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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doc

1、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含其在拟从事直销地区的服务网点方案。服务网点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等要求;   (二)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符合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关于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

2、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他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报企业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出具对服务网点方案的确认函(标准格式见附件2)。确认函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经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   (二)该企业在本省拟从事直销业务区域内的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第

3、五条  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第六条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

4、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第七条 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   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工作,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申请直销企业名称)服务网点认可函(略)      2.关于××(申请直销企业名称)服务网点确认函(略) 转载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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