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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教材.pdf

1、目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12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2第一节民事诉讼.12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12二、民事诉讼的特征.12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13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13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3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3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4五、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1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15第一节基本原则.15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5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6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16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17五、辩论原则.17六、处分原则.18七、检察监督原则.19八、支持起诉原则.19第二节基本制度.19n合议

2、制度.20二、回避制度.20三、公开审判制度.20四、两审终审制度.21第三章主管与管辖.21第一节民事诉讼丰管.21一、民事诉讼一管概述.21二、民事诉讼丰管的标准.21三、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21四、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21五、民事诉讼主管与刑事诉讼主管.23第二节管辖概述.23一、管辖的概念.23二、管辖恒定.23三、专门法院的管辖.24第三节级别管辖.24一、级别管辖的概念.24二、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4第四节地域管辖.25一、地域管辖的概念与依据.251二、一般地域管辖.25三、特殊地域管辖.27四、专属管辖.29五、共同管辖、选择管辖

3、与合并管辖.29六、协议管辖.30七、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管辖问题.30第五节裁定管辖.30移送管辖.30二、指定管辖.31三、管辖权转移.31第六节管辖权异议.32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32二、管辖权异议的条件.32三、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33第四章诉.33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33第二节诉的要素.33一、当事人.33二、诉讼标的.33三、诉的理由.34第三节 诉的分类.34一、确认之诉.34二、给付之诉.34三、变更之诉.35第四节反诉.35一、反诉的概念与特征.35二、提起反诉的条件.35三、反诉的审理.36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36二诉的合并.36二、诉的分离.36第五章当事

4、人.37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37一、当事人的概念.37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37三、当事人适格.38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39五、当事人的变更.39第二节原告与被告.40一、原告与被告的概念.40二、原告和被告的类别.40第三节共同诉讼.41一、共同诉讼概念.41二、必要共同诉讼.422三、普通共同诉讼.44第四节诉讼代表人.45一、诉讼代表人制度概述.45二、诉讼代表人.46三、代表人诉讼的种类.46四、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特殊程序.47五、不宜适用代表人诉讼的情形.47第五节第三人.47一、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47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48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5、人.49第六章诉讼代理人.51第一节 诉讼代理人概述.51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51二、诉讼代理人的特点.51三、诉讼代理人的种类.51四、诉讼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异同.51五、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作用.52第二节法定诉讼代理人.52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52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诉讼地位.52三、法定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52第三节委托诉讼代理人.53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和特点.53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53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53四、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54第七章民事证据.54第一节民事证据概述.54一、民事证据的概念.54二、民事证据的合法据.54三、民事证据的证明力

6、55第二节 民事证据的种类.56一、书证.56二、视听资料.57三、证人证言.58四、当事人陈述.58五、鉴定结论.59第三节民事证据的分类.59第四节证据保全.60一、证据保全的概念和意义.60二、证据保全的条件.60三、证据保全的程序.60四、证据保全的方法.613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61第一节证明对象.61一、证明对象概述.61二、证明对象的范围.61三、无须证明的事实.62第二节证明责任.64一、证明责任概述.64二、证明责任的分配.65三、证明责任的倒置.67第三节证明标准.68一、证明标准概述.68二、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68第四节证明程序.68一、举证时限.68二、证据交

7、换.70三、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72四、质证.72五、认证.73第九章期间、送达.75第一节期间.75一、期间的概念.75二、期间的种类.75三、期间的计算.75四、期间的耽误和延展.76第二节送达.76一、送认的概念.76二、送达回证.76三、送达方式.76四、送达的效力.77第十章 法院调解.78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述.78一、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78二、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中别.78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79一、当事人自愿原则.79二、杳明事雯,分清是非的原则.79三、合法原则.79第三节法院调解的程序.79一、调解的开始.79二、调解的进行.79三、调解结束.80第四节调

8、解书及调解的效力.80一、调解书.80二、调解的效力.804第H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81第一节财产保全.81一、财产保全的概念与意义.81二、财产保全的种类.81三、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82四、财产保全的程序.82第二节先予执行.83一、先予执行的概念和适用范围.83二、先予执行的程序.83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84第一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念质.84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84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和特征.84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84第二节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85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85二、妨害民事诉讼

9、行为的种类.85第三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86一、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86二、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86第十三章诉讼费用.87第一节诉讼费用概述.87一、诉讼费用的概念.87二、人民法院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87第二节诉讼费用的种类和交纳标准.87一、案件受理费和交纳标准.87二、申请费和交纳标准.88三、其他诉讼费用和交纳标准.89第三节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89第四节 诉讼费用的负担.90一、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90二、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90三、诉讼费用交纳的救济.91第五节 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的案件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92一、不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与

10、诉讼费用的免交.92二、诉讼费用的减交.92三、诉讼费用的缓交.92四、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免交、减交、缓交的手续与法院的相关决定93第十四章普通程序.93第一节普通程序概述.93第二节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93一、起诉与受理.94二、审理前的准备.95三、开庭审理.975第三节撤诉和缺席判决.99一、撤诉.99二、缺席判决.99第四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100一、延期审理.100二、诉讼中匕.100三、诉讼终结.101第十五章简易程序.101第一节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范围.101一、简易程序的概念.101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01第二节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102一、起诉与答辩.10

11、2二、审理前准备.103三、开庭审理.103四、宣判.104五、判决书的简化.104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105第一节第二审程序概述.105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105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105第二节上诉的提起与受理.106一、上诉的提起.106二、上诉的受理.107三、上诉的撤回.107第三节上诉案件的审理.107一、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107二、上诉审对案件审理的方式.108三、第二审法院审理匕诉案件的地点.108四、第二审法院在第二审程序审理中的调解.108第四节上诉案件的裁判.108一、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108二、第二审裁判的效力.109三

12、第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109第十七章特别程序.109第一节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109一、特别程序的特点.109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10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110第二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111一、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111二、审理程序.111三、失踪人财产的管理.111四、失踪人重新出现.1126第四节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112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112二、案件的审理.112三、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113第五节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113一、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条件.113二、审理程序.113三、原判决的撤销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

13、114第六节认定财产无方案件.114一、认定财产无定的条件.114二、审理程序.115三、认定财产无定后.财产所有人重新出现的处理.115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115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115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115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116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116一、提起再审的程序.116二、对案件再审的程序.117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察权的抗诉和再审.118一、抗诉的事抗和理由.118二、抗诉的程序.118三、对抗诉案件的再审.118第四节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118一、申请再审的条件.119二、申请再审的范围.119三、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119第五节

14、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119一、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119二、另行组成合议庭.119三、依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120第十九章督促程序.120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120一、督促程序的概念.120二、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120三、督促程序的特点.120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审查.121一.支付令的申请.121二、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杳和处理.121三、支付令的发出.122第三节 对支付令的异议.122一、异议的提出.122二、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122第二十章公示催告程序.1237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123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123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123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12

15、3第二节 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124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124二、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124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125一、止付与公告.125二、申报权利.125三、除权判决.125四、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126第二H一章破产程序.126第二十二章民事裁判.126第一节 民事裁判的概念.126第二节判决.126一、民事判决的概念和种类.127二、民事判决的内容.127三、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128第三节裁定.128一、民事裁定的概念.128二、裁定的内容.129三、民事裁定的效力.129第四节决定.129一、民事决定的概念.129二、民事决定的内容.130三、民事决定的效力.

16、130第二十三章执行程序.130第一节执行程序概述.130一、执行和执行程序.130二、执行的原则.130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131第二节 执行开始.133一、申请执行.133二、移送执行.134第三节执行措施.134一、杳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135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35三、杳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135四、搜杳被执行人的财产.135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135六、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135七、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136八、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1368九、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

17、履行金.136第四节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136一、执行中止.136二、执行终结.136第二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37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37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37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137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138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138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138第三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财产保全与送达.138一、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138二、涉外财产保全.139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139第四节司法协助.139一、司法协助的概念.139二、一般司法协助.139三、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140四、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

18、与执行.140第二十五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140第一节仲裁概述.140一、仲裁的概念.140二、仲裁的特点.141三、仲裁的类型.141第二节仲裁法概述.142一、仲裁法的概念和特点.142二、仲裁范围.142三、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142第二十六章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43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143一、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43二、仲裁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144第二节仲裁协会.144一、仲裁协会的设立.144二、仲裁协会章程.144三、仲裁协会的组成.145四、仲裁协会的职责.145第三节仲裁规则.145一、仲裁规则的概念.145二、仲裁规则的制定.145三、仲裁规则的丰要内容.1

19、45四、仲裁规则的作用.145第二十七章仲裁协议.1459第一节仲裁协议概述.145一、仲裁协议的概念.145二、仲裁协议的类型.146三、仲裁协议的形式.147第二节 仲裁协议的内容.147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147二、仲裁事项.147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148第三节仲裁协议的效力.148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148二、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148三、仲裁条款的独立性.149第四节 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150一、仲裁协议无效的法定情形.150二、仲裁协议的失效.150三、仲裁协议无效、失效的法律后果.151第二十八章仲裁程序.151第一节仲裁当事人与代理人.151一、仲裁当事人.

20、151二、仲裁代理人.151第二节申请与受理.152一、申请仲裁.152二、审杳与受理.153第三节 仲裁中的保全.154一、仲裁中的财产保全.154二、仲裁中的证据保全.154第四节仲裁庭的组成.155一、仲裁庭的组成形式.156二、仲裁庭的组成程序.156三、仲裁员的回避与更换.156第五节仲裁审理.157一、仲裁审理的方式.157二、开庭通知.157三、开庭审理程序.158四、仲裁审理中的几个特殊问题.158五、开庭笔录.160第六节 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160一.仲裁和解.160二、仲裁调解.160三、仲裁裁决.161第七节简易程序.162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162二、适用简

21、易程序的条件.162三、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16310第八节仲裁时效.163一、仲裁时效的概念.163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163第二十九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64第一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特征.164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概念.164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特征.164第二节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和理由.164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164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64第三节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及其法律后果.166一、撤销仲裁裁决.166二、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166三、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166第三十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167第一节仲裁裁决的执行.167

22、一、执行仲裁裁决的概念.167二、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167三、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167第二节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168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理由.168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撤销仲裁裁决的区别.168第三节 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和恢复执行.169一、仲裁裁决的中止执行.169二、仲裁裁决的终结执行.169三、仲裁裁决的恢复执行.169第三十一章涉外仲裁.170第一节涉外仲裁的概念.170第二节涉外仲裁机构.170一、涉外仲裁机构的设立.170二、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170第三节涉外仲裁程序.171一、仲裁申请、答辩、反请求程序.171二、仲裁庭的组成.172三、审理与裁

23、决.172第四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173一、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173二、对涉外仲裁裁决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程序.174第五节 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174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174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17511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 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 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

24、的解决并 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各国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即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调解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 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二)仲裁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 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 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 始。(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

25、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 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 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则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 讼关系。二、民事诉讼的特征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 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 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

26、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 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 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 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 行。(二)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弓I起一定的法律后 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

27、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 12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 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 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在诉讼 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 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o广义的民事诉 讼 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

28、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o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 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 式 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做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龛o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 文 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把握法典中的条文,也要把 握其他相关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一)民事诉讼法是

29、基本法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 于宪法。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 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三)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 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 债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同民事诉讼相 关的非讼程序。

30、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可以从四个方面加以理解:(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方法和手段,是当事人程序主 体地位的依托,也是当事人实施具体诉讼行为的根据,只有充分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 利,才能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因此,民事诉讼法把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定为人民法 院的职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首要任务。(二)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法院的审判活动是民事诉讼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所以,民事诉讼法通过规范法院的 审判行为,保证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民事实体法,在规定的 审限内

31、尽快地审结案件,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是解决民事争议、保护民事权益的程序法。无论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还 13是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目的都在于通过审判来重新确认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 过判令侵权或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使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保 护。(四)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这就要求民事诉讼在解决纠纷 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通过法院对案件的审判,使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观看审判的公民接受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守民事法

32、律。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时间和空间发生效力。这一 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所以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也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一)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这表明无论是中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只要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就必须适用我国 的民事诉讼法。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还适用于那些虽然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但依照国际条 约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其民事诉讼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组织和外国人。(二)对

33、事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和其他相关条文的 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以下五类: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民事实体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案件,侵害名誉权、肖像权案件等;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 案件,如企业破产案件、劳动合同纠纷等;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三)空间上的效力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哪些地

34、方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本法,因此其空间效力范围及于整个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领域。(四)时间上的效力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的时间是 1991年4月9日。从生效之日起,1982年3月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 行)同时废止。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 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对已受理案件适用旧法进行的程序活动依然有 效。五、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与规定人们在一

35、定社会关系中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民事实 体法有着密不可分的相互依存关系:如果没有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就失去了保护的对 象和内容,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没有民事诉讼法,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发生争执时 就无法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解决,受侵害的民事权利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民事实体法 的生命力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法来体现。民事诉讼法除了具有保障实体法实施的价值外,还具有自身独立的价值,民事诉讼法 14规定的公正、合理的诉讼程序,保障了当事人诉讼主体的地位,使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行使诉 讼权利,通过主张、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活动,与对方当事人、与法院进行沟通。民事诉 讼法还使法院的裁判形成于充分听取当事人

36、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辩论之后,并依据庭审中调 查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而作出。程序的公正既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使法院的裁判具 有正当性和公信力。(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主要规定法院的组织机构和活动原则,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的原则、制度和程序,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属不同的部门法,但两者均涉及 法院的一审判和活动的原则,因此又有相同或相通之处。例如,两者都规定了依法独立审判 原则,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规定了合议 制、陪审制、公开审判制等制度。(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

37、行政诉讼法都属于程序法,均担负着保证各自实体法实施的 任务,因此它们之间有不少相同或相近之处。例如,三部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和公开审判,实行合议制、回避制、两审终审制,都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 督程序。在三部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在内容上更为接近。但是,它们毕竟服 务于不同的实体法,调整不同的诉讼关系,所以也存在着不少差别。例如民事诉讼由与本案 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行 政诉讼则由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原、被告分担,刑事诉讼由 起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行政诉讼则由被告负责证明具体行政行

38、为的合法性。(四)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1999年12月25日,我国颁布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该法对海事案件的管辖、海事 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海事担保、送达、审判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海事纠纷亦 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又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与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 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做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民事诉讼法

39、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 导作用的准则。它体现民事诉讼的精神实质,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 动指明了方向,概括地提出了要求,因此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是以我国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 义民主与法制的要求,结合民事诉讼法的特点而确定的。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所奉行的诉讼政策的 集中体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章规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 类是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这类基本原则的特点

40、 是它不仅适用于民事诉讼,而且也适用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正因为如此,这些原则就 成为宪法、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共有原则,简称共有原则。共有原则在民 事诉讼法典中之所以要做规定,是因为其内容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在适用上有其特殊要求。15第二类是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因此 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简称特有原则。下面分别对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加以阐述。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 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规定的上述原则,

41、可以概括为当事人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诉讼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 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 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 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 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二是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 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诉讼权利和诉讼

42、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等。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 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因此,无论 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平等都不意味着完全相同。2.双方当事人有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同时,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 行使诉讼权利。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是实现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没有同等地行使诉讼权 利的手段,平等的诉讼权利也只是纸上谈兵,得不到一实现。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形式,有 口头的或书面的。例

43、如,实现申请回避的权利,就要提出口头的或书面的申请,说明理由;为行使辩论权,就要在法庭上有充分的发言机会,等等。如果在民事诉讼中,只一方当事人 享有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就无法保证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平等地 行使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组织、领导和 决定性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平等地实现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职务上的责任。我国民事诉讼 法已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平等的规定,没有这种规定,就谈不上当 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充其量只是对不平等的平等维护。在立法平等的前提下,人 民法院为当事人创造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的机会,并且

44、平等地要求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不偏袒或者不歧视任何一方,这样做具有重要的意义。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对一切诉讼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受教育的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都应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享受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切当事人的合法 权利都应受到保护,一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都应受到制裁。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三、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 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

45、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 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 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 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当代民事诉讼 立法的总趋势,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6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

46、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 权利,实行对等原则。这就是所谓的对等原则,即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 措施,加以限制。实行对等原则,是维护国家主权的需要,也是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合法权益的需要。在国际交往中,处理主要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应当以平等互惠为基础。表现在司法上,一国法院要求他国法院对自己国家的公民、企业和组织提供诉讼上的方便,应当以自己国家 的法院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不加限制为前提。否则,你怎么限制人家,人家也怎么限制你,此所谓对等。我国一贯奉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

47、整、互不干涉内政、互 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在审 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我们绝不首先对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而是依法 确保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但是,如果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和法人在该国的民事 诉讼权利加以限制,那么,我们也将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采取相应的限 制措施,以限制对抗限制,这样在司法上实现了国家之间的平等互利。四、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民事诉讼把法院调解用法律条 文固定下来,并将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确定为一项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做如此规定,反映

48、了其中国特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 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要多做说 服教育和疏导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自愿合法进行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有三:1.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 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 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重视调解解决,就是指民事案件,凡能用调解的方 式结案的,就不采用判决的方式结案。2.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做好当事人

49、的思想教育工作是解决民事 案件的基础.通过说服教育,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即使不能调解结案,需要判决结案的,也要做思想教育工作。3.法院调解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因为强调调解而违背自愿和合法的精 神;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坚持自愿、合法进行调解的原则,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是忽视调解的意义,把调解工 作看成可有可无;二是滥用调解,久调不决。第二种倾向在审判实践中常有发生,必须坚决 克服。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惟一的形式,调解 无效,应当及时判决。另外,调解一般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那些不能调解或不具备调 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判决结案。五、辩论原则

50、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 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 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准则。当事人 双方就有争议的问题,相互进行辩驳,通过辩论揭示案件的真实情况。只有通过辩论核实的 事实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对于辩论原则,必须把握以下内容:1.辩论权之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在通常的理解中,辩论只指法庭辩论,实际 17上这种理解并非全面。固然,法庭辩论是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重要体现,法庭辩论最集中地 反映了辩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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