,又无正当理由者; 4、编造假理由请假,经查属实者; 5、对不服从组织分配和调动,经教育不按指定日期到岗的,从指定日起作旷工论处。 6、对不接受领导布置的工作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贻误工作,经教育仍不改者,作旷工论处。 (九)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1-6个月的院内津贴 1、停职检查:每天扣发院内津贴1/22,5天以上停发当月院内津贴。 2、行政警告:停发两个月的院内津贴。 3、行政记过:停发三个月的院内津贴。 4、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受治安处罚者停发当月的院内津贴; (2) 受收容审查或拘役者,停发

48、当月的院内津贴; (3) 被判刑者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5、以上1~4条处分对象的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六、本暂行规定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教 职 工 考 勤 暂 行 规 定 为加强组织纪律性,端正校风,提高效率,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院在职的教职工,均应参加考勤。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作息时间是对每一个教职工的基本要求。

49、 二、因违反政策规定制度造成差错、事故,以及搬弄是非,散布小道消息,消极怠工,打架,赌博等均属违纪行为。根据违纪的性质、经济损失轻重和个人认识态度及悔改表现,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或行政处分。(具体见岗位津贴考核细则) 三、凡在职教职工,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擅离岗位者作旷工论处。连续旷工15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按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 四、各类假期规定及请假手续、假期计算及准假权限 1、病假:上班时间去医院看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按看病时间计算病假,达三小时为半天。因病需治疗休息,须持省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开出的病假单,经领导批准,并将病假单报送至人事处备案。七天以内病

50、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签字,七天以上病假需附上病历由负责人签字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患传染病、疑难病者,本人要求上班,需经医院鉴定,人事处会同医疗经费领导小组同意。病假条中的天数均含病假期间的节假日,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 2、事假: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不离开南京市的,由各部门领导批准;二至7天的须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处备案;七天以上或离开南京市二至七天的须经部门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院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各系、部、处、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院长批准。 3、产假: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产假九十天(含产前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