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长春市职业教育集团 申报表 集团名称: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 申报时间:2009年8月12日 长春市教育局 1.组建集团牵头单位基本情况 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长春幼儿师范学校 负责人 李振洪 联系人 信息 姓名 周慕俊 职务 副校长 办公电话 86192002 传真 86192010 移动电话 15643495003 E-mail Zhoumu1954@ 通信地址 长春市集安路大屯街22号 邮编 130021 品牌专业 国家级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 市级
2、 幼师专业评为长春市品牌专业 其他 吉林省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吉林人民满意的金牌形象使者、吉林人民口碑金奖单位、长春人民满意的优秀职业学校、 长春地区保育员资格鉴定中心。 2.组建集团成员单位基本情况 序号 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1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2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3、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3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4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序号 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5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
4、编 单位性质 6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7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8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9 单位法人
5、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10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11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12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6、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13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14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15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
7、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16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单位名称 基本情况 17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18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8、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19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单位邮编 单位性质 20 单位法人 电话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单位地址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3.集团组建形式概述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由长春幼儿师范学校牵头,长春开设幼师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骨干幼儿园所等单位自愿参加,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契约形式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目前
9、集团由下述法人单位组成: 长春幼儿师范学校 长春市育才职业学校 长春市联合外国语职业学校 吉林省政府第一幼儿园 吉林省政府第二幼儿园 吉林省政府第三幼儿园 长春市第一幼儿园 长春市第二幼儿园 长春市实验幼儿园 93338部队幼儿园(蓝天幼儿园)按“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交流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将有更多的相关单位加入集团。 集团理事会组成情况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组成情况如下: 理事长:长春幼儿师范学校校长李振洪 副理事长:长春幼儿师范学校副校长周慕俊 理 事:长春市育才职业学校校长张桂贞 长春市联合外国语职业学校校长张作舟 吉林省政府第一幼儿
10、园园长崔 哲 吉林省政府第二幼儿园园长王云清 吉林省政府第三幼儿园园长苏丽兰 吉林省委机关幼儿园园长赵红 长春市第一幼儿园园长张馨予 长春市第二幼儿园园长 孙德荣 长春市实验幼儿园园长黄 瑞 93338部队幼儿园(蓝天幼儿园)王 玫 集团职能部门组成情况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接受长春市教育局指导。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建立项目带动的工作机制,在理事会的协调组织下,通过建立健全①学校、幼教机构联合办学委员会、②专业协作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③
11、课题协作委员会,通过着力抓好订单式人才培养、建立共享专业教学资源库、“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联办职业技能鉴定站、教师进幼儿园挂职锻炼等一批工作项目,推动职教集团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 4.集团发展保障措施 管理制度保障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制定了章程,章程规定了集团的性质、宗旨、原则、任务、制度等,实行教育局指导下的理事会负责制。章程规定了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成员单位应履行的义务,成员单位在规定的制度下参与业务活动。 建立三个机制,资源共融共享: 一是动力机制。通过校元集团化办学形式,实现教育资源与经济资源的整合,获得教育规模效益的最优化。二是约束机制。其中包
12、括制订相关的制度,对集团成员有约束力;使运行机制可行,对成员有驾驭力。三是保障机制。制定校企合作开展培训方面的激励办法;鼓励幼教机构单位为职业教育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并帮助职业院校教师深人一线,掌握不断更新发展的幼儿教育模式,提高专业课程教学水平;统筹规划教育资源,使幼教机构单位与职业学校之间在师资和培训设备等方面互通有无。 政策保障 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必须具有长效性的政策保障。 为促进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健康发展,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同时学习、贯彻执行相关的地方法规、政策。 在发展过程中努力做到公益性和市场化的最佳结
13、合,以政府为主导,以集团成员为主体。充分运用政府引导、推动、服务和保障职能:一是充分发挥政治权威,利用体制内资源,使用包括直接和间接在内的一切手段启动集团化办学,以形成新的职业教育办学模式为目标,来规划或参与职业教育集团的建设。二是通过运用包括财政、税收、投资、信贷等多方面的政策,使幼教机构单位逐步提高对集团化办学的关注和参与。三是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新型管理模式。职教集团利用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职教集团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经费保障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在经费方面要开源节流。经费的来源:①社会捐赠;②政府专项拨款;③会费;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14、或服务的收入;⑤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援助等折算成的经费;⑥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⑦其他合法收入。 建立严格的集团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度向理事大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财务使用情况。 5.组建集团发起单位意见 职业教育集团化规模发展,是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职业教育的运行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推动职业教育的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将经分散的实体以集团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自身庞大的运行体制,并以规模优
15、势实现经营中的规模效益。将集团化引入职业教育就是要吸收其中的合理成份,实现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职业教育的运行质量和办学效益。 我们认为有必要组建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 要想从根本上提高职业教育的办学效益,必须寻求一种科学、合理的方式让有限的资源充分利用起来,让整个职教一盘棋都发挥出最大效能,这就是时代赋予集团化办学的使命,唯有以这种高度集约化办学方式,才能使职业教育的“二次飞跃”得以最终实现。 集团化可以使集团内部的所有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和共享,“龙头”的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有利于强化内部管理和分工,大幅度提高办学质量,对外提高职教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
16、地位和信誉。 集团化发展是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社会化大生产对产业工人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通过集团化办学模式,可以进一步密切职教与社会和经济建设的联系,不断培植新的有利于职教发展的生长点,达到办学效益最大、最优化。 我校作为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组建的牵头单位,保证拟订好切实可行的组建方案,做好成员单位的邀请,做好集团章程建设及相关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骨干作用,将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做大、做强。 单位公章: 法人
17、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筹建联系人信息 姓名 周慕俊 职务 副校长 办公电话 86192002 传真 86192010 移动电话 15643495003 E-mail Zhoumu1954@ 6.集团章程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加速实现长春市“跨越发展、富民强市”的战略目标,为提高幼师教育职业教育质量,加强幼儿教育单位与幼师教育院校的联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我市乃至吉林省培养更多的高素
18、质幼儿教育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特组建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集团的名称:“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简称长春幼师职教集团),其英文名称是Changchun Kindergarfener Vocational Education Group(简称CKVEG)。 第二条 集团的性质:本集团由长春幼儿师范学校牵头,长春开设幼师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院校、骨干幼儿园所、劳务派遣单位等单位自愿参加,
19、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以契约形式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集团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主动适应长春市乃至吉林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通过实行工学结合、校园合作,实现集团人才、智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群体优势、组合效应和规模效应,打造我是省、市幼师教育品牌,提升幼师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在联合培养高素质人才、开展幼儿园所员工培训和幼儿教育科研成果应用推广等方面更好地为省、市幼教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长春幼师职业教育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
20、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 长春幼师职业教育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协商、互惠互利、交流合作、共谋发展”。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 集团的目标:主动适应长春市乃至吉林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各成员单位的实际,推进工学结合、校园合作,在制订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知识技能结构、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充分发挥幼教行业主导作用,促进校、园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课程和教材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深度融合,让幼教行业全方位参与职业教育工作,形成院校与行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幼教行业的共同发展。 第七条 集团的工作任务:
21、 (一)成立学校、幼儿园联合办学委员会。搭建幼师教育职教集团平台,整合资源,共享资源,充分发挥其教育教学、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在与职业院校实行订单式的人才培养、共建实训实习基地、联合开展幼儿教育研究以及组织幼儿园教师、员工培训等方面构建紧密型的校园合作平台,联合培养幼教人才。 (二)成立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集团内幼教机构和学校联合派员组成。学校以教务处为主,根据行业培养人才规格的要求,研究职教发展规划,合理调整专业布局,制定办学目标、招生计划、专业标准、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技能要求和教育科研课题,自主开发课程,根据学科特点选用适用教材,积极推行“订单式培养”及“菜单式培训”模式,加快
22、幼师教育职教发展步伐。 (三)成立就业指导委员会。沟通职业院校、行业和人才市场,提供人才供需信息,拓展就业渠道,形成良性的联动机制;满足由市教育职业院校毕业生升学、就业和幼教机构用人需求;为幼师职业院校学生实验、实训及在职幼师培训提供平台,由集团内幼教机构和学校联合派员组成。根据市场人才需求,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使学生的知识和能力更适合幼教机构的需要,为学生就业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及就业安排,研究实训课程,培养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等。集团成员间共同举办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及专场洽谈会。 (四)建立课题协作专业委员会。开设幼师职业教育论坛,开展幼师教育和幼儿教育研究
23、进行教育模式开发和创新,形成社会服务能力。 (五)建立集团网站。链接各集团成员网站,构建行业、高校、社区及兄弟职校的联系和共同发展的合作平台,沟通信息。在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共同完善在职幼师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在人才培养、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指导等方面畅通渠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由法人单位会员组成。凡具有加入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意愿,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具备法人资格的院校、幼教机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参加。 第九条 加入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程序: (一) 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24、 (二) 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和铜牌。 第十条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幼教人才;享有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四) 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培训、教学设备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集团内院校在招生过程中,对集团内成员单位
25、职工子弟可按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集团内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二) 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三) 向集团提供由市、幼教教育教学改革信息资料,反馈幼教事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 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 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 各幼教机构成员单位原则上成为集团内院校的实验实训与产学研基地。 第十二条 集团成
26、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团。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 第十五条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接受长春市教育局指导。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理事会是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建立项目带动的工作机制,在理事
27、会的协调组织下,通过建立健全学校、幼教机构联合办学委员会、专业协作委员会和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课题协作委员会等,通过着力抓好订单式人才培养、建立共享专业教学资源库、“顶岗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联办职业技能鉴定站、教师进幼儿园挂职锻炼等一批工作项目,推动职教集团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成效。 第十六条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产生和撤消集团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 研究制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四) 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 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发展规划及有关教学改革方案;
28、 (六) 制订集团规章制度; (七) 推动校园合作、校际合作,管理教育、教学科研项目; (八) 审议通过集团理事或常务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七条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召开临时理事会。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设顾问若干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
29、干名。 第十九条 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顾问由理事会聘任。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责是: (一) 主持召开集团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 向集团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 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五) 负责向指导委员会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集团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一般为
30、集团主体院校和企业负责人,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二) 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理事会提交商贸职业教育发展议案; (四) 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 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力。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长春市幼师教育职业教育集团的常设机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
31、 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院校与幼教机构联谊活动; (三) 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四) 收集、发布幼师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五) 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六) 负责筹备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七) 负责集团的内外联络工作; (八) 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幼师职业教育界或幼教界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32、 第二十六条 集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社会捐赠、政府支持等。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运行的日常办公开支,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代管,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集团完成使命、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八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第七
33、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常务理事会,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常务理事会决定。 2009年8月12日 7.市教育局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