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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责任人申请书.docx

1、 追加责任人申请书 尊敬的xxxx人民法院: 对于2014年1月29日上午,xxx市xxxx区天星路口处,小客车(川exxxx)车主:xxxx,将xxxx倒致其受伤的交通事故中,申请追加责任人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重庆XX县区xxxxx。 电话:023---61xxxxxx 诉讼请求 1、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申请人:xxxx2014年4月20日 第二篇: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原

2、告郑州xx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xx街5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胡xx,男,38岁、 诉讼请求: 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承担保密和不得扩散保密信息的责任。 2、停止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3、与第一被告xx公司共同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228万 4、与第一被告xx公司共同承担原告调查取证指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及律师费用20000元。 事实与理由 被告胡xx于2003年到河南xx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原告的前身)应聘,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3、合同约定:被告从事的岗位是软件开发,并约定其对任职期间所掌握的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尤其是原告所开发的“粮情测控系统软件”的源程序负有保密义务。2003年月被告从河南xx科技有限公司离职后,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粮情测控系统”软件的源程序,稍作修改以后,到处出售给郑州多家与原告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其中就包括了本案的第一被告郑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以谋取非法利益。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和计算机软件著作 权。故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希望合议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4、 第三篇: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杨翠平,女,汉族,1962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XX市XX县区西白兔村。 被申请人。张松昌,又名张小旦,男,汉族,XX省XX县区集店乡天池村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王元林、申智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已被贵院立案受理,申请人承包的土地系由被申请人分配给王元林及申智永,其与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

5、案被告参与诉讼,请予准许。 此致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四篇: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xxx号。 申请人(原告):xxx,男,苗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XX县区文江镇得狼村碾子头组,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 被申请人: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住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负责人:xxx,芙蓉村村委会主任,住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桐子树组,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XX县

6、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住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xxx,住XX县区文江镇白庙街道19,联系电话xxxxxxxx申请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芙蓉村煤矿拖欠xxx工资纠纷一案的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为本案连带责任人,代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支付原告xxx工资20000.00元。事实和理由 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闭时,拖欠申请人工资3万元,后来,经文江镇政府协调,政府出面补发了1万元,为继续追讨企业拖欠的2万元工资,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XX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X县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立案,案号:(2015)宜高民初字第157

7、5号。按诉讼程序,申请人进行了举证调查,在调查中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据证明芙蓉村煤矿企业法人已经解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向XX县区人民法申请追加被告,增加诉讼请求。 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投资投工,用以矿建矿的方式建设了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芙蓉村村委一直以发包给私人经营的方试经营煤矿。20004年,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曾把芙蓉村煤矿委托、承包给XX县区白皎

8、矿业公司经营;芙蓉村村委发包煤矿的收益除了用于村委开支外,还给全村村民分红;2013年芙蓉村煤矿关闭,政府给煤矿的关闭补偿款,也是划拨给了芙蓉村村委,并且,芙蓉村村委将大部分补偿款以分红的方式分发给了全村村民。以上事实说明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是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权产所有人。何开平是芙蓉村村干部,这可能是营业执照上写企业所有人是何开平的原因。 《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XX县区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高府发[2013]23号)文件,已经公布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于2013年10月31日关闭,说明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再依法存在;文江

9、镇人民政府出面冻结了煤矿所有的资金,给职工发放拖欠款,都没有付清,煤矿已经闭坑,煤矿地面设备、设施已经全部拆除,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财产和经费;煤矿所有管理人员已经解散,煤矿地面所有场所全部荒废,说明芙蓉村煤矿已无组织机构和场所。综上所述,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规定的条件,说明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法人已经解散,企业法人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芙蓉村村委作为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在企业法人已经终止后,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属其违法。应当视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已经被注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的规定,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关闭时未依法进行清算,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作为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人,就是XX县区白庙乡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

11、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款(“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规定。被告作为企业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芙蓉村煤矿拖欠款纠纷的当事人,在无偿接受了政府划拨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后,应当和白庙乡芙蓉村煤矿同共承担民事责任,在煤矿没有财产的情况下,依法代芙蓉村煤矿支付2万元工资给申请人(原告)xxx。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原告)提出追加XX县区文

12、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告,请予以批准。 谨呈XX县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5年11月30日附1:证据2组 1、《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XX县区腾龙先锋煤矿等六个煤矿的决定》、煤矿现场照片6张,共5页。证明芙蓉村煤矿已经关闭。 2、芙蓉村煤矿承包《补充协议书》、2名证人证词,共4页,证明芙蓉村煤矿的出资人、实际企业产权所有人是XX县区文江镇芙蓉村村民委员会。 附2: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追加被告申请书(副本)》 第五篇: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13、xxx,女,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 被申请人。xxx,男,1967年9月19日,汉族,现住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xxx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与原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在正在审理中,在本案中,被申请人xxx与本案有着直接利害关系,故请求贵院增加其为被告。事实与理由如下:2013年7月,申请人还在XX市XX县区,原告陈某多次找到申请人,让申请人找人帮他购买一辆轿车,申请人随即联系了

14、被申请人xxx(前男友),由被申请人与原告陈某沟通此事,后被申请人果真开回一辆轿车,原告陈某对该轿车很满意,就留了下来,申请人此后再也没过问过此事。后来经多方打听得知,被申请人拿走了申请人的银行卡(当时银行卡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租住的房屋内,被申请人知道银行卡密码),并将账号提供给了原告陈某。至于原告陈某何时汇的钱,被申请人何时取走的钱,申请人均不知情。由此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申请人只起到了介绍作用,属于“中间人”,原告应当向被申请人主张权利,要回购车款,与申请人毫无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1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2 日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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