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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doc

1、附件1 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西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各类奖项的提名、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人为本,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构建现代产

2、业体系,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全省创新体系建设,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和培养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科教兴晋、人才强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推进创新型山西建设。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作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

3、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及说明。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规则制定、评审活动组织和服务工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

4、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保障国家安全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个人”,是指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实事求是,学风正派,在科学技术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人才

5、培养、科研梯队建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应当仍然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的个人。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颠覆性重大创新创造”,是指基于坚实的科学原理,另辟蹊径、对已有传统或者主流技术途径产生整体或者根本性替代效果的全新技术或者现有技术的跨学科、跨领域的集成创新。经实施,可促进产业结构的变革、显著推进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个人和组织”,是指通过颠覆性技术创新产生具有前瞻性、突破性、引领性的科学技术,可催生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对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乃至思维方

6、式能产生前所未有深刻影响的个人和组织。 颠覆性技术创新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

7、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两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六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6人。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

8、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较多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有一

9、定的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 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

10、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同时,该技术发明应取得相应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并具有重要价值。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并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二十

11、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超过6人。 第二十五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非常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产

12、生了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 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并具有较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

13、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三)所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是指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及在其它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中完成的对地方、区域或者行业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形成较大规模应用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 第

14、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五)所称“管理创新研究”,是指在政府管理、科技管理、企业管理、社会管理等过程中,以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为宗旨,针对决策和管理实践中提出的复杂性、系统性课题,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进行的跨学科、多层次的科学技术研究,形成了新的管理模式、管理机制或者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作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第三十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 在关键技术

15、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四) 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三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创新研究类除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授奖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管理创新研究类各等级单项授奖人数均不

16、超过6人,授奖单位均不超过5个。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提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降低了产品成本,使行业或者产品增益降耗,增加了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了产品质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 (二)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两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

17、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

18、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具有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 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

19、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得到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

20、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 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类: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高,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成果转化程度或者产业化程度较高,在区域或者行业

21、中有较大覆盖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或者转化推广机制、方法、措施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实现了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在区域或者行业中有一定的覆盖面,具有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及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类: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重大创新,技术难

22、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项目的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通过团结协作、联合攻关有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

23、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管理创新研究类: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大,复杂程度高,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具有很大的引领、示范效应,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较大,复杂程度较高,具有重要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

24、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较大范围应用,具有较大的引领、示范效应,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研究思路、方法、理论和观点上有创新,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和意义,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有较大的作用和影响,已被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具有引领、示范效应,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节 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是指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或者民营科技企业等,且在申报上一年度未出现

25、亏损、偷税漏税以及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事故。 第三十八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评定标准如下: 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奖励的企业已经获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研发投入强度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在研发组织管理、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具有先进性,取得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其主导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我省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六节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十九条

26、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省内外、境内外个人或者组织”,是指在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中对山西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国外、省外、省内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省内个人”,是指具有山西省户籍,并在山西省内长期居住的公民。所称“省内组织”,是指在山西省内注册成立的组织。 第四十条 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省内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省外、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通过对外合作,在向省内的

27、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一条 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省外、境外个人、组织,须依托省内主要合作单位申报,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省内的

28、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二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候选组织所作出的贡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

29、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 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要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

30、要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较大科技成果,对山西经济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在向省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推进了山西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在促进山西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或者我国其他地区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作出较大贡献,并对山西的科学技术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

31、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裁定; (四)为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四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20-30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专家、学者比例应当不低于60%。委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厅提出,报分管科学技术工作的副省长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厅创新发展与科技成果处,办公室主任由该处处长担任。其职责是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厅的领导下,负责

32、省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各类奖项的评审工作; (二)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者和奖种及等级的建议; (三)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由奖励办公室遴选,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具体情况,可聘请省外知名专家参与评审。 第

33、四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相关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及项目进行初评,初评结果报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全部由省外专家组成,由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的具体情况遴选。评审组委员每年要进行一定比例的轮换。 第四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 名 第五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专家学者和组织机构”,由省科学技术厅具体规定其相关条件。 第五十一条 提名者提名省科学技术

34、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提名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十二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提名参加省科学技术奖评审。 第五十四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内重复提名参加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 第

35、五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推荐须隔一年进行。 第五十六条 我省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省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 第五十七条 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特别意义或者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可适时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五章 评 审 第五十八条 符合奖励办法第十八条及本细则

36、规定的提名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提名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提名者。 第五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在省人民政府网站、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各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通过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及项目。 第六十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通过的提名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六十一条 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经奖励办公室受理后要求退出评审的,应当在形式审查结果

37、公示结束之日前,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人以书面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经批准退出评审的,如再次以相关项目技术内容提名省科学技术奖,须隔一年以上进行。 第六十二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人选)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提名者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项、等级建议。评审专家严格遵照评价标准评审,分别对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独立投票表决,一等奖、二等奖评审落选项目不再降格参评二等奖、三等奖。 第六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围绕重大创新、突破和重要建

38、树、贡献,自然科学奖围绕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技术发明奖围绕首创性、先进性和技术价值,科技进步奖围绕创新性、应用效益和经济社会价值,企业技术创新奖围绕企业信誉、研发投入、技术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合作和社会贡献,科学技术合作奖围绕科技传授、人才培养和社会贡献,分别制定科学、客观的评价标准。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涉及外国人、外国组织的初评结果应当征询省内有关外事机构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对通过初评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及项目,提交相应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六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

39、委员会对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六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 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 省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其中,对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等奖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审定;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二、三等奖,采取委员提出异议、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审定。 (四) 省

40、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等奖的初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二等奖、三等奖的初评及评审委员会评审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五)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其中: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通过;省企业技术创新奖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

41、三以上(含四分之三)通过;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二、三等奖的异议表决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第六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十九条 提名者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 监督、处罚及异议处理 第七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直属机关纪委(以下简称“机关纪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七十

42、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的专家学者,可以视不同情况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记录不良信誉、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重复报奖、拼凑“包装”、请托游说评委、跑奖要奖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

43、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 第七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纳入科研信用评价体系。省科学技术厅对参加评审活动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提名者、专家学者建立科技奖励评审信誉档案,信誉记录作为提出获奖者、提名者、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学科(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及说明。 第七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其形式审查结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在省人民政府网站、省科学技术厅网站、各市科学技术局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

44、议的,应当在形式审查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实名方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七十六条 异议的范围包括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书填写的真实性的异议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 提名者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七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八条

45、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奖励办公室、提名者,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九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八十条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提名书填写的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的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提名者协助。提名者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由提

46、名者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提名者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八十二条 奖励办公室应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并将相关情况提请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决定。最后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提名者以及被异议方。 第八十三条 形式审查通过后提出的异议,应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5日内处理完

47、毕。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公布后提出的异议,应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未按期处理完毕的项目,若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已处理完毕,可按上年度中止的节点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若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时仍未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八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八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形成的省科学技术 奖的获奖者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审定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作出授奖决定。 第八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

48、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项奖金数额为300万元。其中对于符合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的获奖者,6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40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第八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科学技术厅代表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其中,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省外、境外获奖者奖金拨付给省内主要合作单位,用于开展以获奖者为主的相关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 省企业技术创新奖每项奖金

49、数额为6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采取集中提名的方式,具体时间和要求按照当年的提名通知进行。 第九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由省科学技术厅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从全省范围内优秀项目(人选)中择优遴选,予以提名。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晋科计发[2005]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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