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一 总则 1.0.1 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设计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则,制定本规范。(目的和依据)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适用范围) 1.0.3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强制型条文) 1.0.4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新增) 1.0.5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
2、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新增) 1.0.6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原则) 1.0.7 本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应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范。 二 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的数字标识。 2.
3、0.3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 2.0.4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2.0.6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预
4、订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 2.0.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材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 索赔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对方
5、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1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2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3 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4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5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6、 2.0.16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7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8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筑工程造价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19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人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 2.0.20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
7、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2.0.21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 2.0.22 合同价 发、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 2.0.23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 三 工程量清单编制 3.1.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1.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
8、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1.4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清单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3.1.5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3.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3.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3.2.2 分部分项工
9、程量清单应依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3.2.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3.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 3.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 3.2.8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在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做补充,并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
10、理机构备案,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编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统一工程造价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3.3 措施项目清单 3.3.1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通用措施项目可按表3.3.1选择列项,专业工程的措施项目可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选择列项。若出现本规范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3.1 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序号 项 目 名 称 1 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
11、工、临时措施) 2 夜间施工 3 二次搬运 4 冬雨季施工 5 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场及安拆 6 施工排水 7 施工降水 8 地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措施 9 已完成工程及设备保护 3.3.2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3.4 其他项目清单 3.4.1 其他项目清单宜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专业
12、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3.4.2 出现本规范第3.4.1条未列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3.5 规费项目清单 3.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1)工程排污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为限作业以外伤害保险。 3.5.2 出现本规范第3.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3.6 税金项目清单 3.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 3.6.2 出现本规范第3.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13、 四 工程量清单计价 4.1 一般规定 4.1.1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建设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4.1.2 分部分项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以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4.1.4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计价的方式计价,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4.1.5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
14、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6 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本规范第4.2.6、4.3.6、4.8.6条的规定计价。 4.1.7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价的材料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和招标人共同通过招标确定材料单价与专业分包价,若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单价后计价。若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按有关计价依据进行计价。 4.1.8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4.1.9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
15、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4.2 招标控制价 4.2.1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4.2.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2.3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5)与建设项目相
16、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7)其他的相关资料。 4.2.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确定综合单价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4.2.5 措施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4.1.4、4.1.5和4.2.3条的规定计价。 4.2.6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1)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
17、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3)计日工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计算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计算。 4.2.8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招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时,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4.3 投标
18、价 4.3.1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本规范第2.0.4条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