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51 ,大小:55.63KB ,
资源ID:8675996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675996.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违法行为.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违法行为.docx

1、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编号 行业分类 处罚事项 违法类别 违法行为名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措施 是否有金额 罚款上限 罚款下限 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备注 1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

2、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2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3、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3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

4、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4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不按规定时间、地点

5、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5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

6、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6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

7、成泄漏、遗散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7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或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8、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或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8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

9、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9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

10、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元 100元 否 10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并

11、责令改正 是 1000元 100元 否 11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元 100元 否 12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12、 市容和环境卫生 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

13、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0元 1000元 否 13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元

14、50元 是 14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15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15、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16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建筑物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栏外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

16、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物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栏外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17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18 城市管理

17、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19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

18、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元 5元 是 20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

19、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元 100元 否 21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元 100元 否 22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施工场地

20、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元 100元 否 23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施工场地的泥浆水

21、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元 100元 否 24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

22、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元 100元 否 25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个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

23、000元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一倍 否 26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

24、元的罚款 一倍 否 27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0元 1000元 否 28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城

25、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00元 10000元 否 29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

26、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10000元 否 30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50000元 5

27、000元 否 31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5000元 否 32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将

28、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5000元 否 33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29、的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5000元 否 34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

30、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00元 30000元 否 35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个人)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200元 5元 是 3

31、6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市容和环境卫生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50000元 5000元 否 37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

32、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200元 5元 是 38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元 1000元 否 39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将危

33、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200元 5元 是 40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元 1000

34、元 否 41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元 1000元 否 42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35、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0元 5000元 否 43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0元 5000元 否 44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

36、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50000元 5000元 否 45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37、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00元 10000元 否 46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50000元 5000元 否 47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涂改、倒卖、出租、

38、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20000元 5000元 否 48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9、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00元 10000元 否 49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40、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5000元 否 50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00元 10000元 否 51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41、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5000元 否 52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

42、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200元 5元 是 53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建筑垃圾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50000元 5000元 否 54

43、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爱国卫生 单位拒不参加杀死老鼠、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 《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拒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2000元 500元 否 55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乡规划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

44、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八 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 否 56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绿化 违反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

45、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10000元 否 57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绿化 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

46、木花草的;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1000元 100元 否 58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绿化 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

47、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5000元 500元 否 59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绿化 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九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

48、损伤或者死亡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3000元 否 60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绿化 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5000元 500元 否 61

49、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绿化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元3000元 否 62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绿化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50、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罚款并责令改正 是 30000元 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 否 63 城市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事项 城市绿化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实施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