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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docx

1、 XX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XX省【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03-06-25【生效日期】 2003-06-2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XX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2003-06-25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进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保温隔热、质量轻、强度高,

2、有利于环境保护和改善建筑功能,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墙体材料。 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生产和使用粘土实心砖。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组织协调、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国土、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墙改行政主管部门

3、及其墙改管理机构做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应用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和轻集料混凝土空心砌块; (二)加气混凝土砌块和条板; (三)多功能、轻质墙板; (四)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五)国家和省鼓励发展的其他墙体材料。 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省新型墙体材料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

4、制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规划和粘土实心砖总量控制计划,并核定到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报上一级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为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提供信息服务。 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建筑节能管理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节能设计规程、施工技术规程和通用图集。 第九条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与有关规程,设计建筑项目,采用节能技术,标明应当使

5、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条第十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工业固体废物。 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鼓励建设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结构、钢结构、承重复合墙体结构等结构形式的建筑物。 第十三条第十

6、三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 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应当限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限制使用以粘土为主要原料的墙体材料;禁止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填充墙、围墙和临时建筑使用粘土实心砖。 2003年6月30日后,XX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4年12月31日后,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南、黄山、淮北六个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7年12月31日后,其他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应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具体规定,由省

7、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所在地市、县墙改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主体竣工后,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经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改管理机构核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返还其缴

8、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筑工程成本。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除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按月足额向上级财政部门上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逾期不缴的,由上级财政部门在办理结算时扣缴入库。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9、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墙改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墙改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理: (一)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突破核定的生产计划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和生产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10、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无法改正的,可处以工程造价2%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或者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XX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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