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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三章.doc

1、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的概念和意义 国籍nationality是表示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 ? 意义: 1.国籍是国家区分外国人和本国人,决定他们不同法律地位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 3.国籍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 国籍立法:国内法 二、国籍的取得 (一)因出生而取得(出生国籍或原始国籍) ? 血统主义 ? 出生地主义 (二)因入籍而取得(继有国籍) 1.婚姻 2.收养 3.认知

2、 4.领土变更 5.个人申请 三、国籍的丧失 ? 自愿解除国籍 ? 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 ? 剥夺国籍 四、国籍冲突及其解决方法 (一)国籍的冲突 →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 ? 多重国籍 → 消极冲突 ? 无国籍 (二)解决方法 ? 国内法 ? 双边或多边条约 五、中国国籍立法状况 ? 1980年《国籍法》 (一)中国国籍的取得: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 NO.4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

3、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 NO.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除外(可见,不考虑出生地) ? NO.6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考虑出生地) (二)中国国籍的丧失 1.在外国定居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 2.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 A 外国人的近亲属; ? B 定居在外国的; ? C 有其他正当理由。 (三)中国国籍法的原则 ? 平等原则 ? 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 避免国籍冲突原则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对外国人的管辖权 ? 有属地优越权 ?

4、无属人优越权 二、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般原则 ? 入境:目的合法、有效护照、签证、合法通道 ? 居留:居留国的国内法为依据 ? 出境:所在国无权阻止离境,但外国人必须遵守所在国法律,在特殊情况下有权依法阻拦,如有未缴清的税款、未了结的官司、刑事犯罪嫌疑人。 三、外国人的待遇原则 (一)国民待遇 ? 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 ? 例外 (二)最惠国待遇 ? 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某外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 注意例外 ? (三)互惠待遇 是指已过给予外国人某种权利、利益或优惠须以该外国人的国籍

5、国给予该国在其境内的国民某些优惠、权利或利益为前提。 作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地位 四、外交保护 (一)概念 指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是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 注意: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是国家主权含有的属人优越权的体现。 (二)条件限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的非法侵害 ? 本国国民 ? 合法权益 ? 所在国 ? 非法侵害 A 积极行为 B 消极不作为 2.受害人持续具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 实际国籍的意义在于:避免

6、选择国籍,避免滥用外交保护权。 3.用尽当地救济 (1)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各种办法、各种级别 (2)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 安姆巴蒂耶洛斯案 第三节 引渡和庇护制度 秘鲁前总统藤森 泰国前总理他信 一、引渡制度 (一)概念 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 →引渡的主体是国家(请求国与被请求国) →可以请求引渡的国家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国、受害国、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国籍国。

7、→引渡的对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可引渡的罪行:政治犯不引渡 &法国1793年宪法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庇护。 (二)引渡的依据 ? 国际法:引渡条约 ? 国内法:1833年比利时制定了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年12月28日 (三)引渡的条件和效果 1.条件: (1)相同原则(双重犯罪原则):被请求引渡的人 所实施的行为按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构成犯 罪。 (2)对所控罪行之惩罚达到一定的严厉程度。 ? 中国引渡法第7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 依照中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8、二)两国 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其他更重的刑罚;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 未服刑期至少为6个月。 2. 效果: ? 罪行特定原则:对被引渡人的审判或处罚应只限于 请求引渡和准予引渡所依据的罪行,或者至少限于有 关引渡条约所列举的罪行。 ? 中国引渡法第14条: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作出 如下保证:(一)请求国不对被引渡人在引渡前实施 的其他未准予引渡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将该人 再引渡给第三国。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意,或者被 引渡人在其引渡罪行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 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没有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 自愿返回

9、的除外。 二、庇护制度 (一)概念 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或科学,教材未涉 及)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 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的行为。 ? 这是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体现 (二)庇护的对象:政治犯 注意:关于行使庇护权的处所→否定域外庇护 第四节 难民及其法律地位 一、难民的概念 有正当理由畏惧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 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而留 在其本国之外,并且由于此种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 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 以前的经常居住的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由于上述畏 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 二、难民的入境、居留和离境 1. 对非法入境的难民应容忍和提供便利。 2. 对合法居留的难民提供便利。 3. 对驱逐难民的限制: (1)除因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理由外,不得驱逐。 (2)不推回原则:除非有正当理由认为难民足以危 害该国安全,或者难民已被生效的判决确认凡有特别 严重的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该国不得 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生命或自由由于他 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社会团体或具有政治 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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