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复习题 一、试述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 答:《人民调解法》: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到达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第33条)。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所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到达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95条) 二、民事诉讼有哪些重要的程序? 答:1、
2、第一审一般程序; 2、简易程序; 3、第二审程序; 4、尤其程序; 5、审判监督程序; 6、督促程序; 7、公告催告程序; 8、执行程序。 三、诉可以分为哪几种? 答:根据原告祈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方式的不一样,可把诉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三种。 四、什么是诉讼法说?一分肢说与二分肢说有何不一样? 答:诉讼法说是抛开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完全从诉讼法立场去构建诉讼标的的理论,即运用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的申明和事实理由来阐明诉讼标的。诉讼法说又分为一分肢说与二分肢说。 二分肢说是指以当事人提出的诉的申
3、明和为支持这一申明所陈说的事实状况来构筑诉讼标的。按照二分肢说,诉的申明(诉讼祈求)与案件事实是诉讼标的的两个分肢。而一分肢说是在检讨二分肢说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的学说,它仅仅以当事人诉的申明来构筑诉讼标的。 五、试析法院调解中的自愿原则 答:法院调解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对自己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做出的自由处分,它重要基于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状况下到达的合意, 最明显地体现出调解不一样于判决的特殊性,因此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制度的关键和基础。 六、试析委托调解与协助调解 答:委托调解,是指对起诉到法院的民事案件,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
4、织、工会、妇联等有关组织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个人进行调解的制度。 协助调解则乃强调法官的主导,协助调解人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调解。法官与协助调解人之间互相配合,同步有主次的分工,共同实现调解处理的目的。协助调解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诉讼调解的合用范围,也在更大程度上把判断原则留给了法官,因此,协助调解展现出鲜明的法院司法的特性。 与协助调解相比,委托调解是一种愈加复杂、愈加彻底、愈加正规地借助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接受法院委托的调解人(单位或个人)独立行使调解职责,具有更大的自主权:既可以接受法官的指导进行调解,也可以根据案件状况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自主理解案情,自行决定调解工作
5、措施,选择调解的内容、方案,独立作出判断。 七、试析一般的共同诉讼及其构成要件 答:一般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的诉讼。 一般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同一种类诉讼标的的案件向同一法院起诉 (2)案件归同一法院管辖,合用同一诉讼程序 (3)合并审理符合共同诉讼的目的 (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5)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八、试析无独立祈求权的第三人及其诉讼地位 答:无独立祈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成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
6、与诉讼的人。 无独立祈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既有附属性的一面,又有独立性的一面 。 附属性表目前无独立祈求权第三人以本诉当事人系属诉讼为前提,依附本诉当事人一方而存在,且对案件所争执的诉讼标的无独立的祈求权,从而明显区别于原告、被告及有独立祈求权的第三人。 独立性表目前无独立祈求权第三人实质上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他陈说意见、提供证据和参与辩论等活动,支持原告或被告的诉讼主张,最终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九、团体诉讼有何特点?合用哪些范围? 答:特点:第一,提起团体诉讼的原告,仅限于有权利能力的公益团体及合格组织,团体的组员无权提起此类诉讼。 第二,团体诉讼的原告只
7、能提起祈求法院判令被告中断一定行为或者撤回一定的诉讼。 第三,团体诉讼原告的起诉是基于团体法人自己的实体权利,并非代理组员或者基于诉讼担当的权利。 第四,团体诉讼判决效力的扩张具有片面性。团体诉讼原告的胜诉判决,团体各组员可以引用,据以主张判决对其有拘束力;假如团体诉讼原告败诉的,则因其组员未受程序保障,因而不受判决的束。 合用范围:反对不合法竞争团体诉讼、一般交易条件团体诉讼、自然环境保护团体诉讼。 十、试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答: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是指由人数不确定共同诉讼人中向法院登记权利的人推选出代表,由代表人以全体共同诉讼人的名义参与诉讼,实行诉讼行为。 构
8、成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须具有下列条件: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详细人数在起诉时尚未确定; 2.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 3.推选出诉讼代表人。产生的方式依次是: (1)选定。即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那部分权利人选出诉讼代表人; (2)约定。在权利人推选不出代表人时,由人民法院与权利人通过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人; (3)指定。在协商不成的状况下,由人民法院在权利人中指定代表人。 十一、试析上诉制度的目的与功能? 答:设置上诉审制度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从国家利益出发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合用为目的。 对上诉审制度功能分析离不开上诉审制度设置目的的指导,同步上诉审
9、制度功能的实现,必然包括上诉审目的的实现。上诉审的功能有如下几种方面: 一是为防止和约束原审审判者的偏私而为其设置审判者; 二是后来置法官(上诉审法官)通过法定程序来补救和纠正前置法官(原审法官)认识上的局限与局限性,以保护审判者认识的往复性和尽量的对的性; 三是通过纠错的程序装置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是减轻原审法官的责任负荷,保护法官积极履行自己的审判职责; 五是统一法律合用。该观点认为上诉审制度“基于诉讼公正这一最高价值目的”,在民事诉讼中承担着保障裁判对的、实现诉讼公正的基本功能。 十二、我国法院对上诉案件怎样进行审理? 答:1、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
10、围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祈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祈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严禁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菇的除外。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规定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2、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不能采用独任制,也不能有陪审员参与合议庭。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开庭审理,通过阅卷和调查,问询当事人,在事实查对清晰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3、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地点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
11、法院所在地进行。这是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便利法院办案原则在二审程序中的体现。 4、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 调解也是第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在第二审程序中到达调解协议的都应制作调解书,同步,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十三、试析判决书程序上的再审事由 答: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再审事由的修订: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
12、裁定认定的基本领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重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搜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使用方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
13、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过诉讼祈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四、试析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答: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与否合法实行监督。 审判活动监督重要发现和纠正如下违法行为: (一)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期限的; (三)法庭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
14、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十五、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存在哪些区别? 答:1.两者体现的权力不一样,一是国家审判权;一是国家执行权。 2.两者任务与作用不一样。民事审判是法院处理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争端的活动。民事执行的任务和作用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付诸实现。 3.两者在与否是纠纷处理的必经程序方面不一样。民事审判程序是诉讼处理纠纷的必经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是纠纷处理的必经程序。 4.两者在程序构成上不一样。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合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有合用于审理非讼案件的多种尤其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由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等构成的单一程序。 十六、民事诉讼法采用哪些措施处理执行难问题? 答:1、延长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执行难 2、规范执行管辖应对执行难 3、增设“立即执行”制度应对执行难 4、设置财产汇报制度应对执行难 5、完善执行异议制度应对执行难 6、强化执行威慑机制应对执行难 ——提高了对不履行判决、裁定的个人或单位的罚款数额 7、改革机构设置应对执行难 8、确立执行监督制度应对执行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