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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burning oil-burning gas-fired boiler (GWPB 3-1999) 代替GB13271-91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2、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 GB 5468-91 GB/T 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 定义 3.1 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 3.3 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 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 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

4、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 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

5、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燃 煤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150 120 其它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二类区 250 200 三类区 350 250 燃 油 锅 炉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二、三类区 100 100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200 15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6、50 1   注:*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 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燃 油 锅 炉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

7、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 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燃煤收到基灰分(%)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层 燃 锅 炉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 150 120 1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

8、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腾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 15000 15000 1 其它沸腾锅炉 /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 5000 5000 1   4.6 其它规定 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FACE="黑体" SIZE="3"> 表4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9、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6.1.2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

10、6.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 监测 5.1 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

11、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在国家颁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 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 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折算项目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α=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2   6 标准实施 6.1 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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