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编 2006年10月8日 目 录 1行政执法主体…………………………………………… 2行政执法依据…………………………………………… 3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 5行政裁决………………………………………………… 6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法律依据:
2、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2.《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三条 3.《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4.《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五条 5.《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条 6.《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第四条 7.《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8.《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十条 9.《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2.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3.
3、《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行政执法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等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施行日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年6月 29日 3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 国务院 1999年5月23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 2001年7月 1日 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 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2002年1月4日 6 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4、1994年4月21日 7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1月1日 8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2002年7月 1日 9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2005年1月 1日 1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2月26日 11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科技部 2000年7月23日 12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3年7月1日 13 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年11月3日 1
5、4 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0年4月30日 15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1年9月30日 16 青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02年10月10日 行政处罚(共11项) 青岛市科技局(共5项) 一、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取的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
6、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
7、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8、《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除
9、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共6项)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
10、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
11、注方式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标注不当,构成冒充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同一行为人对同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后,同一行为人对同
12、一专利权再次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市专利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侵权产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和设施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3、 六、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二十四条“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提供或者隐匿、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物品和设施的,或者擅自启封、转移、隐匿、毁损、处理已被封存的资料、物品和设施的,由市专利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强制(共1项)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共1项) 登记封存或者暂扣有关物品 法律依据: 1.《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
14、二十一条第一款“专利管理部门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可以登记封存或者暂扣与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可能被销毁、被转移的合同、图纸、发票、帐簿、标记等资料以及有关的物品和设施。” 2.《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在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期间,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专利违法行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因许诺销售行为引起的专利侵权纠纷,能够初步认定参展的产品、技术与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要求被请求人将相关物品撤离展位。被请求人拒不撤离的,请求人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登记封存或者暂扣被请求人的相关物品。请求人提供担保的,市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采取登记封
15、存或者暂扣措施。” 行政裁决(共1项)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共1项)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
16、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青岛市专利保护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可以请求市专利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4项)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共3项) 一、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立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实施课题
17、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二)1.建立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确保课题立项的科学性。(三)课题制适用于以国家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的课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二、课题的确立:(四)加强课题立项管理。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应根据国家科研计划和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课题立项管理,建立课题库。课题立项要引入评估或评审机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管理。” 二、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法律依据: 1.《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
18、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2. 《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机构对所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3.《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实行专家定期评审与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相结合的制度。认定高新技术产品必须事先经高新技术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高新技术
19、产品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市科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高新技术产品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符合条件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法律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共1项) 举办专利技术、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备案 法律依据: 《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设立专利代理、咨询、评估、信息等中介服务机构须经省专利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举办专利技术、产品的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应当向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备案;设立冠以“专利”名称的单位,应当征得登记管理机关的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