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品、液货船修理安全作业指导书
编号:COSCO-SYGD-WI(SS)-01 版本及修改号:1.0 页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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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确保危险品、液货船修理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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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承修的原油船、成品油船、液化气船、化学品船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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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3.1
危险品、液货船进厂前必须完成洗舱、掏舱、除气、惰气置换,经船舶检验局测爆合格及港监签发进港证书方可进入靠泊。船舶靠泊后,搭登船梯前必须申请船舶安全主管及船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2
安全主管根据总管提供的舱室布置图对液货舱、隔离舱、压载舱、泵舱、液货管等进行测爆
2、
3.3
开工前,必须对货舱及有工程的舱室进行通风、清油、测爆、测氧、接好消防水并保持一定的压力(冬季接好水带,不保压),配备足量的消防器材,在登船梯口处设“安全警示牌”等安全措施。
3.4
安全主管要详细了解该轮进厂前液货舱最后一次和泵舱最后三次装载的物品,并针对此物品的理化性质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3.5
测爆时,由两个人同时进行。开工前应对船舶全面测爆,包括干隔舱、泵舱、机舱等,并将测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修船总管及船方各一份。对测爆不合格的舱室,继续通风除气。
3.6
施工前,有修理项目的舱室必须达到以下有关技术指标后方可下达开工指令:
3.6.1
氧气
3、浓度20%以上。
3.6.2
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1%以下方可进行热工作业。
3.6.3
二氧化碳最大允许浓度5000ppm以下。
3.6.4
一氧化碳最大允许浓度50ppm以下。
3.6.5
无可燃固体的残留物。
3.6.6
经船舶安全主管确认达到“人员安全”、“防火安全”的状态。
3.7
各施工单位应指定人员上船作业,并在上船之前经过安全培训。
3.8
总管应向船舶安全主管提供船舶结构图,由船舶安全主管标出危险部位警示标志。
3.9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规定
3.9.1
上船作业人员严禁吸烟,严禁携带火种(除气割作业用于点火物)及易燃易爆物品上船。
3.
4、9.2
需热工作业的货油舱室,必须经过充分的清舱、掏舱和除气。舱内的油垢、油渣彻底清除,舱内加热盘管、货油管和扫舱管等用有效方法冲洗,相关的管子阀门应同工程主管确认关闭,上下舱室的梯子要清洁干净,并备好消防水带进入舱室作业点。
3.9.3
在整个作业期间,作业现场各舱室要始终保持有效通风除气,并要每隔4小时进行可燃气体测爆,检查确认有否重新聚集可燃气体或毒气。测爆结果由船舶安全主管交总管及船方,并做好记录。
3.9.4
施工单位派专(兼)职安全员上船现场检查监护。
3.9.5
电焊线要防漏电,上船前应对电焊线做细致检查,有破损的严禁上船,氧、乙炔管要防漏。作业完毕,电焊线、氧乙炔
5、管要放回岸上,施工结束后要检查码头氧、乙炔瓶开关和焊机开关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3.9.6
油舱清油后,由清舱队自检,申请坞修涂装主管验收合格后报船舶安全主管检查。
3.9.7
甲板热工作业在10米范围内要对涉及到的舱室进行测爆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3.9.8
需要搭拆脚手架的舱室,必须达到热工作业标准后方可施工。
3.9.9
需热工作业的泵间、隔离舱及压载舱、机舱等,包括其相邻舱室,如燃油舱和货油舱等,经测爆合格后方可施工。
3.9.10
热工作业时,应充分了解受热工作面的详细情况,确保无可燃物质能被高温点燃,派专人在其背面看护和并备有消防器材。
3.9.11
由安全监督部派专人上船检查落实防火安全措施。
3.10
发文部门
本作业指导书由安全监督部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