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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企业单位复查工作意见.docx

1、 组织企业单位复查工作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

2、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1*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的各项内容,同时要求在《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申请登记。1*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措施。为了贯彻落实《通知》和《条例》以及中办发〔1*9〕34号文件精神,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我们决定用两年的时

3、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复查登记。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一)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成立的; (二)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三)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列举的十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民办机构。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或登记,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复查登记范围,应按照《条例》和《办

4、法》的规定,申请成立登记。 二、复查登记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原则。与《办法》中列举的十个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等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工作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通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

5、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民政部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经国务院授权的组织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成立条件,同时,根据中办发〔1*9〕34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8〕6号)规定,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2000年6月30日以前都必须建立起党的组织。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

6、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对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在此基础上,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切实履行各自审批和核准的职责。 三、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01年12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

7、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业务主管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业务主管单位申领),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产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按

8、照《条例》及《关于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正式函件,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表格,并附总体情况的函。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

9、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及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帐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命令取缔。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逐级检查验收的方法,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对一些重点地区相关业务领域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

10、记管理机关,应和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地)县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要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及时报民政部。 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地和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确定。各业务主管单位送交登记管理机关的材料,最迟不得超过2000年12月底。 四、复查登记的组织领导 复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一)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通知》中规

11、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复查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具体方案,做出具体部署,使复查登记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各地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配备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大、难点问题多、复查工作任务较重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积极建议政府,成立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核拨专项经费,配备必要设备,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通力合作,在工作中,互相理解、相互配合。要建立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共同研讨、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各地的复查登记工作,可先搞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全面铺开。在工作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要逐级向上反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收集并报民政部。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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