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管理知识 一、安全生产方针是怎样形成 1、安全生产方针是怎样产生的呢?这个方针是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批示决定的,我们国家在解放初期,曾把毛泽东主席关于“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的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一个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指示作为安全生产方针。毛泽东主席的这个指示,是根据建国初期时期,企业的领导对工人群众的安全健康漠不关心,重视机器不重视人,抓生产不抓安全,私营企业只顾为了赚钱,不顾工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国营企业又缺乏管理经验、只抓生产、不注重安全,对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劣劳动条件不改善,以致造成职工伤亡事故不断发生。1950年河南省义马
2、洛李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造成 174 人死亡的特大伤亡事故,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当时作为典型进行严肃处理。毛泽东同志针对当时企业存在着重视机器不重视人,只抓生产、不抓安全的思想作风,在劳动部工作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和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都是错误的,根据毛主席的这一指示和当时的实际情况,在 1952 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上,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辨证统一关系,即“安全生产”。20世纪 50 年代的安全生产方针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随着时代
3、的发展,认识的提高,进入 60 年代后,特别是在总结了“左”的思想错误后,在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其安全方针是:“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到了 70 年代,安全方针是:“安全第一”。1979年航空工业率先提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985年 1 月 3 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正式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们的安全生产方针。后来这个方针写入了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决议,得到全党全国人民的公认。各级政府、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各工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财政金融等企业领导和职工,在组织、指挥、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4、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这个方针既是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保证、又是社会安定团结的必要条件,也是党和国家关心人民群众、爱护劳动者的具体体现。通过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2、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在保证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消除危害人身安全健康的一切不良因素,保证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使其舒适的工作,称之为人身安全;消除损坏设备、产品和其它财产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称之为设备安全。 安全生产对每个企业来说是一项根本性质的大事,具有
5、极其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安全生产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生产建设中一惯坚持的指导思想,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是关系到保护劳动人民切身利益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同时,安全生产也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国家一系列重要政策的实施。 3、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安全第一”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问题,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地首位,在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生产活动。当其它工作任务与安全工作发生冲突时,任何单位必须服从于安全工作,只有当安全工作切实落实后才能进行其它工作。 “预防为主”是指在实现“安全第一”
6、的诸多工作中,作好预防工作是最重要的。它要求我们在不断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的同时,必须认真、全面地辨析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危害因素,在进行生产活动前有针对性地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各类职业危害消灭在发生之前。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不同于其它事件,一旦发生往往很难挽回,或者根本无法挽回。因此,作好预防工作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前提。 4、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 企业的安全管理方针就是在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前提下,做到“群防群治”。 “群防群治”是指作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增强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
7、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企业内部形成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使每一个员工自觉地把安全生产与自身的切身利益以及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结合起来,真正把安全生产作为头等大事去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安全生产。 “防止结合”是指在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同时,对生产过程中显现的各类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处治,杜绝人为违章;对于非认为的不安全因素,要依据国家和各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及时进行政治,消除各类设备的装置性违章。 “群防群治,防止结合”是一项全员参与的群众性工作,要教育全体员工从讲政治的高度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企业内开展反事故斗争,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观念,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安全、有序地
8、进行。 5、员工应如何遵章守纪:员工遵章守纪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因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不仅要有熟练的技艺,而且必须自觉遵守各项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工作,形成每一个环节、每到工序、每个人应由的职责范围。如果没有这些规范要求,劳动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混乱,对生产造成损失、给人身安全带来危害。所以,只有每个劳动者都能严格遵守各种制度、严守劳动纪律、打击各类违章,真正做到:“三不伤害”-----既不伤害别人,也不伤害自己,同时不被别人伤害。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杜绝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到实处。 员工要做到遵章守纪,必须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建立五个方面的约束
9、机制:一是法律约束。要把企业的领导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到安全生产的法制高度上来认识,使全体员工以国家现有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约束个人的行为。二是制度约束。企业必须根据其特点,建立完备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工艺规程,严格要求员工按制度和规章进行生产,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感。三是标准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必须实现标准化,在生产场所、施工现场作到统一标准,决不能我行我素。对指挥者、操作者都应该统一到一个标准上,对安全生产的考核也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四是检查约束。各级领导和安全监察人员深入到安全生产的第一线,深入细致地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监督、用“三铁”贩“三违”、杜绝各类
10、为主,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同时,要使检查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五是监督约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监督作用,各级安全管理、安全监察人员的作用决不可忽视。上述人员在各自的巡视范围内预先发现、分析、判断或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同时,监督也是一种自我约束。 6、事故的处理: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应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首先是要找出事故的原因,惩前毖后、吸取教训,有针对性地制订并落实防范措施,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同时教育广大职工、
11、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觉性。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虽然事后处理,但就防止事故的再度发生来说,同样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精神。 二、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和意义 实现安全施工,必须“以人为本”,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因此,经常的安全教育,是保证安全施工的重要手段。 企业对全体职工要经常进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包括对经理、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对安全专业干部的培训;对特种作业工人的安全培训;对新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安全活动日等日常的安全教育;还包括对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及调换新工作岗位的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新安全知识、新岗位的安全教育。 为了防止事故,就必
12、须教育全体职工充分理解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和危害性。职工缺乏安全技术知识,缺乏安全操作技能,缺乏安全思想,蛮干成风,违章普遍,怎能保障安全生产呢?只有广大职工广泛的掌握了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的技能,端正了对安全生产的态度,才有可能减少或消灭事故,实现安全生产。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就必须经常不断抓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工作,牵连到每个职工的思想和行动,宣传教育面必须达到100%,只要有一个职工忽视安全,或麻痹大意,或违章蛮干,就随时可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所以,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是全员的,全过程的,全面的。使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标准、条例和企业的
13、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每个职工的思想上和行动中。 一谈到安全教育,人们往往认为只是传授安全知识。传授安全知识只是安全教育的一部分,而且是安全教育的第一步。如果只进行这一步,还不能完全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因为尽管职工掌握了安全知识,仅仅停留在“知”的阶段,只能是空谈,收不到实际效果。安全教育不仅要解决“知”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会” 的问题,使职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把掌握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这是安全教育的第二步。但对每个职工来说,即使都掌握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在经常作业实施中不一定每个人都“执行”,还必须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态度教育,主要是依靠个别教育和耐心指导,通过长期指导形成
14、安全态度,指导者是必须付出相当的努力,才能达到目的。 实践中发生的事故是最好的经验教材之一。有些人,特别是有些单位的领导,忽视兄弟单位发生事故的教训,不以别人的事例教育职工。也不改善设备安全装置,以致造成重复事故发生。甚至对本单位过去发生的事故,也不认真总结经验与教训,使事故不断连续发生。 总之,当前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还远远跟不上施工生产发展的需要;尤其是用工制度的改革,大批的农民工进城从事建筑业施工,如何强化教育,成为迫切的任务。形势在发展,科技在进步,安全教育必须大力加强,只有广大职工更多的掌握了预防事故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更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促进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 三级安全教
15、育指企业对新工人(包括到工地实习人员)进行的公司、项目、班组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均不少于40小时。 公司教育是对新工人在分配到项目、班组之前进行的基础教育。主要讲解本企业安全生产性质、特点、安全生产状况及安全卫生防护知识,重点讲解国家安全生产法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和本企业重大伤亡事故教训。 项目教育重点讲解本工程项目施工特点,实现安全施工措施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安全纪律、安全规章制度、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及安全卫生防护知识。 班组教育重点讲解班组安全作业特点、工作性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卫生防护知识、各种安全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知识,以及事故的抢救、报告知识
16、 教育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 2)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 3) 本企业生产形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等; 4) 本企业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5) 防触电、防火、防坍塌和事故急救常识; 6) 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如何报告、如何保护现场。 三、安全检查 1、安全生产检查的意义是什么? 1)利用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提高领导和群众的安全生产思想。因为安全生产检查的本身就是大解剖、大教育。通过检查,促使各单位各企业把安全工作摆到议事日程,提高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
17、治责任感,从而增强安全意识,有利于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 2)通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和解决大量不安全不卫生问题,不断改善劳动保护条件,有利于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由于安全检查中人员集中,重点明确,容易发现问题,纠正问题,能发现大量不安全、不卫生的隐患,便于采取措施,杜绝事故的发生。 3)通过安全生产检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有利于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检查发现企业中还在安全生产上有好的经验,加以总结推广,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劳动保护工作开展。 2、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是什么? 1)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查出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把事故消灭在发生之前
18、坚持了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通过检查,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交流经验、共同提高。 3)通过检查,经常给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敲响警钟,及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冒险行为。 安全检查是预防、控制事故的制约手段,具有促使生产实践规律运动,预防事故发生,改变生产实践异常运动,控制事故发生的客观性。其具体内容包括:运用安全规律和事故规律,确认安全检查内容,确定安全检查标准,运用安全检查手段,以及运用预防、控制事故规律治理隐患,达到全面、及时、准确发现和改变安全工作异常、生产异常,超前有效预防、控制事故的目的。 1) 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1)查思想,2)查领导,3)查制
19、度,4)查措施,5)查隐患,6)查事故处理,7)查组织,8)查教育培训。以上八个方面要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哪方面问题突出,就明确哪方面为检查的重点,要灵活掌握运用。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
20、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8、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9、 工会有
21、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 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瞒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违纪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0、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
22、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工作规程 1、 工作人员的条件和服装 1) 新录用的工作人员,须经过体格检查合格,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不适于担任本工种生产工作病症的人员,经医生鉴定和有关部门批准,应调换作其他工作。 2) 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学会触电、窒息急救法、心肺复苏法,并熟悉有关烧伤、烫伤、外伤、气体中毒等急救常识。 3) 使用可燃物品(如乙炔、油类等)的人员,必须熟悉这些材料的特性及防火防爆规则。 4) 工作人员的工作服不应有可能被转动的机器绞住的部分;工作时必须穿着工作服,衣服和袖口必须扣
23、好;禁止戴围巾和穿长衣服。工作服禁止使用尼龙、化纤或棉、化纤混纺的衣料制作,以防工作服遇火燃烧加重烧伤程度。工作人员进入生产现场禁止穿拖鞋、凉鞋,女工作人员禁止穿裙子、穿高跟鞋。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做接触高温物体的工作时,应戴手套和穿专用的防护工作服。 5) 任何人进入生产、施工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6) 工作人员严禁带酒色上班。一切带有不正常情绪或精神不爽的人,不得登高作业,带电作业、操作设备或做其他危险性的工作。 2、 设备的维护 1) 机器的转动部分必须装有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栅栏),露出的轴端必须设有护盖,以防绞卷衣服
24、禁止在机器转动时,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 2) 对于正在转动中的机器,不准装卸和校正皮带,或直接用手往皮带上撒松香、细砂等物。 3) 在机器完全停止以前,不准进行修理工作。修理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应断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所有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上述地点应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 4) 禁止在运行中清扫、擦拭和润滑机器的旋转和移动的部分,以及把手伸进栅栏内。清拭运转中机器的固定部分
25、时,不准把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只有在转动部分对工作人员没有危险时,方可允许用长嘴油壶或油枪往油盅和轴承里加油。 5) 禁止在栏杆、管道、靠背轮、安全罩上或运行中设备的轴承上行走和坐立,如必须在管道上坐立才能工作时,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6) 应尽可能避免靠近和长时间的停留在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地方,例如:离心机、涨拉机、涨园机、汽、水、燃油管道的法兰盘及阀门、热交换器、汽包等处。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这些处所长时间停留时,应做好安全措施。 设备异常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设备运行。在停止运行前除必须的运行维护人员外,其他清扫、油漆等作业人员以及参观人员不准接近该设备或在该设备附
26、近逗留。 7) 厂房外墙和烟囱等处固定的爬梯,必须牢固可靠,应设有护圈,并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上爬梯必须逐档检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必须抓牢,并不准两手同时抓一个梯阶。 3、 设备的使用 1) 应熟悉本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并取得设备操作证。 2) 应按润滑管理要求对设备进行周期润滑。 3) 设备正式使用前,应对设备进行试机检查,确认各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设备运行正常。 4) 设备运行时,设备主人应精力集中,密切注意设备运行情况,不得离开工作现场,进行与本设备操作无关的工作。 5) 设备运行中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进行处理。 6) 设备运行中,禁止
27、对设备进行润滑、调整、擦洗。 7) 工作完毕,应切断电源,采取安全措施后,对设备进行润滑、保养、清理设备卫生。 4、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 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使用中不准将接地装置拆除或对其进行任何工作。 2)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示牌,除原来放置人员或负责的运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员不准移动。 3) 不准靠近或接触任何有电设备的带电部分,特殊许可的工作,应遵守“变电所和电力线路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4) 湿手不准去摸触电灯开关以及其他电气设备(安全典雅的电气设备除外) 5) 电源开关外壳和电线绝缘有破损不完整或带电部分外露时,应立即找电工
28、修好,否则不准使用。 6) 发现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使触电人脱离电源,并进行急救。如在高空工作,抢救时必须注意防止高空坠落。 7) 遇有电气设备着火时,应立即将有关设备的电源切断,然后进行救火。对可能带电的电气设备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等,应使用干式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1211灭火器灭火;对油开关、变压器(已割离电源)可使用干式灭火器、1211灭火器等灭火,不能扑火时再用泡沫式灭火器灭火,不得已时可用干砂灭火;地面上的绝缘油着火,应用干砂灭火。 扑救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火灾(如电缆着火等)时,扑救人员应使用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二、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
29、安全生产(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保管所使用的设备、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 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工种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 4、作业前认真接受安全生产措施交底,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切断电源。 5、生产(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 6、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7、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
30、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8、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挥。 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10、执行互联保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杜绝各种人身伤亡事故及其它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到奖罚分明,努力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第2条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
31、得成绩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3条 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给予重罚。 第4条 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5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各个场所。 第二章 奖励 第6条 安全目标 一、公司年度安全目标
32、 1、杜绝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生产事故; 3、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和火灾、交通事故; 4、人身轻伤、一般电力生产事故、责任性障碍和一般设备、交通事故频率控制在6‰以内; 5、不发生由本公司人员责任的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将公司的年度安全目标分解承包到各单位,部室、车间级各单位的年度安全目标为: 1、杜绝发生人身轻伤以上事故; 2、人身轻伤、一般电力生产事故、责任性障碍和一般设备、交通事故频率小于6‰; 3、杜绝发生火灾事故; 4、事故隐患整改落实率达100%; 5、本单位人员安全培训参学率达100%; 6、不发生有本单位人员责任的严
33、重社会影响的事故。 第7条 表彰与奖励 第一节 安全目标奖励 一、对年度考核实现安全目标单位的奖励 车间党政主要负责人每人400元,副职和车间安全员每人300元,主要生产班组长每人100元,其余人均60元。 二、对年度考核公司实现安全目标的奖励 1、企业党政主要负责和分管生产的副职由省局奖励每人1000元。 企业其他副职、生产经理助理、安全总工和安监办负责人每人600元,公司专职安监员每人400元。 2、施技部主要负责人400元,副职300元,设备工装管理专工每人200元,其他人员每人60元。 3、其余部室(公司)主要负责人每人300元,副职200元,其他人员每人60
34、元。 4、保卫部门专职消防员,液化汽站工作人员,物资公司仓库的油库、乙炔氧气保管员每人150元。 第二节 百日安全奖励 第8条 按照“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的范围和办法,经考核对全部达到标准的优胜单位,按照30元/人给予奖励。 第9条 按照“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的内容和办法,经考核对全部机动车驾驶员未发生轻微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单位,按驾驶员30元/人进行奖励。 第10条 按照“万公里行车无事故”活动的内容和办法,经考核对连续行驶一万公里未发生轻微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给予100元的奖励。 第三节 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与险情的奖励 第11条 对发
35、现和排除各类事故隐患,为保证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嘉奖并通报表彰。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车间及时提出申请,经安监办现场核定,根据贡献大小,经领导批准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1、制止了违章作业,避免了人身轻伤事故、一般事故或一、二类障碍发生的人员。 2、发现和消除重大设备工装缺陷,避免了人身伤害或重大设备事故的人员。 3、制止了可能发生事故的误操作和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 4、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立即排除抢救,防止了事故的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人员。 第四节 安全奖的发放原则 第13条 安全奖的发放原则 1、安全奖主要发给承担安全生产风险压力的领导
36、和生产一线的人员。 2、专项奖的发放,只限于所规定范围的单位和人员。 3、凡具备享受各类安全奖励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由单位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监办核定,按照奖励规定和贡献大小,经领导批准,给予发放安全奖。 第三章 处罚 第1节 对事故单位的处罚 第14条 发生人身考核伤亡事故,死亡1人扣罚事故单位400元/人;重伤1人扣罚200元/人。 第15条 发生重大设备、火灾、交通和电力生产事故,每发生1次,扣罚事故单位400元/人。 第16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每发生1次,扣
37、罚事故单位400元/人。 第17条 发生人身轻伤、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一般设备和交通事故,每发生1次,扣罚事故单位600元;如事故频率超过6‰,每超过1‰对事故单位再按5元/人进行扣罚。 发生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和设备记录事故,每发生1次,扣罚事故单位400元。 第18条 发生各类设备、火灾、交通和电力生产事故,每次按事故损失费用的40—60%对事故单位进行扣罚。 第19条 发生其它有本公司人员责任的有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视影响大小,由有关部室认定,按100—300元/人对事故单位进行扣罚。 第2节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第20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
38、大电力生产事故和火灾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罚款2000元。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1至2年处分,罚款1500元。 3、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罚款1200元。 4、对事故单位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 第21条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罚款1500元。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1至2年处分,罚款1200元。 3、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 4、对事故单位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 第22条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 1、对
39、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罚款1200元。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罚款1000元。 3、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 4、对事故单位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罚款600元。 第23条 发生恶性误操作[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事故。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罚款1500元。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1至2年处分,罚款1200元。 3、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罚款1000元。 4、对事故单位次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
40、800元。 第24条 发生人身轻伤、一般电力生产事故、责任性障碍和一般设备、火灾事故及由于违章造成的事故未遂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下岗培训三个月,罚款1000元。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 3、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罚款600元。 4、对事故单位次要领导责任者罚款400元。 第25条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1、对负全部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下岗培训6个月,罚款1500元。 2、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下岗培训3个月,罚款1000元。 3、对负同等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 4、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罚款600元。
41、 5、对我方负全部或主要责任的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罚款1000元。 6、对事故单位次要领导责任者罚款800元。 第26条 发生一般交通事故 1、对负全部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1000元。 2、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罚款800元。 3、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者罚款500元。 4、对事故单位次要领导责任者罚款300元。 第27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 1、对负全部责任者罚款200元。 2、对负主要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28条 发生影响企业安全目标的安全事故,对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公司级副职等在处罚中未提到的其他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承担事故责任
42、的大小和奖罚对等的原则,参照省电力集团公司的奖惩规定和本规定相应的条款同时作出处罚。 第29条 对发生人身轻伤、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一般设备、火灾事故和由于违章造成事故未遂及以上事故的外包工、临时工责任人员,除罚款外立即予以辞退。 第30条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从重处罚 1、因对工作极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发生的。 2、因酒后上岗造成事故发生的。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4、在事故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象和以各种方式阻挠调查者。 5、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拒绝提供真实情
43、况和资料者。 第 31条 事故责任者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32条 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责任者给予从轻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33条 奖励资金的来源 1、公司提取的安全奖励资金。 2、省集团公司下发的安全奖励资金。 3、对事故单位与责任人和违章单位与责任人的罚款。 4、机动车辆保险返还的优待金。 第34条 处罚资金 对事故单位与责任人和违章单位与责任人的罚款,统一由公司生产经营指标归口考核管理部门从该单位下月度合同兑现应得工资或奖金中扣减。 第35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原鲁
44、电线安[1999]60号文《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同时废止。 第36条 本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委托安全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伤事故与分类 1、 什么是工伤事故? 所谓事故,是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突然发生了违背人们意志的不幸的事件。其后果,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也可能两种后果同时出现。事故有生产事故和非生产事故之分。生产事故时我们在这里要着重研究的内容,它习惯上称之为人身伤害事故和设备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系指人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能量和物质突然发生意外的逸散,从而对人体发功,或使人体受
45、玷染而且摄取量超过人体最大生理负荷,造成局部人体生理暂时或永久丧失机能的现象。 2、工伤事故是如何划分的? 1)轻伤:凡职工受伤后不属中伤,而歇工一天或一天以上的事故,均作为轻伤事故处理。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凡有下列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1)经医师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5)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6)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7)其他部位伤害严重
46、的:不再上述以内,经医师诊查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会同基层工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在企业中发生的事故按性质分为以下几类: (1)人身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领域中所发生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工艺、动力设备、管道、电线、建筑物、运输设备、以及仪器仪表、工器具的非正常损坏,造成财产损失,影响生产的事故。 (3)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伤亡或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伤亡和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5)生产事故
47、凡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或由于指挥错误,造成生产工艺不正常、停电、停气、或减产、跑料、串料、机器运转异常等事故,均称为生产事故。 (6)交通事故:凡企业的车辆在行车中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物资损失和人身伤亡的事故。 (7)急性中毒事故:是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使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8)重大未遂事故:是指虽然已经构成发生各类重大事故的条件,但处理及时得当,未造成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或生产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降低设备使用寿命的事故。 4、工伤认定的原则是什么?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
48、的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以下情形之一而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 (2) 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 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 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
49、众利益的活动的; (7)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过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了不构成工伤的情况,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 (2) 自杀或自残; (3) 斗殴; (4) 酗酒; (5) 人为违章;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0、 5、 工伤事故如何进行处理? (1)工伤事故的责任必须明确 在工伤原因已知的基础上,分析每条原因应该由谁负责任。一般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包括教育、检查、措施不当)。根据具体内容必须将责任落实到人头。 在处理责任事故时,如何区分责任呢?一般情况下是这样处理的: 1) 直接责任者:指与事故发生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2) 主要责任者:指在事故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属于主要主要地位和起了主要作用的人未主要责任者。 3) 重要责任者:在事故责任者中,负一定责任,起一定作用,但不是主要责任者为重要责任者, 4) 领导责任者:忽视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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