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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福利机构意见.docx

1、 养老福利机构意见 为推动养老福利事业的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进一步规范对养老福利机构的管理,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我市老龄化现状,加快养老福利体系建设 目前,我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25.3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2.57%。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具有数量大、增长快、

2、未富先老”等特点;另一方面,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传统家庭养老功能逐步弱化,“空巢老人”、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不断增多,对社会福利的需求日益加大;同时,我市的老年福利设施数量少、功能单一,远不能满足广大老年人的需求。截至20**年,我市共有各种类型的养老福利机构20家,入住老年人1560人,占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0.62%,低于全国0.9%的水平。加快养老福利体系建设步伐刻不容缓。 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并将做好老龄和社会福利工作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加快发展养老事业,加强公共服务,体现以人为本、全民关怀,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有效减轻养老为家庭

3、带来的负担。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扩大社会参与,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同时,有利于解决下岗职工尤其是“4050”人员的再就业,实现不同群体的互利共赢,促进社会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养老福利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总体发展目标 以国家兴办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努力构建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养老福利机构为骨干的养老福利网络。目前,全市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9.6张,力争到2010年达到每千名老人拥有15张床位以上,之后以每年增加3—5张床位的速度增长。 三、鼓励和促进社会力量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优惠政策 (一)

4、对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可根据《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减半征收城镇国有土地补偿费。对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国土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供地。 (二)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规划部门可给予减免5%—10%规划设计等费用的优惠。 (三)对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建设部门可给予减免3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优惠。 (四)经市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养老福利机构享受政府补贴,补贴资金包括开办经费和运营经费两部分,从市财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

5、款项中解决。 1.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的规模给予下列开办经费补贴: (1)规模在30—8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 (2)规模在81—100张床位的,给予一次性补贴2000元; (3)规模在101—1000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4)规模在1001张床位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30000元。 开办经费补贴最高限额为30000元,补贴款项专款用于购买炊具、健康器材、文娱器材等养老服务设施。 2.符合下列条件的养老福利机构,可以申请运营经费补贴: (1)有《社会福利机

6、构设置批准证书》的; (2)开业满半年以上的; (3)床位利用率达到80%以上(含80%)的。 市民政部门根据养老福利机构核定的床位数,对床位利用率在80%以上(含80%)的,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1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对床位利用率在90%以上(含90%)的,给予每名本市户籍人员每月20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养老福利机构于每年1月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市民政部门对养老福利机构申请开办、运营经费补贴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批。对同意给予补贴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与提出申请的养老福利机构签订补贴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养

7、老福利机构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同时,仍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国办发〔2000〕19号)规定,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政策。 四、工作要求 养老福利机构应当依法保护被收养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开展捐赠活动,不得接受任何带有政治性等附加条件的捐赠。 享受补贴的养老福利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民政部门有权终止补贴,必要时可追回补贴资金: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养老福利机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合并、设立分支机构或解散养老福利机构的; (三)补贴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年度检查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五)财务帐目混乱的; (六)服务质量差,送养人意见较大的; (七)违反《**市养老服务机构基本规范》,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对在养老福利机构申办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实施前已经开业的养老福利机构,应当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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