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36 ,大小:49.29KB ,
资源ID:8669442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66944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萧山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xrp****65】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萧山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docx

1、萧山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为规范本局行政处罚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8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职责分工 (一)局法制与综合业务处(以下称法综处)是行政处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立案审查、组织调查、组织听证、处罚审查、制作处罚文书、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局各涉及行政执法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各业务部门)负责立案申请、协助调查等工作。 (三)调查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交调查报告、提出处罚建议等工作。 (四)局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

2、称局案审委)负责涉案货值金额100万元以上、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工作。 (五)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负责立案、强制措施、案件处理等审批工作。 (六)局党组负责需要听证案件、不予处罚案件、复杂案件的审批工作。 二、工作流程图 调查报告 调查取证 立案审批 确定调查人 立案申请 送 达 处罚决定 处罚告知 处罚审查 处罚建议 陈述、申辩 听证程序 执 行 上报、归档 结案报告 三、工作程序 (一)立案 1.各业务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规章

3、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立案。 2.立案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并附违法证明或记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法综处审查。 3.法综处应自收到立案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4.案情重大,案值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应当报请省局管辖。其他复杂、疑难、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由省局管辖更有利于违法案件查处的,经请示局长同意后,可报请省局管辖。 5.法综处经审查后发现案件不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辖,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或者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应在报请

4、局长同意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移送。移送时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函》,并将移送回执存入案卷。 6.对批准立案的案件,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当事人发送《立案通知书》。 (二)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法综处确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案件调查人员,组成案件调查小组。 2.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发《调查通知书》。 3.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行为的事实经过、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后果等。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

5、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4.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字或按指纹确认。调查笔录如有修改的,被调查人应在修改处签字或者加按指纹。 被调查(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5.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或者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

6、措施的,调查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核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向当事人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或《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或《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时,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由见证人在《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当在有关物品的原址附近张贴公告并

7、予以拍照保存。 对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紧急情况下,调查人员可先行采取或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但应自实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6.案件调查需要抽样检验的,应当对抽取的样品(包括备样)进行封存,并填写《行政执法抽样单通知书》,由抽样人、被抽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7.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如需延长的,经分管局长批准最长可延期三十日。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完成案件调查的,报局长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案件调查中需要检验、检疫和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调查期限内。 8.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须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8、及相关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送法综处审查。 (三)处罚决定 1.法综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涉案货值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或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提交案审委讨论审理。 法综处或案审委应对《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处罚意见;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错误的,予以纠正后提出处罚意见; (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不合法的,退回调查小组重新调查;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撤销案件; (5)违法行为轻微

9、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6)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由法综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对公民拟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应当交局党组讨论批准。 3.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由法综处进行审查,如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拟作出不同处罚决定的,由法综处重新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报分管局长审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综处组织,具体按《出入

10、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听证结束之日起30日以内作出。 5.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当场处罚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6.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需经局党组讨论批准。 7.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需要移交司法机关的,经局党组讨论决定后,由法综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

11、送达 1.《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应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不能当场宣告交付当事人的,由法综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2.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送达回证备注栏中注明收件人与本人的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拒绝接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场所,即视为送达。 4.《行政处罚告知

12、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可通过邮寄或委托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送达;无法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的,公告送达。 (五)执行 1.受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条件的,由法综处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法综处审查并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六)案件终结 1.案件执行完毕后,法综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经处负责人审核后

13、归入案卷档案。 2.法综处负责已结案案卷的整理保存,并于每年1月5日前,将全年结案的案件卷宗交办公室立卷归档,长期保管。 3.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保守秘密。案件结案前,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会议记录、调查过程等,列入保密范围,未经分管局长批准,不得泄露。 四、其他事项 1.本程序中的“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包括本数。 2.本程序未尽的其他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85号令)的规定办理。 3.本程序涉及行政处罚文书的填写要求,统一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使用新版行政执法文书的通知》(国质检法〔2

14、006〕24号)的有关要求。 4.办案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5.本规定由法综处负责解释。 6.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萧山检验检疫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等三项制度的通知》(萧检办〔2007〕37号)中《萧山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案件移 送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 罚案件立案审批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通 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调查 笔录 5.中华

15、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场勘 验笔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执 法抽样通知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记保 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 8.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登记保 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除登 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解除 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 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 处罚告知书

16、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 处罚案件办理审批表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当场 处罚决定书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 处罚听证通知书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延期 (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送达 回证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 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 处罚结案报告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案件移送函 ( )

17、检移 [ ] 号 (被移送的机关名称) : 关于我局查办的 一案,因不属于我局管辖,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现移送你们处理。移送材料共 份 页及目录如下,请查收。 1. 2. 3. 联系人: 电 话:

18、 (公章) 年 月 日 ―――――――――――――――――――――――――――――― 案件移送函回执 : 你单位送交的( )检移 [ ] 号《案件移送函》以及随函附案件材料共  份 页,收悉。 此告 (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移送的机关,一份存档。 附件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案件立

19、案审批表   案号: (   )检立[ ] 号 当 事 人 姓 名 性别 出 生 年 月 国籍 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 表 人 住址或 地 址 电 话 立 案 事 由 立 案 意 见 (申请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法制工作部门)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立 案

20、审 批 年 月 日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调查通知书 被通知单位 被通知人 通知事由 应到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应到处所 注意事项 请携带以下证件材料: 1. 身份证 2. 营业执照 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委托书 4. (其他需告知事项) 联系人及电话 (印章)     年

21、 月 日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调 查 笔 录 共 页 第 页 案 由 调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调查地点 被调查人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国 籍 电话 工作单位 职 务 调 查 人 记录人 调查笔录:

22、

23、

24、

25、

26、 上述笔录已阅,无误。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续页。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调查笔录(续页) (续上页) 共 页 第 页

28、

29、

30、

31、

32、

33、

34、 。 上述笔录已阅,无误。

35、 调查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年 月 日        

36、      年 月 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场勘验笔录 共 页 第 页 案 由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地  点 现场勘验情况: 调查人签名 当事人 签名 见证人 签名 备 注 注:本页填写不下的内容可续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现场勘验笔录(续页) (续上页)

37、 共 页 第 页

38、

39、 。 调查人 签名 当事人 签名 见证人 签名 备 注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执法抽样通知

40、书 抽样人 被抽样人 时 间 地 点 样 品 情 况 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或批号 抽样依据 数量 抽样方法 抽取样品情况: 抽样人(签名):          被抽样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      ( )检登存(查)(扣)(封)[ ] 号 当事人: 地 址: 因

41、 涉嫌违反《  》第  条的规定,依据《   》第 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有关(账簿、单证等资料、货物)实施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实施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非法擅自开启或损毁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的封条或者封识;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擅自处理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货物。违反本规定者,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如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42、向上一级检验检疫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存档。 附件8: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共 页 第 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

43、事人: 地 址: 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一案,本局于____年___月___日发出( )检登存(查)(扣)(封)[ ] 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对你(单位)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措施。 有关物品如下: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重量 状况 上

44、述物品经核对无误。 调查人员: 当事人: 物品保管人(见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存档。 附件9: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 ( )检解登(查)(扣)(封)字[ ] 号 当事人: 地 址: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现对根据( )

45、检登存(查)(扣)(封)[ ] 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所封存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货物(全部、部分)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 附: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存档。 附件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 共 页 第 页 _______

46、 当事人: 地 址: 有关物品如下: 序号 名 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重量 状况 上述物品经核对无误。 调查人员: 当

47、事人: 物品保管人(见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交物品保管人,一份存档。 附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 )检法[ ] 号 当 事 人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国籍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址或地址 案 件 调 查 情 况

48、 (证据材料清单附后) 处理意见 承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续页) 所 附 证 据 材 料 种类 证 据 名 称 规格 数量 附件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萧山出入

49、境检验检疫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  )检罚告 [ ] 号 (当事人 ) : 地址: 经我局调查: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根据《 》第 条第 款第 项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50、权利。你(单位)可在本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提出举行听证要求。逾期未行使以上权利的,视为放弃。 注:举行听证,仅适用于下列案件: (一)对公民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 (四)吊销已取得的检疫证单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条件的。 特此告知。 本局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