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7 ,大小:13.72KB ,
资源ID:8664854      下载积分:10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8664854.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标准.docx)为本站上传会员【pc****0】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标准.docx

1、法规名称】 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标准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9-09-1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正  文】 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标准      第 1 条       本标准依空气污染防制法 (以下简称本法) 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 2 条       本法第十五条所称之特殊性工业区,系指工业区内,容纳左列类别之特殊性工业,且其合计基地面积超过总基地面积四分之一者:      一金属冶炼业。      二炼油工业。      三石油化学基本原料工业。      四纸浆

2、工业。      五水泥制造工业。      六农药原体制造工业。      七炼焦工业。      八以煤或油为燃料之电力业。      九树脂、塑胶、橡胶制造工业:经由聚合反应制造树脂、塑胶、橡胶、橡胶产品之工业。其无聚合反应仅调配、加工者,不在此限。      一○石油化学中间原料业:以石化基本原料,产制中间原料或产品之工业。      一一酸碱工业:各种无机酸 (如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 、碱 (如烧碱、纯碱) 之制造工业。      一二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指定之工业。      前项特殊工业,应集中坐落于不直接与区界外其他土地使用分

3、区相邻之区位。      第 3 条       本法第十五条所称之缓冲地带,系指设置于特殊性工业区区界内四周之绿带、隔离水道、行政管理设施或其他非属生产制程之设施。      特殊性工业区毗邻海域或宽度六十公尺以上之河川或坡度陡峭不适开发利用之山坡地者,其邻接面不须设置缓冲地带。      第 4 条       特殊性工业区缓冲地带之设置,应符合左列之一:      一缓冲地带之面积不得少于该工业区总面积百分之十二。      二缓冲地带之最小宽度应依下式规定:W= 3×√A (A为工业区总面积、单伅为公顷;W为缓冲地带最小宽度、单位为公尺) ,且不得小   

4、   于六十公尺。      特殊性工业区有左列情形之一,且与工业区外之住宅区、学校、医院或生态保护区毗邻者,其缓冲地带之宽度,不得小于六十公尺。      一新设、扩大或变更之特殊性工业区。      二一般性工业区经扩大或变更而成为特殊性工业区。      第 5 条       新设、扩大或变更之特殊性工业区,其绿带及隔离水道之面积,不得少于缓冲地带面积百分之七十。      一般性工业区经扩大或变更而成为特殊性工业区者,其绿带及隔离水道之面积,不得少于缓冲地带面积百分之五十。      第 6 条       第三条 第一项之绿带,系指短草或地被植物所

5、覆盖,且面积超过三十平方公尺之土地,其树木栽种密度,应第合左列之一:      一每十平方公尺应有一株以上之高树 (成木树高在四公尺以上者) 。      二每二十平方公尺有一株以上之高树,二十株以上之矮树。      第 7 条       依本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开发特殊性工业区者,应于所提之环境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载明左列事项:      一特殊性工业区之开发单位、用地面积及建地面积。      二特殊性工业区区界外五公里范围内土地利用配置图说。      三特殊性工业区 (含区界外五公里范围内) 开发前一年之气象资料分析。      四特殊性工业区

6、内固定污染源排放空气污染物种类、浓度、排放量及排放高度之估算说明。      五特殊性工业区之缓冲地带面积、绿带面积、隔离水道面积及其配置说明。      六绿带内树木种类、树木株数等之绿化计划。      七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计划。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前项环境说明书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经审查通过后,始得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申请开发。      第 8 条       开发特殊性工业区,应于适当地区设置空气品质监测设施,其测定项目如左:      一风向、风速。      二二氧化硫。      三氮氧化物,包括一氧

7、化氮及二氧化氮。      四悬浮微粒。      五其他经主管机关指定之测定项目。      第 9 条       空气品质监测设施,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或认可检验方法之规定。      第 10 条       空气品质监测设施采样管不得使用易与空气污染物反应之材质。      空气污染物由监测设施之采样口进入管线到达分析仪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秒。      第 11 条       空气品质监测设施之设置原则如左:      一应用一年以上具代表性之气象资料及适当之空气品质扩散模拟,选择监测设施之位置及站数。      二设置于工业区之盛行

8、风下风处。      三设置于敏感受体聚集处。      四考虑污染源之分布,设置于最易发生空气污染物最大浓度值 (长期及短期) 之区域。      五特殊性工业区应设置空气品质监测中心及至少四个监测站。      第 12 条       空气品质监测设施采样口之设置原则如左:      一气状污染物之设置原则如附录一、 (一) 。      二粒状污染物之设置原则如附录一、 (二) 。      经主管机关指定测定项目之空气品质监测设施,其采样口无法适用前项之设置原则者,应依本法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办理。      第 13 条       第

9、七条 第一项第七款所定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计划,应载明左列事项:      一监测项目及设施规格。      二监测设施之配置图及其说明。      三应用之气象资料、空气品质扩散模拟及空气品质现况之说明。      四监测设施操作及维护之说明。      五监测数据之搜集处理及记录方式。      六品质保证及品质管制执行方法说明。      七设置工程进度及经费估算。      八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事项。      第 14 条       气状污染物空气品质自动监测设施,每日应至少进行一次零点及全幅偏移检查,并记录之。      第 15

10、 条       气状污染物空气品质自动监测设施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应以三至五种不同浓度之标准品校正:      一每季之定期校正。      二新设置。      三移动化置。      四故障维修后。      五停机连续三日以上。      六零点及全幅偏移大于标准方法之规定。      第 16 条       空气品质监测设施精密度测试之规定如左:      一自动监测设施。      (一) 每二周定期测试一次以上。      (二) 应以自动监测设施满刻度约百分之二十之标准品,进行精密度测试。      (三) 记录标准品之浓度及

11、监测设施量测值。      (四) 每季之精密度误差不得大于百分之十。      二人工操作监测设施      (一) 应具备二个并行之采样器,其距离应在二至四公尺间。      (二) 二个并行采样器每七天定期测试一次以上。      (三) 记录二个并行采样器所量测之空气污染物浓度值。      (四) 每季之精密度误差不得大于百分之十。      前项精密度之计算如附录二、 (二) 。      (备注:附录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 第 24859-24860 页)      第 17 条       空气品质监测设

12、施准确度测试之规定如左:      一自动监测设施      (一) 每季定期测试一次以上。      (二) 气状污染物监测设施应以三至五种不同浓度之标准品,进行准确度测式,该标准品应包括:零点、自动监测设施满刻度约百分之八十,及该二者间之标准品;粒状污染物监测设施应以标准流量之校正器材进行准确度测试。      (三) 气状污染物监测设施应记键其量测值及标准品浓度;粒状污染物监测设施应记录其流量量测值及标准流量。      (四) 每一浓度之准确度误差不得大于百分之十五。      二人工操作监测设施      (一) 高流量采样器每季定期测试一次以上。   

13、   (二) 应以标准流量之校正器材进行测试。      (三) 记录标准流量及高流量采样器之量测值。      (四) 每一流量之准确度误差不得大于百分之十五。      前项准确度之计算方式如附录二、 (二)。      (备注:附录二请参阅 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 (83年5月版)(三六) 第 24860 页)      第 18 条       气状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其取样及分析应在六分钟之内完成一次循环,并应以一小时平均值作为数据纪录值。其一小时平均值为至少八个等时距数据之算术平均值。      空气品质监测设施,每月之有效小时纪录值,不得少于应测定时数

14、百分之七十五。      第 19 条       空气品质监测设施应记录之项目如左:      一监测项目、量测浓度值 (小时平均值、日平圾值、月平均值、小时最大值、小时最小值、日最大值、日最小值、每月有效小时纪录值百分比) 。      二零点及全幅偏移值及其调整纪录。      三例行保养、维修之时间及项目。      四标准品检查纪键。      五校正纪录。      六精密度及准确度测试纪录。      七超过空气品质标准之次数及百分比。      八每月有效小时纪录值少于百分之七十五者,应注明其发生原因及改善方式。      九其他经中

15、央主管机关指定之项目。      前项纪录应保存三年以上,以备主管机关查核。      第 20 条       空气品质自动监测设施应有连续自动记录输出讯号之设备,其纪录值应注明监测刻度值及监测时间。      特殊性工业区空气品质监测中心之监测数据,应与主管机关连线者,其监测设施之输出讯号及电讯传输设施,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 21 条       特殊性工业区应依左列规定,检具缓冲地带及空气品质监测设施设置完成相关资料,提报当地主管机关:      一新设、扩大或变更之特殊性工业区,应于区内任一固定污染源设置完成正式运转前。      二一般性工业区经扩大或变更而成为特殊性工业区者,应于任一扩大或变更之固定污染源设置完成正式运转前。      第 22 条       空气品质监测设施之品质保证作业程序,应符合中央主管机关之规定。      第 23 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