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河航运土建工程施工技术规范(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职称考试参考资料)目 录第1章 总则1第1节 通则1第2节 工程管理9第3节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17第2章 临时工程与设施22第1节 通则22第2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23第3节 施工围堰25第4节 施工降排水26第5节 临时设施27第6节 临时用地30第7节 施工期间观测与检查30第3章 土方工程32第1节 通则32第2节 场地清理33第3节 水上土方开挖工程34第4节 疏浚、吹填工程37第5节 回填土与压实38第4章 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42第1节 总则42第2节 地基处理42第3节 钻孔灌注桩46第5章 混凝土结构工程49第1节 总则49第2节
2、模板49第3节 钢筋52第4节 现浇混凝土57第5节 预制混凝土构件65第6节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66第7节 船闸68第8节 码头74第9节 护岸79第6章 砌筑、抛石工程82第1节 砌石82第2节 砌砖84第3节 抛石86第7章 附属设施89第1节 系船设备89第2节 小型钢构件92第3节 止水与排水94第4节 预埋件98第5节 公路桥附属设施100第6节 闸室人行桥101第7节 道路103第8节 标志牌108第1章 总则第1节 通则01 适用范围1.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新建、扩建或改建内河港口、通航建筑物船闸及航道整治的土建工程的施工及管理。码头、船闸、护岸大修工程及航道养护
3、工程可参照执行。内河港口土建工程包括:码头、引桥、护岸、港口陆域、港池、进港航道及附属设施等。船闸土建工程包括:闸室、闸首、护坦、导航墙、靠船设施、远方调度码头、引航道、停泊锚地及附属设施等。航道整治土建工程包括:航道疏浚整治、护岸、停泊锚地、码头及附属设施等。2.本规范按总则、临时工程与设施、土方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砌筑抛石工程、附属设施划分为七章,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作一个整体。3.本规范对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并在每一章节中提出材料标准、施工要求、质量检验的标准 a.本规范只列出工程质量检验评
4、定标准的名称,实施时按评定标准中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规定执行。b.一个分部分项工程可按其所属项目(港口、船闸、航道整治)的不同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如江苏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规定的标准与本规范列出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省质监站规定的标准。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交通部现行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4.本规范规定了内河航运土建工程项目的支付细目及其计量、支付方法,以便在招标投标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使用。5.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或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我国水运工程的常规做法。02 定义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
5、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港口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航道工程基本术语、公路工程名词术语)中的词语及其定义。 2.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为:日历日: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工作日:除了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工程或工作、作业:指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图纸:由业主在合同文件中列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签
6、署变更的、满足设计要求的总体图、标准图、构造图以及表格、资料、说明。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表、施工工艺转化图、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或其他补充图纸或类似资料。变更令: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第24条的规定所发出的指令。3.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列表达,在规范条文中相互引用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第3章、第4章第3章第1节、第3章第2节第3章第1节01小节、第3章第1节02小节第3章第1节01-1条、第3章第1节01-2条第3章第1节01-1(1)款、第3章第1节01-1(2)款301.01-1(1)a项、301.01
7、-1(1)b项301.01-1(1)a(a)目、301.01-1(1)a(b)目03 缩写词1.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本规范中采用以下各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各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GB、GB/T、GB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JGJ、JG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行业标准JT、JTJ、JTJ/T 、JT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SL、SL/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YB、Y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行业标准JCJ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材工业行业标准DL、DL/T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2.计量支付单位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毫米 mm米(延米) m平方米 立
8、方米 m3千克 吨 t牛(顿) N千牛(顿) kN帕(斯卡) Pa千帕(斯卡) kPa兆帕(斯卡) MPa摄氏度 天 d小时 h分 min秒 s04 标准与规范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2.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业主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按业主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业主承担。3.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14d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
9、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本规范。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05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与施工质量和进度相适应,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要求,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基坑、基槽面、结构物、邻近的公用设施、财产或其它道路受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3.承
10、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若监理工程师发出了变更指令,承包人就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执行。4.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机械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型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06 工程量的计量1.一般要求(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量;(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
11、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书面指示进行;(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指令。承包人应提供一切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5)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计量记录原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保存;(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保存;(7)全部必需的模板、
12、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均不单独计量;(8)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水泥混凝土、高强度水泥砂浆、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定引发的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2.重量(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批准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工程
13、师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重;(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工程师在场;称重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为称重依据;(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接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定位架立钢筋等,则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千克计量,四舍五入,不计小数。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的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要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
14、货车,应每天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辨的标记;(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钢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截面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所示的允许偏差。3.面积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线或按监理工程师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1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4.结构物(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
15、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3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3)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5.土方(1)一般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积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以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3)用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基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
16、差;(4)在现场钉桩后21d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航道水深图、土方横断面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工程师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工程师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6.运输车辆体积(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2)用于体积运输的车辆,其车厢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车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
17、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工程师确定减少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7.重量与体积换算(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2)从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8.水泥、沥青(1)水泥和沥青应以千克(kg)计量;(2)水泥可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
18、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3)如用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或泡沫进行校正。9.成套的结构单元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计的工程细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及相关作业。10.标准制品项目(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示的,则这种标示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要求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定的制造允许误差将不予认可。07 图纸1.业主提供的图
19、纸中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2.承包人施工时应核对图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标高。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按照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尺寸及标高实施。3.合同授予后,监理工程师(业主)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08 工程变更1.施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的增减、结构形式的局部更改、结构物位置的变动等工程变更。(1)业主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工程变更;(2)施工中发现设计
20、图纸有错误、遗漏者;(3)施工中发现地质条件与设计图纸不符,工程不变更就不能保证其质量者;(4)经施工实地放样,某些关键结点与设计误差较大,工程不变更将影响总体布置或其它已有建筑物者。2.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3.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必要时报业主同意。复杂的工程变更,或其变更涉及或影响到主体工程结构的变化,应经由监理工程师会同原设计单位研究解决,重大的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应按设计文件报批程序进行审批。所有的工程变更均须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下达变更令后执行。4.由于工程变更而出现的工程价格、工期等问题,应按合同通用条
21、款第24、25条的规定办理。09 税金和保险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之中,不单独计量。2.本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由业主办理。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中,不单独计量。10 各支付项的范围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保修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全部支付。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细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细
22、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维修、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细目中。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细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不再另行支付。11 计量与支付属于1节中各项要求的,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第2节 工程管理01 一般要求1.开工报告(1)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14d内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临时工程与设施的修建计划,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23、下达开工令;(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分部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人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力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2.工程报告单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
24、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它报告单。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后的21d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工、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保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如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2)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线路法(CPM)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其他方法。所提交的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
25、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3)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总体计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月度施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4)施工方案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如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即: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程序;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修改时。(5)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
26、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d内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6)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拷贝,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7)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02 工程测
27、量与放样1.工程测量、放样及变形测量应符合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J203-2001)第8条、第10条的要求。2.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量资料监理工程师在发出开工指令后14d内将向承包人提供工地范围内或附近有关固定三角点及水准点、三角点的坐标及水准点的高程资料。3.承包人负责的工作范围(1)承包人应对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测验算,以检查其准确性,承包人在得到资料后14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测结果,如对上述资料有异议时,应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与其共同进行必要的检查核实,经核查的测量资料应由监理工程师再次以书面形式交付承包人;(2)承包人应为拟建建筑物所需的结构精确地测绘定位放样负责。承包人在合同
28、签订后21d内应将他拟定的工程测量放样计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在建筑物放样前承包人应对不同编号图纸上的高程尺寸进行核对无误后,方可按图放;(3)承包人应该保护好基准测量水准点及其通路,也要保护好承包人自己设置的测量水准点和通路,应防止测量水准点发生任何损坏及移动。任何一个测量水准点遭到任何损坏都应立即告知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应负责迅速、自费重新埋设,并对测量水准点的损坏及其造成的后果负责;(4)在开挖时,应根据地面的地形地物施测地形图或水深图(如需要),应考虑施工的安排,按地形和建筑物底部轮廓高程不同的分界线测断面图,高程应与原设水准点高程闭合,断面图上应绘出建筑物位置,计算出挖填面积和数量;(
29、5)承包人应负责施工期间的观测,观测项目及要求见本规范第2章第7节。4.监理工程师检查所有测量和放样的有关参数将由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应该在某一区域开始工作7d之前向监理工程师申请审查。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复查,不应减轻承包人对其测量成果的精度应负的责任。5.承包人负责的辅助工作本节的辅助工作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为检验工作进行必要的计算,并提出清晰的描述和精度可靠的结果;(2)根据观测通视的需要,移去机械及各种障碍物。暂停所有引起地面振动的工作,做好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3)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应为其提供所需要的辅助测量人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4)提供并标明
30、监理工程师需要的与控制测量有关的资料;(5)若已有地形资料不能满足工程计量所要求的精度时,进行地形补测;03 勘探资料承包人可以查阅工程范围内现有的勘探资料,据此承包人要依据自己的经验对此资料做出判断。业主对提供的资料和使用此资料所产生的后果不负任何责任。04 材料1.质量要求(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行采购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
31、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质量要求;(4)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5)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2.搬运与贮存(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料漏失和离析;(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贮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
32、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4)材料贮存场地应不妨碍工程按计划实施。3.取样与试验(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2)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4)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05 环境保护1业主的要求为确保工程所在地区的环境得到保护,对大气污染、噪声等的监测及控制措施应根据环境保护实施计划进行。该工程实施期间任何时候都应接受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33、的环保人员及政府机构的环保人员的检查。2承包人的责任(1)承包人应确保其雇员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部门所有现行的环境保护条例、规章,以及监理工程师制定的这类其它规定和规则,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2)水道污染的防止承包人应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防止任何污染物质直接或间接地进入水源,污染物质是指会导致水源或水质恶化的任何物质。(3)燃料和油a.储油罐的位置,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汽油、柴油或其它燃料应储存在距任何地表水源至少150m的地方;b.装卸和加油方法应使地面和水不受污染;c任何燃油罐,如果在施工现场需存放6个月以上,应用围堰防护;d.废弃的油和润滑油应装在密封罐内,并
34、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法进行处理;e.承包人应对储油罐系统实施每日检查,以便使任何溢出能立即被检查出来,并得以及时处理和清除。承包人对任何这类事件应作详细汇报;f.承包人应在储油罐系统停止使用之日起的30d内放空系统的所有产品,从地面撤除油罐和联接的管道,挖除所有受污染的泥土,清理场地并使之恢复到使监理工程师满意的状态;(4)有毒物质有毒物质的运输、储存、器具的冲洗水按有毒物品管理办法或监理工程师指示办理。(5)施工区噪音承包人应选用性能良好的低噪音施工机械,加强运输及施工机械的维护管理。有较高噪音的施工工作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6)场地清理和施工a.承包人应避免现场道路、坡道场地等对植被的破坏
35、。树木的砍伐,迁移和清理均不应超出为实施本工程所必要的范围;b.土方施工堆土时,对直接通向河道的路边水沟应适当设置留泥井,以便泥沙沉积,防止淤塞河道。排水沟也不应直接通向其它任何水体,应采取措施阻止泥沙流入水体;c.地面机动设备应限制在直接施工区和指定的道路上操作使用;d.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负责采取场地清除和(或)复原措施。(7)考古和历史文物在现场发掘的所有化石、有价值的古物和对地质、考古有意义(或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均为政府的绝对财产。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用一切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其雇员或其它人员占为己有或损坏任何上述物品,并马上通知监理工程师。 06 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
36、1.一般要求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保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设施和保护器材及采取其他有效安全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2.事故预防和事故报告(1)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所有必要的施工规则和规定,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将其雇员和其他人员的伤亡降到最低限度。工地应树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应按最新的有关建筑施工安全和事故预防规范和规定保护机械及承包人的设备并清除所有的隐患。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配备一套有效的(安全)检查系统。应有各种防火措施,配备高效的灭火装置。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带安全帽,空中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带。(2)
37、要求承包人除了按照国家法规的规定提交报告以外,还应于每月十日或之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个报告,说明上个日历月按合同雇用的总劳动工日,导致时间损失的所有事故发生的次数及性质,工程施工中人员的致伤、致残和死亡情况。(3)在合同执行期间,永久性工程设备、承包人的设备和材料的损坏以及工程破坏的详细情况,承包人也应进行报告。(4)承包人应提供足够的急救医疗设备及合格医务人员,对受伤人员(包括业主的人员和监理工程师人员)进行紧急处理。承包人应指派一名或几名具有许可证并能胜任工作的医生随时响应急诊要求,并提供急救医疗服务。承包人应配备救护车以便迅速召集医生赶往事故或火灾现场。(5)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
38、条款处理。07 防汛设置施工围堰,是为了满足防汛要求与保证主体建筑物施工安全生产的需要,有关围堰的设计、施工,维护和拆除均应由承包人负责。整体实施方案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上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承包人在合同实施阶段必须确保施工围堰的防汛与生产安全,若因施工围堰的失事而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及其它一切后果,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负责。08 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与竣工文件 1.工程质量(1)为确保本工程的顺利施工和工程质量,承包人应建立工程质量自检系统,并配备具有合格资格证明的较有丰富经验的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报送的有关工程质量报告、试验报表及其它有关的工程报表,数据要准确,均应签名齐全,一式两份送监理工
39、程师审阅。(2)全部工程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图纸的规定,如本规范未作明确规定时,应符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有关标准或规范。(3)对进场材料和已完成的工程,如不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但工程尚可接受时,监理工程师将做出决定是否接受或保留己有部分,并适当调整工程和材料的合同价格。(4)对提供的材料和已完成的工程,或完成的产品,不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不合格且不能接受时,承包人应自费返工或纠正。2.工程检验本工程应逐项进行检验,隐蔽工程施工每完成一道工序经过监理工程师检验同意后,方可进行下一施工工序。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认同并不减轻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整个工程完成后需进行总的验收。3.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40、(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3)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须按交通部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竣工文件套数见合同专用条款30.3),包括竣工图表和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d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09 计量与支付1.计量(1)第
41、05小节的环境保护工作内容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2)第07小节的防汛费用(施工围堰)在本规范第2章第3节中计量。(3)第08小节的竣工文件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4)本节其他工作均作为相应工程项目的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与支付。2.支付102-1项费用每1/3工期支付总额的30%。竣工验收后,支付总额的10%。102-2项费用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3.支付细目细目号细目名称单位102-1施工环保费总额102-2竣工文件总额第3节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01 范围1.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
42、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强制性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2.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的强制性标准条文。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3.本节摘录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中有关本规范的施工方面的条文。02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部分摘录)1.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1.0.3 地基的设计、施工,应考虑地基土的变异性,准确划分土层单元体。尤应查明对建筑物可靠性影响较大的软弱夹层、倾斜岩面、岩溶、地下水状态、滑坡体、被掩埋的古河
43、道、古冲沟、河床坡度及不同季节受冲、淤影响而引起边坡坡度的变化等。5.5.1 设计时应提出保证土坡稳定的施工措施,施工时应采用有利于土坡稳定的施工方法和施工程序。7.1.2 进行地基处理,若对周围环境或建筑物产生不利影响时,应进行分析和计算。有危害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或采用合适的软基处理方法。7.7.10 当强夯施工振动对临近建筑物或设备产生有害影响时,应采取防振或隔振措施。7.8.13 严禁将泥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流中造成公害。8.0.1 港工建筑物,在施工及使用期间应进行系统的定期观测,及时发现异常现象,以便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发生事故。2.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98)8.4.15锤击
44、沉桩,应考虑锤击振动和挤土等对岸坡稳定或临近建筑物的影响3.港口工程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JTJ2482001)3.0.9 应严格控制灌注桩的混凝土质量,并需采取可靠的检测手段对桩身混凝土完整性进行评价。6.1.1 港口工程钻孔灌注桩施工平面布置、施工道路、施工栈桥、水上施工平台、泥浆系统、混凝土供应系统和水电供应系统应根据使用要求进行施工设计。6.1.4 施工平台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6.1.4.2 平台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应能承受施工设备、材料和人员的荷载,并能承受水流力、波浪力、风力和施工船舶系靠力等荷载。6.1.4.4 平台应具有安全生产设施,并设立航行警示标志。6.2.5.5 钻孔泥
45、浆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环保的规定。6.3.2 挖孔成孔,当孔内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采取排气、换气措施,将有害气体的浓度降低到无害的程度,方可采用挖孔成孔。6.3.3 挖孔成孔,除在硬粘土或完整岩层中成孔外,应对孔壁进行支护。6.3.4 挖孔施工安全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平台牢固、稳定;(2)上下爬梯牢固、吊挂稳定;(3)用于从孔内出土的机具设备安全可靠;(4)采用机械通风措施;(5)使用安全照明灯;(6)孔内爆破执行爆破施工的有关安全操作规程;(7)暂停挖孔时,妥善遮盖孔口,并设立明显标志;(8)保持孔内外通讯畅通。7.0.3 灌注桩混凝土检测和桩身混凝土完整性检测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7.0.3.1 用于灌注桩混凝土强度评定的标准试件,每根桩至少应留置2组,当桩长大于50m时,应增加1组。7.0.3.2 桩身混凝土完整性检测数量应为100桩数。4水运工程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JTJ26996)3.1.1 混凝土拌合物质量指标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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