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类别 补偿标准 合计 备 注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小计 青苗补偿费 水田 12419 18148 30567 648 31215 按中值年产值1296.3元/亩计算
2、
3、
4、 8550 12495 21045 446 21491 按年产值892.5元/亩计算 塘 一般水塘 12419 181
5、48 30567 778 31345 被征地单位自行选址造塘的每亩另加造塘费15000元 坑塘、山塘 9076 7259 16335 / 16335 果 园 地 桔园地(投产) 9935 12495 22430 4900 27330 桔园地(幼树) 9935 12495 22430 2400 24830 桔园地(幼苗) 9935 12495 22430 750 23180 其它果园(投产) 9935 12495 22430 3500 25930 其它果园(幼树) 993
6、5 12495 22430 1800 24230 其它果园(幼苗) 9935 12495 22430 525 22955 茶园地 7451 12495 19946 700 20646 林地 成林 4968 9074 14042 960 15002 幼林 4968 9074 14042 300 14342 宅基地 12419 16333 28752 / 28752 沟渠路坪 18064 18064 / 18064 坟地及石山、荒山等未利用地 2484 / 2
7、484 / 2484 注:1、据统计局2008年年鉴统计,2008年末新邵人口数为758076人,耕地总量为42.27万亩(详查为53.62万亩); 2、耕地青苗补偿费按年产值的一半计付,没有青苗的不予补偿。 附件2 零星果木、树木补偿标准 单位:元/株 类别 金额 种类 果树挂果前、(其他树幼树 胸围20公分以下) 果树挂果后、(其他树成树胸围20公分以上) 1.5米以下 1.5米以上 / 柑桔 5 20 70 梨、桃、李、葡、枣、臭柑、石榴、
8、枇杷等 5 15 55 棕树 5 10 樟、梓、椿、松、杉 4 10 桐、马尾松及其它 2.5 8 水竹、丛竹 30元/百公斤 灌木林地(茅柴) 130元/亩 说明:1、各种树木由株组成一蔸的,只按一株补偿; 2、自然生长的各种树苗,一律不按树林计算补偿,按茅柴处理; 3、已补偿的树木、竹类等由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要保留的,按此标准二倍征购。 附件3 特种经济作物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9、 生长期 种类 一年 多年 备注 尾参、百合、白芍、三七、白果、杜仲等 2000 3000 核减原地类青苗补偿; 多年生的按前三年市场价平均值补偿; 一年生的按前三年市场价平均值补偿。 射干、无花果等 1000 1500 附件4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 房屋等级 补偿标准 主要特征 钢 混 结 构 510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
10、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外墙瓷砖、内墙粉刷、水泥地面;屋面上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隔热层在0.5m以上);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外窗为铝合金窗,外门为铝合金卷闸门或防盗门,室内胶合木门。 砖混 一级 383 二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隔热层0.5m以上);现浇天沟排水;挑阳台;层高3m;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
11、全;油漆玻璃门窗。 二级 340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3m;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油漆玻璃门窗。 三级 298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或木板楼面;青瓦屋面;有柱檐廊;层高3m;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油漆玻璃门窗。 砖木 一级 272 砖石基础,24cm眠墙,木架青瓦屋面;嵌槽木楼面;白灰泥条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层高3m或前后径墙3m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二级
12、 238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木制平顶,层高3m或前后径墙3m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三级 205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层高3m或前后径墙3m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房屋等级 补偿标准 主要特征 土木类 180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层高3m或前后径墙3m以上;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普通玻璃门窗。 偏屋类 砖木 180 24㎝眠墙或空心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
13、度2.2m以上;水泥地面;门窗齐全。 土木 135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 瓦屋顶;水泥地面;檐口高度2.2m以上;门窗齐全。 杂屋类 砖混 200 24㎝眠墙或空心墙;现浇混凝土屋面;前后径墙平均3m;内外粉刷;水泥地面;油漆玻璃门窗;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暗)沟。 砖木 130 24㎝眠墙;空心墙或18墙;前后径墙1.8m以上;水泥地面;青瓦或石棉瓦屋面,门窗齐全。 土木 95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前后径墙高度1.8m以上;门窗齐全。 棚屋 20-40 木架;石棉瓦或杉皮、草、纤维布等屋面,四周围板、砖等物;檐口
14、高度1.8m以上。 棚架 10-20 视情况 说明: 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目录,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几个主要缺项核减系数标准按附件10执行;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减补偿;层高增减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 附件5 非住宅房屋拆迁的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经营类型 经营损失补偿标准 备 注 自营门面 平均年纳税额+营业面积×153元/ ㎡ 自营家庭作坊 平均年纳税额+作坊生产面积×136元/ ㎡ 房屋出租作门面 平均年纳税额+营业面积×136元/ ㎡ 后一部分的补
15、偿费的30%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 房屋出租作仓储、办公等用房 平均年纳税额+出租面积×68元/ ㎡ 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后一部分的补偿费的25%由房屋所有人支付给租赁户 说明: 1、营业面积系指门面直接用于经营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2、作坊生产面积系指直接于用生产的实际净建筑面积,不含配套的辅助面积(如厕所、楼梯间等)。 3、出租面积系指直接的出租面积,即协议(合同)面积,不含为其提供居住方便而使用的面积(如公用厕所、楼梯、走廓、过道等)。 附件6 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1、住宅房
16、屋的搬家费、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340元/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85元 过渡费 255元·月/户 三人以上户每增加一人,增加85元 2、非住宅房屋的搬家费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搬家费 5.1元/m2 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杂、棚面积除外) 注:营业、生产性用户支付搬家费,不支付过渡费。 附件7 征地房屋拆迁的其他设施的补偿标准 序 号 名 称 单 位 补偿单价(元) 备 注 1 保坎(方整石) m3 204 无
17、水泥座浆沟缝的减50元/ m3 2 保坎(片杂石、鱼头石) m3 150 无水泥座浆沟缝的减50/ m3 3 保坎(砖) m3 180 4 大地板砖 m2 50 5 小地板砖 m2 35 6 面砖 m2 30 7 水磨石 m2 30 8 马赛克 m2 30 9 24眠墙 m2 50 10 24斗墙 m2 40 11 18墙 m2 30 12 土砖墙 m2 20 13 水泥坪 m3 300 14 砖石水渠 m3 120 15 水池 m3
18、 120 16 水井(¢1.8以上) 口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50%-70%补偿 17 水井(¢1.8以下) 口 1500 以深度8m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150元 18 固定灶台 组 80 19 无油烟灶 套 500 20 简易防盗门 m2 90 21 高档防盗门 扇 600 22 普通防盗门 m2 50 23 不锈钢防盗门 m2 80 24 空调移机(立) 台 200 分体机 25 热水器移装 台 150 26 墙体内木衣柜 m2 100 27 水泥电杆(8
19、m以上) 根 800 含配件 28 水泥电杆(8m) 根 400 含配件 29 水泥电杆(5m以上) 根 200 含配件 30 铝合金卷闸门 m2 80 31 铝合金门窗 m2 70 32 沼气池 口 2200 大型专业养殖场的沼气池另行测算 33 宽带网移装 台 200 34 有线电视 户 200 35 电话 台 100 36 天窖 口 350 37 横窖 口 200 38 水泥台 个 150 39 砖砌谷仓 个 260 40 木制谷仓 个
20、150 41 柴油机座 座 15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内外楼梯、楼梯扶手、挑阳台的栏杆、屋顶天沟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 附件8 迁坟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注 土筑坟 1020元/座 迁坟必须在公告限期内自迁自葬,逾期按无主坟处理,不予补偿。 砖坟、石坟 1700元/座 附件9 分散安
21、置水、电、路超深基础等补偿标准 单位:元/户·证 名 称 补偿金额 备 注 水 源 289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电 源 1785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道 路 51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超深基础 510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场地平整 4420 系一次性包干补偿 说明: 1、水、电一次性包干补偿的对象为被拆迁户的房屋具备水、电设备的,房屋无或缺的则不补偿,或只补偿具备的项目。 2、超深基础的补偿系指重建地基到正负零的补偿。 3、报建报批相关费用据实补偿。 附件10 房屋室内外几个缺项核减系数标准 序 号 项 目 单 位 核减比例 备 注 1 无内墙粉刷 % 3 2 无门窗 % 3 3 无水泥地面 % 1.5 主题词:公路 征地 拆迁安置补偿△ 方案 通知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